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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倫理規範 - 基本觀念認識. 規範 目的. 為確保公務員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執行職務,行政院頒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自 97 年 8 月 1 日 生效,以 公務員服務法 所定人員範疇為適用對象, 為使本規範更臻周延 , 並於 99 年 7 月 30 日修正公布(同日生效 ) 。 依 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 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 ,均為本規範所稱公務員 。. 廉政倫理規範 - 基本觀念認識.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在 受贈財物 事件方面: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 3,000 元 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 10,000 元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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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倫理規範-基本觀念認識 規範目的 • 為確保公務員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執行職務,行政院頒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自97年8月1日生效,以公務員服務法所定人員範疇為適用對象,為使本規範更臻周延,並於99年7月30日修正公布(同日生效)。 • 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均為本規範所稱公務員。
廉政倫理規範-基本觀念認識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在受贈財物事件方面: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 在飲宴應酬事件方面:指個人費用未超過市價新台幣1,500元者。
受贈財物-狀況處置1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簽報長官 拒絕 不得要求 、期約、 接受餽贈 退還 無法 退還 3日內 送 交
受贈財物-例外規定 • 公務禮儀。(如到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贈紀念品) •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 員工相互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以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 務之虞者為限
受贈財物-狀況處置2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 (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 簽報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無禁 止收 受之 規定 3日內
受贈財物-無法退還之處置 • 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以市價全額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1 不得參加 原則 長官之獎勵、慰勞。 例外 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 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 禮俗標準。
飲宴應酬-例外規定 簽報長官 核准並知 會政風機 構後始得 參加 (另不得參與 現場摸彩, 亦不得受贈 市價超過 500元之紀 念品。)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 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 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以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 務之虞者為限
不得參加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2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 無禁止規定 原則 參加之活動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 例外
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之飲宴應酬活動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之飲宴應酬活動 不得 接受 飲宴應酬-狀況處置3 視察、調查、出差、參加會議等活動
請託關說-狀況處置1 3日內簽 報長官 並知會政 風機構 請託關說 事件(有 違法或不 當影響特 定權利義 務之虞) 非以書面為之 者,應以書面 載明請託關說 者姓名、身分 、時間、地點、 方式及內容
請託關說-狀況處置2 注意喔 ●無法判斷是否違法或有不當影響時,亦得依上述規定辦理。 ●請託或關說無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處理。
其他限制 • 兼職行為之禁止: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 鐘點費及稿費之限制: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 元/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 元。 • 個人財務妥善處理:同仁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實例說明 • 行政機關間之互動,是否受「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之拘束? 答: • 本規範重點在規範公務員個人行為,故條文內容皆以公務員面對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兼職、出席演講等涉及公務倫理行為為中心。政府機關(構)間之互動,非本規範之對象,因政府機關(構)間之參訪、拜會及聯誼等活動因皆以公開方式為之,且為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故非本規範之對象。
實例說明 • 某行政機關首長為其長子舉辦結婚喜宴,與該機關有承攬關係之廠商,未經邀請卻自行前來婚宴現場,並致贈結婚禮金,可否收受? 答: • 本府版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4款規定,員工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得受贈財物之例外情形僅限於「本府員工間」,故若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廠商,因員工結婚贈送禮金,雖在正常社交禮俗3,000元內,仍不得接受。 • 遇有本案情形者,應依本規範第5點規定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實例說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實例說明 • 案情:某甲為某部會所屬機關秘書室主任明知利益衝突而未迴避,由秘書室向○○鮮花店(負責人為某甲配偶之姊姊某乙,2人為2親等姻親關係)採購26次盆景鮮花。 • 處分:某甲未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0條自行迴避,經法務部裁罰100萬元。某乙違反同法第9條,原應依同法第15條處該交易金額1倍罰鍰(18萬2700元)。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實例說明 • 案情:陳校長擔任基隆市某小學校長時,僱用繼子之配偶尹OO為學校工友。僱用行為使尹OO獲取非財產上利益,陳校長未自行迴避,仍親予批准,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 • 處分:本案經法務部於92年5月,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6條,處以罰鍰新臺幣100萬元;嗣後陳校長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全案宣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