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9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說明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棄物管理處 李技正易書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報 告 內 容. 一、 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三、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四、上網申報規定 五 、相關罰則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 七、結語. 一、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 一、 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至第 10 條). 第二章  一般 廢棄物之清理. (第 11 條至第 27 條).

Download Presentation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說明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法規說明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法規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棄物管理處 李技正易書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2. 報 告 內 容 一、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四、上網申報規定 五、相關罰則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 七、結語

  3. 一、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

  4. 一、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至第10條) 第二章 一般廢棄物之清理 (第11條至第27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三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 (第28條至第40條) 第四章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第41條至第44條) (第45條至第69條) 第五章 獎勵及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70條至第77條)

  5. 一、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 廢棄物 一般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 政府負責清理 事業負責清理 應回收廢棄物 其他一般廢棄物 公告/申請 再利用 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委託清除、處理輸出境外處理 其他方式 基管會 系統運作 執行機關 回收清理

  6. 一、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廢棄物定義(第2條)一、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廢棄物定義(第2條) 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令之規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負責)

  7. 一、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公私場所檢查及道路攔檢(第9條)一、廢棄物清理法架構及重要條文說明公私場所檢查及道路攔檢(第9條) 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 廢棄物產生源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申報廢棄物情形所列印之遞送聯單。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所填具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遞送聯單。 其他主管機關所定或認定之格式或文件。 廢棄物處理地點證明文件,為廢棄物產生源與處理者所簽訂之合約文件影本。處理者為執行機關者,得為其所出具之同意處理文件影本。

  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年6月21日 環署廢字第1000052048號公告

  9.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10. 事業廢棄物主要種類: 包括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營建廢棄物、農業廢棄物、教育廢棄物及其他類(電信)等。 內政部營建廢棄物 國科會工業廢棄物 經濟部工業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 教育部學校 實驗室廢棄物 農委會農業廢棄物 其他 相關部會廢棄物 衛生署醫療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種類

  11.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再利用方式(第28條、第39條) 指定事業(第31條) 檢具清理計畫書 網路申報 裝置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需設置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第28條)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量提供其他事業使用(第29條) 事業免除連帶責任之要件(第30條) 工業區及科學園區需設置專屬廢棄物清理設施(第32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6條) 有害業廢棄物操作及檢測紀錄保存(第37條) 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與再利用之規定(第38條)

  12.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廢棄物清理方式(第28條)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廢棄物清理方式(第28條) 廢清法第39條 再利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事 業 廢 棄 物 自行清除、處理 事業產源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共同清除、處理 清理 委託清除、處理 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其他經 中央主 管機關 許可之 方式 執行機關(環保局、清潔隊)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廢清法第28條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事業之處理機構之餘裕處理量

  13.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92.02.07修正)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92.02.07修正)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91.04.29修正)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92.04.08修正)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90.12.31訂定)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100.10.24修正)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91.01.30訂定)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91.08.22訂定) 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91.07.10訂定)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91.06.26訂定)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廢棄物清理方式-相關子法

  14.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 以自有設施清除、處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 以自有設施合併清除、處理該法人所屬各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 租用合法運輸業車輛清除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 應隨車派員監控管理,並攜帶屬該事業員工之證明文件;所定運輸業車輛,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廢棄物清理方式-自行清理

  15.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廢棄物再利用(第39條)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廢棄物再利用(第39條) 管理方式 相關罰則 再利用方式 公告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公告再利用 簽訂契約書 【經、農、衛、科、內 、教、財、交、環】 【經、科、交(備查)、環】 【經、衛、內、財、環】 廢止許可 申請 個案再利用 簽訂契約書 核發許可 【經、農(備查)、 交(備查) 、環】 【經、農、衛、科、內 、財、交、環】 申請 再利用 申請 通案再利用 簽訂契約書 核發許可 【經、衛、科、環】 【經、衛、科、環】

  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01.01.19訂定)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92.01.22訂定) 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01.04.02修正)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00.09.16修正)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94.09.27修正)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91.05.03訂定)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91.07.29訂定)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92.06.11訂定)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92.05.13訂定)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01.11.21.訂定)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廢棄物再利用-相關子法

  17.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公告再利用方式 營建工程 土壤施作 95項公告再利用事業廢棄物 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道路工程粒料、混凝土添加料之原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人工粒料原料 有機肥料原料、雜項有機栽植介質原料、培養土原料 廢木材【經、內 、交】、 廢白土【經 】、 蔗渣煙爐灰【經 】、 製糖濾泥【經】、食品加工污泥【經】、紡織殘料【經】、 廢矽藻土【經】、 廚餘【經、衛、交】、植物性殘渣類【經、農】、食品加工下腳料類【經】 禽畜糞【農】、 農業污泥【農】、菇類培植廢棄包【農】、 斃死禽畜【農】 、 廢酒糟、酒粕、酒精醪【經、財】、 菸砂【經】、 釀酒污泥【經、財】 廢紙【經、衛、交】、 廢鐵【經、內、交】、 廢玻璃【經、內】、 廢酸洗液【經】、 廢食用油【經】、 廢橡膠【經】、 二甲基甲醯胺 (DMF)粗液【經】、 燃油鍋爐集塵灰【經】、 石材廢料【經】、 石材污泥【經】、 …等 煤灰【經】、 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 廢玻璃【經、衛、內、交】、 廢陶瓷磚瓦【經】、 廢鑄砂【經】、 漿紙污泥【經】、 廢橡膠【經、內】、 石材廢料【經】、 石材污泥【經】、 營建混合物【內】 其他 化工原料、二次料、其他

  18.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廢棄物輸出入(第38條)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廢棄物輸出入(第38條) 廢棄物輸出入相關子法 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 (97.09.05修正)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協定 (94.12.30.訂定) 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 (97.03.05修正) 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 (92.04.22訂定) 廢棄物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 (97.09.05修正) • 事業廢棄物與屬國際公約列管之一般廢棄物之輸入、輸出,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 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

  19. 廢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輸入;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廢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輸入;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生活環境之事實 於國內無適當處理技術及設備 直接固化處理、掩埋、焚化或海拋 於國內無法妥善清理 對國內廢棄物處理有妨礙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廢棄物輸出入(第38條)

  20.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其清除機具及處理設施或設備應具備之條件、許可、許可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其清除機具及處理設施或設備應具備之條件、許可、許可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需設置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第28條)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21.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廠內自行處理或再利用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廠內自行處理或再利用

  22. 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容量有餘裕時,得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其他事業使用,不受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清書變更或異動)、第41條(取得許可後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之限制。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容量有餘裕時,得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其他事業使用,不受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清書變更或異動)、第41條(取得許可後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之限制。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量使用(第29條)

  23. 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事業廢棄物,未符下列條件者,應與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改善,負連帶責任: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事業廢棄物,未符下列條件者,應與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改善,負連帶責任: 依法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事業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且其委託種類未逾主管機關許可內容。 取得受託人開具之該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事業免除連帶責任之要件(第30條)

  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年11月3日 環署廢字第0950087535號公告

  25. 指定公告事業應辦理事項 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指定公告事業(第31條)

  26.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99.08.10修正)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99.08.10修正)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92.01.24修正)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99.08.10修正)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96.02.27訂定) 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99.02.22修正) 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100.03.09修正)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指定公告事業-相關子法

  27.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者。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事項有上述情形,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10%者,免辦理變更。但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指定公告事業-廢清書變更或異動

  28.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 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屬經常性廢棄物,因特定目的之清理需要,於提出試運轉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指定公告事業-廢清書變更或異動

  29. 處理許可 • 處理申報 • 營運紀錄 最終處置場 委託/共同處理 • 再利用許可 • 再利用申報 • 網路申報 • 月報 廢棄物產源 清除者 再利用機構 • 清除許可 • 清除申報 • GPS追蹤 • 營運紀錄 • 基線資料—清理計畫書 • 網路申報 • 輸出入許可 • 輸出入申報 越境處理 加強流向追蹤防杜非法棄置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指定公告事業-廢棄物流向管理方式

  30. 前段三聯單—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及處理完成後24小時內申報前段三聯單—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及處理完成後24小時內申報 後段三聯單—清除前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申報 接收廢棄物後48小時內申報 清除前申報 24小時內改 為正確內容 30日內完成處理 最終處置機構 廢棄物產源 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前段三聯單 後段三聯單 48小時清運至處理機構 84小時產源上網確認聯單內容 35日內產源主動查詢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指定公告事業-上網申報程序

  31.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指定公告事業-GPS管制現況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指定公告事業-GPS管制現況 環保署主機 資訊整體運作架構 基地台 網際網路 防火牆 30

  32.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指定公告事業-GPS管制現況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指定公告事業-GPS管制現況 95/05 第四批 91/5 第一批 93/12 第三批 97/11 第六批 99/04 第七批 96/04 第五批 92/10 第二批 • 有害事業廢棄物 • 焚化爐灰渣 • 甲級清除清理機構清運行為 • 斃死豬清運車輛 • 甲級許可車輛 • 廢液、污泥油泥 • 乙級槽罐車 •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有害污泥、有害集塵灰 • 焚化爐飛灰、底渣 • 乙級清運量大之廢液、污泥、油泥 • 重大民生議題 • 營建廢棄物 • 丙級槽罐車 清運機具之尾車 液態有害事業廢棄物 所有廢棄物申報總量90%以上之清運車輛均已裝置GPS

  33. 101年12月11日預告修正「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101年12月11日預告修正「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 新增乙級與丙級清除機構車輛均應裝設GPS 許可量達1 ,000公噸以上者,於102年12月1日前完成設置。 許可量未達1 ,000公噸以上者,於103年6月1日前完成設置。 老舊車機系統升級:需提升至第4批以上。 提供條碼回應功能:確認條碼成功刷取。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指定公告事業-GPS管制現況

  34.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之規定(第36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35. 廢棄物貯存區管理(一般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 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規定 • 依主要成份特性分類貯存 • 保持清潔完整 • 堅固抗蝕 • 防水進入及滲透污染 • 污染防止收集設備或設施 • 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分別貯存 •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事業別、特定種 •  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數量與特 •  性,公告其包裝標示、貯存期限   及申請延長貯存期限申請方式。

  36. 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之名稱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之名稱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 覆蓋 圍籬 遮蔽 墊高

  37.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 廢液貯槽未標示 有害廢棄物未標示、未密封 改善建議 改善建議

  38.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 缺失情形 改善成果 C-0102含鉛集塵灰貯存區移至較寬廣處並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有害特性標誌 C-0102含鉛集塵灰貯存區無廢棄物名稱及有害特性標示 有害與一般集塵灰分開貯存並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有害特性標誌 C-0110含銅集塵灰與D-2410廢玻璃纖維混合堆放

  39.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 缺失情形 改善成果 劃設專區獨立貯存並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有害特性標誌 C-0102含鉛集塵灰貯存區無獨立區隔 增設廢棄物名稱及有害特性標誌 E類混合廢五金之貯存區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與有害特性標誌

  40.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 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場, 非工作人員請勿進入。 應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並有災害防止設備

  41. 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二、事業廢棄物法規及實務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常見缺失 收集或防止有害廢棄物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42. 三、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修法說明三、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修法說明

  43. 第一章 總則--法源依據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44. 第一章 總則--清除處理機構定義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指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下列二種公、民營機構: 一、廢棄物清除機構(以下簡稱清除機構):接受委託清除廢棄物至境外或該委託者指定之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之機構。 二、廢棄物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處理機構):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之機構。

  45. 第一章 總則—專業技術人員及核發機關定義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以下簡稱清除、處理技術員),指取得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設置於清除、處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 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指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

  46. 第一章 總則--接受委託之資格 第三條 取得核發機關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以下簡稱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始得接受委託清除廢棄物。 取得核發機關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以下簡稱處理許可證)之處理機構,始得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 註:不再核發清理許可證

  47. 第一章 總則--申請同意設置文件及免除規定 第三條 申請處理許可證者,於設置廢棄物處理場(廠)前,應申請核發機關同意設置文件(以下簡稱同意處理設置文件)。但既有之工廠或廢棄物處理設施得於進行試運轉後逕行申請處理許可證。 前項所稱既有之工廠除依法免辦工廠設立登記者外,指於申請處理許可證前,已依相關規定取得工廠登記且有相同產品,並實際運作之工廠。

  48. 全國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證統計家數(2009/10) 嘉義縣政府許可證核發情形 清除機構:甲級3家、乙級53家、丙級11家 處理機構:甲級0家、乙級1家 清理機構:甲級1家、乙級0家 全國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證統計家數(2009/10) 台北市 台北市 台中市 台中市 基隆市 基隆市 台南市 台南市 高雄市 高雄市 台北縣 台北縣 宜蘭縣 宜蘭縣 桃園縣 桃園縣 嘉義市 嘉義市 新竹縣 新竹縣 苗栗縣 苗栗縣 台中縣 台中縣 南投縣 南投縣 彰化縣 彰化縣 新竹市 新竹市 雲林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縣 台南縣 台南縣 高雄縣 高雄縣 屏東縣 屏東縣 花蓮縣 花蓮縣 台東縣 台東縣 金門縣 金門縣 澎湖縣 澎湖縣 連江縣 連江縣 總計 總計 製表日期:2009/11/1 上午 10:12:42 製表日期:2009/11/1 上午 10:12:42 縣市別 縣市別 清除機構 清除機構 甲 甲 5 5 5 5 2 2 7 7 27 27 16 16 2 2 118 118 1 1 5 5 5 5 17 17 5 5 9 9 14 14 7 7 4 4 8 8 25 25 5 5 0 0 0 0 0 0 1 1 0 0 288 288 機構種類 機構種類 乙 乙 222 222 113 113 42 42 82 82 188 188 346 346 26 26 209 209 13 13 34 34 50 50 181 181 18 18 105 105 56 56 38 38 48 48 71 71 79 79 68 68 42 42 10 10 2 2 5 5 0 0 2048 2048 丙 丙 95 95 36 36 15 15 33 33 61 61 39 39 15 15 27 27 5 5 12 12 9 9 43 43 6 6 36 36 44 44 14 14 16 16 9 9 6 6 12 12 2 2 1 1 0 0 0 0 0 0 536 536 清除機構小計 清除機構小計 322 322 154 154 59 59 122 122 276 276 401 401 43 43 354 354 19 19 51 51 64 64 241 241 29 29 150 150 114 114 59 59 68 68 88 88 110 110 85 85 44 44 11 11 2 2 6 6 0 0 2872 2872 處理機構 處理機構 甲 甲 0 0 1 1 1 1 1 1 3 3 2 2 0 0 12 12 0 0 1 1 0 0 4 4 0 0 0 0 0 0 3 3 0 0 3 3 26 26 1 1 0 0 0 0 0 0 0 0 0 0 58 58 乙 乙 0 0 1 1 5 5 1 1 0 0 3 3 0 0 6 6 0 0 3 3 1 1 5 5 1 1 1 1 0 0 4 4 1 1 0 0 6 6 2 2 1 1 0 0 0 0 0 0 0 0 41 41 處理機構小計 處理機構小計 0 0 2 2 6 6 2 2 3 3 5 5 0 0 18 18 0 0 4 4 1 1 9 9 1 1 1 1 0 0 7 7 1 1 3 3 32 32 3 3 1 1 0 0 0 0 0 0 0 0 99 99 清理機構 清理機構 甲 甲 1 1 0 0 0 0 0 0 0 0 1 1 1 1 8 8 0 0 4 4 1 1 3 3 1 1 0 0 1 1 0 0 0 0 0 0 4 4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5 25 乙 乙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1 0 0 1 1 1 1 0 0 0 0 0 0 0 0 1 1 0 0 1 1 0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0 6 6 清理機構小計 清理機構小計 1 1 0 0 0 0 0 0 0 0 1 1 1 1 9 9 0 0 5 5 2 2 3 3 1 1 0 0 1 1 1 1 0 0 1 1 4 4 0 0 1 1 0 0 0 0 0 0 0 0 31 31 處理同意設置 處理同意設置 甲 甲 0 0 1 1 0 0 0 0 1 1 0 0 0 0 4 4 0 0 0 0 0 0 1 1 0 0 2 2 0 0 1 1 0 0 0 0 7 7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7 17 乙 乙 0 0 0 0 1 1 1 1 0 0 0 0 1 1 5 5 0 0 2 2 1 1 4 4 2 2 1 1 0 0 3 3 3 3 1 1 1 1 2 2 4 4 0 0 0 0 0 0 0 0 32 32 處理同意設置小計 處理同意設置小計 0 0 1 1 1 1 1 1 1 1 0 0 1 1 9 9 0 0 2 2 1 1 5 5 2 2 3 3 0 0 4 4 3 3 1 1 8 8 2 2 4 4 0 0 0 0 0 0 0 0 49 49 清理同意設置 清理同意設置 甲 甲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4 4 0 0 0 0 0 0 0 0 1 1 1 1 0 0 0 0 0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7 7 乙 乙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 2 清理同意設置小計 清理同意設置小計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5 5 0 0 0 0 0 0 0 0 1 1 1 1 0 0 0 0 0 0 1 1 1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9 9 總計 總計 323 323 157 157 66 66 125 125 280 280 407 407 45 45 395 395 19 19 62 62 68 68 258 258 34 34 155 155 115 115 71 71 72 72 94 94 155 155 90 90 50 50 11 11 2 2 6 6 0 0 備註:資料以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資料庫系統現有之資料為主,不包含尚未輸入之許可資料。 備註:資料以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資料庫系統現有之資料為主,不包含尚未輸入之許可資料。 3060 3060 3060 3060 第一章 總則--許可證之核發現況

  49. 第二章 許可--受理申請之機關 第四條   申請清除許可證者,應向該機構所在地之核發機關申請。 申請處理同意設置文件或處理許可證者,應向處理場(廠)所在地之核發機關申請。

  50. 第二章 許可--審核原則及時間 第五條 核發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後,於六十日內審查完畢,作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再延長審查期限,以六十日為限。但應扣除審查要求申請者補正資料之期間。 申請者應補正資料,未於核發機關要求期限內補正,或雖於期限內補正,但補正不完全,經再次限期補正,仍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核發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核發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註:修正使明確審查期限之規定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