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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代 中 国 政 治 制 度. Contemporary Chinese Political Systems.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一、教学要求: 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基本原则、内涵与历史发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较清晰的认识,增强学生对这一制度及其运作方式与效能的理解。 二、授课形式: 讲授、课堂讨论 三、授课课时: 6 课时 四、讲授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 参考书目. 1 。 〔 英 〕 J . S . 密 尔 著代议制政府 [M] 商务印书馆, 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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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代 中 国 政 治 制 度 Contemporary Chinese Political Systems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一、教学要求: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基本原则、内涵与历史发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较清晰的认识,增强学生对这一制度及其运作方式与效能的理解。 二、授课形式:讲授、课堂讨论 三、授课课时:6课时 四、讲授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
参考书目 • 1。 〔 英 〕 J . S . 密 尔 著代议制政府[M] 商务印书馆,1997。 • 2。埃尔斯特等编 《宪政与民主》生活 读书 新知 三联书店,1997。 • 3。[美] 汉密尔顿 等 联邦党人文集[M]。商务印书馆,1997。 • 4。[美]R。麦克法夸尔 费正清 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 5。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M](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 6。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M](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以天文学家的眼光看待世界和宇宙。 • 以批判与智慧的眼光看待中国政治。
人民的权力 VS 人的自由——中西方政治运作基础的差异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制度是人类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规范社会生活、推动社会发展的方式。制度选择和创新是任何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政体类型、性质 • 1、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反映了国家权力如何配置、如何构成的方式。 • 2、政体分类:主要有两类形式,即君主制(专制君主制、君主立宪制)与共和制(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 • 共和制,是指通过选举产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且实行任期制的一种政治制度。(民主共和制度可分为直接民主共和制与间接民主共和制或代议民主共和制)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性质及原则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性质及原则 • 1、概念: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实现形式,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治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即政权的行使问题;它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一样,都是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 2、性质:人大制度是社会主义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 3、特征: • a.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 b.议行合一; • c.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设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 d.实行民主集中制。
4、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作的特点: • a.民主基础更为广泛, • b.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比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同类机关更大的权力, • c.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人大制度的有益补充, • 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人大制度紧密相联。
5、主要原则: • a.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b.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c.民主集中制度, • d.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
▲民主集中制的内涵 对于我国人大制度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一种组织原则,又是一种活动原则。 • 1。 作为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 • (1)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上; • (2)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 • (3)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
2。作为活动原则: • 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但是民主集中制在不同的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差别: • (1)在国家权力机关中,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充分讨论,然后付诸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即为集体负责制(或称委员会制、合议制); • (2)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对于一切重大问题进行充分民主讨论后,行政首长有权采纳正确的意见,作出最后决策,并对此决策负责,即为首长负责制。
三、我国人大制度的历史发展 • 人大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虽然正式确立于1954年,但这一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年代孕育起来的。
1、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 • 1931年11月7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大会宣布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地方政府组织条例》等法律,选举产生了工农兵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并组织了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 • 《宪法大纲》规定,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人民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2、“三三制”参议会制度: •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组成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共产党领导下的根据地政权进行了调整。 • 取消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番号,将其改为国民党的一级地方政权,称陕甘宁边区政府; • 组织普选,召开各级参议会,参议会均为人民的代表机关,由它选出的同级政府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 • 各级参议会及政府中实行“三三制”组织原则,即共产党、党外进步分子及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3、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 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第一次提出中国未来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要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抗日战争结束后,中国共产党没有沿用苏维埃政权的名称,而是开始考虑一定程度上“走自己的路”,在人民代表会议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以工农和其他劳动人民为政权主体,联合其他阶级参加政权管理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但将地主和官僚资产阶级排除在政权之外。
4、1949年9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之时,中国共产党倡导并召开了由各阶层人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参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4、1949年9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决定性的胜利之时,中国共产党倡导并召开了由各阶层人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参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 大会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1954年9月15日,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至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并运作起来。
5、建国以来我国人大制度的发展阶段: • a.初步实行(1954-1957年), • b.建设受挫(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之前), • c.严重瘫患(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
d.恢复与发展(1977年至今): • 第一,改进和完善了选举制度; • 第二,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 第三,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 • 第四,增强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设立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 第五,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恢复设立乡政权。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载体。 • 一、概念 • 广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而且还包括由它产生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 • 狭义:仅指全体会议,不包括它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本节采用狭义的理解)
二、地位、组成与任期 1。地位: 《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组成: 《选举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三千名。 • 代表要考虑到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3。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非常情况,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三、职权 • 《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5项职权,归纳如下: 1.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义务教育法,国籍法等);
2.最高任免权: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有权罢免上述所有人员,接受这些人员的辞职。
3.最高决定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4.最高监督权: 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各部、委提出质询案,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会议的方式集体行使职权,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的领导体制。全国人大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会议形式主要是: 1。例行会议: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定期召集的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每年3月中下旬召开,延续至4月初); 2。临时会议:我国宪法规定,如果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人大会议可分为三个阶段:会前准备、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人大会议可分为三个阶段:会前准备、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 以下对人大会议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 1。“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 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 全国人大会议的列席人员大致包括三类: • (1)法定列席人员:包括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惯例列席人员:即1959年起形成的惯例,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基本同期召开例会,凡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全国政协委员均被邀请列席全国人大会议。按惯例,每届全国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不是本届代表的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被邀请列席会议。(2)惯例列席人员:即1959年起形成的惯例,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基本同期召开例会,凡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全国政协委员均被邀请列席全国人大会议。按惯例,每届全国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不是本届代表的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被邀请列席会议。 • (3)其他列席人员: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允许列席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的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
2。会议通知: • 法律规定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临时会议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将开会日期以及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3。预备会议: • 全国人大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4。会议开幕: • 会议开幕需达到法定人数,全国人大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代表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在必要时,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可举行秘密会议。
5。会议的主持: •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会议。 • 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6。提议案: • 按法律规定: • (1)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2)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2)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以及质询案、罢免案,须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7。人事任免: • 中共中央在广泛听取各政党、团体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大会主席团等有关方面提出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大会主席团正式向全国人大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全国人大会全体表决(无记名投票,过半数当选)。 • 人事任免包括接受辞职和罢免。 •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并提交书面材料。
8。立法 • (1)提出法律议案: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的是: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全国代表联名。
(2)审议法律草案; • (3)法律草案表决:宪法修正案2/3多数表决通过才有效,其他法律草案半数通过有效。表决方式是法律草案的一次性表决,而非逐条表决。 • (4)法律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一、地位、组成与任期 • (一)地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其地位表现在两方面: •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属于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在每次全国人大开会时,向大会报告工作;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常委会组成人员,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也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它们的工作。
(二)组成: •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员统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 从第六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总人数惯定位155人(但宪法、法律为就此作出规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由本届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然后经各代表团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最后交全国人大全体代表选举产生。2。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由本届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然后经各代表团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最后交全国人大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 为了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权召集与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权召集与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 在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在全国人大补选之前,由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委员长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常委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职务,直至委员长恢复健康或全国人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4。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一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4。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一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如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 这一方面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效地监督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另一方面,有利于集中精力搞好常委会工作。
5。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的趋向 • 近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员专职化比例不断提高。 • 专职化有利于提高常委会的工作效率与专业水平。 • 同时,保障委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法律的起草、研究和修改工作,参加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任期: •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5年,它行使职权至下届全国人大选举新的常委会为止。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有利于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二、职权 • 1、国家立法权: • 1982年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 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 人大常委会职权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2、法律解释权: • 1978年宪法第一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凡关于宪法、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补充。这种解释或者补充规定与原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3、监督权: • 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 依法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提出质询案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更加强化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使得监督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