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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與倫理

醫療糾紛與倫理. 講者:蔡龍居. 學歷 : 台北醫學院醫學系 現任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 目錄. 壹、倫理、道德與法律 貳、醫學倫理 参 、 隱 私權 肆、知情同意權 伍、醫 療倫理與糾紛 陸、醫療糾紛的類型與案例 柒、醫療糾紛的責任 捌、醫 療糾紛的調解 玖、減少醫療糾紛之作法 拾、結論. 壹、倫理、道德與法律. 人際之間的規範 道德  倫理  法律 違背的制裁 社會的、社會大眾的 倫理的法則 自主 ( Autonomy ) 行善 (Beneficence ) 無害 (No-maleficence ) 正義 ( Just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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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與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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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醫療糾紛與倫理 講者:蔡龍居 學歷:台北醫學院醫學系 現任: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

  2. 目錄 • 壹、倫理、道德與法律 • 貳、醫學倫理 • 参、隱私權 • 肆、知情同意權 • 伍、醫療倫理與糾紛 • 陸、醫療糾紛的類型與案例 • 柒、醫療糾紛的責任 • 捌、醫療糾紛的調解 • 玖、減少醫療糾紛之作法 • 拾、結論

  3. 壹、倫理、道德與法律 • 人際之間的規範 • 道德  倫理  法律 • 違背的制裁 社會的、社會大眾的 • 倫理的法則 • 自主(Autonomy) • 行善(Beneficence) • 無害(No-maleficence) • 正義(Justice)

  4. 貳、醫學倫理(1/7) 一、醫師誓言 • 准許我進入醫業時: • 我鄭重地保證我自己要奉獻一切為人類服務. • 我要給我的師長應有的崇敬及感戴; • 我將要憑我的良心和尊嚴從事醫業; • 病人的健康應為我的首要顧念; • 我將要尊重所寄託予我的秘密,甚至於病人死後; • 我將要盡我的力量維護醫業的榮譽和高尚的傳統; • 我的同業應視為我的同胞; • 我將不容許有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治或地位的考慮; • 介入我的職責和病人之間; • 我對人類的生命,自受胎時起, 即始終寄予最高的尊敬; • 即時在威脅之下, 我將不運用我的醫學知識去違反人道. • 我鄭重地, 自主地並且以我的人格宣誓以上的約言.

  5. 貳、醫學倫理(2/7) 二、內涵 • 醫事人員 • 良知良能 • 做該做的事(實驗上的、臨床上的) • 內化成習性 三、演變: • Hippocrates誓言 • 60年代後:人權思想、病人權利、消費意識、女權運動、社會價值觀、科技的進步

  6. 貳、醫學倫理(3/7) 四、醫學倫理的法則 • 自主 • 行善:助益 • 無害:不危害 • 正義:公平

  7. 貳、醫學倫理(4/7) (一)自主 1.有決定能力的狀況下作決定 • 消極的:病人不受操控或干預 • 積極的:醫療人員提供資訊 2.義務: • 誠實:病情、診斷 • 守密:隱密權 • 知情同意 3.限制: • 傷害原則:精神病、愛滋病 • 救命原則:緊急狀況 • 法律道德原則:殺人、暴行(家暴法) • 其他:如基於社會福祉(死者器官捐贈) 四、醫學倫理的法則 • 自主 • 行善 • 無害 • 正義

  8. 貳、醫學倫理(5/7) (二)行善 1.內涵 • 積極面:促進健康、維護生命 • 消極面:減少、預防傷害 2.義務: • 勿施傷害 • 預防傷害 • 移除傷害 • 維持善行 四、醫學倫理的法則 • 自主 • 行善 • 無害 • 正義

  9. 貳、醫學倫理(6/7) (三)無害 • 首要原則 • 包括心、身、靈 • 避免:無意的、不必要的、禁忌的 • 是相對的、非絕對的原則 四、醫學倫理的法則 • 自主 • 行善 • 無害 • 正義

  10. 貳、醫學倫理(7/7) (四)正義 • 沒有歧視 • 公平使用醫療資源,得到適當照顧 • 內涵: • 分配的正義 • 權力的正義 • 法律的正義 • 醫界的公平原則 • 平等:大眾的權益 • 先來先服務 • 急重症優先 四、醫學倫理的法則 • 自主 • 行善 • 無害 • 正義

  11. 叁、隱私權 • 秘密(confidentiality)和隱私(Privacy) • 病人的病情:因病而透露的個人資料 • 法律上 • 醫師法第23條:「…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醫療法第49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12. 肆、知情同意權 • 先決條件:病人理解與做決定的能力、主動意願的 • 提供資訊:醫學新知、檢查與治療之建議和註明 • 過程: • 告知─瞭解─同意─授權 • 主動同意而非被動簽署

  13. 伍、醫療倫理與糾紛 • 醫療倫理的目的 • 保障病人的權利 • 維護病人的安全與健康 • 糾紛的內容與倫理的規範 • 問題: • 醫德淪喪 • 醫權的喪失 • 病權的高漲 • 專業的要求(醫神) • 生命的價值

  14. 陸、醫療糾紛發生之類型與案例—以高雄市為例(1/6)陸、醫療糾紛發生之類型與案例—以高雄市為例(1/6)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84-93年辦理醫療爭議調處案件統計圖

  15. 陸、醫療糾紛發生之類型與案例—以高雄市為例(2/6)陸、醫療糾紛發生之類型與案例—以高雄市為例(2/6) • 醫療糾紛類型 1.誤診延醫 2.延誤治療 3.用藥不當 4.產檢不當 5.手術不當 6.急救不當 7.護理不當 8.違知情同意 9.病情無好轉 10.費用爭議 11.其他 (態度、違隱私權)

  16. 陸、醫療糾紛發生之類型與案例—以高雄市為例(3/6)陸、醫療糾紛發生之類型與案例—以高雄市為例(3/6) • 誤診延醫 *案例1:92年間,某婦產科診所;子宮外孕 處理情形:協調不成立 *案例2:92年間,某耳鼻喉科; 肺癌末期 處理情形:協調不成立 *案由3:93年間,醫學中心;病患年輕→中風 處理情形:協調成立,未賠償、致慰問金

  17. 陸、醫療糾紛發生之類型與案例—以高雄市為例(4/6)陸、醫療糾紛發生之類型與案例—以高雄市為例(4/6) • 用藥不當 *案例1:94年間,某醫院; 輸錯點滴 處理情形:協調成立,賠償16,000元

  18. 陸、醫療糾紛發生之類型與案例—以高雄市為例(5/6)陸、醫療糾紛發生之類型與案例—以高雄市為例(5/6) • 產檢不當 *案例1:91年間,某婦產科醫院;未發現男嬰「單一心室症」和「無脾症」。 處理情形:無進行調處 *案例2:90年間,某婦產科醫院;乙型地中海貧血屬中度偏重度,血紅素偏低已符合重大傷病項目。 處理情形:協調不成立 *案例3:92年間,某婦產科診所;先天性多重畸形(腦萎縮)、發育不全、法洛四重畸形、異位腎臟、多指、併指、上消化道出血…。 處理情形:協調不成立 *案例4:92年間,某地區醫院;轉醫學中心做進一步治療,住院後引產,產下男嬰數小時後死亡。 處理情形:協調不成立

  19. 陸、醫療糾紛發生之類型與案例—以高雄市為例(6/6)陸、醫療糾紛發生之類型與案例—以高雄市為例(6/6) • 手術不當 *案例1:67年間,某外科醫院;開甲狀線而致副甲狀線拿掉 處理情形:協調不成立 *案例2:84年間,某醫院;膽囊息肉切除手術→術後遺留體內4公分的針。 處理情形:協調不成立 *案例3:93年間,某整形外科;進行抽脂手術,造成病患大腿表面不平以肉眼看的出。 處理情形:協調成立,賠償15萬元

  20. 柒、醫療糾紛之責任(1/3) ㄧ、行政責任:依據醫師法懲戒相關規定 第25條: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 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 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 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 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21. 柒、醫療糾紛之責任(2/3) ㄧ、行政責任:依據醫師法懲戒相關規定 第25條-1: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 警告。 • 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廢止執業執照。 • 廢止醫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22. 柒、醫療糾紛之責任(3/3) 二、刑事責任: (一)業務過失致死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公訴罪。 (二)業務過失傷害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告訴乃論之罪 (三)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告訴乃論之罪 三、民事責任:提起民事訴訟 (一)侵權行為 (二)債務不履行(含受任人之過失責任) (三)業務上因違反注意義務至損害他人時,就民法而言,同時成立「不法侵害他人權益」及「契約不履行」之雙重責任,根據統計民事上之醫療訴訟,絕大部分均採取「侵權行為責任」訴訟。但就過失內容而言,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均以違反注意義務為要件

  23. 捌、醫療糾紛之調解 五、衛生局醫事審議委員調解 • 醫事審議委員會:依據醫療法第99條 • 任務: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一、醫院內部之調解機制。 二、民意代表調解(訴諸媒體) 三、消保團體調解(訴諸媒體) 四、鄉鎮市區公所調解 • 鄉鎮市調解條例 • 調解委員會

  24. 玖、減少醫療糾紛之作法(1/2) ㄧ、人員教育訓練 1.醫療(護)專業程度 2.醫療相關法規 3.民刑法及訴訟有關規定。 4.醫師(事)人員溝通協調技巧、問診技巧、書寫病歷(紀錄)完整及品質。 5.醫學倫理相關課程。 6.病人安全作業

  25. 玖、減少醫療糾紛之作法(2/2) 二、醫院內部組織運作 1.病歷審查須加強。 2.需指定專責單位人員負責醫療糾紛處理,如溝通協調、法律訴訟、賠償事宜。 3.須有病患申訴管道。 4.醫療糾紛需有專責單位負責彙整分析,一律提院內醫學倫理委員會及醫療品質委員會(或病人安全委員會)審查檢討,並做統計分析,做成教案,提供各科平時討論、訓練教育資料並做為行政流程改善參考。

  26. 拾、結論 • 醫師倫理 一、奉獻:服務 二、誠實:病人、同儕 三、守法:改變不合理的規定 四、尊重權益:病人、同儕及從業人員 五、確保病人隱私 六、繼續教育、引進新知、對民衛教、會診同儕 七、自由選擇權:非急診情況   服務對象、服務地方 八、公衛的責任:走進社區、改善社區 除了醫學科學的充實訓練外,多一些社會哲學的省思

  27.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 , please e-mail to: tsay6831@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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