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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 修訂說明. 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100 年 11 月. 1. 修正架構. 採購立法. 政府採購法第 96 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採購目標. 目標: 90 年 30 %、 91 ~ 92 年 50 %、 93 年 60 %. 範圍: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 適用範圍. 辦理採購專責人員訓練、彙整綠色採購成果( 2 月、 8 月). 執行措施. 評核:由環保署組成「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小組」, 年度終了 3 個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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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修訂說明 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100 年11月 1
修正架構 採購立法 政府採購法第96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採購目標 目標:90年30%、91~92年50%、93年60% 範圍: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 適用範圍 辦理採購專責人員訓練、彙整綠色採購成果(2月、8月) 執行措施 評核:由環保署組成「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小組」, 年度終了3個月辦理 獎勵:評核結果由環保署專案報院,績優人員由各受評機 關辦理敘獎 評核獎勵 劃定主協辦機關 作業分工 推動方案 修訂方向 100年90% 納入總統府及四院 網路申報 • 評核標準納入總綠色採購比例 • 定期檢討 • 納入懲處 增加機關配合事項
修正草案總說明(1/2) • 修正重點如下: • 前言:確立下一階段目標為「立足政府,放眼民間」,透過機關力量,擴大民間綠色採購參與。 • 政府綠色採購實施現況:更新國外政府推動措施及增列我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授權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等相關規定。 • 綠色採購目標:修正綠色採購目標由九十年30%,提升至一百年90%;另推動範圍由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擴增為中央(總統府及五院)及地方機關暨其所屬各級機關。
修正草案總說明(2/2) • 執行措施:依據權責單位分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各級機關應辦理事項,新增「持續精進環境保護產品管理制度」、「擴大綠色採購項目及推廣民間綠色採購」、「訂定機關綠色採購推動計畫及執行程序」及「提出機關綠色採購執行建議」等措施。 • 績效評核及獎懲措施:新增採購績效卓著機關及人員由受評機關辦理敘獎;執行績效未達目標值之機關,應向行政院環保署提出原因說明與改善計畫報告,得辦理相關人員議處。 • 作業分工:依據執行措施調整內容,修正辦理期程及主協辦機關。 4
壹、前言 • 先進國家於鼓勵綠色消費之多種措施中,以推動政府機關之「綠色採購」(Green Procurement)為最重要。若能透過政府採購力量,有效執行政府綠色採購制度,對於環境將具有十分顯著之正面效益。 • 我國於民國90年7月18日行政院核定本方案後,開始積極推動機關綠色採購。近年來透過綠色採購策略及配合內部管控程序,多數機關已達成採購目標。 • 目前採購目標以環保標章產品為主,除從政府機關著手外,更應透過廣大民間採購力量,真正促進綠色採購;因此本方案將以「立足政府,放眼民間」之思維,作為下一階段努力之目標,透過機關力量,擴大民間綠色採購參與。 5
貳、我國的政府綠色採購立法現況(1/3) • 政府採購法 • 我國「政府採購法」於民國87年5月27日制定公布(96年7月4日修正)」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據此,我國成為全球第一個針對政府綠色採購立法完成的國家。 6
貳、我國的政府綠色採購立法現況(2/3)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90年1月15日修正) • 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銜發布。 • 辦法中,除明定環境保護產品種類、優惠比率、優先採購方式外,並將採購環保產品績效卓著之機關或個人之獎勵納入規範,此對機關落實綠色採購作業具相當鼓舞作用。 •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3、4、6條將環境保護產品分為如下三類: • 第一類產品: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及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者。 • 第二類產品: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 第三類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7
貳、我國的政府綠色採購立法現況(3/3)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98.01.21) • 第22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之採購,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 • 公告「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94.08.03)」: • 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計4大類15項產品。 • 應取得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之規格項目及年度採購金額比例。 • 工程採購,其附屬物品、材料、設備、機具如為前項環境保護產品項目之同等品者,應依其年度採購金額比例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8
參、綠色採購目標 附件一 綠色採購目標值 • 目的: • 利用政府機關的龐大採購力量,優先購買對環境衝擊較少之產品 • 鼓勵綠色產品的生產及使用,帶動綠色消費風氣,達到環境保護的效益 • 推動範圍:由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擴增為中央(總統府及五院)及地方機關暨其所屬各級機關。
肆、執行措施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一)持續精進環境保護產品管理制度 (二)提供便利之綠色採購工具及產品資訊 (三)辦理採購專責人員與師資訓練 (四)公告綠色採購目標並評量機關綠色採購成果 (五)擴大綠色採購項目及推廣民間綠色採購 二、各級機關 (一)訂定機關綠色採購推動計畫及執行程序 (二)辦理機關綠色採購訓練 (三)陳報綠色採購成果 (四)掌握綠色採購目標達成率 (五)提出機關綠色採購執行建議 (六)落實機關綠色採購及推廣民間綠色採購 10
各一級機關檢視其下級單位記事系統之綠色採購資料,並提出上年度自評成績,完成整體摘要表上傳各一級機關檢視其下級單位記事系統之綠色採購資料,並提出上年度自評成績,完成整體摘要表上傳 每年一月底前 執行單位開始進行署內初評作業 初評作業:環保署參考機關自評成績,依據機關整體摘要表及記事系統內容,進行初評 每年二月底前 複評作業:邀集「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小組」委員,參考署內初評成績,依據機關整體摘要表內容,進行複評 每年三月底前 彙整評核成績,召開「政府綠色採購評核會議」,並於會後公布績效評核結果 每年四月初前 邀請評核委員,針對評核成績較低之機關進行現場輔導 每年四月中前 完成現場輔導 每年六月底前 每年七月初至 九月底前 參考現場輔導意見,修正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作業要點(標準、配分、指定項目) 公告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作業要點,辦理「評核作業要點說明會」 每年十一月底前
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獎懲措施共分為6個層級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獎懲措施共分為6個層級 一、獎勵標準: (一)大功1支:連續三年度整體績效評核等第獲優等者。 (二)小功2支:連續二年度整體績效評核等第獲優等者。 (三)小功1支:前一年度整體績效評核等第獲優等者。 (四)嘉獎2支:前一年度整體績效評核等第獲甲等者。 二、懲處標準: (一)提送改善計畫報告: 1.前一年度未達綠色採購目標值(90%)之9成以上(81%以下)。 2.前一年度整體績效評核等第為乙、丙等者。 (二)提報申戒1次及提送改善計畫報告: 1.前一年度未達綠色採購目標值(90%)之8成以上(72%以下)。 2.連續2年度整體績效評核等第為丙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