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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兩岸及日本 「 連鎖店 」 規範之概要. 授課老師 : 易建明 副教授. 目錄. 第二十一章 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一、連鎖店的概況 ( 一 ) 連鎖經營之緣由: 「 連鎖經營 」 為商業經營的一種型態 ,在 我國一般稱作連 鎖經營 ,在 大陸官方則稱為「特許經營」 。「 連鎖經 營 」 一詞,譯自英語的「 Franchising 」,另有譯為「特許連 鎖」、「加盟連鎖」或「合同連鎖」者。此在日本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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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之概要 授課老師:易建明 副教授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一、連鎖店的概況 (一) 連鎖經營之緣由: 「連鎖經營」為商業經營的一種型態,在我國一般稱作連 鎖經營,在大陸官方則稱為「特許經營」。「連鎖經 營」 一詞,譯自英語的「Franchising」,另有譯為「特許連 鎖」、「加盟連鎖」或「合同連鎖」者。此在日本以及 兩岸有不同的名稱與用法。(專書第475頁參照) 將Franchising譯為「特許連鎖」或「加盟連鎖」等是從 連鎖經營的角度出發,將其視為連鎖店的組織形式之一, 與直營連鎖和自由連鎖相並列 。(專書第475頁參照)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一、連鎖店的概況 (一) 連鎖經營之緣由: 依據布萊爾法律詞典的解釋,Franchising原意指由政府授 予個人或公司的一種特權,與一國公民所享有的普通權 利有所區別。在英國,其原係指王室的一種特權,後又 引申為授予或出售的諸如使用某個名稱或銷售產品或服 務的權利。(專書第476頁參照) 二十世紀以來,Franchising一詞被廣泛使用在商業領域, 泛指製造商、供應商授予批發商或零售商使用其商標、 商號、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等從事批發、銷售活動的 商業模式。(專書第476頁參照)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連鎖經營之緣由及定義概覽表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一、連鎖店的概況 (二) 我國關於連鎖經營之定義: 1.法規:我國1999年「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加盟業主 資訊揭露的規範」(以下簡稱公平會「加盟業主揭 露辦法」)第2條,以及2008年「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以 下簡稱「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處理原則」)。 2.定義: ①「加盟經營關係」:係指一事業透過契約之方式, 將商標、 服務標章或經營技術等授權他事業 使用,並協助或指導他事業之經營,而他事業 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一、連鎖店的概況 (二) 我國關於連鎖經營之定義: 2.定義: ②「加盟業主」(Franchisor):簡稱加盟主,或者加 盟總公司,係指提供商標、服務標章或經營 技術等,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之事業。 ③「加盟店」(Franchisee):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 導之他事業。(揭露辦法第3條參照) (專書第476頁參照)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主要國家連鎖經營相關用語對照表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二、連鎖店的貢獻、發展的概況 (一) 連鎖經營之蓬勃發展: 「中小企業」、 「連鎖經營」對經濟貢獻及政策方面,雖 以中小企業相關文獻為多,然而我國中小企業出口貢獻 率持續下滑,但連鎖經營的商業比重卻快速增長,愈發 重要。(專書第477頁參照) 以美國為例,連鎖店商業在美國國內的銷售額,從1969 年的1,130億成長到1992年的8,030億美元。扣除通貨膨脹 因素,在此23年期間,銷售額約成長86%,每年平均成 長率為3.7%。(專書第478頁參照)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二、連鎖店的貢獻、發展的概況 (二) 連鎖經營之銷售額占商業比重日臻重要: 在1970年至1992年間,加盟連鎖銷售的成長速度,要比 整個零售業的增長速度快,後者扣除通貨膨脹因素的每 年平均成長率僅為1.7%。由於「連鎖經營」成長快速, 其占整個零售額的份額越來越大,從1975年占全部零售 額的28.2%成長到了1990年的34%。 在亞洲,「連鎖經營」也正在台灣、香港、日本、韓國、 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尼、菲律賓甚至中國等地 快速擴展。日本每個加盟業主平均擁有約200個營業所, 其數量是世界上最高的。(專書第478頁參照)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主要國家加盟連鎖數據一覽表 資料來源:日本連鎖協會2002年統計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三、兩岸連鎖店概要、相關法規的規範 (一) 台灣連鎖店之發展: 台灣於1953年(民國42年)設立第一家連鎖店,如表21-1所 示,台灣連鎖發展可分為五個階段。(專書第479頁參照) 1.第一階段:為1979年以前,台灣連鎖店零星出現,連鎖 體系多為直營店並強調本土化,以天仁茗茶 等為此期間之代表。 2.第二階段:自1980年代開始,為國際連鎖引進階段,連 鎖店大規模成長。統一超商引進美國的7-11 便利商店,為此期間之代表。 3.第三階段:1984年至1990年期間,業態蓬勃發展,連鎖 經營邁向多元化。麥當勞速食為重要代表。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三、兩岸連鎖店概要、相關法規的規範 (一) 台灣連鎖店之發展: 4.第四階段:1991年起,台灣連鎖店發展協會成立,公平 會亦頒布「加盟業主揭露辦法」,正式將連 鎖業納入管理。本階段以翁財記商店為代表。 5.第五階段:自2002年以降為全球化競爭時代,兩岸加入 WTO,流通業的競爭更為激烈,家樂福與遠 百愛買即為一例。另,連鎖店品牌競爭亦加 劇,如本土之85℃與星巴克之競爭等。 (專書第479頁參照)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85℃咖啡 表21-1 台灣連鎖業發展階段 翁財記商店 博登藥局 全家福鞋店 統一超商 信義房屋 三商巧福 天仁茗茶 新學友書局 頂呱呱速食 麥當勞速食 必勝客比薩 屈臣氏商店 萬客隆批發 資料來源:林玫馨,連鎖加盟面面觀,全國律師,1998年2月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三、兩岸連鎖店概要、相關法規的規範 (二) 大陸連鎖店之發展: 大陸連鎖店萌芽於1980年代,1984年義大利皮爾卡登在 北京設立一家專賣店。1987年肯德基亦在北京開設首家 門市,1990年麥當勞在深圳開設第一家店。此外天津狗 不理湯包和北京全聚德烤鴨也在1980年代就開始推廣加 盟連鎖。 1990年代起,大陸連鎖店更加發達,較具知名的連鎖體 系有東莞美佳連鎖超市、上海聯華超市、華聯超市、可 的超商、家樂福及北京希福連鎖等。 根據大陸連鎖經營協會統計,1994年大陸的連鎖企業為 150家,店舖數2,500家,營業額2,500億人民幣,可見其 係以直線上升的方式成長。(專書第479頁參照)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四、連鎖定義之比較 (一) 從比較法上定義論「特許經營」之概念: 目前,世界各國對特許經營的概念所為之定義並不完全 一致,其較具代表性的定義有: 1.「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在1994年發表的「特 許經營指南」中將其定義為:「特許經營是這樣一種安 排:開發出經營某種商業體系的一方(加盟主)允許另一 方(加盟店)按照加盟主規定的條件使用其體系,同時 取得一定的對價。這種關係是一種持續性關係,加盟 店按照加盟主確立的標準和商業實踐發展經營,並接 受加盟主的監督和持續的援助和支持。」(專書第482 頁參照)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四、連鎖定義之比較 (一) 從比較法上定義論「特許經營」之概念: 2.「國際特許經營協會」(IFA)所下定義為:「特許經營是 一種持續的關係,在這個關係中,特許提供一種被經 許可的商業經營權,並在組織、訓練、商品計劃和管 理上提供援助,以作為從加盟者獲得報酬的回報」。 3.美國商務部將特許經營定義為:「主導企業將自己開發 的商品、服務和營業系統(包括商標、商號、企業形象 的使用權、經營技術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在規 定的區域內經營和使用,加盟店則繳納一定的營業權 使用費,並承擔約定的義務」。(專書第482頁參照)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四、連鎖定義之比較 (一) 從比較法上定義論「特許經營」之概念: 4.日本通產省下的定義是:「特許連鎖指的係一種系統, 即連鎖系統的加盟主與加盟店,以合同的形式規定加 盟主給予加盟店使用其商號、商標等營業象徵,以相 同的企業形象,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加盟主負有對 加盟店進行經營指導和向加盟店長期提供商品(包括服 務和其他資料)的責任。作為獲得上述權利和服務的對 價,加盟店須向加盟主支付規定的加盟金、保證金和 權利金」。(專書第482頁參照)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四、連鎖定義之比較 (一) 從比較法上定義論「特許經營」之概念: 5. 中國原國內貿易部在1997年11月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 管理辦法(試行)」中,將特許經營界定為:「特許經營 是指加盟主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 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 同的形式授予被加盟主使用,被加盟主按合同規定, 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加盟主支付 相應的費用」。(專書第482頁參照)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五、我國公平交易法有關加盟店之規範 (一) 公平交易法規範之回顧: 1. 我國於1992年2月4日實施公平交易法,直至1999年間,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始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的規範」,暫先公佈六個條文, 期能促進加盟體系重要交易資訊之透明化,以維護加 盟事業的交易秩序。 2. 主要條文及其規範內容: ①第2條規定所謂「加盟經營關係」; ②第4條明定加盟主應於訂立加盟約10日前,向加盟店 提供相關資訊之書面資料;(專書第483頁參照)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五、我國公平交易法有關加盟店之規範 (一) 公平交易法規範之回顧: 2. 主要條文及其規範內容: ③第5條揭櫫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違反第4條 各款規定之一,設有隱匿或延遲揭露重要交易資訊 之情事,對加盟店顯失公平,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 交易秩序者,其可能之產生之法律效果及處罰。 (專書第483頁參照)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五、我國公平交易法有關加盟店之規範 (二) 「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處理原則」概要: 1.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08年12月24日第894次委員 會議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 露案件之處理原則」。 2. 主要條文及其規範內容: ①第2條規定所謂「加盟經營關係」; ②第3條對「加盟業主」和「加盟店」為定義; ③第4條明定加盟主應於訂立加盟約10日前,向加盟店 提供相關資訊之書面資料; (專書第484頁參照)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處理原則」條文概要速覽表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五、我國公平交易法有關加盟店之規範 (三) 「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處理原則」相關問題探討: 1. 第3條關於「加盟關係當事人」之定義,與實務運作容 有差異。加盟業界習以「總部或本部」來稱呼「提供 商標、服務標章或經營技術等,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 營之事業」;並且用「業主或加盟業主」來稱呼「接受 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之他事業」。換言之,法規範與 業界習稱之慣用語有所出入,宜注意避免發生認知上 之誤差。(專書第484頁參照)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五、我國公平交易法有關加盟店之規範 (三) 「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處理原則」相關問題探討: 2. 第5條規定:「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違反第4條 各款規定之一,設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 情事,對加盟店顯失公平,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 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云云, 惟其所謂「違反第4條各款時,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條規定之虞」,在法條體例及慣用語上,不太像規 範法律效果之條文。(專書第485頁參照)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六、公平交易法對公司名稱的保護 (一) 公平會處理與公司名稱相關之糾紛案件類型: 1. 以相關事業或者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公司特定名稱, 取名為自己公司或者商號名稱; 2. 以相關事業或者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公司特定名稱, 為自己公司或者商號名稱; 3. 以相關事業或者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商標或者服 務商標,稱作為自己公司或者商號名稱; 4. 以他人英文公司名稱及商標作為自己公司英文名稱。 (專書第486頁參照)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公平會處理與公司名稱相關糾紛案件常見類型一覽表 違反第20條 違反第21條 例:台灣大哥大事業公司 例:華視傳播乙案 違反第24條 違反第24條 例:華碩證券 例:台塑加油站乙案 違反第20條 例:悅氏縱橫事業公司 例:蝙蝠俠貿易公司 違反第24條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七、兩岸民法的保護 (一) 台灣加盟經營部分: 1. 從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之內部法律關係來看,是建立 在彼此所訂立的加盟契約上,係民法債編所列傳統有 名契約以外之非典型契約。當事人間於契約內容有爭 議時,應類推適用民法上有關之規定。 2. 加盟契約對於經營的成敗具關鍵地位,又加盟契約之 態樣多樣化,可能只有商品販賣之加盟,抑或是關於 服務提供之加盟,亦可以是混合型之加盟。 3. 涉及大量定型化契約之使用,由加盟業主預先擬定契 約書,因此其條款及內容大多有利於加盟業主而不利 於加盟店。(專書第486頁參照)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七、兩岸民法的保護 (二) 大陸加盟經營部分: 1. 就台灣的連鎖店法制而言,並未制定專法,主要散見 於公平交易法、商標法、商業登記法、民法等法規範 當中。 2. 大陸關於特許經營之法令,則主要有商業特許經營管 理條例(2007年2月頒佈)以及經其授權訂頒之「商業特 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商標法、商業登記法及民法等。 (專書第480頁、507頁參照)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八、兩岸商標法的規範 (一)TRIPs協定有關商標侵權刑事規範: 1.TRIPs協定是第一個明文規定「刑事程序」以解決智慧 財產權侵權的國際公約。 2. TRIPs第61條規定:「會員至少應對具有商業規模而故意 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之案件,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 救濟措施應包括足可產生嚇阻作用之徒刑及(或)罰金, 並應和同等程度之其他刑事案件之量刑一致。必要時, 救濟措施亦應包括對侵權物品,以及主要用於侵害行 為之材料及器具予以扣押、沒收或銷毀。」 (專書第487頁參照)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八、兩岸商標法的規範 (二) 台灣商標法處罰案例: 1. 某公司仿冒相當數量「統一牌」飲料,在製造工廠內 被查獲成品及半成品,但並無證據證明其已經開始對 外銷售,仍屬為行銷之目的,違反商標法第81條及第 83條之規定。 2. 新商標法第6條明文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 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 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 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專書第488頁參照)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九、連鎖店總公司客戶名單的保護 (一) 美國法的保護: 1. 客戶名單是經營信息中的一個重要種類,客戶名單是 否構成營業秘密的認定標準常複雜而難以判斷。 2. 聯邦法院及各州法院對客戶名單是否屬營業秘密,而 於經營者所持有之客戶名單遭侵害時,有無受法律保 護之必要,其判斷標準如下表: (專書第489頁參照)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客戶名單是否屬營業秘密之判斷標準(美國判例)
第二十一章兩岸及日本「連鎖店」規範 之概要 九、連鎖店總公司客戶名單的保護 (二) 日本判例的基準: 1. 客戶名單是所有人特有的,或者所有人形成了特殊的 客戶群,其他競爭者部花費一定的勞動和努力得不到 相同或者近似的結果者,為營業秘密。 2. 經過獨特積累、收集、加工、整理,不是簡單地複製 社會上已有的通訊地址、廠商名錄而形成的客戶名單, 可以成為營業秘密。 3. 相關著名案例,如:「京王百貨」企劃部情報開發室主 任因債臺高築,盜用客戶名單進行複製加工並出售乙 案;以及東京「株式會社建設調查會」業務部主任挾怨 於離職前擅自複印訂戶名單等。 (專書第490頁參照)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
表21-2直營連鎖、特許加盟、自願加盟等之比較表21-2直營連鎖、特許加盟、自願加盟等之比較
表21-2直營連鎖、特許加盟、自願加盟等之比較(續)表21-2直營連鎖、特許加盟、自願加盟等之比較(續) 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