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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产的行为。 (三)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四)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犯罪. 一、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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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产的行为。 • (三)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 (四)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 •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犯罪 • 一、抢劫罪 •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 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转化型抢劫罪 • 转化型抢劫罪,也叫准抢劫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不构成抢劫犯罪,但由于具备了法定的某种事实,而以抢劫罪论处的犯罪。 • 1.刑法第269条规定的准抢劫罪。这种转化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 第一,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 • 第二,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 第三,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2.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准抢劫罪。这种转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2.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准抢劫罪。这种转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 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抢夺犯罪行为; • 二是必须携带有凶器。 • (三)司法认定 • 1.要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2.要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 3.要划清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 4.要划清抢劫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的界限。 • (四)处罚
二、盗窃罪 • (一)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主体是一般主体。 •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二)司法认定 • 1.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 2.要划清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 3.要划清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 (三)处罚
三、诈骗罪 • (一)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主体是一般主体。 •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二)司法认定 • 1.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 2.要注意把握普通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的关系。 • (三)处罚
四、抢夺罪 • (一)抢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主体为一般主体。 •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 (二)司法认定 • 1.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 2.要划清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 3.要注意罪数的认定。 • (三)处罚
五、侵占罪 • (一)侵占罪概念和构成要件 •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 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 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 主体是一般主体。 •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二)司法认定 • 1.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 2.要划清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 (三)处罚
六、职务侵占罪 •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 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 (二)司法认定 • 1.要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 2.要注意共犯的认定。 • (三)处罚
七、挪用资金罪 • (一)挪用资金罪概念和构成要件 •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 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主观方面是故意。 • (二)司法认定 • 要划清本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 (三)处罚
八、敲诈勒索罪 • (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 •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主体为一般主体。 •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 (二)司法认定 • 1.要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2.要划清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 3.要划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 4.要划清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 5.要划清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 (三)处罚
第三节 侵犯财产罪的其他犯罪 • 共有4个罪名,对一些罪名的特别规定作提示,由学生自学为主。
思考题 • 1、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2、简述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3、如何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案例讨论 • 1、1998年4月,甲(35岁)、乙(22岁)、丙(15岁)三人共谋前往丁某家行窃。甲、乙二人入户,丙某在门口“望风”。恰逢户主丁某(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某给在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丁某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某便从卧室窜出,捂住丁某的嘴将其捺倒在地。乙某拣起一个酒瓶朝丁某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拣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某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某当场昏迷。携带物品及现金人民币105元仓皇逃走,被害人住院花去32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甲某曾在1988年5月因犯盗窃罪而被处5年有期徒刑,1994年1月刑满释放。另甲某主动交待曾经在1988年3月诈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事实。 • 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罚(结合总则的知识)?
案例讨论 • 2、李某约无业游民王某于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二人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二人撞个正着。王某随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二人一起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后又交代还有同伙王某。 • 试结合总则内容,分析李某、王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