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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資訊與 體育認知學習. 國際賽會資訊 2008 北京奧林匹克運動會 2006 多哈亞洲運動會 2009 高雄世界運動會. 2008 北京奧運競賽種類. 水上運動 、射箭、 田徑 、羽球、棒球、 籃球、拳擊、輕艇、 自由車 、馬術、 擊劍 、足球、 體操 、手球、曲棍球、 柔道、現代五項、划船、帆船、 射擊 、壘球、桌球、跆拳道、 網球 、鐵人三項、排球、 舉重 、 角力. 2008 北京奧運新增競賽項目. 田徑:女子 3000 公尺障礙 自由車: BMX 男、女個人賽 擊劍:女子鈍劍及軍刀團體賽 游泳:男、女 10km 馬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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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賽會資訊2008北京奧林匹克運動會2006多哈亞洲運動會2009高雄世界運動會國際賽會資訊2008北京奧林匹克運動會2006多哈亞洲運動會2009高雄世界運動會
2008北京奧運競賽種類 水上運動、射箭、田徑、羽球、棒球、 籃球、拳擊、輕艇、自由車、馬術、 擊劍、足球、體操、手球、曲棍球、 柔道、現代五項、划船、帆船、射擊、壘球、桌球、跆拳道、網球、鐵人三項、排球、舉重、角力
2008北京奧運新增競賽項目 • 田徑:女子3000公尺障礙 • 自由車:BMX 男、女個人賽 • 擊劍:女子鈍劍及軍刀團體賽 • 游泳:男、女10km 馬拉松 • 桌球:取消男、女雙打,新增男、女團體賽
奧林匹克運動會運動節目 • 奧林匹克運動會節目由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訂定。 • 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節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節目之奧運種類(Sports)標準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節目之奧運種類(Sports)標準 1.僅限於至少在七十五個國家及四大洲普遍流行之男子運動種類,以及至少在四十個國家及三大洲普遍流行之女子運動種類,始能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節目。
2.僅限於至少在二十五個國家及三大洲普遍流行之運動種類,始能列入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節目。2.僅限於至少在二十五個國家及三大洲普遍流行之運動種類,始能列入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節目。 3.只有施行奧林匹克活動運動禁藥管制規範並依世界運動禁藥管制組織規定執行賽外檢測之運動種類,始得列入奧運會節目。
4.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節目之運動種類至少須於列入之該屆奧運會舉辦前七年決定,一經列入,其後不得有任何變動。4.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節目之運動種類至少須於列入之該屆奧運會舉辦前七年決定,一經列入,其後不得有任何變動。
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節目之奧運科目(Disciplines)標準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節目之奧運科目(Disciplines)標準 • 由一個或數個運動項目組成之奧林匹克運動種類分項的運動科目,需具有公認的國際地位,始能列入奧運會節目。 • 運動科目之列入標準與列入奧運種類標準之規定相同。 • 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節目之運動科目,至少須於列入之該屆奧運會舉辦前七年決定,一經列入,其後不得有任何變動。
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節目之奧運項目(Events)標準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節目之奧運項目(Events)標準 • 屬奧林匹克運動種類或其中一運動科目之比賽項目,產生名次,頒發獎牌及獎狀。 • 僅限數據上及地理區域上具有公認的國際水準且至少兩次列入世界或洲際錦標賽之運動項目,始能列為奧運會節目。
3.僅限於至少在五十個國家及三大洲普遍流行的男子運動項目,以及至少在三十五個國家和三大洲普遍流行的女子運動項目,始能列入奧運會節目。3.僅限於至少在五十個國家及三大洲普遍流行的男子運動項目,以及至少在三十五個國家和三大洲普遍流行的女子運動項目,始能列入奧運會節目。 4.列入奧運會節目之運動項目至少須於列入該屆奧運會舉辦前四年決定,一經列入,其後不得有任何變動。
運動種類、運動科目及運動項目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之標準運動種類、運動科目及運動項目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之標準 1.必須符合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辦條件之種類、科目或項目,始能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節目。 2.凡運動成績主要係依賴機械推動之種類、科目或項目均不予接受。
3.除非國際奧會另有規定,單一運動項目不能同時產生個人及團隊名次。3.除非國際奧會另有規定,單一運動項目不能同時產生個人及團隊名次。 4.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節目之運動種類、科目或項目雖已不符合本規則之標準,但在某種特殊情況下,國際奧會基於奧林匹克傳統考量,得決定予以保留。
5.在特殊情況下經有關的國際運動總會和奧運會籌備委員會之同意,將某一運動科目或運動項目列入特定一屆奧運會節目。5.在特殊情況下經有關的國際運動總會和奧運會籌備委員會之同意,將某一運動科目或運動項目列入特定一屆奧運會節目。 6.某一運動種類之列入或取消為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年會之權責。某一科目或項目之列入或取消為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之權責。
2006多哈亞運競賽種類 水上運動、射箭、田徑、羽球、棒球、 籃球、拳擊、輕艇、自由車、馬術、擊劍、足球、體操、手球、曲棍球、柔道、划船、帆船、射擊、壘球、桌球、跆拳道、網球、鐵人三項、排球、舉重、角力、 撞球、健美、保齡球、西洋棋、高爾夫、卡巴迪、橄欖球、軟式網球、空手道、 壁球、籐球、武術 (39類)
亞洲運動會之節目 一、亞運會之正式節目必須包括田徑、游泳及藝術展覽(建築、繪畫、雕刻、音樂)。
二、籌備委員會必須在下列其他奧林匹克運動會之運動種類中選定不得少於20種之運動:二、籌備委員會必須在下列其他奧林匹克運動會之運動種類中選定不得少於20種之運動: 1.射箭 2.羽球 3.棒球 4.籃球 5.現代五項 6.拳擊 7.輕艇 8.自由車 9.馬術 10.擊劍 11.足球 12.鐵人三項 13.體操 14.手球 15.曲棍球 16.柔道 17.壘球 18.划船 19.射擊 20.桌球 21.網球 22.排球 23.舉重 24.角力 25.帆船 26.跆拳道
三、籌備委員會可提出並由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席決定,執行委員會通過一限額之非奧林匹克運動會之運動,但這些運動仍需得到會員大會追認。三、籌備委員會可提出並由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席決定,執行委員會通過一限額之非奧林匹克運動會之運動,但這些運動仍需得到會員大會追認。 1.健美 2.板球 3.撞球4.舞蹈運動 5.高爾夫6.卡巴迪 7.空手道 8.Kurash9.藤球 10.壁球 11.軟式網球12.相撲 13.Pencat Silat 14.保齡球 15.武術
四、至少有十五個會員國在三個不同區域推行之運動,始能列入亞運會之節目。四、至少有十五個會員國在三個不同區域推行之運動,始能列入亞運會之節目。 五、必要時,亞洲奧會可與國際運動總會或亞洲運動總會或與亞洲奧會承認代替該總會之團體商議,以決定列入競賽種類內之運動項目。亞洲奧會可經常修訂上述種類表,也可自節目中刪除或增加任何運動種類,惟亞運會之節目必須至少在亞運舉辦前二年送達亞洲奧會,一經亞洲奧會決議後不得更改。在定案過程中,主辦國之意見應納入考量。
六、亞洲奧會可將尚未成立國際運動總會之運動種類列入運動會節目中。六、亞洲奧會可將尚未成立國際運動總會之運動種類列入運動會節目中。 七、如某一運動種類已成立國際總會,但尚未經國際奧會承認,亞洲奧會為亞運著想可給予承認。
2009高雄世界運動會競賽種類 • 1.體操 2.合球 3.飛行運動 4.拔河 5.舞蹈運動6.柔術 7.定向追蹤 8.健力 9.空手道10.保齡球 11.撞球12.滑輪溜冰 13.滑水 14.蹼泳 15.健美16.水上救生 17.浮士德球 18.滾球 19.原野射箭 20.七人制橄欖球21.飛盤 22.輕艇水球 23.相撲
24.短炳牆球(IF無法提供設備就不舉辦) 25.攀岩(IF無法提供設備就不舉辦) 26.壁球(IF無法提供設備就不舉辦) 27.籃網球(沒有一流選手參賽就不舉辦) 28.衝浪(高雄無適合場地就不舉辦)
邀請賽種類 1.龍舟 2.室內曲棍球 3.武術 4.壘球 • 表演賽種類 1.木球 2.槌球 3.巧固球 4.甩竿
世界運動會舉辦的目標 • 世界運動會的品質不在競賽項目眾多,而是取決於節目的妥善規劃安排以及其競賽項目的品質與吸引力。 • 凡欲列入世界運動會節目之運動總會會員需保證籌辦專為高水準的選手而設的精湛比賽。
運動總會會員欲將其所轄之運動種類或項目列入世界運動會,需提出下列證明:運動總會會員欲將其所轄之運動種類或項目列入世界運動會,需提出下列證明: • 有效管理全球性運動種類或項目。 • 轄下運動項目至少於3個洲舉辦競技比賽。 • 有關之運動項目至少舉辦過三次世界錦標賽或同級之比賽。
世界運動會之競賽種類或項目舉辦標準 • 為競技性運動且可計算比賽成績。 • 該項運動之選手表現並非直接的,或僅仰賴非體能的。 • 運動競賽不需辦理分齡賽。 • 該項運動不需利用冰雪辦理比賽。
列入世界運動會競賽種類之原則 • IWGA的會員對國際運動總會(IFS)開放,但必須是國際運動總會聯合會(GAISF) 的完全會員。其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不得為奧運會之節目且必須遵守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
舉辦世界運動會之規定 • 提供所有參加人員及世運會總會職員與貴賓住宿 • 設立運動禁藥檢測設施並籌募運動禁藥管制經費 • 提供適當的交通運輸系統供所有參加人員、選手及職員使用 • 確保參加人員、職員及媒體從業人員獲核發入境簽證
世界運動會參加人數 • 各參賽之國際運動總會競賽項目參加人數由世運會執委會決定 • 參賽選手人數必須限制之理由與職員人數嚴格規定相同 • 團體比賽限6個國家6支隊伍參賽。主辦國之代表隊水準若達國際運動總會可接受之標準,得報名參賽,惟仍為規定之6支比賽隊之一。
2008北京奧運資格賽(棒球) • 主辦國:主辦國保有1席 • 美洲:2席 (2006年美洲奧運資格賽由12隊參賽角逐2席) • 亞洲:1席(2007年亞洲奧運資格賽由6隊參賽角逐1席。在A組的亞洲錦標賽中的前四名的隊伍方有資格參加奧運資格賽,而參加資格賽隊伍6席中的另二席,則由B組的2007年亞洲盃產生。)
歐洲:1席(2007年歐洲奧運資格賽由12隊參賽角逐1席。在先前的歐洲錦標賽A組中的前十名的隊伍方有資格參加奧運資格賽,而餘下的二席資格賽隊伍則留待B組的2006年歐洲錦標賽產生。)歐洲:1席(2007年歐洲奧運資格賽由12隊參賽角逐1席。在先前的歐洲錦標賽A組中的前十名的隊伍方有資格參加奧運資格賽,而餘下的二席資格賽隊伍則留待B組的2006年歐洲錦標賽產生。) • 最後奧運資格賽:3席(由下列8隊的競賽中選出:2007年大洋洲錦標賽冠軍、2007年非洲錦標賽冠軍、2006年美洲奧運資格賽3、4名、2007年亞洲奧運資格賽2、3名(或3、4名,如中國為第1或第2名;或是2、4名,如中國為第3名)、以及2007年歐洲錦標賽2、3名。 )
2008北京奧運資格賽(跆拳道) • 各國家奧會(NOC)參賽選手員額:2男2女,每個量級至多僅能派一名選手參加。 • 參賽權係屬於國家奧會所有。 • 國家單項運動協會/國家奧會參加奧運資格賽的選手報名人數,至多不可超過該國家單項運動協會/國家奧會可獲得的奧運參賽資格席次。
世界跆拳道資格賽:奧運各量級的前三名選手將為其國家奧會取得於相關量級內之參賽資格。(男12、女12)世界跆拳道資格賽:奧運各量級的前三名選手將為其國家奧會取得於相關量級內之參賽資格。(男12、女12) • 區域跆拳道資格賽:48位男性選手與48位女性選手之席次將透過區域跆拳道聯盟分配。 • 主辦國可保障取得男子組2個量級及女子組2個量級資格。 • 國際奧會─國家奧會聯合會─世界跆拳道聯盟(IOC-ANOC-WTF)三方協調委員會邀請席次共4席提供給資格符合的國家。
2008北京奧運資格賽(桌球) • 男子單打與女子單打項目各64名參賽選手之資格取得如下: • 國際桌球總會ITTF世界排名前20名選手(但各國家奧會至多只能派2名選手)計20名 • 洲際資格賽選手40名 • 主辦國直接參賽選手1名 • 世界資格賽選手2名 • 三方協調委員會邀請席次1名 • 同一個國家奧會至多僅能派3名選手。
2008北京奧運資格賽(桌球) • 1.國際桌球總會ITTF世界排名 • 名列2007年12月舉辦之世界桌球職業巡迴賽後公佈之世界排名前20名,將獲得參賽資格,各國家奧會至多僅能派2名參賽選手 。
2008北京奧運資格賽(桌球) • 2.洲際資格賽 • 合格選手將由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15日所舉辦之洲際資格賽中決定,各洲分配選手員額如下: 非洲 6名選手,亞洲 11名選手,歐洲 11名選手 ,拉丁美洲 6名選手 ,北美洲 3名選手 ,大洋洲 3名選手 ,共計:40名選手 。
2008北京奧運資格賽(桌球) 3.主辦國 • 如於世界排名或洲際資格賽主辦國皆未獲參賽資格,可於各單打項目中直接獲得1名參賽席次。
2008北京奧運資格賽(桌球) 4.世界奧運資格賽 • 世界奧運資格賽之前2名選手將直接獲得奧運單打參賽資格。 • 世界奧運資格賽之參賽選手應限制為未在國際桌球總會世界排名取得資格,亦未在洲際資格賽中取得資格者。 • 國家奧會只可依最多3名參賽資格規定下剩餘之參賽資格空缺報名。
2008北京奧運資格賽(桌球) • 5. 三方協調委員會(國際奧會IOC─國家奧會聯合會ANOC─國際桌球總會ITTF)邀請席次 • 男子單打及女子單打各有一名邀請參賽資格可供三方協調委員會使用。 • 符合資格的國家奧會須於期限前(未訂)提出申請。為能於北京奧運參賽,申請邀請參賽資格之選手須曾參加洲際錦標賽或世界性賽事。如因技術水準問題此邀請參賽資格無法分配,將納入世界奧運資格賽中分配。
2008北京奧運資格賽(桌球)團體項目─男16隊、女16隊2008北京奧運資格賽(桌球)團體項目─男16隊、女16隊 • 各洲第一名隊伍 計6名,主辦國保障名額 1名,其他獲選隊伍 9名,合計16隊。 • 經由世界排名資格、洲際資格、主辦國保障名額、三方協調委員會等方式參賽之隊伍,如於單打項目未有3名選手獲得資格,則另外有22名男選手及22名女選手之配額可使用。 • 凡使用上述額外22名配額之選手只能參加團體賽,不得參加個人賽。
2008北京奧運資格賽(壘球) • 主辦國1席,2006世界錦標賽 4席,區域資格賽 3席(歐洲/非洲 1席,泛美洲 1席 ,亞洲/大洋洲 1席)。 • 區域資格賽將只開放給尚未取得奧運資格的隊伍參賽,最晚必須在奧運比賽前6個月完成。
2008北京奧運資格賽(田徑) • A標—個人項目 • 個人項目A標難度較高,若完全符合A標,則國家奧會可派遣一名以上、最多三名的選手參賽。除了馬拉松項目應於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7月13日之間取得參賽資格標準外,其餘項目必須在2007年1月1日到2008年8月13日之間取得參賽資格標準。
2008北京奧運資格賽(田徑) • B標—個人項目 • 若符合B標,則國家奧會可派遣最多一名選手參賽,除了馬拉松項目應於2006年9月1日到2008年7月13日之間取得參賽資格標準,其餘項目必須在2007年1月1日到2008年7月13日之間取得參賽標準。
2008北京奧運資格賽(田徑) • 接力團隊 • 每一接力比賽項目最多有符合資格的16支隊伍參賽,依照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23日之間,由國際田徑總會IAAF所認可的國際比賽中的兩次最快紀錄決定,一隊最多六名選手,若國家奧會同時有個人賽選手參加與接力項目相同距離的比賽,則該選手必須列入接力隊的參賽6人名單中。
2008北京奧運資格賽(田徑) • 無合格選手的國家奧會 • 沒有達參賽資格男或女選手的國家奧會,可派成績最佳的男選手和女選手各一名參加一項比賽,但不包括十項/七項全能、10000公尺長跑和3000公尺障礙賽-如已達國際水準則不在此限。此規定同時適用於有男性選手參賽但無女性選手參賽之國家奧會,反之亦然。
2008北京奧運資格賽(田徑) • 未達參賽資格的徑賽項目報名,將由國際田徑總會按選手的技術水準及該項比賽的合格選手人數審慎決定之。這些選手必須是國際級的選手,並須參賽國際田徑總會認可之國際競賽以資證明。 • 為了讓國際田徑總會技術代表評估經由是項程序申請參賽之參賽選手的技術水準,國家奧會必須在2008年6月30日前填具國際田徑總會申請表向國際田徑總會提出申請。
2008北京奧運資格賽(田徑) • 後補選手 • 在一比賽項目中,如有國家奧會有四名以上選手達到A標,國家奧會得於2008年7月13日提名三名選手獲准參賽,此外並提名第四名選手做為候補選手。 • 直到比賽前一天的相關競賽項目技術性會議時間之前,該候補選手都可替換已獲選參賽之選手,原參賽選手之註冊資格將轉給新報名參賽之選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