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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 開場. 壹.交換交易之意義與起源 一. 起源 交換交易源自於1970年代的平行貸款( Parallel Loan ), 其之所以能夠成功的運行,乃是透過比較利益的原理,將其認為不需要或非最需要之資產彼此互換,以使得雙方都能蒙受其利。. 二 .種類 1.利率交換( Interest Rate Swap) 2. 貨幣交換( Currency Swap) 3. 權益交換( Equity Swap) 4. 資產交換( Asset Swap) 三. 現況. 貳.利率交換契約( Interest Rate Swap) 一.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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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 開場
壹.交換交易之意義與起源 一. 起源 交換交易源自於1970年代的平行貸款(Parallel Loan ),其之所以能夠成功的運行,乃是透過比較利益的原理,將其認為不需要或非最需要之資產彼此互換,以使得雙方都能蒙受其利。
二 .種類 1.利率交換(Interest Rate Swap) 2.貨幣交換(Currency Swap) 3.權益交換(Equity Swap) 4.資產交換(Asset Swap) 三. 現況
貳.利率交換契約(Interest Rate Swap) 一.意義 利率交換契約(Interest Rate Swap)是指訂約雙方同意在未來一定期間內交換利息之交易,通常交易之一方支付浮動利率,以交換另一方之固定利率或不同基礎的浮動利率o 由於交易僅涉及單一幣別,本金不必交換,故稱之為象徵性本金(notional principal)o
二.利率交換之演進與發行概況 國內: 1.央行八十年開放外幣金融交換(currency swaps) 2.央行八十二年開放利率交換(IRS) 3.證期會八十六年一月開放國內綜合證券商承做 IRS業務,元富證券等已開始運作 4.86年11月開放票券商亦可做IRS. 國外: 1982年 -> US$ 50億元 1992年 -> US$ 3兆元 1995年 -> US$ 8兆6990億元, 增加 39.4%
三.從事利率交換之理由 • 1.可降低資金成本 • 2.利率交換使交易雙方得以控制利率風險。在80年代 以後,利率已不再受到管制,對企業和金融機構而 言,利率的風險管理一旦不慎,會拖垮本身的財務 調度,產生周轉不靈的危機。 • 3.比較利益(Comparative Advantage)/ 正和效果 (positive sum)。
【例】山王工業是享譽國際的公司,而小林企業只是國內的一家貿易公司,假設自兩者同時想要舉借期限為5年的l億元新台幣貸款,銀行對要求的利率如表1所示。【例】山王工業是享譽國際的公司,而小林企業只是國內的一家貿易公司,假設自兩者同時想要舉借期限為5年的l億元新台幣貸款,銀行對要求的利率如表1所示。 • 表1山王工業與小林企業在不同利率制度下之資金成本 • 利率種類 固定利率 浮動利率 • 山王工業 10% LIBOR+0.5% • 小林企業 12% LIBOR+1.5% • 從表 l可知,不管是固定或浮動利率,山王都比小林有絕對利益,亦即山王的信用評等較好。小林在浮動利率市場只需比山王多付1%,但在固定利率市場則需付2%,因此小林在浮動利率借款上有比較利益
(1).山王先以固定利率10%貸款,小林則以LIBOR十1.5% 貸款,然後雙方約定由山王支付浮動利率的利息給 小林,而小林支付10%固定利率的利息給山王,如此 一來,可得到圖1所顯示的關係。(1).山王先以固定利率10%貸款,小林則以LIBOR十1.5% 貸款,然後雙方約定由山王支付浮動利率的利息給 小林,而小林支付10%固定利率的利息給山王,如此 一來,可得到圖1所顯示的關係。 從圖 1可知,山王已由固定利率轉為浮動利率,而小林也從浮動利率轉為10%固定利率。而山王實際支付的利率僅有浮動利率,比當初自行借浮動利率LIBOR十0.5%少了0.5%;而小林付出的利率為11.5%(含付出10%定息及山王未付的l.5%),也比當初自行借固定利率12%少了0.5%,故兩者皆因此獲得利益。
【產生利益之來源】- 正和效果 假設山王和小林在固定利率之差距為X,在浮動利率之差距為Y,則(X一Y)就是利益之所在。這是因為兩公司信用的差距產生了利盃,經由利率交換後可由雙方共享,所以此例(X一Y)的值恰會等於山王和小林所降低的利率之和,
由圖2可知,山王和銀行作利率交換後,銀行支付固定利率9.75%給山王,因此山王實際付出的利率為LIBOR十0.25%,即LIBOR+10% - 9.75%,節省的利息成本為0.25%;小林和銀行作利率交換後,銀行支付LIBOR給小林,因此小林實際付出的利率為11.75%,即(LIBOR+l.5%)+10.25% - LIBOR,所節省的利息成本亦為0.25%。此時節省之利息成本總和0.5%即是銀行承作利率交換的佣金。
四、其他有關利率風險管理金融工具 • (一) 利率上限(interest rate caps) • 1.當市場指標利率超過既定上限時,持有人可 向對方要求超過部份之給付 • 2.如一年期T-bill,當上限利率為 10%時,國庫 券利率為 12%,持有人可要求2%之給付
利率上限契約為店頭交易選擇權的一種,契約主要內容包括:利率上限契約為店頭交易選擇權的一種,契約主要內容包括: • (1).存續期間; • (2).比較利率(即市場利率),可為3個月期的浮動利率或 是國庫券利率; • (3).履約利率,亦即所訂定的利率上限; • (4).利率重設日,為買方是否須支付差額給另一方之基 準,通常為每月、每季或半年一次。若於存續期間 內有數個利率重訂日,則買方就有數個機會要求賣 方支付差額; • (5).名目本金(即象徵性本金),用於計算賣力支付買力 差額所需的金額; • (6).權利金,即訂約時買方以名目本金之某一比率交付 賣方
利率上下限與選擇權契約之比較 1、與選擇權類似 .上限契約為利率之買權(call option) .下限契約為利率之賣權(put option) 2、選擇權權利只能執行一次 利率上下限契約可重複執行多次,亦稱多期 間之選擇權 3、利率上下限沒有實物之交割,僅有利率差額 給付,選擇權會有實物之交割 4、利率上下限契約並未標準化 選擇權契約則為標準化
利率上下限契約之成長原因 1、利率暴露程度日增 2、績效評估注重短期,致管理者避險動機強化 3、操作選擇權愈來愈普遍,致對利率上下限亦 產生需求
影響利率上下限權利金之因素 1、履約利率 2、市場利率 3、利率波動性 4、契約總期間 5、給付頻率
利率交換契約之應用 • 1、鎖定資金成本或資產收益 • .較歐洲美元帶狀操作容易快速 • 2、資產負債之存續期間(duration)管理 • .可以買入利率交換契約創造一個固定利率之負 債,及得到一項浮動利率之資產,使資產與負債 之duration相同 • 3、到期日缺口之管理(maturity gap management) • .資產期較長,買入長期之利率交換,或同時賣 出一較短期之利率交換 • 4、投機性操作 • .利率上漲(下跌),買入(賣出)利率交換契約 • .預期殖利率曲線變動時亦可經由利率交換操作
參、貨幣交換(Currency Swap) 一.意義 交易雙方同意以二種不同通貨表示之本金與利 率相互交換之交易 1.無仲介機構 2.有仲介機構
二.換匯換利 1.固定對浮動利率(fixed to floating interest rate)之貨幣交換 2.固定對固定利率(fixed to fixed interest rate)之貨幣交換
起源 貨幣市換的原始型態,始於1970年代英國的平行貸款 (Parallel loans)。當時英國政府實施外匯管制,以防止資金持續外流;而英國的企業為了順利取得所需的外幣資金,於是透過仲介機構 (如銀行)的安排,找到美國有類似需求的公司,由雙方母公司貸款給對方的子公司,以突破外匯管制。
[例]假設美國IBM公司向美國銀行借款利率9%具有比較利益,而德國福斯公司VW向德國銀行借款利率7%,若IBM需要馬克資金,而VW需要美元資金,則雙方可透過貨幣利率交換達成各自目的。[例]假設美國IBM公司向美國銀行借款利率9%具有比較利益,而德國福斯公司VW向德國銀行借款利率7%,若IBM需要馬克資金,而VW需要美元資金,則雙方可透過貨幣利率交換達成各自目的。 • 借款利率/公司 美元利率 馬克利率 • IBM 9% 8% • VW 10% 7% • 下圖為貨幣利率交換三個階段: • .期初為本金的交換, • .期中為各年利息的交換, • .期末則為本金之償還
肆.股權交換(equity swap) 一.意義 係指交易雙方之一方以名目本金數額之股票或一籃股票之股利與資本利得之經濟利益,而另一方以名目本金之一定利率(固定或浮動)之金額互相交換之契約 或指交易雙方同意在未來一定期間內,每隔一段時間交換一次支付金,但是本金不作交換。股權交換中,交易的一方為股權端(equity leg),即擁有股權收益者,另一方為浮動端(floating leg),亦就是擁有浮動利率者(如LIBOR,SIBOR).
二. 起源 1989年,由信孚銀行(Bankers Trust)之財務工程師 所設計之產品 三.例 假設利奇投資公司擁有一投資組合,其與台灣加權股價指數波動的相關程度相當高,可說是指數的複製。今利奇公司想將投資組合的報酬轉換成固定利率的報酬,因此其與中信買賣商簽訂股權交換契約,名目本金為10億元。契約有效期間為2年,每隔半年計算支付金,利奇公司必須支付台股指數的報酬給中信買賣商,而中信買賣商所付出的交換利率為9%(半年為4.5%),整個過程如圖 所示。
從圖 可看出,經由交換過程後,股權端將指數報酬順利轉換為固定利率報酬。另外,台股指數的報酬可能為正,也可能為負,因此對利奇公司(股權端)而言,每半年所支付的金額可能為正,也可能不必支付。 假設半年後,台股指數的報酬為7%,對中信買賣商(固定端)而言,其付給利奇公司的金額為4,500萬元(4.5%x10億元);利奇公司支付給中信買賣商的金額為7,000萬元(7% x10億元)。再半年後,若台股指數的報酬為 – 4%,中信買賣商依舊付出4,000萬元給利奇公司,但因指數報酬為負,故利奇公司不但不需支付任何金額,反而可從中信買賣商得到4,000萬元,此時利奇公司的總利得為8,500萬元。
由上可知,實際上在支付金額時,往往只須一方支付差額給另一方即可。以第一個半年而言,利奇公司支付中信買賣商7,000萬元,中信買賣商則付4,500萬元給利奇公司,計算差額後,利奇公司只須支付給中信買賣商2,500萬元即可。可由下列公式 得知利奇公司每半年所須支付的金額: (R – 0.09)/2 x NP 其中NP是名目本金, R是台股指數在支付日之年報酬率。 從公式 中可看出股權交換很類似於遠期契約,因為契約條件為半年,而此例中股權交換的存續期間為2年,所以共有四個遠期契約,因此股權交換可說是一連串遠期期契約的投資組合
四.功能 (一)避險功能 (二)避稅功能 (三)降低成本功能 (四)規避法令功能
資產交換(asset swap) (一).資產交換(asset swap) 資產交換的設計原理與利率交換(IRS)相似。以可轉換公司債為投資標的之資產互換為例,投資者買進可轉換公司債後,將該可轉換公司債中所含的固定利率收益,與對手進行利率交換,以收取每年浮動利率(或固定利率)的利息收益。
(二).反向資產交換(Reverse Asset Swap) 反向資產交換(Reverse Asset Swap)為將投資者與銀行角色互換,由投資者保有股票選擇權,但其必須支付給銀行固定或浮動利息;該利息即相當於,投資者向銀行買進股票選擇權,所支付的權利金。 因此,若投資者看好某股票後市,但沒有大額資金,可以買進現股時,可以與銀行進行反資產交換,或股價交換(Equity Swap )操作。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 (一)意義 (二)種類 1.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化 2.汽車貸款擔保債券 3.信用卡貸款擔保債券 (三)資產證券化之流程
(四)資產證券化之結構 1. 轉手結構(pass-through structure) 指發行者將債權群組所產生枝收入直接轉手給證券投 資人之結構,由GNMA於1970年導入市場 缺點: 抵押投資人可能提前還款,因此證券投資人收到 之現金流量並不穩定, 此為提前還款之風險 2. 轉支付結構(pay-through structure) 不會有前述之風險 [例]附屬抵押擔保擔保證券 投資銀行先買下抵押轉手憑証,將其現金流量分割, 發行一系列不同到期期間之證券供投資人選擇,因此若抵押債權中有提前還款發生, 則投資最短期限之證券者 回先被償還,直到最短期限證券被償還後, 方輪到次短期限證券償還,依此類推
抵押擔保證券(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 MBS) 1. 意義 2.流程
附屬抵押擔保證券(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 CMOs) 1.意義 發行者首先需買進抵押轉手憑證(或抵押債權群組),以買進之憑證作為擔保,發行一系列額度之債券 CMOs可稱為不動產證券化之再證券化(double securities) 2.發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