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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新竹縣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品質提昇及法規符合度查核要點說明會議. 簡報人:周常華 技士. 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一、前言 二、固定污染源管制法規說明 三、固定污染源相關法令及制度動態資訊. 固定污染源管制策略暨新增修訂之法規說明. 簡報大綱. 101 年度生效或近三個月內實施之相關規定 100 年度研議中之 法令及制度. 一、前言. 許可管制現況. 「許可管制」是建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 前 之審核,及運轉後之追蹤管理制度,以達成「 新設污染源之預防 」及「 已設立污染源持續改善 」之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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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新竹縣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品質提昇及法規符合度查核要點說明會議 簡報人:周常華 技士 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一、前言 二、固定污染源管制法規說明 三、固定污染源相關法令及制度動態資訊 固定污染源管制策略暨新增修訂之法規說明 簡報大綱 • 101年度生效或近三個月內實施之相關規定 • 100年度研議中之法令及制度
一、前言 • 許可管制現況 • 「許可管制」是建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前之審核,及運轉後之追蹤管理制度,以達成「新設污染源之預防」及「已設立污染源持續改善」之管理策略。 • 許可制度推動迄今,已陸續公告8批次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類別,共涵蓋89個行業384個製程。 • 本局近年藉由許可查核及稽查管制作業執行,陸續發現部分業者對法規認知差異及未依許可規定內容操作等問題。
空污法16條 空污法24條、25條、29條 空污法8-12條 依物種/對象增收空污費 許可證 總量管制 以許可制度落實各項管制 空污法23條 空污法20條 空污法27條 空污法21條 污染有效收集及處理 整廠總量管制 排放標準 排放申報 空污法23條 空污法32條 空污法 空污法31條 煤 有效防制設備設置及操作規定 緊急應變 倉 鍋 爐 22 污染行為限制 監 條 靜電集塵 檢 設 備 測 儲煤場 空污法28條、30條 排放管道 易致空氣污染物限制 專責人員 空污法31條 空污法33條 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限制行為 環保人員檢查或鑑定 空污法43條 二、固定污染源管制法規說明 • 固定污染源法規整體管制架構
易致空氣污 染物管制 28條 排放量申報 21條 排放標準 20條 依許可內容設置 及操作 監檢測規定 22條 緊急應變 32條 許可審核 設施及操作規範 23條 專責人員 33條 總量管制 6、8條 二、固定污染源管制法規說明 • 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主要精神 • 透過許可制度當作法規遵循(Compliance)之整合平台,主管機關藉由事前審查,確保業者於符合各項法規規定之前提下,方能設置及操作 • 許可內容係整合空污法相關法規要求,業者可從許可證核定內容瞭解應符合之規定及應盡之義務
二、固定污染源管制法規說明 • 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 依本法第27條申請改善總量及濃度限值 經環評通過 之環評承諾值 排放違反許可排放量者須辦理變更或異動 許可核定年排放量 空氣污染防制區 分級 總量管制區
二、固定污染源管制法規說明 • 許可管理辦法架構 檢附文件(第5 ~ 8 條) 審查程序(第9 條) 許可證登載內容(第10 條) 其他規定(第4 條)(第11條) 法源依據及 管制對象 (第1條)(第2條) 設置許可證 相關規定 檢附文件(第12 ~ 14 條) 審查程序(第16 條) 許可證登載內容(第19 條) 其他規定(第15 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 操作許可證 相關規定 許可辦法 變更定義(第3 條) 異動申請規定(第23 條) 基本資料異動規定(第26 條) 許可證變更 異動規定 產能產量快 速變化許可 證申請規定 環評內容核定規定(第21 條) 許可證內容10%彈性規定(第22 條) 污染源共排合併審查規定(第24 條) 大型污染源審查期程規定(第25 條) 展延規定(第27 條) 設置操作合併申請規定(第28 條) 撤銷廢止許可證規定(第31 條) 年許可排放量推估規定(第32 條) 網路傳輸申請規定(第32 條) (第29 條)(第30條) 委託政府其 他機關規定 (第34 條)(第35條) 其它
三、固定污染源相關法令及制度動態資訊 • 101年度生效或近三個月內實施之相關規定 • 公布「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100.11.23) • 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100.12.19) • 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100.10.17修正,自101.1.1生效) • 平版印刷、凹版印刷-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101.1.9修正/生效)
101年度生效或近三個月內實施之相關規定 • 公告「空氣中醋酸等231項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自100.11.11生效→補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各項空氣污染物採美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NIOSH)或美國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局(OSHA)參考方法進行檢測 • 公告「凹版印刷油墨及相關塗料之揮發物含量測定法(NIEA A717.11C)」(100.12.6) →平版印刷油墨適用「表面塗料之揮發物含量、水含量、密度、固形物體積及重量測定法(NIEA A716.10C) 」方法進行測定 • 公告「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測定方法-火焰離子化偵測法(NIEA A706.73C)」、「排放管道中氰化氫檢測方法-分光光度法(NIEA A428.71C)」、「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 A201.14A)」,自101.1.15修正生效
101年度生效或近三個月內實施之相關規定 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100.12.19) • 修正公告條件: • 原工廠認定標準已刪除以資本額認定之條件,修正相關製程公告條件為「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之工廠」。 • 另外,涉及屠宰場之場房面積認定,以農委會屠宰場設置申請書之場房面積據以認定之。
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案例說明:
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修正公告製程:耐火物製造程序 • 修正公告條件: • 為以金屬氧化物或矽石(如二氧化矽)為原料,從事耐高溫特殊性能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料之生產者;係以作業溫度是否達300℃,做為高、低溫之分界點,故公告條件文字增列「在300℃以上作業溫度下」,以明確規範該製程條件。
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案例說明:
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修正公告製程:堆置場程序 • 修正公告條件: • 原以堆放物質(如礦物、土石、廢金屬、廢玻璃、廢木屑、瀝青混凝土刨除料等)如夾雜粉粒狀物,於堆置或搬運等運作時,有產生懸浮微粒逸散於空氣之虞且其堆置規模符合規定者,據以認定,故本次公告條件文字修正為「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並刪除列舉式之文字內容。
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案例說明:
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修正公告製程: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清潔劑製造 • 程序、洗衣粉製造程序 • 修正公告條件: • 增列產品總設計量或實際產量達一千公斤/年者,以排除小規模且排放污染量少之生產者。
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案例說明:
三、固定污染源相關法令及制度動態資訊 • 100年度研議中之法令及制度 • 預告修正「空氣品質標準」 • 研議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 研議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 研議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 研議修正「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 規劃推動環保許可證電子化申請及電子付費 • 研議訂定「焚化與氧化設施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排放係數」、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收費費率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規定」 、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量方式規定」 18
研議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研議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三、固定污染源相關法令及制度動態資訊 • 時間:100.9.22及11.23開會研商 • 修正重點 • 修正第一批至第三批公私場所應設置CEMS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監測項目 • 增加監測CO2及修正污染源或防制設備操作規範 • 規劃公告第四批CEMS設置及連線管制對象 • 環評承諾者、紙漿製造、石化業、光電業、半導體業、膠帶業
研議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三、固定污染源相關法令及制度動態資訊 • 時間:100.7.15開會研商 • 修正重點 • 增訂電子繳費規定、規範全面採行網路申報、受權主管機關可調整申報頻率、增訂相關記錄項目與頻率…等 • 影響: • 目前本縣列管業者已輔導採網路申報方式 • 未來待公告實施後,本局將依公告結果輔導業者進行改善
研議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研議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三、固定污染源相關法令及制度動態資訊 • 時間:100.7.15開會研商 • 修正重點 • 增訂空污費13項個別物種為法定應申報污染物、增訂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應於事後推估排放量並申報、修訂排放量推估依據及順序…等 • 影響:公告後須申報內容較多,但將與申報空污費排放量之規定趨於一致。
簡報結束 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