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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政策解析. 一、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析. 2001 年 -2010 年 中国企业并购交易宣布规模比较. 2010 年中国企业并购交易宣布案例 2771 起,环比上升 13.80% ;披露交易额 1772.1 亿美元,环比上升 35.87%. 2001 年 -2010 年 中国企业并购交易宣布规模比较. 2010 年完成的并购交易案例涉及 20 个行业,其中 制造业、能源、房地产 行业的并购案例数量分列前三位. 2010 年 中国企业并购交易完成规模. 2010 年,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数量占比约 3.3% ,而金额占比接近总额的 40%. 股权投资模式. 股权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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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010年中国企业并购交易宣布规模比较 2010年中国企业并购交易宣布案例2771起,环比上升13.80%;披露交易额1772.1亿美元,环比上升35.87%
2001年-2010年中国企业并购交易宣布规模比较 2010年完成的并购交易案例涉及20个行业,其中制造业、能源、房地产行业的并购案例数量分列前三位
2010年中国企业并购交易完成规模 2010年,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数量占比约3.3%,而金额占比接近总额的40%
股权投资模式 股权收购
背景-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发展 •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只提供了一般性原则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1、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2、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3、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问题4、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税务会计差异处理1、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2、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3、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问题4、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税务会计差异处理 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热点
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热点、难点001
例:2008年A公司花费1000万元向B公司购买C公司100万股股票,占C公司的20%股份,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09年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100万元;2010年被投资单位C公司以盈余公积1000万元分红10送20股。2011年A公司以3000万元转让该投资,转让时被投资单位C公司净资产状况为:股本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85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资本公积2000万元。 问A公司该项投资累计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热点、难点001 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常见情况
股息就是股票的利息,是公司按照票面金额的一个固定比率向股东支付利息,股息的利率是固定的。红利也是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回报,但红利数额通常是不确定的,它随着公司每年可分配盈余的多少而上下浮动。一般而言,红利是普通股的收益,股息是优先股的收益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股息就是股票的利息,是公司按照票面金额的一个固定比率向股东支付利息,股息的利率是固定的。红利也是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回报,但红利数额通常是不确定的,它随着公司每年可分配盈余的多少而上下浮动。一般而言,红利是普通股的收益,股息是优先股的收益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 股权持有收益 热点、难点001 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收益 股权处置收益 股权持有收益 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 股息与红利 免
热点、难点001 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常设机构)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 免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变化 1、股息红利收入确认时间 股息红利收入确认时间 ? A、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的日期 B、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的时间(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国税函[2010] 79号——按做出利润分配的日期国税发[2000]118号——按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的时间(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政策变化 2、股权溢价转增股本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在所得税上视同两项同时发生的行为 : (1) 是被投资企业分红(2) 是股东以该分红再投资 根据股东身份不同给予不同处理
政策变化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上市公司股票分红减按10%
热点、难点001 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益 —— 投资人转让或处置股权时所获得的收益,通常在转让长期股权、被投资单位清算、重组时产生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外资企业和部分内资企业可扣除留存收益中归属于该股东的部分国税发【1997】71号、国税发【2000】118号 、国税发【2004】390号等:“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留存收益权的金额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热点、难点001 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除企业清算情况外,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收入=收入-手续费-佣金-相应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款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政策变化 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 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 ? A、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B、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 79号——变更登记完成,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公司法:(1)上市公司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为准 (2)非上市公司以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为准,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只是产生公示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规避 1、非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时间筹划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 例如: A公司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协议生效时间为2009年6月1日, A公司当日收取100万元转让款,而股权变更登记在2010年6月1日,则2009年并不确认转让收入;该笔收入应在2010年确认。 假如A公司2009年和2010年均盈利,那么该企业可以获取税款25万元的货币时间价值 俺们 —›细致审核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内容及交易资金往来情况 假如A公司2009年盈利状况很好,而2010年生产经营出现大幅亏损,那么该企业可以获取股权转让所得不缴所得税的利益
2、法人股东先接受分红再转让股权 企业规避 如前例A公司股权原始成本为60万元所得税为 40×25%=10万元 假如A公司对B公司具有100%控制权,转让前,先决议分配未分配利润 30万元,A公司再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股权,A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为 70-60=10万元,对应的所得税10×25%=2.5万元同样是获取100万元的资金,后者较前者少缴所得税7.5万元。
3、法人股东转让股权之前要求被投资企业先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3、法人股东转让股权之前要求被投资企业先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企业规避 上例中,如果B公司再将盈余公积中的5万元转增资本,A公司的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65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70-65=5万元,对应的所得税为5×25%=1.25万元, A企业相应又少缴所得税1.25万元。 俺们 —›不能把全部的盈余公积转为注册资本,《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 热点、难点002
热点、难点002 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所得税 法规文件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热点、难点002 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所得税 股权持有损失 股权投资损失类型 股权处置损失 股权持有损失 是指投资方在股权持有期间,由于被投资方企业状况恶化所形成的损失 股权处置损失 是指投资方对所持有的被投资方的股权进行处置所形成的损失
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财税〔2009〕57号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财税〔2009〕57号 热点、难点002 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所得税 主动 被动 (1)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持有阶段发生的损失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的情况。如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即使未完成清算,也可确认为资产损失; (4)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5)其他
无规操作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热点、难点002 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所得税 对股权处置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对股权转让所得税业务的一般性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并未对股权处置行为产生的损失如何审批做出规定,既不在自行扣除范围内,也未在审批类中规范。
热点、难点002 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所得税 对股权处置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25号公告》第二条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 对股权处置损失可按第四十七条确认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热点、难点002 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所得税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 清单申报 股 权 股票 权=份+票 25号公告 股权转让损失 专项申报 股权与股票
热点、难点002 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所得税 股权损失处理的其他规定 (1)企业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减值准备不得扣除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时,不得确认损失
热点、难点002 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所得税 股权损失处理的其他规定 (3)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 国税函[2008]264号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一)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三)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会计上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实行权益法与成本法两种方式。在成本法下,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记为当期的投资收益,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是对于权益法,是按照被投资企业审计后的报表直接确认的可享受的未分配利润分配权,尚不及税法上的分配时点,此时形成纳税调减事项。在未来权益法下再进行分配利润时,将不再体现为会计上的投资收益,但却构成税法上的投资收益,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如果达到居民企业间投资收益免税条件的,再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四)、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五)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的计税损益确认问题(五)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的计税损益确认问题 企业必须按财务有关制度如实按期核算损益,并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确认计税损益。对未按规定核算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当期损益的纳税人,可按以下公式确认当期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的计税损益: 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的当期计税损益=期末持有股票计税成本+期末股票账户资金余额+期间转出资金-期初股票账户资金余额-期初持股计税成本-期间转入资金-期间现金分红(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未按规定核算二级市场上买卖期货当期损益的纳税人,当期二级市场上买卖期货的计税收益比照本上述办法确认。
(注意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收入可分期确认) (六)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注意“债务重组收入”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09]59号第六条执行,属于19号公告中的另有规定情形
(七)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 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2011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税务处理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税务处理 • 国税函[2010]79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对上述三项收入确认时间进行了明确,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 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案例] • 某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进行分配,共计分配利润20万元。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其中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为2股),共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60万股。该公司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60%,非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40%。 • [分析] •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确认为红利,即200÷10×2=40万元,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则居民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息红利20×60%+(160-40)×60%=84万元,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20×40%+(160-40)×40%=56万元。
股权投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 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 基于该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 第一,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应视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 第二,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三项收入,不包括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 第三,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既然视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样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1 资本弱化及其避税原理 2 借款费用 3 案例分析税会差异 4 征管要点
1 资本弱化及其避税原理
资本市场 银行 关联企业 短期债务
资本弱化 债务资本(贷款) 权益资本(股本)
资本弱化——税收 • 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 权益资本 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息 债务资本 利息 财务费用 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固定比例法 独立交易法
2 借款费用
借款利息 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 手续费、佣金 折价或者 溢价 借款费用 辅助费用 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由于汇率变动对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影响金额 发行企业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