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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總論. CHAPTER 1 社會保險的基本概念. 大 綱. 第一節 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第二節 社會保險的起源 第三節 社會保險的定義與主要種類 第四節 社會保險的功能. 第一節 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社會福利( Social welfare) 「 社會福利」主要可分為兩大層面: 意識形態層面,主要探討社會福利的理念。 實際制度層面,主要包括政策與方案措施。 社會福利係指政府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措施,一般皆涵蓋健康、經濟與精神三個層面之保障措施。. 第一節 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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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總論 CHAPTER1 社會保險的基本概念
大 綱 第一節 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第二節 社會保險的起源 第三節 社會保險的定義與主要種類 第四節 社會保險的功能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 社會福利(Social welfare) • 「社會福利」主要可分為兩大層面: • 意識形態層面,主要探討社會福利的理念。 • 實際制度層面,主要包括政策與方案措施。 • 社會福利係指政府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措施,一般皆涵蓋健康、經濟與精神三個層面之保障措施。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 社會福利 • 廣義:包括付費式的社會保險與非付費式的基本生活保護為主的社會救助。 • 狹義:僅指非付費式的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等。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 社會福利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 • 民國54年政府即通過「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作為我國因應工業起步下的經濟與社會均衡發展的指針。 • 民國58年的「現階段社會建設綱領」。 • 民國68年的「復興基地重要建設方案」。 • 民國70年的「貫徹復興基地民生主義社會經濟建設方案」。 • 民國83年的通盤檢討「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 行政院已於民國91年3月27日討論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並於民國91年3月29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於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第二條中社會福利之定義與範圍,包括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 民國93年2月13日修正核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 社會保險與津貼 • 社會救助 • 福利服務 • 就業安全 • 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 • 健康與醫療照護等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 社會保險 • 保障全體國民免於因年老、疾病、死亡、身心障礙、生育,以及保障受雇者免於因職業災害、失業、退休,而陷入個人及家庭的經濟危機,據此,利用保險原理與技術而運作的制度,其體系涵蓋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就業保險等。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 社會救助 • 主要是處理貧窮的問題。 • 福利服務 • 針對不同的人口群提供相關的福利服務措施。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 就業安全 • 在職者免於失業的恐懼與不安,政府採取就業保險制度提供失業給付,並加強社政、勞政、教育、原住民行政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建立在地化的就業服務體系,強化教育與職業訓練的連結,提升人力資本投資的效益,增進就業安全。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 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 • 保障國民人人有適居之住宅,政府對低所得家庭、身心障礙者、獨居或與配偶同住之老人,受家庭暴力侵害之婦女及其子女、原住民、災民、遊民等家庭或個人,應提供適合居住之社會住宅。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 健康與醫療照顧 • 積極推動國民保健工作,落實民眾健康行為與健康生活型態管理、預防疾病、促進國民健康,依據社區之醫療保健需求,整合社區醫療保健資源,全面提升醫療品質,發展優質、安全、可近性之全人的醫療照護體系。例如全民健保、即將推動的長期照護保險。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1-1台灣社會福利支出佔總決算比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1-2 台灣社會福利支出細項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 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 • 社會安全一詞起源於美國1930年代世界經濟大恐慌。 • 1934年美國總統羅斯福任內閣委員草擬所得安全計畫,成立經濟安全委員會,用以研究解決失業問題及高齡者之生活問題的方法。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 1935年8月14日國會通過社會安全法案,主要內容是由社會保險制度與社會扶助制度構成,以所有國民為對象。 • 社會安全制度 • 養老年金 • 失業保險 • 社會救助 • 社會福利事業。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 1944年費城宣言及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中有關社會安全對保障人權的規定: • 凡屬社會的成員,每個人都具有享受社會安全保障的權利,如經濟的、政治的、社會的、文化教育等的權利。 • 每個國民應享有擇業自由及失業救助的權利。 • 對各勞動者本身及家屬的生活,應保障其享有適當生活的水準。倘若遇到意外的事故—如疾病、失業、老年、生育、傷害、殘廢及死亡等事故時,得享受社會正義的救助權利。 • 婦女與兒童應享受社會的特別保護及扶助的權利。
社會安全權利(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成為各國國民的基本人權,用以保障人類的平等、自由及尊嚴。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 社會安全的意義 • 美國聯邦社會安全署的解釋: 人人需要經濟安全,深信始終應有足夠的收入,以供給本身及家庭生活的必需,國會通過社會安全法案,乃向此一目標前進,以期個人能獲此基本安全。 • 國際勞工局對社會安全的解釋: 社會在其組成分子所可能遭受的若干危險事故方面,經適當的組織給予安全之謂。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 英國大英百科全書中的解釋: • 國家對於每個國民,由『搖籃到墳墓』,即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及危險都給予安全的保障。 • 日本社會安全辭典的解釋: • 社會安全係對每一個國民本身生活在遭遇困難時,透過國家的力量來保障國民最低生活,以實現國民生存權。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 社會安全的意義 • 狹義的解釋偏重在經濟層面之保障措施。 • 廣義的社會安全解釋涵蓋經濟與其他非經濟層面之保障措施,包括人類的一切活動不論是生理上或心理上方面及精神方面在內。
我國憲法第十三章第四節「社會安全」社會安全制度之要項包括給予適當工作機會達到充分就業、勞工及農民之保護、勞資協調合作發展生產事業、社會保險及社會救助、婦女兒童福利政策、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我國憲法第十三章第四節「社會安全」社會安全制度之要項包括給予適當工作機會達到充分就業、勞工及農民之保護、勞資協調合作發展生產事業、社會保險及社會救助、婦女兒童福利政策、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第一節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 • 完善之社會經濟安全體系,以社會保險為核心,以社會津貼為補助,以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而對於就業者之失業風險,則應以就業安全制度(創造就業機會、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就業保險)作為其安全防護機制。 • 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主軸。
第二節 社會保險的起源 • 德國俾斯麥宰相(Otto Von Bismarck)於1883年6月15日制定的「勞工疾病保險法」(Gesetzliche Krankenversicherung)所實施的疾病保險制度(1884年12月1日開始實施),視為世界實施強制性社會保險的開端。 • 1880年代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創設及擴張過程中,疾病保險是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經營,職業災害保險是由雇主單獨管理,老年殘癈保險則是由政府掌管。但在1881年以前已制定有疾病及職業災害等保險制度,並非完全採強制方式處理。
第二節 社會保險的起源 1-31880年代德國的社會保險體系 資料來源:菅谷章,社會保險論,1990年。
第二節 社會保險的起源 • 從歷史發展觀點言之,社會保險的發展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從1883年德國制定疾病保險法到1919年,德國早在1870年就社會保險的名詞使用乃以勞工保險或勞動者保險稱之,最初以勞工為保護對象,其屬性並非強制性。嗣後為解決社會主義暴行問題,緩和階級間的摩擦為目的,而將勞工保險改成為強制性社會保險。
第二節 社會保險的起源 • 自1919年開始另一階段的發展,從歐洲到大部份社會保險的開發中國家均相繼實施,其間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憑藉著國際資訊的掌握以及建立標準的能力,提供各國發展社會保險上的協助,提出一系列有關失業、生育、工人職業災害與職業病賠償、疾病保險、殘障保險、老年與遺屬保險的實施辦法,為會員國提供社會保險的國際標準。
第二節 社會保險的起源 • 英國貝佛里奇(William Beveridge)於1942年所提出的「社會保險及其相關服務」報告(Social Insurance and Allied Services)建議以保險保護所有人以面對困境(Insurance for All and Everything),他認為不論職業類別,工人所面對的挑戰是相同的,他們應該受到相同的保護,而保護也應擴及家人。
第二節 社會保險的起源 • 日本的社會保險起源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1922年(大正11年)公布。 • 1927年(昭和2年)施行之健康保險法 • 1938年(昭和13年)制定國民健康保險法 • 1941年(昭和16年)制定勞働者年金保險法 • 1944年(昭和19年)制定厚生年金保險法於 • 1948年(昭和23年)制定國家公務員共濟組合法 • 1959年(昭和34年)制定國民年金法 • 1947年(昭和22年)制定勞働者災害補償保險法,1973年(昭和48年)修訂 • 1974年(昭和49年)制定日本之雇用保險法 • 1997年(平成9年)制定介護保險法,並於2000年(平成12年)實施介護保險
第二節 社會保險的起源 • 美國社會保險制度建基於1935年通過「社會安全法」(Social Security Act),其制度性質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以受雇者為保障對象, • 社會安全法實施後,老年之退休保險最優先列入,1939年再列入遺屬保險,1954年修訂增加殘廢保險。通稱為老年遺屬殘廢保險(Old Age, Survivors, Disability Insurance, 簡稱OASDI),1988年再作修正,為美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心。
第三節 社會保險的定義與主要種類 • 社會保險的定義 • 所謂社會保險乃針對社會構成分子,當其生活發生社會危險事故時,基於社會考量所訂之標準給予給付,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之保險制度。 • 社會保險係由政府為推行社會政策,應用保險技術,採用強制方式,對於全體國民或多數國民遭遇生、老、病、死、傷、殘及失業等特定危險事故時,提供保險給付,以保障其最低收入安全及基本醫療照顧為目的之一種社會福利措施。
第三節 社會保險的定義與主要種類 • 美國風險及保險學社會保險術語委員會(Committee on Social Insurance Terminology of the American Risk and Insurance Association)亦曾為社會保險下了以下之定義: • 「所謂社會保險乃將風險強制集中,移轉至某一隸屬政府機構的一種社會安全措施。由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於某種預定損失發生時提供金錢或實物給付予被保險人或其利益關係人。」
第三節 社會保險的定義與主要種類 • 在上述定義中,「社會保險」包含了兩大部分: • 保險原理之運用,結合共同承擔風險的團體,以制度來解決社會危險事故所造成的偶發性經濟需要。 • 社會救助原理之運用,透過社會政策的方法,共同經濟的關心,及社會性危險的維護等方式保障社會多數人的生活。
第三節 社會保險的定義與主要種類 • 社會保險的主要種類 依據國際勞工局的分類 • 老年殘廢遺屬保險(多屬年金保險) • 健康保險(又稱醫療保險或疾病保險) • 職業災害保險 • 失業保險。
第三節 社會保險的定義與主要種類 1-4 社會保險的種類與相關制度 註:1.長期照護保險;基於現代社會照護需求而產生之新社會安全體系。 2.本表將研擬中之長期照護保險亦予納入。
第三節 社會保險的定義與主要種類 1-1 社會保險的種類與保險事故 保 險 事 故 生育 老年 疾病 死亡 傷害 殘廢 失業 因公(工)死亡 非因公(工)死亡 職業傷害 普通傷害 因公(工)殘廢 非因公(工)殘廢 職業病 普通疾病 ︵ (一) 、 (三)-(1) 、 (五)-(1) ︶ ︵ (一) 、 (四)-(1) 、 (六)-(1) ︶ ︵ (三)-(2) 、 (四)-(2) 、 (五)-(2) 、 (六)-(2) ︶ ︵ (七) ︶ 健康保險 老年殘廢遺囑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 失業保險 主 要 種 類
第四節 社會保險的功能 • 提供國民基本的經濟安全 • 所謂基本經濟安全係指被保險人領受的社會保險給付額度與其他收入來源足以提供其最低生活水準,故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乃提供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當發生疾病、傷害、死亡、老年、失業等事故時,給予特定給付,提供基本之生活保障。
第四節 社會保險的功能 • 總體經濟的自動安定功能 • 社會保險的實施會影響消費、儲蓄與投資,例如失業保險或年金保險所提供的給付,能有效確保失業、高齡、殘障者及其遺屬等之購買力,創造經濟上之有效需求,安定商業及生產活動。
第四節 社會保險的功能 • 國家勞動力之確保 • 參加社會保險的國民,在遭遇傷害、疾病或失業時,可獲得經濟上的補償或醫療,儘速恢復健康與工作能力,如健康(醫療)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等藉由提供疾病、傷害之預防、治療及復健等服務,確保國家的勞動力。
第四節 社會保險的功能 • 所得(財富)重分配的功能 • 社會保險的所得(財富)重分配功能可分為三種: • 貧富間重分配 • 所謂「量能原則」,其所得重分配的發生是由高所得者補貼低所得者 • 勞資間所得重分配 • 社會保險的保險費之負擔,一般在制度上有雇主(企業)負擔某一百分比的規定 • 世代間所得重分配 • 年金保險制度的財務處理採用「隨收隨付」或「部分提存」方式時,即產生所得由年輕世代至高齡世代的移轉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