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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证券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证券业的运营和监管机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是商品经济和信用发展的产物,是用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各类经济权益(通常是所有权、股权或债权)的凭证。 证券可以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有价证券又可以分为商品证券和资本证券。 商品证券是指因商品的买卖而发生的、表示索取与商品等值的货币的证券。 资本证券是指因借贷资本而发生的、表明权利人索取与其出资额相应利益的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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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证券法律制度 • 本章要点: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证券业的运营和监管机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制度。
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 证券是商品经济和信用发展的产物,是用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各类经济权益(通常是所有权、股权或债权)的凭证。 • 证券可以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 有价证券又可以分为商品证券和资本证券。 • 商品证券是指因商品的买卖而发生的、表示索取与商品等值的货币的证券。 • 资本证券是指因借贷资本而发生的、表明权利人索取与其出资额相应利益的权利凭证。 • 我国证券法上所指的证券是资本证券,是指发行人为筹集资本而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发行人享有股权或债权的书面凭证。
二、证券法的概念、对象和目的 •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证券关系是指证券主体(包括证券的发行主体、投资主体、服务主体、管理主体等等)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等过程中以证券为客体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 我国证券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证券法制的发展概况 • 在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证券法制一直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 •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四、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 (一)“三公”原则。 •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三)合法原则。 • (四)“三分”原则。 • (五)集中统一监管原则。 • (六)自律原则。 • (七)审计监督原则。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公司制的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 • 我国《证券法》规定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提供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因而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1、为会员所有和控制,并只供会员使用;2、交易所的组织所有权、控制权与证券交易设施和服务的使用权相联系;3、注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收益用于改善和发展交易条件,不向会员进行分配;4、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管理人大会),采用"一会员一票"的集体决策机制。
(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 1、交易保障职能 • 2、暂停上市等职能 • 3、停牌、停市等职能 • 4、实时监控的职能 • 5、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职能 • 6、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职能
(一)证券公司的概念 • 我国证券法所称的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我国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 1、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 2、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三)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排除条件(三)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排除条件 • 1、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排除条件 • 2、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排除条件
(四)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 • 1、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证券业务 • 2、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证券业务
(五)证券公司的资金和帐户管理 • 1、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低于证券法规定的从事相应业务要求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对其有关业务范围的核定。 • 2、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 3、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 4、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六)证券经纪人和证券经纪业务 • 1、证券经纪人的概念 • 2、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管理 • 3、证券买卖委托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 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 •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概念 •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投资咨询、资信评估等服务业务的专业机构。 • 我国《证券法》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业务人员的条件 • 证券法规定,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执业与责任 •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证券业协会的概念 •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 证券公司都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二)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 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概念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履职措施 • 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 2、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 3、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 4、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四)业务规则 •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六)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 证券发行是指新发行的证券从发行者手中转到投资者手中的过程。同时也是指购买证券的投资者将资金转入证券发行者手中的过程。证券发行包括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两部分。
二、证券发行的审核 • (一)证券发行审批和核准的一般规定 • (二)证券发行的申请 • (三)股票发行的审核 • (四)股票发行的核准 • (五)时限 • (六)审批或者核准的撤销
三、证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和股票发行后的风险承担三、证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和股票发行后的风险承担 •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四、上市公司的新股募集和资金使用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五、证券发行的方式 • 证券发行的方式是指证券经销出售的方式。 • 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公募发行)和不公开发行(私募发行)。 • 公开发行又可以分为自营发行和委托代理发行。 • 自营发行是证券发行者自己组织发行,向投资者发售证券。 • 委托代理发行是指证券发行者将自己的证券交证券公司承销,再由证券公司在市场上向广大投资者发售。 •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六、证券发行的承销 • (一)承销和承销协议 • (二)承销证券的核查 • (三)承销团 • (四)承销证券的销售 • (五)证券发行的价格
一、证券交易概述 • (一)证券交易的对象 • (二)证券的挂牌交易、交易方式 • (三)证券交易的原则 • 1、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 2、现货交易原则
(一)股票上市 • 1、股票上市的概念 • 2、股票上市的条件 • 3、股票上市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