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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审批办理流程 简介

规划审批办理流程 简介. 二〇一 四 年 六 月.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城乡规划简要介绍. 城乡规划 概念: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 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 ,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 总体规划 和 详细规划 。 详细规划分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 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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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审批办理流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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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规划审批办理流程简介 二〇一四年六月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2. 城乡规划简要介绍 • 城乡规划概念: •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镇规划实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镇规划实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 • 我国乡村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简称“一书三证”的管理制度。

  4.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总流程图 划拨类土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 国有出让类土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集体土地

  5.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窗口接件→科室审查→局业务会讨论(重要项目需提交市城乡规划建设项目联席会审定)→批前公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6.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7.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办理流程(1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窗口接件→科室审查→局业务会讨论(重要项目需提交市城乡规划建设项目联席会审定)→批前公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8.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提交材料 • 1.项目单位申请(建设规模、投资概况、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建设主体、地理位置、建设时序、选址意向等)。 • 2.委托书及受委托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3.市政府对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或有关会议纪要。 • 4.拟建项目相关证明文件(项目所在地镇办、产业集聚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选址论证情况。 • 5.现状地形图。 • 6.现场照片(不少于3张)。

  9.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期限要求 •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12个月内未取得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10.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 规划设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12.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办理流程(10个工作日) •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窗口接件→科室审查→局业务会审查→批前公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13.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提交材料(划拨类土地) • (1)用地单位申请(建设规模、投资概况、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建设主体、地理位置、建设时序、用地规模等); • (2)委托书及受委托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4)地理位置图; • (4)发改委批复文件; •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 (6)现场照片(不少于3张)。

  14.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提交材料(出让类土地) • (1)用地单位申请(建设规模、投资概况、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建设主体、地理位置、建设时序、用地规模等)。 • (2)委托书及受委托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3)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 (4)地理位置图 (5)发改委批复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7)现场照片(不少于3张)。

  15.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期限要求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2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16.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7. 临时建筑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五十三条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四条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18.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分以下三类项目: • (一)建筑类(含临时建筑) • (二)市容设施类 • 1、户外广告(大型楼顶楼体广告、电子屏、道路广告牌设置等) ; • 2、建筑和门店亮化 ; • 3、门匾招牌安装及店面装修 。 • (三)市政管线类

  19.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办理流程(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并联审批) •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窗口接件→科室审查→局业务会讨论(重要项目规划方案需提交市城乡规划建设项目联席会审定)→规划平面图审核、施工图纸审核→批前公示→并联审批→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20.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筑类(含临时建筑) • 提交材料 • (1)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规模、投资概况、资金来源、建设主体、项目性质、地理位置、建设时序、用地规模等)及承诺书; • (2)委托书及受委托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3)发改委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5)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 (5)土地证; • (7)地理位置图; • (8)住宅或四邻涉及住宅的项目必须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 (9)现场照片(不少于3张)。

  21.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9)规划设计方案(含总规划平面图、鸟瞰图、透视图及夜景效果图)

  2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定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08]43号)文件规定: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征收范围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 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90元/㎡,工业、商业、仓储类建设项目为30元/㎡。

  23.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24.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5.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办理流程 •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窗口接件→科室审查→局业务会讨论(重要项目选址及规划方案需提交市城乡规划建设项目联席会审定)→绘制红线图→规划平面图审核、施工图纸审核→批前公示→并联审批→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26.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二)提交材料 •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 2.镇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 3.发改委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4.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27.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5.村委会议决议; • 6.地理位置图; •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彩图及土地部门证明文件或意见; • 8、现状照片3张(须体现周边现状); • 9、规划设计方案(含总规划平面图、鸟瞰图、透视图及夜景效果图)

  28.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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