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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 在臺居留定居法令宣導及注意事項. 報告單位:移民署服務事務大隊 新北市服務站 報 告 人:戴金蓮專 員 報告時間: 103 年 1 月 24 日. 壹、移民署簡介 貳、大陸配偶在臺居留定居法令說明 參、大陸配偶在臺注意事項. 簡報大綱. 2. 壹、移民署簡介. 3. 機關組織圖. 現有人員 : 2,752 人 正式編制: 2,177 人 約聘僱人員: 575 人.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安全.便民.關懷.尊重. 4. 兩岸條例. 港澳條例.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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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在臺居留定居法令宣導及注意事項 • 報告單位:移民署服務事務大隊 新北市服務站 • 報 告 人:戴金蓮專 員 • 報告時間:103 年 1 月 24 日
壹、移民署簡介 貳、大陸配偶在臺居留定居法令說明 參、大陸配偶在臺注意事項 簡報大綱 2
壹、移民署簡介 3
機關組織圖 現有人員: 2,752人 正式編制:2,177人 約聘僱人員:575人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安全.便民.關懷.尊重 4
兩岸條例 港澳條例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安全.便民.關懷.尊重 5
新北市新住民人數統計 2013年11月新北市 越南15,127人 印尼3,362人 泰國1,561人 菲律賓1,299人 柬埔寨428人 日本756人 韓國283人 大陸61,962人 港澳4,769人 其他3,732人 總計93,279人
一、制度沿革 • 81至88年「探親→居留→定居」制度 • 89至92年「探親→團聚→居留→定居」制度 • 93年迄98年8月13日 「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制度 • 98年8月14日施行的大陸配偶新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制度
二、大陸配偶團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 大陸配偶持團聚證來臺接受移民署面談。通過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辦妥結婚登記後到新北市服務站申請依親居留證。 依親居留滿4年,每年住183天以上,可到服務站申請長期居留證。 長期居留連續2年,每年住183天以上,可到服務站申請定居證。 取得定居證後30日內可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領取身分證。 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須繳回註銷大陸戶籍證明。 (辦理註銷大陸戶籍手續規定各地區不盡相同。註銷證明文件須送至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最後將文件及身分證一起拿回服務站即完成此手續。 10
三、大陸配偶申請在團聚(初次)收件資料 1、申請書、白色背景2吋大頭照(頭頂至下顎3.2-3.6公分) 2、大陸身分證影本 3、保證人身分證正本 4、保證書(內貼保證人身分証影本及保證人親自簽名) 5、依親對象(被探人)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本 6、海基會已驗證之結婚公證書【驗正本,收影本】 7、臺灣配偶團聚資料表 8、委託書(本人或被探人申請免附) 9、掛號回郵信封(自行檢附)26元×1個(自取者免附) 10、費用600元。
四、大陸配偶申請在團聚(再次)收件資料 1、申請書、白色背景2吋大頭照(頭頂至下顎3.2-3.6 公分) 2、大陸身分證影本及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通行證 (有相片頁)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3、保證人身分證正本 4、保證書(內貼保證人身分証影本及保證人親自簽名) 5、委託書(本人或被探人申請免附) 6、依親對象(被探人)3個月內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 或身分證 7、掛號回郵信封(自行檢附)26元×1個(自取者免附) 8、費用600元
團聚證(再次) 13
五、大陸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收件資料 1、申請書、白色背景2吋大頭照(同臺灣身分證規 格) 2、大陸身分證影本及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通行 證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3、依親對象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4、3個月內核發經海基會驗證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 5、3個月內健檢(乙表)合格證明 6、團聚證繳回 7、自行檢附掛號回郵信封31元×1個(自取者免附) 8、費用2,000元
入出境許可證(依親居留) 字體:黃金色 17
六、大陸配偶申請在臺長期居留收件資料 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 1、申請書、白色背景2吋大頭照(同台灣身分證規格) 2、大陸身分證影本及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通行證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3、依親居留證繳回 4、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5、3個月內健檢合格乙表、 3個月內經海基會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依親居留期間出境未超過3個月免附) 6、掛號回郵信封31元×1個(一般信封)。 7、證件費2,600元。
入出境許可證(長期居留) 字體:白金色 21
七、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定居適用對象 1、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住滿183日 2、依親對象死亡,申請人未再婚且已長期居留連 續滿4年,且每年在臺居住183日以上。 (註:4年計算方式乃自陸配取得長期居留証之日起算,而非從其台灣配偶死亡之日起算。 )
喪失原籍證明? 喪失原籍證明得以具結書替代,即予以核發定居證副本或定居證,其仍應於定居許可之翌日起3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撤銷其定居許可,並另行通知戶政事務所註銷其戶籍登記。
八、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定居收件資料 1、定居申請書、白色背景2吋大頭照(頭頂至下顎3.2-3.6公分)、大陸身分證影本 2、長期居留證(驗正本,收影本) 3、婚姻存續或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權證明。(戶籍謄本) 4、大陸地區通行證(驗正本,收影本) 5、海基會驗證之出生公證書(含父母親姓名、出生地) 6、喪失原戶籍證明(具結書)(參見下一頁) 7、3個月內健檢合格乙表、經海基驗證之3個月內核發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長期居留期間出境未超過3個月免附) 8、證件費600元、掛號回郵信封26元×1個(一般信封)
一、入出境加簽手續 1、依親居留期間 大陸配偶持憑依親居留證欲出入境,得持憑初次核發之依親居留證,在該證效期內,皆得持憑該證出入境1次,無需至本站辦理加簽出入境手續。 已使用過者,日後欲出入境者,須重新辦理出入境加簽手續才能出入境。 加簽出境手續,可委託家人前來辦理 101年11月26日起新發的依親居留證已無須加簽,可直接出入境。 2、長期居留期間 大陸配偶持憑長期居留證可直接出入境,不須辦理加簽出入境手續。
二、特殊情形得繼續居留 1、特殊情形得繼續居留者 (1)台灣配偶死亡 (2)離婚後30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3)離婚後取得其在台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4)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台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2、得繼續居留者應辦理變更依親對象手續 (戶政離婚登記->持戶謄至服務站申請變更依親對象手續) 離婚後無子女或未取得子女監護權者,須辦離境手續 (戶政離婚登記->服務站辦單次出境證->出境)。 27
三、證件延期 居留證 1、大陸配偶於居留證效期屆滿前3個月,應檢具大陸通行證正本、依親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依親對象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逕向本署服務站申請延期(惟須配合大陸通行證之效期,延至通行証到期前1個月止。若效期未滿1個月,可先出境延大陸通行證效期後,再寄回台灣辦理居留證延期)。 2、延期及加簽出境手續,可委託家人前來辦理 (包括未在臺也可以延期) 28
四、證件延期-證件逾期處理原則 1、當事人在臺者,須由本人親自送件 (1)團聚證無論逾期多久、居留證逾期31日以上者 須出境。 (2)居留證逾期30日以下(含30日)者,由服務站審 核決行延期。 2、當事人已出境者 (1)團聚證須重新申請。 (2)居留證逾期6個月以內(含6個月)者,由服務站 審核決行延期2年6個月。 (3)居留證逾期6個月以上者,須重新申請團聚證 入境,入境後再申請依親或長期居留證(其居 留起算日會往前推算)。 29
五、證件延期 1、大陸地區通行證 換證或延期問題請逕洽大陸地區入出境管理局之當初辦證單位。 證件逾期、遺失或無通行證,而無法返回大陸,可向海基會文教處尋求協助。 TEL:02-27157000 30
六、工作 依兩岸條例第17條之1經許可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就可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31
七、家庭暴力 若受到配偶、同居人或有家屬關係者以暴力或精神虐待,可打「110」(警察機關)或 「113」(家暴中心)報案。 32
八、大陸配偶親屬來臺探親、定居規定 (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 父母得申請來臺探親,期間不得逾3個月不得 延期,每年可申請2次。但子女有懷孕7個月 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 滿,得申請延期1次。 (二)取得身分證之大陸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女婿、 媳婦得申請來臺探親,期間不得逾2個月不得延 期,每年可申請3次。 ※父母部分,停留期間為1至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 延期不得逾3個月,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九、大陸配偶諮詢專線 • ★外籍配偶諮詢專線:0800-024-111提供外籍 與大陸配偶有關生活適應、基本法律及家庭 關係等項目諮詢。 • ★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 02-21757000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236號 • ★新北市服務站 總機:02-8228-2090 移民輔導專線:02-8228-2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