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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工作实务交流. 章淇华 2013 年 5 月 31 日.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概念 二、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要注意的 几个问题.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概念.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含义。 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活动。 1 .执法主体 2 .执法对象 3 .执法监察的内容 4 .执法监察的目的.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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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务交流 章淇华 2013年5月31日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含义。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活动。(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含义。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活动。 • 1.执法主体 • 2.执法对象 • 3.执法监察的内容 • 4.执法监察的目的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和功能 1.执法监察的地位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是实现我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目标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实现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2.执法监察的功能 (1)防范功能。(2)补救功能。(3)反馈功能。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方针和工作原则(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方针和工作原则 1.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 2.工作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我们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首要的工作原则,要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合法性原则要求我们在执法时,必须做到执法主体合法,不超越权限;执法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 (2)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是合法性原则的必然要求,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充分;适用法律要精确,处理要适当。 (3)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要求我们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快,必须及时,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迅速查处,提高行政效率。
(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和职权 • 1.主要职责: • (1)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 (2)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 (3)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 (4)对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5)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 2.主要职权 •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责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处罚权、处分权、处分建议权。
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 • 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事实清楚 • 即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 • 弄清Who,when,where,what,why。
*土地违法案件主要查清什么问题 • 一是违法主体和责任人。 • 二是实施土地违法的目的是什么——违法者使用土地干什么用。 • 三是要查清土地的具体位置及地类和面积或相关数额。 • 四是要查清土地的权属。 • 五是要查清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六是要查清是否依法办理了土地审批手续。 • 七是土地违法的现状。 • 八是整个土地违法的过程。
*矿产违法案件主要查清什么问题(非法开采、非法转让)*矿产违法案件主要查清什么问题(非法开采、非法转让) • 一是违法主体和责任人。 • 二是实施矿产违法的目的是什么。 • 三是查清具体位置。 • 四是有无采矿许可证,是否是越界开采,是否是破坏性开采,储量及相关的数额。 • 五是矿产开采取得的形式,哪级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 六是是否按期交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交纳的费用等。
*主体错位问题 • 银柱气动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案 • 2006年8月28日,董某与某区某镇某村委会签订《租用土地协议书》,协议租用该村集体土地14亩。同年10月25日,董某在租用土地上动工回填矿渣。当月30日,某镇国土所在董某施工现场,向其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占地行为,听候处理。2007年8月20日,银柱气动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董某。2006年至2008年7月15日间,董某向村、镇两级缴纳65万元。2008年7月16日,该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根据区分局要求予以立案。在调查取证中,支队分别向董某和朱某(村委书记)制作了《询问笔录》,制作了《土地违法案件勘测笔录》,拍摄了当事人占用土地的现场照片,委托中介测绘公司对当事人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地类进行了实测,核对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查证,当事人回填矿渣15亩,性质属非法占地。至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依法告知后,对银柱气动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612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12240元。
*主体灭失问题 • 莉得服装厂土地登记案 • 1991年12月25日、1993年7月19日和1993年12月23日,莉得服装厂先后经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10.027亩(折6684.7平方米)。1995年12月5日,莉得服装厂向该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填写、提交了《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土地使用权登记指界法人资格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关于同意莉得服装集团公司等单位基建项目批复》复印件、《关于下达**橡胶机械厂等企业技改项目计划的通知》复印件、*土管征字(1991)143号、*土管征字(93)29号、*土管征字(93)155号《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批复》复印件及相关红线图复印件。1999年12月7日,*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登记地块进行了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提出了同意登记的审核意见。同年12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准予登记,颁发*国用(1999)字第41-80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 事实上,莉得服装厂已于1998年注销登记。该企业实际建设圈占土地时,因未处理好与当地一村民的关系,留出40多平方米被该村民占用建设一平屋。2008年,该宗土地退二进三,当地政府因未能与该村民就补偿协商一致,拟实施强拆,引发该村民对莉得服装厂土地登记行政诉讼。
*主体资格问题 • 塑得好塑业有限公司取得土地案 • 2004年1月1日,某市某区五金机电园区管委会与某镇林家村委会签订了《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土地供应协议书》,将已征为国有的面积约52.377亩土地,意向安排给林家村作为工业用地,林家村按协议于2004年1月30日向园区缴纳了贰佰伍拾万元。2005年工业园区管委会将原拟安排给林家村的土地,通过法定报批程序,协议出让给塑得好塑业有限公司等其它企业。2004年9月27日,该公司因未参加年度营业执照年检,被该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05年6月8日,该公司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提供的营业执照中戳记的2005年参检的年检章,是假章。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于地块范围内征地拆迁工作受阻,政府无法交付土地,造成地块一直未开发建设。后该企业因土地使用权为他人担保抵押,抵押权实现,土地使用权于2010年9月7日,被该区人民法院裁定给圣宏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所有。2012年12月10日,该区国土分局根据区政府专题协调会精神,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给圣宏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故该村村民梁春生多次反映,要求依法撤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追认工业园区土地供应合同有效。
*正确界定主体应注意的问题: • ①证据指向的对象 • ②区分法人与非法人企业 • 非法人企业的概念: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经营场所的营业活动单位,又称经营单位。 • 非法人企业的法律地位。 • 非法人企业的类型: • Ⅰ.个人独资企业。 • Ⅱ.合伙企业。 • Ⅲ.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 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非法人企业。 • 法人企业的概念: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 法人企业的类型: • Ⅰ.公司制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Ⅱ.非公司制法人企业(为历史遗留问题,多为尚未转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 责任主体的确定:法人企业能够以企业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而非法人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等),不是由企业而是由企业的业主或者投资者作为当事人。 • ③营业执照年度检验 •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 • 是每个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 有代码是否即为法人? • ⑤避免工作粗心(错字、多字、少字等,要引用全称)。
2.证据充分(who,when,where,what,why) • ①证据三(四)性:客观性、关联性、(相互应证性)、合法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②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测笔录等。
*康山矿案 • 康山村隶属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杨家镇,是开发区矿产资源(建筑石料)主要分布地,原有康山石矿、康山建筑石料厂、华兴石矿三家石矿,其采矿许可证均于2003年12月30日到期收回。下面,以康山石矿为例介绍主要案情: • 2005年3月,某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杨家镇政府的请求,同意该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原康山石矿等三个废弃矿山治理工程,同年4月,镇政府委托康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实施该工程,该村村委会又将其中的康山石矿废弃矿交由潘梅庆治理。在治理过程中,因发现治理点有越界开采情形,康山村委会于2005年7月1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治理点不得超图纸范围开采,杨家镇政府为此也于同年9月19日下发了书面通知,并通知火工品供应至9月20日。后经相关调查,2007年3月7日,市局对康山石矿的治理人潘梅庆作出了《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土资监罚字[2007]第3号),认定潘梅庆以复绿工程为名擅自采矿,在治理区外开采34. 6万吨,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处罚如下: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潘梅庆人民币519万元,并处10%的罚款 51.9万元,合计处罚潘梅庆点570.9万元。经复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了维持该行政处罚的决定,潘梅庆不服,遂诉至法院。某区法院一审作出维持判决,2008年11月,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处罚决定和一审判决。
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 第一组:杨家镇政府的请示,市局的批复,杨家镇政府发布的废弃矿山治理实施意见,杨家镇政府同意康山村经济合作社实施废弃矿山复绿工程的批复。 • 第二组:康山村委会和三个矿点共同与浙江神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爆破技术服务合同》,康山村村民委员会与三个矿点分别签订的《协议书》,三矿点以“上交款”(用于示范村建设)名义交款给康山村的收据,康山村民委员会2005年7月13日发出的书面通知,同年9月19日杨家镇政府发出的停止火工品供应的书面通知,制作的询问笔录(包括潘梅庆、潘永清、张春荣、徐惠荣、张志福、张金春、潘福庆等人),市公安局出具的2005年4月7日至9月26日共使用炸药302.866吨的《说明》。 • 第三组:核工业工程勘察院编制的《杨家镇康山村康山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技术方案》,该院出具的《杨家镇康山矿区治理工程量核算报告》,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对康山废弃矿治理区开采消耗资源储量进行核算的报告,浙江新始矿产储量评审咨询有限公司对核算报告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某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采挖建筑石料的价格认证。 • 第四组:立案呈批表,延期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听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 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主要原因:事实不清。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收集证据: • 非法转让土地类: • *非法转让双方或多方签订的书面协议; • *非法转让双方或多方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的证据; • *证人证言; • *当事人陈述; • *现场勘测笔录; • *非法转让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据; • *有关本案事实情况的视听资料; • *其他证据。 • 非法占地类: • *非法占地现场证据,包括非法占地现场的现状,土地类型,面积等; • *当事人陈述; • *证人证言; *非法占用土地类型的证明材料; •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③注意when(时段与时效),where问题。 • When: • 《行政处罚法》第29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1997)法行字第26号函: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 Where:管辖权;土地坐落
(二)适用法律正确 • 1.会定性。
某市电力局改变土地用途案 • 1982年,某电力公司为建造垅塘路保线站,经上级批准征用了集体土地3.21亩。1984年,该县撤县建市后,成立某市电力局,某电力公司的垅塘路保线站土地房产(已建成)划归某市电力局。1994年8月,经该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同意,市电力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保线站改建成集住宅和商业于一体的综合楼,1995年建成。1997年,市电力局为增大住宅阳台面积,又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8年完成阳台扩建。 • 该市国土局调查后,认为市电力局于1994年和1997年未经批准,擅自将原保线站(划拨土地)改建成585平方米的综合楼,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构成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市电力局交还改变土地用途的585平方米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 问题一:是改变用途还是非法占地? • 《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0条: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重建、扩建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范围内重建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批准。 • 问题二:时效问题。 • 问题三: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 • 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 1.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原土地管理法; • 2.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新法; • 3.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2.会引用。 • 定性条文与处罚条文要分别引用。 • 明确指明适用法律文件的名称(不能误写)及条、款、项、目(要正版印刷的法律文件)。 • 对于不常见的文件,应当引用具体内容。
(三)符合法定程序 •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程序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遵守的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和。它是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形式确定的,具有确定性、完整性、连续性或称顺序性、强制性。
(1)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 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但属于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 2)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 《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市(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和其他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 (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 3)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 《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 (一)市(地)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和其他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 (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 (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 (四)认为应直接处理的其他土地违法案件。 •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2004年4月21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2004年9月2日) • 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管辖。
( 4)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 • 第九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 (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 •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5)管辖权的转移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管辖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必要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 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需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立案条件: • 一是有明确的行为人; • 二是要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并且已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 • 三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 四是属于本部门的管辖范围。 • 注意:不是所有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都需要追究法律责任,都能够追究法律责任;不是所有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
调查主要有7个方面要求: • ①应当2名以上人员参加; • ②要出示执法证件; • ③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认真做好询问笔录。 • ④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等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勘查人员、记录人员姓名,由违法当事人指界,绘制现状图或拍照、录像(现场勘测笔录); • ⑤询问笔录要交被询问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被询问人员要求修改的,要让被询问人盖章印上指纹。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骑缝章); • ⑥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谁提供资料,谁签字或盖章,对复印件还要注明原件存放何处; • ⑦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耕地毁坏的鉴定、破坏性开采的鉴定等)。
(1)审理是指对调查终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1)审理是指对调查终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 • (2)审理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 一是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案件进行审查、核对,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完备的,提出补充意见和要求。 • 二是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
(3)调查终结 • 承办人调查结束,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 1)认定土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理)的,提出行政处罚(处理)的意见。 • 2)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不需要行政处罚(处理),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 • 3)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违法,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 ; • 4)认定土地违法行为犯罪,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1)告知是法律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1)告知是法律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 (2)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采纳。 • (3)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2)省政府法制办浙府法发[1997]40号和[1998]11号,明确土管系统罚款达到或超过50000元的,地矿系统非经营性活动(如造路开矿自用)罚款达到或超过2000元,经营性活动(如非法开采出售)罚款达到或超过50000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 (3)国土资源部门决定听证,应先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1)撤销立案(告知当事人)。 •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 • 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送达违法案件当事人。 • (3)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的制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5号令等)。 •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违法,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经局领导批准,制作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4)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制作)。 • 认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经局长批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送达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定方式,将案件处理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需要送达的文书有:(1)送达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定方式,将案件处理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需要送达的文书有: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行政处罚告知书》; 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2 )文书的送达要按法定方式进行: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转交送达; 5)邮寄送达; 6)公告送达。
(3)关于送达的规定 •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条《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作出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 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 •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送达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其他规定 •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略 •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略 •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