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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和惩戒

公务员奖励和惩戒. 沙河市人社局考核任免奖惩科 2014年7月. 公务员奖励制度介绍. 1. 内容大纲. 奖惩科主要业务范围. 二. 公务员奖惩制度简介. 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 四. 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 2. 一、奖惩科主要业务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提交市政府党组研究科级干部任免和任免股级干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和纪律惩戒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转干部维稳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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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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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务员奖励和惩戒 沙河市人社局考核任免奖惩科 2014年7月 公务员奖励制度介绍 1

  2. 内容大纲 奖惩科主要业务范围 二 公务员奖惩制度简介 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 四 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 2

  3. 一、奖惩科主要业务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提交市政府党组研究科级干部任免和任免股级干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和纪律惩戒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转干部维稳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和聘任 公务员管理:除考核、任免、奖惩外,还包括录用登记、培训、辞职辞退、申诉控告、事业单位参照和信息库建设等 局内人事:主要是职称评聘和工资调整等 3

  4. 二、公务员奖惩制度简介 (一)基本概念 (二)公务员奖惩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三)公务员奖惩制度的历史沿革 4

  5. 二、公务员奖惩制度简介 (一)基本概念 1、公务员的概念及范围  a、概念:《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  b、范围: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三条: 下列七类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3、各级行政机关;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5、各级审判机关;6、各级检察机关;7、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问题:1、国家公务员和公务员的区别 2、公务员主管部门 2、公务员奖励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业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一定荣誉或者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制度。 3、公务员惩戒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公务员给予惩罚,以示警戒的制度。惩戒的主要形式是处分。 5

  6. 二、公务员奖惩制度简介 (二)公务员奖惩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  1、必要性 古人说:“治国有二柄:一曰赏、一曰罚。赏者政之大德也,罚者政之大威也。” 唐代史学家吴兢在《贞观政要》写到“国家大事,惟赏与罚。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 可见奖惩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 激励包括激发和约束两方面,称之为“胡萝卜加大棒"就是通过奖励和惩罚这两种基本手段,来约束人的行为更加规范化,更明显地具有”组织人“的特征,更高效地实现组织目标 公务员处于国家的管理阶层,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是否严明,行为是否规范,能否依法履行职责,关糸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在制度上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来规范和制约公务员的行政行为。 6

  7. 二、公务员奖惩制度简介 • (二)公务员奖惩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 • 2、意义 • 奖励和纪律惩戒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关对公务员进行激励和权力制约监督的必要手段。对公务员实施奖惩,不仅能有效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能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有利于完善激励竞争机制,促进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对于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保障机关高效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8. 二、公务员奖惩制度简介 1957 1993 1995 2005 2007 2008 (三)历史沿革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8

  9. 三、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 • (一)奖励的条件 • (二)奖励的种类及标准 • (三)奖励的权限 • (四)奖励的程序 • (五)奖励的实施 • (六)奖励的撤销

  10. (一)奖励的条件 《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11. (二)奖励种类及标准 ¥10000元 授予荣誉称号 对功绩卓著的 ¥6000元 对做出杰出贡献的 记一等功 ¥3000元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 记二等功 ¥1500元 对做出较大贡献的 记三等功 ¥800元 对表现突出的 给予嘉奖

  12. 实施中的常见问题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并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记三等功,若在第四年年度考核中又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该如何奖励? 答: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立法精神,我们建议,在结合年度考核给予公务员奖励时,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并记三等功后,下一年度考核又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 12

  13. (三)奖励的权限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意见。

  14. 有关奖励权限的常见问题 ? 乡镇机关有奖惩权吗? 答:没有。 14

  15. (四)奖励的程序 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及保密规定) 奖励 的公示 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奖励 的批准 奖励的程序 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审核机关审核。 奖励 的审核 存档等 后续工作 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或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奖励 的提出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16. (五)奖励的实施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 定期奖励 • 给予嘉奖和记三、二等功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 • 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记三等功或二等功; • 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 及时奖励 •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 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Text 奖励的实施 Text Text 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16

  17. 撤销条件: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六)奖励的撤销

  18. (六)奖励的撤销 审批权限及程序: •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逐级层层上报的程序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19. 四、公务员惩戒制度有关规定 • (一)公务员纪律的概念及必须遵守的纪律 • (二)公务员处分的概念、种类及影响 • (三)处分同其他处理的关系 • (四)处分的权限、程序和解除 • (五)具体违法违纪行为

  20. (一)公务员纪律的概念及必须遵守的纪律 • 1、公务员纪律是指机关为保障实现其组织职能,维护机关的工作秩序,制定的要求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纪律是惩戒的标准,对公务员的惩戒必须依照纪律标准进行。 • 2、《公务员法》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1. (二)公务员处分的概念、种类及影响 • 1、处分的概念:是指处分决定机关按照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依照法定权限,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行政性制裁措施,是违法违纪公务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属于机关内部成员的纪律责任形式。处分有三个特定: •  一是处分的原因和条件“特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是应给予处分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处分的种类“特定”。只能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处分中的一种,不能用免职、停职、降职、辞职、辞退等人事处理决定代替处分,也不能用刑罚代替处分,或用行政处罚代替处分。三是处分实施机关“特定”。只能是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

  22. (二)公务员处分的概念、种类及影响 2、《公务员法》将处分的种类确定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都为警戒性纪律制裁方式,属于声誉惩戒或称精神惩罚(不降低工资);降级是指降低公务员的级别,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同时降低级别),二者都是较为严重的惩罚形式,是对犯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会使公务员在名誉、经济等方面受到损失,都属于实质惩戒;开除是指解除被处分人与机关的人事关系,是最严厉的纪律制裁方式,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也不能再被录用或调任为公务员。 (县级以下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3. (二)公务员处分的概念、种类及影响 3、各种处分种类的具体影响 处分种类 处分期 具体影响 警 告  6 个月   记 过  12个月   记大过 18个月   降 级  24个月   撤 职  24个月   开 除

  24. (二)公务员处分的概念、种类及影响 3、各种处分种类的具体影响 警告处分的影响(7个方面) • 警告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之日起满六个月没有出现新的且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影响期到期予以解除。 • 警告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 • 警告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 • 在警告处分期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 如果公务员受到警告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对年度考核影响重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期满解除当年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 • 警告处分期满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 警告处分决定必须存入本人档案,既使警告处分期满解除后,也不能将警告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或者销毁。

  25. (二)公务员处分的概念、种类及影响 3、各种处分种类的具体影响 记过处分的影响(8个方面) • 受记过处分期自决定之日起满12个月内没有出现新的且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影响期到期予以解除。 • 在记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 • 在记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 • 在记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在记过处分期内,可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但不定等次。 • 如果公务员受到记过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对年度考核影响重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期满解除当年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 • 受记过处分期满解后,晋升职务、级别不受处分的影响。 • 受记过处分决定必须存入本人档案,既使处分期满解除后,也不能将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或者销毁。

  26. (二)公务员处分的概念、种类及影响 3、各种处分种类的具体影响 记大过处分的影响(8个方面) • 受记大过处分期自决定之日起满18个月内没有出现新的且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影响期到期予以解除。 • 在记大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 • 在记大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 • 在记大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在记大过处分期内,可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但不定等次。 • 受到记大过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对年度考核影响重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期满解除当年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 • 受记大过处分期满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 受记大过处分决定必须存入本人档案,既使处分期满解除后,也不能将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或者销毁。

  27. (二)公务员处分的概念、种类及影响 3、各种处分种类的具体影响  降级处分的影响 (10个方面) • 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 • 如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 受降级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24个月,没有出现新的且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到期予以解除。 • 在降级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 • 在降级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 • 在降级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在降级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但不定等次。 • 受到降级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对年度考核影响重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期满后解除当年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 • 受降级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降级处分的影响。 • 降级处分决定必须存入本人档案,即使降级处分期满后,也不能将降级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

  28. (二)公务员处分的概念、种类及影响 3、各种处分种类的具体影响  撤职处分的影响(12个方面) • 撤职后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时,其所担任的所有职务应当撤销。 • 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 • 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 • 受撤职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24个月,没有出现新的且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影响期到期予以解除。 • 在撤职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 • 在撤职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 • 在撤职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在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 受到撤职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对年度考核影响重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期满解除当年按正常情况考核。 • 受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撤职处分的影响。 • 受撤职处分决定必须存入公务员的档案,即使撤职处分期满后,也不能将撤职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

  29. (二)公务员处分的概念、种类及影响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级、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0. (二)公务员处分的概念、种类及影响 3、各种处分种类的具体影响 开除处分的影响(5个方面) • 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奖励撤销; • 丧失公务员身份; • 丧失公职; • 丧失干部身份; • 永远丧失重新录用、调任为公务员的资格。 开除处分的档案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31. (三)处分同其他处理的关系 1、公务员处分与刑罚的关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处的“刑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行政机关公务员无论是依法被判处主刑,还是被单处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与刑罚关系:处分与刑罚可以同时并用,两者不能相互替代,不能用处分代替刑罚,也不能用刑罚代替处分。 2008年2月,《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32. (三)处分同其他处理的关系 《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3. (三)处分同其他处理的关系 对于2007年6月1日(条例实施)前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如何处理? • 1995年4月,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和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冀人惩[1995]22号)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在缓刑期间,安排不叙职的工作,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对缓刑期间表现好的,分配正式工作,分配工作时确定的职务应低于原任职务二级以上。同时按新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34. (三)处分同其他处理的关系 2、公务员政纪处分与党纪处分关系 (1)概念不同:公务员政纪处分是指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于违法违纪的公务员,按照法定条件、法定权限经过法定程序,对违法违纪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党的纪律处分是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的纪律规定,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的下级组织所实施的惩戒措施。 (2)依据不同:政纪处分的依据是《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党的纪律处分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对象不同:公务员政纪处分的对象是公务员; 党的纪律处分的对象是党员和党组织。 (4)种类不同: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 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 (5)实施机关不同:公务员处分是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 党的纪律处分是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对于同一名具有党员身份的公务员,如果既违反公务员纪律,又违反党纪的,应同时给予政纪处分和党纪处分,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35. (三)处分同其他处理的关系 • 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 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确定为不称职 ,因其他错误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无职可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撤职处分当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 留党察看,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处分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三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 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受处分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6. (三)处分同其他处理的关系 3、处分同有关人事处理的关系 撤职与免职 (1)性质不同。撤职属政纪处分,即撤销现任职务,具有惩戒性;而免职是干部管理与任免的一种方式,是工作人员的职务变迁和调整,不是处分,不具有惩戒性。 (2)适用条件不同。撤职适用于严重违反公务员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已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机关公务员;而免职则是依据《公务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职以及其他情形任免公务员职务。如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降低职务的、转任的、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超过一年的、退休的、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等。 (3)法律后果不同。受撤职处分的,不仅要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而且要按照规定降低其职务层次和级别。对于免职的,按照身体、年龄和德、能、勤、绩等情况,有的不再安排工作,有的安排平级或者较低职务,有的晋升职务。但除晋升职务之外,一般原职级待遇不变。 (4)决定机关不同。撤职是根据受处分人的错误事实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而免职一般由有关部门提出免职报告或者本人申请,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令或者通知。 注意,因违法违纪责任追究而被免职的,如果需要给予处分时,仍然应当给予处分。

  37. (三)处分同其他处理的关系 5、处分同有关人事处理的关系 辞退与开除 (1)概念不同。开除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给予违反纪律的公务员最重的纪律惩戒措施;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公务员之间存在的任用关系的行为。 (1)性质不同。开除是人事惩戒措施,具有惩戒性;辞退是人事处理措施,不具惩戒性。 (2)适用条件不同。开除的适用条件是公务员严重违反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十六条纪律,需要承担最重的纪律责任。《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辞退公务员条件为:a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b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c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d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e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法律后果不同。开除处分有四个方面:丧失公务员身份、丧失公职、丧失干部身份(现在不再提,但有些个别管理环节也有)、永远丧失重新录用(包括调任)为公务员的资格(一切清零,无工龄、无保险);《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2009]71号)第十二条规定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

  38. (三)处分同其他处理的关系 3、处分同有关人事处理的关系 辞退与开除 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第十六条规定 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决定机关不同。开除处分是根据违法违纪的错误事实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辞退决定只能由任免机关作出。 注意:县级以下机关开除或者辞退公务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政府批准。 二者联系: 2009年12月,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对公务员可否给予处分又作辞退处理意见的函》(国公综函[2009]14号)规定 实际工作中,既不能以处分代替辞退,也不能以辞退代替处分。对符合辞退条件规定、不适合在机关工作的人员,应予以辞退。决定辞退的,如果违纪情节严重,依据惩戒规定应给予开除以下处分的,在给予辞退处理的同时,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2009]71号)第七条规定 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9. (四)处分的权限、程序和解除 1、处分的权限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4至37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40. (四)处分的权限、程序和解除 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 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 县级以下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报县级政府批准。

  41. (四)处分的权限、程序和解除 2、处分的程序 a)任免机关的惩戒工作程序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9条规定了任免机关对公务员处分的程序: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调查; (二)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 取证,听取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 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 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八)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2. (四)处分的权限、程序和解除 2、处分的程序 b)处分决定的内容要求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3. (四)处分的权限、程序和解除 2、处分的程序 c)处分决定的送达要求 (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三)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或者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

  44. (四)处分的权限、程序和解除 • 3、处分的解除 •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 解除处分的条件及程序: • (一)条件:a、受到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b、受处分期间悔改表现好,且再没有发生违纪行为的;c、处分期满。 •  (二)程序:a、受处分公务员符合上述条件,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解除处分决定;b、任免机关将解除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公务员,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c、任免机关将解除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公务员本人档案及对该公务员的处分案件工作档案;d、按管理权限,将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  解除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 •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原任职务及级别、工作单位等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及所受处分的种类;(三)被处分人在受处分期的表现情况;(四)解除处分依据及解除处分的时间;(五)解除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解除处分决定的日期。

  45. (四)处分的权限、程序和解除 • 有关解除处分的政策规定 • 中纪委、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 处分解除部分规定: • (一)公务员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处分解除的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应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时间。 • (二)公务员处分期满,不符合解除条件的,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 (三)公务员受处分期间,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处分期满后,由其现任职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出具受处分人员在交流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 • (四)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退休的,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的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

  46. (五)具体违法违纪行为 • 公务员法第53条明确了公务员应当受到惩戒的十六项基本违纪行为,2007年4月公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受惩戒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47. (五)具体违法违纪行为 • 违反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公务员最重要的纪律,也是公务员在政治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治纪律集中体现在《条例》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48. (五)具体违法违纪行为 • 违反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有关机关管理的各项纪律。组织纪律主要体现在《条例》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49. (五)具体违法违纪行为 • 3违反职责纪律行政违法违纪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弄虚作假行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0. (五)具体违法违纪行为 • 4、违反廉政纪律 廉政类纪律是指公务员在廉洁从政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 a)贪污受贿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b)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c)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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