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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用狀的應用. 第一節 國際貿易所得貨款清算方式. 一、信用狀 (Letter of Credit , L/C) 方式:將在本章詳細介紹。 二、非信用狀 (Non-Letter of Credit , Non-L/C) 方式:包括 (一)預付款: 指買方於賣方出貨前將貨款先行匯付賣方之清償方式,簡稱「下單同時付現」 (CWO) ,最典型順匯。 (二)付現交單 (CAD) : 係指買方於賣方交貨時,同時交付貨款予賣方,係銀貨兩訖方式。 (三)貨到付款 (COD) : 係指出口商將貨物裝船出口後,待貨物抵達目的地時,進口商將貨款交給出口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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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國際貿易所得貨款清算方式 一、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L/C)方式:將在本章詳細介紹。 二、非信用狀(Non-Letter of Credit,Non-L/C)方式:包括 (一)預付款:指買方於賣方出貨前將貨款先行匯付賣方之清償方式,簡稱「下單同時付現」(CWO),最典型順匯。 (二)付現交單(CAD):係指買方於賣方交貨時,同時交付貨款予賣方,係銀貨兩訖方式。 (三)貨到付款(COD):係指出口商將貨物裝船出口後,待貨物抵達目的地時,進口商將貨款交給出口商的方式。 (四)託收(Collections,分D/A和D/P):前已介紹,不再贅述。 (五)記帳付款(O/A):指賣方出貨後將單據逕寄交買方提貨,俟雙方約定寬限時間條件到期時,再將貨款匯付給賣方。 (六)寄售(CONS):指賣方將貨品事先交給約定代銷人代銷,銷售後貨款扣除代銷人佣金和費用後,匯付給寄售人。 (七)分期付款(Installment):由進口商與出口商約定,貨款分成若干期間內,由進口商匯付給出口商之付款方式。
第二節 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 一、信用狀的重要性 ●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L/C)是典型之逆匯。 ●近年來雖因母子公司之間、貿易對手之間、上下游業者之 間、相互投資者之間、委託代工廠之間,該等公司間之貿 易往來因為彼此了解,較無信用風險考量,都以匯款方式 為之,使近年來以信用狀或託收為收/付款之方式逐漸減 少,以匯款為收/付款之方式卻逐漸增加。 ●但在一般較無特殊關係之公司間,其國際貿易仍以信用狀 為主要的往來方式,信用狀的重要性由此可知。
第二節 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 二、信用狀的意義 (一)台灣的銀行法對信用狀的定義:「本法稱信用狀,謂銀 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約 定條件後,得依照一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 或其他憑證,由該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承兌或付 款之文書。」。 (二)信用狀統一慣例對信用狀的定義:依UCP600「信 用狀」定義,意指「開狀銀行所作的任何安排,不論其 名稱或措辭為何,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 付之不可撤銷的確定承諾。」。 (三)實務上採用的定義:依UCP600 之定義。
第二節 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 三、信用狀的標籤理論 ●根據UCP600第一條規定:「信用狀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版, 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統一慣例),係一套規則,適用於 其本文明示受本慣例規範之任何跟單信用狀(信用狀)(在 其可適用範圍內包括擔保信用狀)。‧‧‧」。 ●凡是跟單信用狀或擔保信用狀,要適用UCP600時,必須在跟 單信用狀或擔保信用狀本文內載明受UCP600規範。 ●如果跟單信用狀或擔保信用狀本文內不載明此一條款,它雖 然仍是信用狀,只是它不屬於UCP600所規範的信用狀。 ●一般所稱信用狀,是在其本文上要載明適用UCP600條款之信 用狀,不載明者就不是信用狀。信用狀本文上貼上適用 UCP600之信用狀,就稱為信用狀,没有貼上適用UCP600之 信用狀,就不是信用狀。這就是信用狀的標籤理論。
第二節 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 四、信用狀應否加註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的條款 ●Telex 信用狀、航郵信用狀,均必須載入,否則即不能視 為信用狀。 ●2006年11月20日以前之SWIFT信用狀,不必載入適用 「信用狀統一慣例」的條款,自動視為適用「信用狀統一 慣例」。 ●2006年11月20日以後之SWIFT信用狀,必須載入適用 「信用狀統一慣例」的條款,否則不能視為適用「信用狀 統一慣例」。
第二節 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 五、信用狀的功能 (一)就出口商而言: 1‧可獲得信用保證:依L/C出貨,可獲開狀行付款保證。 2‧可獲得資金融通便利:因有開狀銀行之信用介入,買賣契 約得到保證,出貨後可迅速收妥出口貨款。 3‧可確定輸出交易契約:買賣契約一經開狀後,就確定雙方 交易, 非經受益人、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同意不可銷。 4‧易於獲得出口融資:向銀行申請外銷貸款,獲取出口融資 (二)就進口商而言: 1‧融通便利:買方在未贖單提貨前,獲得銀行信用融通。 2‧可確定賣方之履約:買方可以確定賣方交貨日期。 3‧可獲得信用保障:如經由適當的檢驗條款,可避免賣方不 致以劣貨交易。
第三節 信用狀交易流程及其關係人 二、信用狀的關係人 (一)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指接受開狀銀行之委託通知信 用狀予受益人之銀行。 (二)申請人(Applicant)或買方(Buyer)或開狀人(Opener):指 向開狀銀行請求開狀之一方,為進口商(Importer)即買方 (三)開狀銀行(Issuing Bank or Opening Bank):指循申請人之 請求或為其本身而簽發信用狀之銀行。 (四)受益人(Beneficiary)或賣方(Seller):指因信用狀簽發而享 有利益之一方,通常為出口商(Exporter)。 (五)保兌銀行(Confirming Bank):指經開狀銀行之授權或委 託對信用狀加以保兌之銀行。 (六)指定銀行(Nominated Bank)/轉押匯銀行(Re-negotiating Bank):指可在其處使用信用狀之銀行,或信用狀可在任 何銀行使用者,則指任何銀行。
第三節 信用狀交易流程及其關係人 二、信用狀的關係人 (七)提示人(Presenter):指提示之受益人、銀行或其他人。 (八)押匯銀行(Negotiating Bank)或稱讓購銀行:指循出口商 之請求依信用狀規定之匯票及/或單據墊付或貼現資金 之銀行。 (九)付款銀行(Paying Bank):指信用狀所指定擔當付款行為 之銀行。 (十)補償銀行(Reimbursing Bank):指信用狀所指定擔當對付 款銀行或押匯銀行為補償行為之銀行,或稱清算銀行或 劃帳銀行。 (十一)受讓人(Transferee):指信用狀在可轉讓之情況下,受 益人可將信用狀金額之一部份或全部轉讓給第二受益 人,此第二受益人謂之受讓人。
第四節 信用狀的種類 一、依撤銷與否分 ●可撤銷信用狀(Revocable L/C) 。 ●不可撤銷信用狀(Irrevocable L/C) 。 二、依保兌之有無分 ●保兌信用狀(Confirmed L/C) 。 ●非保兌信用狀(Non-confirmed L/C) 。 三、依寬限期之有無分 ● 即期信用狀(Sight L/C) 。 ● 遠期信用狀(Usance L/C)或延期付款信用狀(Deferred Payment L/C)。遠期信用狀依利息由何方負擔又可分為: 1‧買方遠期信用狀(Buyer’s Usance L/C):利息買方負擔 2‧賣方遠期信用狀(Seller’s Usance L/C):利息賣方負擔
第四節 信用狀的種類 四、依限制押匯之有無分 ●直接信用狀(Straight L/C) 。 ●讓購信用狀(Negotiation L/C) 。 五、依轉讓之可否分 ● 可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L/C)。 ● 不可轉讓信用狀(Non-transferable L/C) 。 六、依是否已轉讓分 ●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L/C) 。 ● 受讓信用狀(Transferred L/C) 。 七、依是否轉開分 ● 轉開信用狀(Back-to-Back L/C) 。 ● 主信用狀(Master L/C) 。
第四節 信用狀的種類 八、依可否循環分 ●循環信用狀(Revolving L/C)。有下列四種循環方式: 1‧非自動循環式。 2‧自動循環式。 3‧半自動循環式。 4‧定期循環式。依累積之有無又可分: (1)累積定期循環信用狀。 (2)非累積定期循環信用狀。 ●非循環信用狀(Non-revolving L/C) 。 九、依使用目的分 ● 商業信用狀(Commercial L/C) 。 ●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 。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一、開狀行、日期與號碼 在電報信用狀或SWIFT信用狀時,如未註明開狀日期,則 以實際發電日期為開狀日期。 二、信用狀金額 金額之前若有「about」、「approximately」等字樣,解 釋為容許不逾該金額百分之十上下之差額。 三、匯票條款 ●發票人:為信用狀的受益人,在轉讓之情形下為受讓人。 ●付款人:為開狀銀行,在保兌時為保兌銀行,信用狀之開 發其使用方式不可要求以申請人為匯票之付款人。 ●匯票期限: 1‧即期信用狀之匯票期限為見票即付。 2‧遠期匯票期限。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四、信用狀使用方式 ●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 。 ●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 。 ●承兌(Acceptance) 。 ●讓購(Negotiation) 。 五、單據:主要包括 (一)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二)運送單據(Transport Document)。 (三)裝箱單/重量尺碼單(Packing List/Weight List)。 (四)保險單據(Insurance Document)。 (五)產地證明(Certificate of Origin)。 (六)檢驗證明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等等。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六、貨物之陳述 (一)商業發票的品名:貨品敘述必須與信用狀相符,不得使用統稱。貨品敘述不能附加有損害貨品狀況或價格之不利敘述,貨品的細節、價格及貿易條件,均應敘明。 (二)若有「about」、「approximately」等字樣使用在所載數量或單價者,解釋為不逾該數量或單價百分之十上下之差額。又除信用狀規定特定貨物數量不得增減外,百分之五上下差異應屬容許(例如以Kgs,Meters等為計算單位時),但恒以動支金額不超過信用狀金額為條件。如信用狀係以包裝單位(packing unit,如cartons,cases時)或個別件數(individual item,如pcs,set時)規定數量者,此差異規定不得適用。 (三)國際貿易條件應在貨物陳述段中說明: 目前國際貿易條件為Incoterms 2010版本,包括二大 類,十一種貿易條件。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七、裝運指示 (一)起運地點及交貨地點 1‧複合運送單據:信用狀上之裝運指示應包含有與複合運送單據上必須表明的接管地,該接管地得不同於裝載港、機埸或裝載地,且應包含複合運送單據上必須表明之最終目的地,該最終目的地得不同於卸貨港、機埸或卸貨地。 2‧提單:信用狀如要求提單,必須清楚地規定裝載港及卸貨港,即使允許提單上有不同於裝載港之接管地,及/或不同於卸貨港之最終目的地。 3‧不可轉讓海運貨單: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港及卸貨港。 4‧傭船提單:則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港及卸貨港,卸貨港亦得以信用狀敘明之港口範圍或地理區域顯示。 5‧航空運送單據:則必須規定起運機埸及目的地機埸,信用狀如規定任一歐洲機埸,航空運送單據必須表明標註,該地區(即歐洲)之實際起運機埸及/或目的地機埸。 6‧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地及目的地 7‧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則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地。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七、裝運指示 (二)最後裝運日期及部份裝運 1‧最後裝運日期: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貨物之最後日期。 2‧部份裝運(Partial Shipment): (1)信用狀必須規定貨物是否允許部份裝運,如未規定, 視為可以部份裝運。 (2)運送單據就其表面所示,表明裝載於同一運輸工具且 以同一航次裝運者,如表明同一目的地,將不認為部 份裝運,縱使各運送單據上表明不同之裝運日期及/ 不同之裝載港、接管地或發送地。
七、裝運指示 (三)轉運(Trans-Shipment) 1‧複合運送單據的「轉運」:意指自信用狀規定之發送地、 接管地或裝運地至最終目的地之運送中,自一運輸工具 「卸下」(Unloading)再「重裝」(Reloading)至另一運輸工 具之行為。不管是否為同一運送方式。但運送全程必須由 同一複合運送單據所涵蓋。 2‧提單、不可轉讓海運貨單所稱的「轉運」:意指自信用狀 規定之裝載港至卸貨港之運送中,自一船舶「卸下」 (Unloading)再「重裝」(Reloading)至另一船舶之行為。但 以該運運送全程係由同一提單涵蓋者為條件。
3‧航空運送單據所稱的「轉運」:意指自信用狀規定之運機3‧航空運送單據所稱的「轉運」:意指自信用狀規定之運機 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送中,自一飛機「卸下」(Unloading)再 「重裝」(Reloading)至另一飛機之行為。航空運送單據可 表明貨物將轉運或可能轉運,但以運送全程由同一航空運 送單據所涵蓋為限。 4‧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所稱的「轉運」:意指自信用狀 規定之裝運地、發送地或運送地至目的地之運送中,在同 一運送方式下,從一種運輸工具「卸下」(Unloading)再 「重裝」(Reloading)至另一種運輸工具之行為。但以運送 全程係由同一運送方式且同一運送單據涵蓋者為條件。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八、有效期限、地點與提示期限 (一)信用狀必須規定有效期限及為請求付款、承兌之單據提 示地、或為請求讓購之單據提示地,但自由讓購之信用 狀除外。 (二)單據必須在有效期限當日或之前提示。 (三)信用狀除規定提示單據有效期限外,亦應規定裝運日後 依信用狀條款提示單據之特定期間,如未就該項期間予 以規定,銀行將不接受遲於裝運日後二十一曆日始向銀 行提示之單據。 九、求償條款 (一)開狀銀行對就符合之提示為兌付或讓購並向其遞送單據 之指定銀行,負補償之義務。 (二)銀行間補償安排,依「補償統一規則」(URR525)辦理。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十、其他內容 (一)特別指示(special instructions):信用狀有時會加入一些 特別指示或條款,要求受益人及各關係人遵行。 (二)對指定銀行之指示:例如背書之指示、單據送達之指 示、求償之指示等。信用狀跟其它契約是没有關係的。 (三)承諾條款:依據UCP600第一條規定,UCP600適用於經 載入信用狀本文表明係依據UCP600簽發之一切跟單信 用狀,亦即信用狀中需載入此一文義,才能使統一慣例 拘束有關各方。
第六節 信用狀的特性 一、信用狀的獨立性 ●根據UCP600第四條規定,信用狀在本質上與其相關之買賣 或勞務等基礎契約係屬分立的。 ●亦即信用狀是信用狀,契約是契約,兩者互成為完全獨立的 交易,即使信用狀之開出係以契約為基礎,但有關銀行與契 約仍是全然無關,決不受契約之約束,受益人決不得援用存 在於銀行間、或申請人與開狀銀行間之契約關係。 ●信用狀項下之當事人僅受信用狀本身、信用狀統一慣例及國 際標準銀行實務之規範,此種性質謂之信用狀的獨立性。所 以,基礎契約所衍生之主張或抗辯,皆不會響信用狀之運 作。
第六節 信用狀的特性 二、信用狀的文義性(無因性) ●信用狀的文義性,是指信用狀當事人間對信用狀權利之行 使,僅就信用狀條款予以審查,以明所提出單據之妥適性, 銀行亦僅能就單據表面予以審查,以明該等單據是否符合信 用狀條款之要求。此等特性,稱為信用狀的文義性或信用狀 的無因性。 ●信用狀的文義性,可以從UCP600中來加以究: (一)各方所處理的皆為單據。 (二)僅須以單據為本審查。 (三)對銀行免責性。 ●從信用狀的文義性中以得知,信用狀交易為單據交易,各當 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均以信用狀及有關單據表面所載之文義 為基礎,以確定其權利與義務。
第七節 信用狀實例 一、信用狀的開發方式 ●郵遞方式。 ●電傳方式。電傳信用狀以其內容是否完整,分為二種: (一)簡文信用狀。 (二)全文信用狀。 二、MT700信用狀電文 目前實務上,絕大部份是以SWIFT MT700開發信用狀。
SWIFT 信用狀電文代號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M 27- Sequence of total 合計序號 M 40A-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跟單信用狀類別 REVOCABLE 可撤銷 IRREVOCABLE 不可撤銷 REVOCABLE TRANSFERABLE 可撤銷,可轉讓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不可撤銷,可轉讓
M 20-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信用狀號碼 O 23- Reference to Pre-Advice 預先通知摘要 如果信用狀是採取預先通知的方式, 該項目內應該填入"PREADV/", 再加上預先通知的編號或日期。
O 31C- Date of Issue 開狀日期 – YYMMDD 如果這項沒填, 開狀日期為電文的發送日期。 O 40E- Applicable Rules 適用規則 M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信用狀的到期日,哪個地點的日期 M 32B- Currency Code, Amount 幣別代碼、金額 O 51a- Applicant Bank 申請銀行
M 50- Applicant 申請人 – 進口商名稱,地址 M 59- Beneficiary 受益人 – 出口商名稱,地址 O 39A- 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 信用狀金額增減百分比 2/2 = +2%,-2% O 39B- Maximum Credit Amount 最高信用狀金額 39B 與 39A 不能同時出現
O 39C- Additional Amounts Covered 附加金額內容 表示信用証所涉及的 保險費、利息、運費等金額 M 41a- Available with/by 指定受理銀行/信用狀兌付方式 xxx BANK BY PAYMENT 由 xxx 銀行付款 BY NEGOTIATION 由 xxx 銀行押匯 BY ACCEPTANCE 由 xxx 銀行承兌 BY DEF PAYMENT 由 xxx 銀行延期付款 BY MIXED PYMT 由 xxx 銀行混合付款 ANY BANK --------
O 42C- Draft at 匯票期限 O 42a- Drawee 付款銀行 (匯票付款人) O 42M- Mixed Payment Details 混合付款明細 時間,方式,金額
O 42P- Deferred Payment Details 延期付款明細 – 時間,方式 O 43P- Partial Shipments 分批裝運 ALLOWED, PERMITTED FORBIDDEN, PROHIBITED O 43T- Transhipment 轉運 O 44A- Place of Taking in Charge/ Dispatch from…/ Place of Receipt 接管地/發送…/收貨地
O 44B- Port of Final Destination/ For Transportation to…/ Place of Delivery 最終目的地/運往…/交貨地 O 44E- Port of Loading/ Airport of Departure 裝運港口/ 起運地機場 O 44F- Port of Discharg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卸貨港/ 目的地機場
O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最後裝運日期 O 44D- Shipment Period 裝運期間 O 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貨品名稱 – FOB, CIF, CFR…… O 46A- Documents Required 所需提示的單據 44C 與 44D不能同時出現
O 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 附加條件 O 71B- Charges 費用 O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提示期間 M 49-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保兌指示 O 53a- Reimbursing Bank 補償銀行
O 78- Instructions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 給予付款/承兌/讓購 銀行的指示 O 57a- Advise through Bank 收訊銀行之外的通知銀行 O 72-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銀行間的備註
商業信用狀分析 試題範例 99-1
合計序號:共一份,第一份 跟單信用狀類別:未經我方許可不可撤銷 跟單信用狀號碼:KTG103251 開狀日期:2010 年 1 月 14 日
BIC(Bank Indentifier code) 適用規則:UCP 最新版本 到期時間地點:台灣 2010年3月12日 開狀銀行: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國際商會制定的信用狀統一慣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Documentary Credit,簡稱UCP)
申請人:PANACEA TRADING CO.,LTD. NO.71 TAI MING ST., KWUN TONG, KOWLOON, HONG KONG 受益人:FASTENERS INDUSTRIAL CO.,LTD. NO.571 CHUNG HSIAO E.RD.,TAIPEI, TAIWAN
貨幣代碼,金額:USD 465,000.00 信用狀金額增減百分比:+3% / -3% 信用狀兌付方式:任何銀行均可押匯 (未限押)
匯票期限:見票即付 100% 發票金額 付款人(銀行):開狀銀行 分批裝運:允許 轉運:禁止
裝船港/起運機場:CHINA 卸貨港/目的地機場:HONG KONG
商品/服務說明:100000 LBS 螺絲釘 (MODEL NO.H-110 & G-273) CIF HONG KONG 依據契約 NO.KKH-2197, 該契約是依據購貨單 NO.TXP9095001G 裝運期限:2010年2月28日 裝運嘜頭:PAN(IN TRI) AS PER 依據
所需提示單據: 1.三份簽名的商業發票,並標示原產地 CHINA 2.正本包裝單標示每箱淨重,每箱毛重,每箱積, 總毛重,總淨重,及總 CBM
所需提示單據: 3.有裝船日期的海運提單影本受貨人為 申請人,標示運費預付及電報放貨,託運人為 SHANGHAI INDUSTRIAL CO.,LTD.貨到通知申請人, 須詳述裝貨港與卸貨港名稱 SHIPPER, CONSIGNOR:託運人 NOTIFY PARTY:被通知人 CONSIGNEE:受貨人 CARRIER:運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