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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茂林鄉多納國民小學 99 學年度兒少保護研習. 兒少保護宣導與實務研討. 主講人 黃英凡校長. 一、前言 — 兒虐事件令人鼻酸. 高雄縣 97 年度兒少保護案件統計圖. 二、兒少保護工作的意義與內涵 --. ( 一 ) 兒少保護工作 1. 根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二條 「兒童」是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少年」 是 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之人。 2. 兒少保護工作係指當父母或監護人 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相關規定, 未負 兒 童及少年保護及教養之責任,傷害其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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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茂林鄉多納國民小學99學年度兒少保護研習高雄縣茂林鄉多納國民小學99學年度兒少保護研習 兒少保護宣導與實務研討 主講人 黃英凡校長
二、兒少保護工作的意義與內涵-- (一)兒少保護工作 1.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 「兒童」是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之人。 2.兒少保護工作係指當父母或監護人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相關規定,未負兒 童及少年保護及教養之責任,傷害其的健 康;致使其身心未能健全發展,政府予以 適當的協助及保護之工作。
執行法令依據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 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兒少保護法 • 法律位階: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 對象:18歲以下包括無依(棄嬰棄兒) 、家庭重大變故、受暴、 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 • 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 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 • 首重辨識通報:年紀尚幼且身心未臻成熟之兒少,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兒少保護工作首在辨識發現與通報,而案件之發現,端賴所有民眾提升熱心通報之社會責任感,否則難有立即迅速之保護效果;而執行兒少事務之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尤應依法通報,讓無助的孩子得以被看到,被幫助。
兒少保護法核心內涵 一、法令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兒少福利法§26І) • 吸菸、飲酒、嚼檳榔。 •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兒少保護法核心內涵 二、禁止兒少出入之場所 ◎禁止兒少出入的場所 •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28І)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28П)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56І) • 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28Ш) •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場所負責人姓名。(§56П)
兒少保護法核心內涵 三、禁止兒少從事不當工作 ◎法律上禁止兒少從事之工作(§29)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 童及少年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29І)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57І) •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29П) •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告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除情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歇業者外,令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兒少保護法核心內涵 四、禁止任何人對兒少不法對待 (一)任何人對兒少不得有以下行為:(§30) • 1.遺棄。 • 2.身心虐待。 •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12.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14.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家暴、性侵、性交易、性騷擾) (二)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58І) (三)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58П)
(二)兒少保護內涵 1.兒少保護內涵為 宣導防治、辨識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福利補助、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 2.教育體系重點在宣導防治、辨識通報。
(三)何謂家庭暴力? 1.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 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 法侵害之行為」。 2.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虐待、遺棄、押 責、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 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 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 3.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口語羞辱、恐 嚇、傷害自尊、孤立社交…等方式。
(四)何謂目睹暴力兒少? 指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經常直接或間接看到、聽到或事後察覺到雙親(現在或曾有婚姻關係)之ㄧ方對另ㄧ方施與暴力行為。
(五)何謂高風險家庭 所謂的高風險家庭,係指家中有未滿十八歲之 兒童及少年,當家庭中有以下狀況,而本身又 缺乏有力的支持系統和足夠的資源來處理危機 者。教育部95.9.1台訓(三)字第0950127365 號函「高風險家庭優先篩檢指標」,並請所教 師加強篩檢,指標係含: 1.家有經濟困難 2.家中成員患有精神疾病及酒癮者 3.婚姻關係紊亂 4.家中成員有自殺紀錄 5.家中成員有犯罪紀錄
高風險家庭評估表內容 (一)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 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 同居、頻換同居人,或同居人有從事特種行 業、藥酒癮、精神疾病、犯罪前科等。 (二)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 業或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 持續就醫。
(三)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使兒(三)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使兒 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四)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 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五)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 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 適當照顧。 (六)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 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七)其他
三、兒少保護的類型-- (一)身體虐待 任何由於照顧兒童及少年所造成的非意外 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兒童及少年死亡、外 型毀損及身體功能損害、喪失,或讓兒童 及少年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之險境亦屬 之,也包括來自過度及不符合其年齡、不 適合情境的管教和處罰。
(二)精神虐待 指危害或損害兒童及少年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情緒的行為及態度模式。例子包括羞辱、驚嚇、孤立、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漠視兒童的情緒需要。
(三)性侵害 任何人對於兒童或少年為強制性交或猥褻,或對於未滿16歲之兒少所為合意之性交或猥褻者,即構成性侵害犯罪,唯加害人未滿18歲者,係屬告訴乃論,需由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
(四)疏忽 指無知、無意或有意的長期或嚴重忽視兒童及少年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者稱之。其包括: 1.兒童少年父母、養父母及主要照顧者未提 供適當的基本生活照顧,致影響其生存權 益,如食、衣、住。 2.兒童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 醫,致影響其生命安全。 3.六歲以下兒童遭獨留在家。
4.兒童及少年之父母、養父母及主要照顧者未提供適當的發展環境者,致其基本發展權益受損,如教育、早療、特殊教育、社會發展等。4.兒童及少年之父母、養父母及主要照顧者未提供適當的發展環境者,致其基本發展權益受損,如教育、早療、特殊教育、社會發展等。
(五)遺棄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將其棄置於親友、褓母、家中或他處,未予聞問,致其生命遭受威脅。
(六)其他濫用親權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帶領兒少行乞、流浪街頭、從事危險的活動、剝奪或阻礙兒少應有的受教機會、長期禁閉屋內、對兒少有不符合年齡之要求或期待、放任或帶領兒少出入有礙兒少身心之場所、使兒少接受不必要之檢查、手術或住院治療等。
四、辨識指標-- 教育人員如何判斷學生可能需要公 權力介入的保護? (一)身體虐待 身上出現瘀傷、鞭痕或不明來歷的傷口 身上有新舊傷痕,表示有多次被虐待的現象 害怕父母或回家 與人接觸時,過分地小心或焦慮不安
(二)精神虐待 睡眠不足的樣子 行為偏差或破壞性行為,例如:說謊、偷竊… 行為極端(過分聽從或反抗) 時時刻刻想引人注意 其他精神衰弱的現象
(三)性虐待(性侵害、性騷擾) 不願與成年人的目光接觸 陰部有特異分泌物,以致內褲或床鋪上有不尋常之污漬 拒絕別人幫他換衣服 眼神呆滯、表現孤獨及不悅 惡夢、尿床 在言語行為上,常涉及「性」成分 情緒不穩定 過量手淫的傾向及不正確的性知識
(四)疏忽照顧 身體瘦弱 常感覺飢餓 個人衛生極差 行乞或偷竊食物 常感疲乏、無精打采 經常在街上遊蕩
五、通報與懲處-- (ㄧ)為何要通報: 依法規定,教育人員是責任通報人,法律 賦予教師的角色是「通報」,不需徵得受 害人同意。 (二)法規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九條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二條
(三)通報時間:二十四小時內需通報 (四)通報時機:知悉即要通報。 (五)通報窗口: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即時通報 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教育處視導區督學 (六)保密原則:通報人身份受到保密 (七)未通報罰則:六千到三萬元罰款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 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 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第1項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 一 遺棄。 二 身心虐待。 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一四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ㄧ五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 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 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 有效保護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 違反者 ,不罰。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 違反第九條第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 人員為避免兒 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 罰。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 一、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 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 二、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 品者。 三、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 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四、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 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 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以廣告物、出 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 媒體,散布。 五、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 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各級學校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教育部)各級學校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教育部) 備註:虛線流程係屬協助配合項目 知悉事件24小 時內依法進行 責任通報 (113專線) 醫院 驗傷、醫療照顧 個 案 心 理 支 持 與 陪 伴 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 防治中心 (醫療服務、保護 扶助、暴力防治) 警察局 (協助驗傷 與採證、詢 問與調查) 教師或學校 知悉兒童及 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事件 進行校園安全 事件通報 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ㄧ、通知家長/監護人 (家內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二、危機介入 (情緒支持與心理諮商) 三、指定專人對外發言 如為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事件,啟動 調查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