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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 卫生监督管理

涉水产品 卫生监督管理. 衡水 市卫生监督所 吴岩军 2009.11.03. 涉水产品的概念 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附则对涉水产品给了一个法定概念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 简称涉水产品). 涉水产品的概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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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 卫生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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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衡水市卫生监督所 吴岩军 2009.11.03

  2. 涉水产品的概念1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附则对涉水产品给了一个法定概念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简称涉水产品)

  3. 涉水产品的概念2 涉水产品属于健康相关产品,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程序》(卫监督发 [2006]124号),健康相关产品的范围包括由卫生部许可的食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4.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1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5.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2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6.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3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7.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4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8.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5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9.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6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10.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7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1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1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 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 规范 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12. 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2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2 现场制售饮用水监管的问题:卫法监发(2003)218号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制水设备必须获得卫生许可批件; 现场制售饮用水不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从业人员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13. 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3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中增加项目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23号 即:增加附件包括产品说明、主要成分或部件、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不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执行,卫法监发(2002)152号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卫法监发(2001)254号

  14.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抽检情况1 输配水管材抽检 2005年在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售和生产企业的输配水管材的卫生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检输配水管材124件(包括聚丙烯管材71件、聚氯乙烯管23件、铝塑复合管16件,及其他材料管材14件)。不合格产品16件,合格率为87.1%。不合格指标有铅、钡、苯乙烯、丙烯腈。

  15.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抽检情况2 小型水质处理器抽检:(今后检查重点) 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抽检694件,对其卫生许可批件、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了监督检查,其中不合格产品261件,合格率为62%。不合格原因主要包括:无卫生许可批件或批件过期、产品标注的型号与批件不符、额定总净水量与批件不符等。不合格产品中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115件,产品标注的型号与批件不符的有37件;额定总净水量与批件不符的有107件。无证销售、一证多用、产品许可后擅自改变产品构造或说明书等情况比较普遍 。

  16.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抽检情况3 水化学处理剂抽检: 甘肃、浙江、江苏、云南、上海、福建、四川、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共抽检当地生产企业生产及自来水厂使用的水化学处理剂117种,检测了砷、镉、铬、铅、汞、硒、银、丙烯酰胺等8项指标。根据2001年版《生产饮用化学水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评价,10种产品不合格,合格率为91%。不合格指标为铅,最高达0.009mg/L,超过标准规定9倍。

  17. 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体例及说明 1、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水字(年份)第0000号; 省简称+卫水字(年份)第0000号 2、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水进字(年份)第0000号

  1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格式(例) 产品名称:沁园牌QY98-1型家用净水器 产品类别:涉水产品 水质处理器 国产   生产企业:宁波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慈溪市桥头镇工业开发区  批准文号:卫水字(2003)第0100号  批准日期:2003-11-06  批件有效期:截至 2007年11月05日  备注:      附件:     产品说明: 类 型:小型水质处理器 主要参数:净水流量0.2-0.3L/min,额定总净水量1000L,工作压力常压。 出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的要求。    主要成份或部件:净水器炭筒 (聚乙烯)渗银活性炭 (8-16目,350g)微孔陶瓷滤芯 (孔径1μm)      使用范围:以市政自来水和地下水为原水。 

  19. 产品标签或铭牌应符合要求: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三)产品执行标准号; (四)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 (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六)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水质处理器铭牌上应标明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压力;化学处理剂、涂料应标明主要成分、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

  20. 产品说明书应标明内容 产品功能、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 技术参数具体包括: (一)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工作压力和额定总净水量;并写明进出水水质要求;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清洗和保存方法等; (二)输配水管材管件:产品规格以及与卫生安全相关的内容; (三)水处理剂: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四)防护涂料:主要成分的配比、表干时间、实干时间以及稀释剂的化学成分。

  21. 涉水产品的卫生要求1 不需要审批的涉水产品 1、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 2、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 3、氯(液氯、氯气) 4、石英砂 5、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不作为涉水产品监管的有:水杯、水壶、咖啡壶

  22. 涉水产品的卫生要求2 卫生部审批的涉水产品范围 1.进口涉水产品 2.国产水质处理器 3.防护材料 4.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省级卫生部门审批的涉水产品范围 1.国产输配水设备 2.国产水处理材料 3.国产化学处理剂

  23. 涉水产品的卫生要求3 暂时不受理的涉水产品: 根据卫法监食发[2000]86号“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河北省卫生厅涉水产品问题请示复函”,离子水生成器属于涉水产品,卫生部暂不受理此类产品的审批。

  24. 涉水产品的卫生要求3 视情况需要审批的涉水产品: 根据卫法监发[2001]72号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如果“水箱清洗装置”仅在水箱放空后清洗水箱,本身并不与饮水直接接触的,不应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如果“水箱清洗装置”长期安装并浸泡在饮水中,应当按涉水产品进行管理。

  25. 涉水产品的主要检查范围及内容1 对生产企业:主要是结合卫生许可批件审查,对照卫生部印发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逐项监督检查,并进行日常监督。 对销售单位:主要是检查其销售的涉水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及与产品是否相符。 对使用单位:如自来水厂,主要检查其是否使用具有卫生许可批件的管材、管件、防护涂料、净水剂、消毒设备、消毒剂等,是否建立索证和验收制度。

  26. 涉水产品的主要检查内容2 • 检查中应注意:卫生许可批件、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或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应做到“四统一”,应认真核对是否与产品型号相符。

  27. 几个基本概念 • 一、输配水设备包括: • (一)管材、管件。 • (二)蓄水容器。 • (三)供水设备:无负压(无吸程、叠压)供水设备。 • (四)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堵漏胶。 • (五)机械部件: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 • (六)饮水机。

  28. 二、防护材料包括: • (一)环氧树脂涂料:1、 树脂(基料部分)2、交联剂(固化剂部分)3、增塑剂(助剂部分)4、颜料、填料:硅酸铝(瓷土)、硫酸钡、膨润土、碳酸钙、碳黑、硅藻土、氧化铁、二氧化硅、二氧化钛、硅酸镁(滑石粉)。 •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 (四)聚氨酯涂料。

  29. 三、水处理材料包括: • (一)吸附、过滤材料: • 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烧结活性炭、活性炭纤维、载银活性炭、无烟煤、骨炭、锰砂、活性氧化铝、分子筛(沸石)、硅藻土、陶瓷、铜锌合金(KDF)、石英砂、二氧化钛等; • (二)吸附、过滤组件: • 滤芯: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成型活性炭、陶瓷等。  滤膜: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 • (三)离子交换树脂:聚苯乙烯类离子交换树脂。 • (四)其它:碘树脂、电解槽、电极。

  30. 四、化学处理剂包括: • (一)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水解苯丙酰胺、硅酸钠(水玻璃)、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 • (二)pH调节剂: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碳酸钙、氧化钙(石灰)、氧化镁、硫酸、盐酸、二氧化碳。 • (三)灭藻剂:硫酸铜(胆矾、蓝矾)。 • (四)阻垢剂:磷酸盐类、硅酸盐类。 • (五)消毒剂:氯、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

  31. 五、水质处理器包括: • (一)吸附型净水器:活性炭净水器。 • (二)过滤型净水器:滤芯粗滤器、陶瓷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纳滤净水器、反渗透净水器等。 • (三)饮用水pH调节器 • (四)饮用水软化、除盐处理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饮水处理器。 • (五)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钠发生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 (六)其他:除氟、除砷净水器。

  32.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 使用前面各项中未列出的材料或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水化学处理剂。

  33.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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