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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多元觀. 前言. 性別教育的推動,其目的在激發個人潛能,避免受限於性別角色刻板化印象。了解每個個體的基本權益,消除性別偏見、歧視與衝突。在經濟、文化、社會與教育資源等,皆能公平的分享 (Klein, 1985) 。. 習俗文化與性別教育. 生育的習俗 婚姻的習俗 年節的習俗 送終祭祀的習俗. 生育的習俗. 女人的生產自主 生了兩個女兒之後 油飯與蛋糕. 婚姻的習俗. 美女、帥哥才能結婚 ? 小胖的故事 你分紅,我卻滿頭包. 年節的習俗. 大年初一回娘家 團圓,不一定是個圓. 送終祭祀的習俗. 從祭祀文化覺醒 尋找一條回家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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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性別教育的推動,其目的在激發個人潛能,避免受限於性別角色刻板化印象。了解每個個體的基本權益,消除性別偏見、歧視與衝突。在經濟、文化、社會與教育資源等,皆能公平的分享(Klein, 1985)。
生育的習俗 • 婚姻的習俗 • 年節的習俗 • 送終祭祀的習俗
生育的習俗 • 女人的生產自主 • 生了兩個女兒之後 • 油飯與蛋糕
婚姻的習俗 • 美女、帥哥才能結婚? 小胖的故事 • 你分紅,我卻滿頭包
年節的習俗 • 大年初一回娘家 • 團圓,不一定是個圓
送終祭祀的習俗 • 從祭祀文化覺醒 • 尋找一條回家的路
定義 • 指「一個人無論是在性愛、心理、感情及社交上的興趣主要對象均為同性別的人,即使這樣的興趣並未由外顯行為中表露出來。」
認定 • 確定的同性戀者有六個判斷指標 • 他(她)有一種自己無法抑制,想要與同性有親密行為的想法,包括想與同性親吻、愛撫,乃至互相自慰、口交、肛交。 • 情感和慾望的對象只限於同性,對異性沒有興趣。 • 渴望同性的書信、文字、談話,殷切希望與同性互動,甚至為之神魂顛倒。 • 多半經常會感覺孤獨、較強的抑鬱,部分尚有罪惡感、羞恥感 • 是持續性,而非情境性或偶發性的行為 • 年齡已滿20或25歲(Gadpaille,1989;劉明倫, 2000; 劉安真, 2000)
兒童青春期的同性間嬉戲在成長的發展階段,相當常見,依《金賽性學報告》,十五歲以前有百分之三十三的女性和百分之五十的男性有過同性間的性嬉戲,但其中只有一小部分在長大後成為同性戀者。
青少年時期的同性戀現象 • 青少年很容易因為其性取向(同性戀)或性別氣質(「娘娘腔」)而被異性戀男子氣概認為是「不標準」的男人而遭到「教訓」的暴力對待,許多研究顯示那是「挑戰到加害學生的男子氣概」的結果。 • 同志學生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在確定自己「安全」的情況之前,很難向週遭的朋友、同學或老師公開「現身」的,因此,他們常過著親密關係疏離的人際生活。部分在校園中「現身」或強迫曝光的學生在校園中可能要面對同儕、教師的性取向歧視,甚至遭到校方「好意」通知家長的情況下,受到多方的壓迫。原本只是初嚐愛情的滋味,現在卻變得深陷重圍。
同性戀成因複雜不確定 • 生理因素 • 現在越來越多証據証明生理因素乃同性戀的主要成因。研究結果顯示,以下的因素與同性戀有著莫大的關係。
胎兒期生殖腺中男性荷爾蒙的缺乏或過多。 • 中樞神經系統的性別特定分化出了問題,決定性取向的腦部中樞有了障礙。 • 成長過程中男性的荷爾蒙(睪丸嗣)過少。 • 女性若有過多的男性荷爾蒙和生理過少的動情激素(女性荷爾蒙),已證實較可能 成為同性戀或雙性戀者。
家庭因素 • 佛洛伊德派的學者將同性戀歸因於兒童時期的壓力,特別是一個強勢、過度保護的母親配上一個軟弱、無力而又有敵意的父親,會使得男孩缺乏對男性形象的適當認同。 • 依心理學家Bieber和其同事的研究(1962)
認為以下原因使男性成為同性戀者: • 缺乏對父親的性別認同(sexidentify),而對母親過分依賴。 • 母親表現出對其他女性的不信任,而把這種情緒移轉給兒子。 • 周圍有太多的女性,如:母親、姊姊、姑姑、阿姨等,使該男孩的思想言行都傾向於女性化,而習慣於女性的行為模式。 • 父親希望生個女兒但生的卻是兒子,因此有意無意地把他教養成女孩。
認為以下原因使男性成為同性戀者: 一個經常被父親輕視責罵、被貶損了男子氣慨的兒子。 雙親對性都有恐懼感,對性有強烈排斥;在這種家庭裡成長,使孩子對性產生了歪曲約觀念,因此成長後不易適應異性戀的生活。 做母親的過分寵愛兒子,造成母子間異常的情感連結太強,使做兒子的相信:世界上沒有任何人比得上他的母親,足以成為他的配偶。
造成女同性戀的原因卻不同 失去母親未必會造成同性戀,但不穩定的家庭環境、父母不和則會影響。 女性有情緒受創的經驗:例如被強姦,或被賣為雛妓,認為自己無法與男性相處、缺乏安全感,認為自己和男性相處會不勝任、不相信男人、或痛恨男女間的關係。此外,部分女權運動者也有因敵視男性而出現同性戀行為的例子。 母親讓女兒有畏懼做女性的感覺,或父母強烈希望她是男性,並安排明顯的男性性別社會化經驗。
心理動力因素 一個人如何發展他的內在心理自我(intraPsychic),對其性取向和性認同有明顯的影響。一個人的性別體認包括:性別認定(gender identity)、性別固定(gender stability)和性別一致性(gender consistency)(張春興,1989),同性戀者的主要問題是性別認定出現問題。
由於生理的需求和親子的互動,嬰兒至兒童期經由大人的接觸、撫育和照顧,逐漸發展出對自己身體的基本態度,並培養出對自己性別取向的整合及整體認識。由於生理的需求和親子的互動,嬰兒至兒童期經由大人的接觸、撫育和照顧,逐漸發展出對自己身體的基本態度,並培養出對自己性別取向的整合及整體認識。 正常的情況是:他或她明瞭自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也接納自己的性別,並扮演合適的性別角色行為,但同性戀者在這方面的發展有了障礙,不能符合一般人的期望,未能扮演與原來生理性別一致的社會角色(Gadpaille,1989)。
從整合的觀點來考量,性偏好可能來自重複扮演自己小時受侵犯的經驗,也可能學自電視等媒體所播映的性偏好行為。隨著年齡增長,人們會從社會化過程中評估那種方式較可能實現也較能被社會容許。從整合的觀點來考量,性偏好可能來自重複扮演自己小時受侵犯的經驗,也可能學自電視等媒體所播映的性偏好行為。隨著年齡增長,人們會從社會化過程中評估那種方式較可能實現也較能被社會容許。
對大部分人而言,性偏好的需求在社會壓抑下,逐漸轉變成一種性幻想,而學會用正常性行為來紓解性需求。但對有偏好性行為的人來說,他們也有正常性行為的能力,平時性偏好行為可以被控制或壓抑、隱藏起來;只有在壓力下或內心衝突發生時,特別會出現這些偏好的性行為。對大部分人而言,性偏好的需求在社會壓抑下,逐漸轉變成一種性幻想,而學會用正常性行為來紓解性需求。但對有偏好性行為的人來說,他們也有正常性行為的能力,平時性偏好行為可以被控制或壓抑、隱藏起來;只有在壓力下或內心衝突發生時,特別會出現這些偏好的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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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站 •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www.gender.edu.tw/ • 國立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http://sex.ncu.edu.tw/ • 高雄醫學大學 兩性與性別研究中心 • http://www.gender.kmu.edu.tw/ •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 • http://www.tkchurch.org/xoops/index.php •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http://www.tgeea.org.tw/
相關書籍 • 晶晶書庫(同志書店)http://www.ginginbooks.com • 認識同志手冊、親愛的爸媽,我是同志、出櫃停看聽─同志子女必讀寶典、衣櫃裡的親密關係、台灣同志小說選、看見同性戀、拉拉基基站起來、醒悟的旅程、我的兒子是同性戀、中國人的同性戀、當代同性歷史(一、二、三)、我們是女同性戀 、酷兒的異想世界:現代家庭新挑戰 等
相關電影 • http://lusi.com/LeftOne.htm(50部同志電影名單) • 愛你鍾情、愛的初體驗、藍宇 、斷背山、十七歲的天空 、孽子、喜宴、費城、新郎向後跑、生命中不可承受之情、雙姝奇戀等
性騷擾定義 • 性騷擾的界定,主要可分為兩大類,法定定義(legal definitions)和實證定義(empirical definitions):(王麗容,1998b)
法定定義(legal definitions) • 兩性平等工作法第12條 •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實證定義(empirical definitions) • Fitzgerald(1990)提出最具功能性的實證定義,目前許多性騷擾研究都採此定義,以連續性的觀念來看性騷擾行為,認為性騷擾是總括性名詞,包括程度輕微的性別騷擾至最嚴重的性侵害,其中依情節輕重,區分為五個等級:(Fitzgerald,1990)
1.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 2.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 3.性賄賂(sexual bribery) 4.性要脅(sexual coercion) 5.性侵害(sexual assault)
判定性騷擾之重要指標 • 行為接受者之覺知和感受為主 • 行為人主觀之意圖或有無滿足性之意圖
影響篇 • 學業及學校生活 • 心理影響 • 生理影響 • 自我認知改變 • 社會關係改變 • 人際互動 • 兩性關係影響
校園性騷擾之處理校園性騷擾之處理 • 法規依據 • 通報原則 • 調查處理 • 申復救濟 • 結案
相關法規資源 •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 • 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法規 • 其他相關法規(含申訴救濟管道)
作業程序 • 危機管理機制 • 校園安全通報機制 • 依法啟動之全國通報機制 • 學校學生輔導諮商服務機制 • 學校公關機制
學校公關機制 • 如何面對家長? • 如何面對媒體?
通報 • 依法通報 • 若有延遲通報或未通報,有何後果?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 條:(通報義務)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 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兒少法第3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兒少法第3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兒少法第62條: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兒少法第62條: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救濟階段 • 行為人校學要或主管機關提起救濟 • 行為人為教師之救濟申訴 • 行為人為學生之救濟申訴 • 救濟程序及處理
結論 • 尊重多元、看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