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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例談正向管教.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蔡孟芳. 課程大綱. 一、前言 二、案例研討 ( 一 ) 體罰 ( 二 ) 不當言詞管教 ( 三 ) 性別平等:與異性學生相處有關之案例 ( 四 ) 民事糾紛:國家賠償、民事損害賠償。 三、正向管教. 案例研討 ( 一 ) 體罰. 體罰之定義: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 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五項規定,體罰係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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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例談正向管教 民國100年12月28日 蔡孟芳
課程大綱 • 一、前言 • 二、案例研討 • (一)體罰 • (二)不當言詞管教 • (三)性別平等:與異性學生相處有關之案例 • (四)民事糾紛:國家賠償、民事損害賠償。 • 三、正向管教
案例研討(一)體罰 • 體罰之定義: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 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五項規定,體罰係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案例研討(一)體罰 • 體罰之禁止: • 95年12月27日修訂之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明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 100年11月19日更修正該條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案例研討(一)體罰 • 過失傷害之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468號 • 案情:甲為桃園市某國中三年級班導,民國100年2月21日發覺值日生A未擦拭教室黑板,乃將A帶至教師辦公室外施以管教。命A交互蹲跳達500次,且未適時制止,致A受有橫紋肌溶解症之傷害。
案例研討(一)體罰 • 過失傷害之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468號 • 判決結果: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本件未和解,法官未給予緩刑。尚未查得民事損害賠償判決。
案例研討(一)體罰 • 強制罪之案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013號、100簡上263 • 案情:乙老師於民國 99年3月1日在其教授之電腦課程課堂中,因學生B(10歲)在課堂上喧鬧且不聽口頭制止,竟基於妨害自由之方式,以在B頭上揮舞光碟盒及以鐵尺標定半蹲高度之方式,命半蹲至下課,而使B行無義務之事。
案例研討(一)體罰 • 強制罪之案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013號、100簡上263號 • 判決結果: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 • 告訴人對於一審判決不服,聲請檢察官上訴,板院100簡上263駁回其上訴。未查得相關民事判決。
案例研討(一)體罰 • 傷害罪的案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易字第3184號 • 案情:丙老師是某國小代課老師,某日代課班級同學欲前往科任教室上課,因認班長C未善盡管理班級秩序之責,竟持塑膠製棒狀物自C後方接續拍打其頭頂部位三下,致C受有頭頂2.5公分乘2.5公分腫脹之傷害。
案例研討(一)體罰 • 傷害罪的案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易字第3184號 • 判決結果:丙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之身體,處罰金新臺幣4萬元,得易服勞役,減為罰金2萬元,得易服勞役。緩刑二年。 • 本件被告、檢察官均未上訴。C同學之母 提起民事訴訟,惟因非請求權人而被依顯無理由駁回。
案例研討(二)不當言詞管教 • 公然侮辱的案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9年度簡上字第61號判決 • 案情:某國中之教師兼訓導組長丁,因D學生於98年2月份遲到8次、3月份遲到15次,丁老師於98年4月3日下午,全校放學集合時,以麥克風對全校師生說:「D你是遲到大王」、「可以列人金氏世界紀錄」等語。D學生認足以貶抑其人格,提出告訴。
案例研討(二)不當言詞管教 • 公然侮辱的案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9年度簡上字第61號判決 • 判決結果:本件第一審判決丁老師無罪,告訴人聲請檢察官上訴。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丁老師「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緩刑3年。
案例探討(三)性別平等 • 強制猥褻罪之案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01號、臺灣高等法院99上訴字第4437號 • 案情:戊係某國中之數學老師,利用E、F、G、H四位同學分別至其居所聊天或接受指導課業之機會,給予女同學啤酒或葡萄酒,待女同學頭暈休息時,強吻或強制以性器摩擦女同學、以手撫摸女同學性器(其中H部分未違反其意願)。紛由各該女同學及其家長提出告訴。
案例探討(三)性別平等 • 強制猥褻罪之案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01號、臺灣高等法院99上訴字第4437號 • 判決結果: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以強暴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部分,被判三個有期徒刑10月;對 十四歲以上 未滿十六歲女子為猥褻行為部分,判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8月。
案例探討(三)性別平等 • 師生戀的代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 • 案情:某科技大學之幼教科老師己,與大二女同學G在半推半就下發生關係,因G向同學吐露上情,而己老師到班上否認,G甚為受挫,乃揭露此事,開啟性別平等委員會之調查。己老師因此被解聘,但己老師仍否認上情,訴請確認聘任關係存在。
案例探討(三)性別平等 • 師生戀的代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 • 判決結果:除學校短付之薪資部分應行給付外,己老師其餘之訴駁回。 • 己老師不服上訴,經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研討(四)民事糾紛 • 國家賠償之案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重國字第1號 • 案情:感化教育處所誠正中學之教誨師庚,因學員I在體育課時未遵守體育老師之指示跑操場,疑似處罰I青蛙跳進餐廳,並於學員I有逃跑動作時,將I帶入無監視器之禮堂,I離開禮堂時須同學扶持,其後喪失意識,經送醫,終因中暑、橫紋肌溶解等症狀而死亡。其父母請求國家賠償。
案例研討(四)民事糾紛 • 國家賠償之案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重國字第1號 • 判決結果:誠正中學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扣除庚老師已賠償之60萬元,誠正中學應賠償I之父母各107萬、141萬元餘。 • 兩造均未上訴而確定。
案例研討(四)民事糾紛 • 玻璃娃娃之損害賠償事件: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359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433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2374、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6號 • 案情:J因先天染色體異常,全身骨骼鬆軟易碎,就讀某私立高中。某日體育課適逢下雨,教師更改上課地點到地下室。K同學抱負J下樓時,因地板溼滑,自樓梯跌落,J頭部受撞,待其母趕至學校將之送醫,仍不治死亡。其父母訴請學校及K、K之父母賠償。
案例研討(四)民事糾紛 • 玻璃娃娃之損害賠償事件: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359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433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2374、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6號 • 判決結果:學校給付 J之父107萬、母65萬元而駁回原告對K、K父母之請求。
案例研討(四)民事糾紛 • 校園安全與學校責任之關係:最高法院98台上字第2279號 • 案情:原告為某國中三年級學生,93年10月7日在第8節下課後,在籃球場被同學故意毆打,腦震盪送醫,休息至11月2日返校上課。11月3日第2節下課時原告在教室休息,被另一同學以紙球擊中後腦,嘔吐、抽筋、無法行走,訓導主任僅叫同學將原告扶至保健室而未送醫,原告因此視力減損 、左側手腳酸痛無力等,請求學校損害賠償。
案例研討(四)民事糾紛 • 校園安全與學校責任之關係:最高法院98台上字第2279號 • 判決結果:歷審皆駁回原告之請求, 認為第一次傷害係在學校下課後所發生之情事,與學校是否為安全宣導無因果關係;第二次傷害部分原告未能證明學校有延誤送醫及未盡告知義務之情事。惟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認依照校園安全管理手冊及安全檢視表均明文規範教師應盡防範、提醒、禁止之監督管理責任,第二審法院應調查學校之職員是否已盡其應盡之注意義務。目前該案尚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並未確定。
案例研討(四)民事糾紛 • 校園安全與學校責任之關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6號 • 案情:原告為某國立高中之國小部學生,某日於參加棒球活動後,在前往學校警衛室放置球具時,突遭學校所容養之流浪狗攻擊受傷。認為學校教師違反保護義務而對學校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案例研討(四)民事糾紛 • 校園安全與學校責任之關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6號 • 判決結果:學校應賠償原告 130萬元及其利息。學校上訴後,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達成和解。
正向管教 法源依據 • 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之義務─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管教目的: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 世態度。
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 • 霸凌及其他危害。 •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 • 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原則: • 平等原則: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原則 • 比例原則: •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 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 •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一般管教措施(一) •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一般管教措施(二) •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 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兩小時。
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一般管教措施(三) •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 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一般管教措施(四) •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 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正向管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3條就強制措施定有明文。 •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常見教師輔導管教上的疑問 • 以下引自林佳範老師「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Q&A」 • Q:學生攜帶違法物品到校,可以怎麼處理?若要求學生交出而學生拒學時,又該如何處理?
常見教師輔導管教上的疑問 • A:依注意事項第30點,如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施用器材時,應速通知 學校,由學校通知警察機處理,或施以必要之強制措施。如非屬危害公共安全之其他違禁品,應自行或交由學校暫時保管,視情節通知監護人領回。拒絕交出,則視為不服管教,交由訓輔單位處置。
常見教師輔導管教上的疑問 • Q:老師處罰學生時 ,學生態度惡劣或乾脆不理會作麼辦?
正向管教─常見教師輔導管教上的疑問 • A:老師應與學生溝通,「以理服人」而非「以力逼人」,引導學生能理性化解不同之意見與對立之情緒。如有情況急迫,並明顯危害現場活動時 ,移請訓輔單位處置,利用改變空間之方式,來轉換學生的情緒,以利進一步輔導與管教。
正向管教─常見教師輔導管教上的疑問 • Q:學生或家長辱罵、毆打、誹謗教育人員時,可以怎麼做? • A:依法律保障之權利救濟途徑解決,惟必須考量正式對立的法律行動 ,並不利於教育目的之有效達成。
正向管教─常見教師輔導管教上的疑問 • Q:如有相當證據顯示某班有學生持有法定違禁品(如:槍、刀、毒品…)時,可否搜查全班學生?
正向管教─常見教師輔導管教上的疑問 • A:依注意事項第28點,若有相當之證據 顯示某特定學生攜帶違禁物品,教師及學校得搜查該特定學生身體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物品、空間,但仍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任意指控某班學生均有嫌疑而搜查全班學生,除非全班每個學生都有明確證據顯示其嫌疑,否則不得搜查全班每個人。
正向管教─常見教師輔導管教上的疑問 • Q:學生間彼此在校有財物糾紛,教師能 否介入處理?若學生堅持那是他們私下的問題時,教師該如何處理? • A:依教師法第17條第4款規定,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學生間財物糾紛處理不當,老師有必要介入,以引導其發展,不因學生堅持為私下問題而有異。惟仍應注意,教師並非得任意介入學生私人事務,僅於察覺不當時 ,基於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始得適當地處置。
正向管教─常見教師輔導管教上的疑問 • Q:學生上課時妨礙其他人上課,經勸導不聽,又要顧及鬧事學生的受教權,該如何處理? • A:擾亂上課秩序不僅影響學生自己的受教權益,也侵害其他學生的受教權,屬於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0第5款之應輔導管教之行為。如教師依一般管教措施(第22條)仍未見效,依注意事項第24條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 ,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此外,依注意事項第26條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 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 導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正向管教─常見教師輔導管教上的疑問 • Q:學生違規行為如無法找出犯錯的人,又嚴重妨礙班級經營時(如全班鬧哄哄無法上課,但並非每個都在吵),也不能處罰全班嗎? • A:注意事項第14條第6款規定「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僅能處罰犯錯的學生,不能全班都處罰。
正向管教─常見教師輔導管教上的疑問 • Q:學務處(訓導處)拉管不服管教之學生時 ,應如何處理? • A:依注意事項第24條第3項規定,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處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 予以輔導與管教。依此,學務處(訓導處)人員乃藉轉換空間以平復學生情緒,宣洩其壓力。如有必要,得在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正向管教─常見教師輔導管教上的疑問 • Q:學生遺失物品,家長堅持老師要追查,老師可以怎麼做?其他家長或同學不同意時該怎麼辦呢? • A:校園財物安全,應由校園成員共同維護。若有學生物品遺失,老師或其他同 學 應幫忙找尋,但老師並非即有「保證」找回失物之義務。老師並非司法人員,不必進行犯罪之偵查,僅在維護人身安全的必要情況(例如注意事項28條: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或為避免緊急危害者)得對特定學生搜查外,不得對學生 搜查,以維其他學生之隱私及名譽。
正向管教─常見教師輔導管教上的疑問 • Q:教師在輔導管教學生時 ,接獲家長無理之意見,教師提出說明後,家長仍不接受,或甚至威脅、恐嚇、咆哮校園時 ,該如何處理? • A:家長若對教師的管教措施有異議,依注意事項第15點,教師應依學生或其家長之請求 ,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並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家長如仍不服,得依注意事項第44點為申訴救濟,如家長仍無法理性溝通,破壞校園秩序及安寧,學校基於職責,採取必要之處置,甚至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正向管教─常見教師輔導管教上的疑問 • Q: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時 ,家長或學生不配合、拒絕,甚至皆無法取得聯繫時怎麼辦? • A:以兒童與少年吸煙為例,學校進行輔 導與管教,家長卻仍縱容孩子吸煙,甚至不讓學生上學。依注意事項第37條,家長漠視學生權益,違反相關法令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強迫入學條例等)學校為維護學生之權益,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處理。
正向管教─常見教師輔導管教上的疑問 • Q:學為求免責或迫於壓力,對教師管教學生爭議處理不公,甚至誣陷教師時,教師該怎麼辦? • A:教師的輔導與管教之措施,乃基於其教育專業自主權而行使,若被不當干預或侵犯權益,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規定,得依教師法第29條規定,向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尋求救濟。
正向管教─常見教師輔導管教上的疑問 • Q:學校有需要移送學生至相關單位協助處理學生行為問題時,卻被拒絕時怎麼辦? • A:學生有觸犯刑罰法令或有少年虞犯行為時,依注意事項第26條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得送請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或移送司法單位處理(有急迫情形者,應逕請警察機關介入處理)。只要是依照法令移送,被移送機關應依法辦理。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維護少年健全成長權利之精神,非必要時,不要使少年接受家庭與學校以外之機構處遇,學校應審酌個案之情況,而非任意地移送給校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