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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證券. 海運文件及其功能. 1 、 S/O(shipping order ) 2 、 M/R(Mate ’ s Receipt) 或 D/R(Dock Receipt) 3 、 B/L(Bill of Lading) 4 、 D/O(Delivery Order) 5 、 L/G(Letter of Guarantee) 提貨擔保書 6 、 L/I (Letter of Indemnity) 認賠書. 載貨證券的功能. 1 、運送契約的證明 2 、貨物的收據 3 、物權證書. 載貨證券的簽發人、份數. 載貨證券的簽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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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文件及其功能 1、S/O(shipping order ) 2、M/R(Mate’s Receipt)或D/R(Dock Receipt) 3、B/L(Bill of Lading) 4、D/O(Delivery Order) 5、 L/G(Letter of Guarantee)提貨擔保書 6、L/I(Letter of Indemnity)認賠書
載貨證券的功能 1、運送契約的證明 2、貨物的收據 3、物權證書
載貨證券的簽發人、份數 • 載貨證券的簽發人: 1、運送人(海商法54條) 2、船長 (海商法54條) 3、船務代理業(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
載貨證券應載明之事項 1、運送人或船長簽名 2、船舶名稱。 3、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 4、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 數及標誌。 5、裝載港及卸貨港。 6、運費交付。 7、載貨證券之份數。 8、填發之年月日。
載貨證券條款之限制 海商法61條:以件貨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條款、條件或約定,以減輕 或免除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因過失或本章規定應履行之義務而不履 行,致有貨物毀損、滅失或遲到之責任者,其條款、條件或約定不生效力
載貨證券的份數 • 我國原則簽發一式三份正本 • 於目的港只要收回其中一份即可交貨 • 於中途港必須收回全數始可交貨
載貨證券的性質 載貨證券具有以下的性質: 1、有價證券 2、文義證券 3、物權證書 4、要式證券 5、提示證券 6、返還證券 7、流通證券
載貨證券的種類 1、清潔、不清潔載貨證券 2、裝船、備載載貨證券 3、記名、不記名、指示載貨證券 4、詳式、簡式載貨證券 5、直達、聯運、轉船載貨證券
載貨證券及傭船契約的不同 1、作成的時期不同: 載貨證券於貨物收受之前;傭船契約於貨物收受之後。 2、法律性質不同: 載貨證券為運送契約的證明;傭船契約為運送契約。 3、記載事項不同 載貨證券依海商法54條;傭船契約依海商法40條。
4、簽名人不同: 載貨證券由運送人、船長、船務代理業簽名,為單方簽名;傭船契約由當事人共同簽名。 5、是否可轉讓: 載貨證券除了有禁止轉讓之記載外,可自由轉讓;傭船契約約束當事人,不可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