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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及公保法 法制與實務. 主講人:呂 明 泰.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壹、前言.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及公保法制是配 合國家建構社會安全網絡的重要機制。 二、完整的社會安全政策要能建立完整的多 層年金機制。. 第三層. 第二層. 第一層. 壹 、 前 言. 合理的退休年金體制 - 社會安全思維下的年金體系 -. 商業年金 (自願). 職域年金 (強制) (退休、職、伍年金). 國民年金 (強制) (公、勞、軍保). 貳、公教人員保險法制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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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及公保法法制與實務 主講人:呂 明 泰 中華民國101年4月
壹、前言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及公保法制是配 合國家建構社會安全網絡的重要機制。 二、完整的社會安全政策要能建立完整的多 層年金機制。
第三層 第二層 第一層 壹、前 言 合理的退休年金體制 -社會安全思維下的年金體系- 商業年金(自願) 職域年金(強制) (退休、職、伍年金) 國民年金(強制) (公、勞、軍保)
一、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是強制性的社一、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是強制性的社 會保險之一 ; 學理上屬於世界銀行所歸類三 層年金體系的第一層年金。 二、公保的基本原則: (一)大數法則及平等互惠 (二)全程保險 (三)自助互助、危險分攤 三、公保的相關機關: (一)主管機關:銓敘部 (二)監督機關:公保監理委員會 (三)承保機關:台灣銀行(公保部) (四)要保機關:服務機關 一、通 論
二、公保的保險對象(被保險人) (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三)依私校法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 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私校有給 專任教職員(88.5.31始納入) (四)其他有給專任人員
二、加 退 保 ◎問題與討論(加保) 李大華原是台積電設計師;100年高考錄 取;101年1月5日分配至財政部財稅資料中 心占缺實務訓練。如果您是該機關的公保 業務承辦同仁,請問: (一)李大華應否參加公保?其加保生效日是哪一天? (二)您該如何辦理李大華的公保加保事宜? (三)您該如何向李大華說明加保的相關事宜?
二、加 退 保 ◎解說 (一)依公保法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9 、32、33條規定,公保 被保 險人應自到職之日參加公保;人事同仁應於該同仁到 職之日起15日內,填造加保清冊(異動名冊),送承保機 關審核加保,並自到職之日起生效;逾越30日才送件,仍 自到職起薪日起加保,但要懲處相關人員。 (二)依公保法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條規定,公保被保險人應 自到職之日參加公保;同日並應同時退出其他社會保險。 重複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者,其該段重複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的 公保年資無效。 (三)銓敘部 年 月 日特一字第 號函規定:考試錄取並占 缺實務訓練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准於參加公保。
二、加 退 保 ◎問題與討論(退保) 李大華參加公保已經7年;97年為了出國進修, 辦理留職停薪3年;101年1月5日回職復薪,直到 任職滿25年才退休。請問: (一)李大華在留職停薪期間的公保應如何處理? (二)李大華退休後,其公保可否繼續參加?
二、加 退 保 ◎解說 (一)依公保法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公保 被保 險人應 自離職之日起,退出公保;人事同仁應填造加保清冊(異動 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退保。 (二)依公保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公保被保險人如有依法停 職(聘)、休職、留職(資)停薪或失蹤情事,其保險應作 如下處理: 留職(資)停薪者:依法服義務義者,繼續加保;其他留職 (資)停薪者,可選擇全額自費,繼續加 保。 依法停職(聘)、休職者:退出公保;俟復職復薪後,重行 加保。 失蹤者:退出公保。
三、保費分擔 ◎問題與討論 張學儒是交通部的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3個月 前才到職,每個月俸給是45000元(本俸30000元;專業加給20000元) ,對於公保的保費負擔始終不明白;也對公保財務表示不解。如果您是該部人事處的公保業務承辦人,請問: (一)張學儒的保費要怎麼收? (二)張學儒應繳交的保費是多少? (三)公保的財務機制是怎麼設計的?
◎解說公保的險財務管理機制 ♦公務人員保險財務責任 原公務人員保險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保險…如有虧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 ♦公教人員保險財務責任 8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如有虧損,其屬於修法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其屬於本法修正後之虧損部分,應調整費率挹注。」依其立法精神,保險財務應以本法修正生效之日為分界點,區分為兩部分: (1)修法前財務係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包括已實現尚未撥補之虧損及日後將陸續實現之養老給付潛藏負債。 (2)修法後財務,則應自負盈虧,如有虧須調整費率挹注。 本法修正後,承保機關即按照上開原則,將修法後退休人員請領之養老給付屬於過去年資潛藏負債部分,另以單獨之會計帳目處理,財務責任甚為明確。
三、保費分擔 ◎解說 (一)依公保法第8條、第9條規定,公保保費的管理有以下重點: 1.按被保險人每月薪俸(本俸或年功俸;通稱為保 俸)的7.15%繳 費(法定費率為保俸的4.5%至9%);其中35%由被保險人負擔 ;65%由服務機關負擔(在私校教職員,該65% 則由政府與私校 雇主各負擔32.5%) 。 自離職之日起,退出公保;人事同仁應填造加保清冊(異動 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退保。 2.前項實際保費率應由承保機關每三年精算一次;保費率應依精算 結果調整-差幅正負值在5%以內者,免調 保費率。 (二)依公保法第10條規定,公保保費應由要保機關於每月發薪時,代 扣,再連同補助之保費,一併於當月彙繳承保機關;逾期未繳者, 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因而受損權益時,由服務機關負責。 (三)依公保法第11條規定, 88 年5月30日以前即已加保者,如繳費 30年時,於保險有效時間內,其保費由各級政府負擔之。
四、公保的給付 ◎公保的給付項目 依據公保法第12條規定,公保的給付有以下5種: (一)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者: 1、殘廢給付 2、養老給付 3、眷屬喪葬給付 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二)以被保險人之遺族為受益人者: ●死亡給付
四、公保的給付 ◎問題與討論-殘廢給付 趙學恆是財政部觀光局的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參加公保已經1年,因常年罹患腎臟病,3年前 經榮總搞雄分院專科醫師診斷2腎功能已經喪 失;半年之後,適有合適之捐腎者而接受換腎1 顆。請問: (一)趙學恆可以請領殘廢給付嗎? (二)趙學恆如果可以請領殘廢給付,她應憑什麼證件請 領?
三、保費分擔 ◎解說 (一)依公保法第13條規定,公保被保險人有傷害或罹患疾病,經醫療終止後,身體仍留下無法改善的障礙而符合公報殘廢給付標準表所訂的殘廢標準時,依合格醫院鑑定為永久殘廢者,得依以下規定請領殘廢給付: 1.因公致全殘者,給與36個月;半殘者,給與18個月;部分殘廢 者,給與8個月。 2.因病或意外致全殘者,給與36個月; ;半殘者,給與15個月;部分 殘廢者,給與6個月。 (二)依公保法第13條之一規定的殘廢給付請領原則有: 1.加保前之殘廢, 不得請領殘廢給付。 2.同一部位殘廢者, 不得合併或分別請領殘廢給付且合計只給最高 月數(因公是36個月; 因病是30個月 )。 3.已殘廢部位加重者,按2種標準之差額給與殘廢給付。 4.死亡前1個月開具支殘廢證明, 不得據以請領殘廢給付。
四、公保的給付 ◎問題與討論-養老給付 李戴白是桃園縣政府的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現 年56歲;參加公保已經16年(84年至101年), 因聯華電子董事長聘請前往任職而辭職。請問: (一)李戴白可否請領養老給付? (二)李戴白如果可以請領而選擇暫不請領,其應如何保 障期請領養老給付的權益? (三)李戴白如果領了養老給付,不久又再任公職加保, 其將來依法退休時,能否再請領養老給付 ? (四)人事人員可否給李戴白若干關於請領養老給付的建 議?
◎解說 • 養老給付-公保法第14條 1.核給時機: (1)加保滿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以上而離職 退保者。 (2)依法退休或資遣者。 2.核給標準: (說明如下)
公教人員保險法 修法前 修法後
養老給付 3.相關規定: (1)可辦理優惠存款(優存辦法) (2)領取養老給付後,再參加公保者,免繳回已領之養老 給付,年資重計;但各次養老給付應合計,不得超過 36個月(公保法第14條) (3)原參加私校公保者之處理: 88年5月30日以前,其養老給付單獨計給,無需受最 高36個月之限制; 88年5月31日以後,其養老給付應 與私校公保年資併計核給養老給付,無需受最高36個 月之限制(公保法第14條) 三、公保的給付
養老給付 3.相關規定: (4)公保年資保留機制(公保法第15條之1) 公、勞、軍保年資雖各自獨立,但為領取養老給付之 公保年資,可以保留到於勞、軍保退休時,再領取。 (5)未領取養老給付之年資,可以保留,俟將來再參加公 保時,前後兩段年資可以併計(兩段公保年資全部有 效) 。(公保法施行細則第37條) (6)簡介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 三、公保的給付
◎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 應優先考量的關鍵問題 ﹝甲﹞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月退休金給與 之所得替代率最高為本俸加1倍的70%, 爰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仍應考慮退休 後之月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合計 之綜合所得替代率。(如下表)
各給付標準與月退休金合併計算所得替代率彙整表各給付標準與月退休金合併計算所得替代率彙整表
◎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 ◎對公保財務與保險費率之影響 由於公保自88年5月31日以後,財務已屬 自給自足,爰公保年金化之方案規劃, 首應考慮公保財務狀況。 依精算結果之給付標準對公保財務與保 險費率之影響。(如下表)
◎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 ※ 規劃的基本原則 1.不增加政府及公教人員之負擔。 2.穩健公保財務。 3.不使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包含第一、 二、三層年金)超過領受人最後在職 薪資所得。 4.兼顧部分無完整年金制度者的權益。 ◎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的規劃案
◎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 ※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方案的內涵 適用於公教﹝公校﹞人員 甲 類 被 保 險 人 【有月退或優存者】 最後3年平均保俸 X 百分之0.65 X 加保年資 年 金 給 與 適用於政務、事業、私校、駐衛警等人員 乙 類 被 保 險 人 【有月退或優存者】 最後3年平均保俸 X 百分之1.3 X 加保年資
表1: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十級520俸點 (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及警察人員-含駐衛警等薪級410元薪俸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6職等15級34,430元) 附註:此一等級人員,如以一般非主管人員而言,其最後在職薪資所得是53,340元。
表2: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590俸點 (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及警察人員等薪級475元薪俸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8職等15級39,090元) 附註:此一等級人員,如以一般非主管人員而言,其最後在職薪資所得是60,800元。
表3: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俸點(公、私立學校教職 員及警察人員等薪級625元薪俸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10職等15級47,080元 ) 附註:此一等級人員,如以一般非主管人員而言,其最後在職薪資所得是72,850元。
表4:簡任第十職等年功俸五級780俸點 (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及警察人員等薪級710元薪俸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11職等15級51,745元 ) 附註:此一等級人員,如以一般非主管人員而言,其最後在職薪資所得是81,705元。
表5:簡任第十一職等年功俸五級790俸點(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及警察人員等薪級740元薪俸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11職等13級52,410元 ) 附註:此一等級人員,如以一般非主管人員而言,其最後在職薪資所得是85,060元。
表6:簡任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四級800俸點(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及警察人員等薪級770元薪俸額、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13職等9級53,075元 ) 附註:此一等級人員,如以一般非主管人員而言,其最後在職薪資所得是89,765元。
四、公保的給付 ◎問題與討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孫英齡是金門縣政府科員;其先生錢思仲是台北 私立莊敬高中的教師;兩夫婦因年初喜獲雙胞 胎,於是都申請留職停薪(孫英齡選擇繼續加 保;錢思仲選擇不加保)。請問: (一)孫、錢都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嗎? (二)如果孫、錢二人都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該 如何請領? (三)孫、錢二人可以請領多少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四、公保的給付 ◎解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被保險人加保滿一年上者,如在加保期間生育,得在子女滿3足歲 之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依下列標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2.給與標準與規定: (1)以被保險人申請育嬰留職之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平均保俸額 的60%為給與標準,每一子女發給6個月(按月發給)。 (2)夫妻同為公保被保險人者,可分別請領該子女各6個月的育嬰 留職停薪津貼(合計不超過1年)。 (3)夫妻同為公保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申辦育嬰留職停薪,且同 時扶養2個以上之3足下子女者,得分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 貼,但必須錯開請領同一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津。
四、公保的給付 ◎解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3.被保險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必須選擇自費加保, 才有權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應繳保費可由每 月所發給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中扣抵。 4.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期間未滿6個月者, 其畸零天數應按日計給。 5.公保因為增加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所造成的保費不足 ﹝虧損﹞,應調整公保費率挹注。
(一)請求權時效 自得請求之日起,經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有時效中斷 的規範) (二)公保給與的保障 公保的給與權,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之標的 (三)公保給與權的剝奪 1.因犯罪被執行死刑者 2.致致死或成殘者 3.因詐欺行為領取給付者(追繳之) (四)留職停薪、停職(聘)、休職、失蹤者應退保;但留 職停薪者得選擇自費續保(選擇以一次為限),惟身 障礙者保護法或兩性工作平等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五、公保給付的其他規定
一、緒論 一、退休金即是職業年金;屬於第二層年金 二、我國退休金準備責任的發展: (一)Pay As You Go - 隨收隨付的恩給制 (二)Fund - 基金制【Partial Fund】 三、我國退休金給與制度 ※ Defined Benefit Plan - 確定給付制 四、所得替代率超高的退休制度
二、退休法適用對象及其相關事項 ◎問題與討論: 李添財參加高考及格,分發至台灣銀行擔任辦事 員,去年升任一等專員;今年1月16日調任金融 局科長;公職年資已滿64歲9個月;任職已滿32 年。今年2月初,其因前於台灣銀行任職期間辦 理放款涉案,被依法停職並移送懲戒。請問他可 否在今年3月間,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申請自 退休?
二、退休法適用對象及其相關事項 • 解說:適用對象及其相關事項(§2及細則§2 ) • 對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敍審定之現職人員。 • 事項:退休及資遣(※新增資遣事項)。 • 經銓敘審定: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銓敘審定資格或登記者。 • 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 • 現職人員: • 指前項人員於辦理退休、資遣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敍等級及支領俸給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退休法適用對象及其相關事項 • 應不受理退休及資遣之案件(§21) • 不受理情形 • 1.留職停薪期間。2.停職期間。3.休職期間。 • 4.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外患罪,尚未判刑確定、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或緩起訴尚未期滿。 • 5.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 逾屆齡補辦退休、資遣規定 • 原因消滅後6個月內,以書面向原服務機關申請辦理,但撤職或免職或於6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22條規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 於6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且其遺族符合第18條第4項所定條件者,亦得依規定改領月撫慰金。 • 前2項人員均以其原因消滅之次日為退休、資遣生效日。
三、退休種類及其應具備的條件 ◎問題與討論-自願退休 伍仁志先生100年11月滿55歲,擔任公職迄今年8月31 日任職滿22年,目前是國父紀念館的科長,如果今(101)年5月,文化部正式掛牌運作,國父紀念館改隸文化部。他如果不想隨同業務歸併至文化部,也不想再任公職,請問他有什麼途徑可以選擇?如果他選擇退休離開後,於3個月後再任職於台北市立社教館,請問他應該配合做些什麼事?
一般自願退休(§4Ⅰ) 自願退休 • 彈性自願退休(§4Ⅱ) •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4Ⅲ) • 一般屆齡退休(§5Ⅰ) 屆齡退休 • 危勞降齡屆齡退休(§5Ⅱ) • 一般命令退休(§6Ⅰ) 命令退休 • 因公命令退休(§6Ⅲ、Ⅳ) 三、退休種類及其應具備的條件 ◎解說 ※將屆齡退休自命令退休中抽離規範。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 一般自願退休 • 任職滿25年者 →最低50歲 彈性自願退休 • 任職滿20年以上者 • 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者 須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 •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 三、退休種類及其應具備的條件 • 自願退休(§4)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得支領月退休金者 →任職滿20年以上、年齡滿55歲者。 ★ 彈性退休的附帶規範-退休金給與 • 彈性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10Ⅱ) • 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 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者 。 •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 • 任職滿20年以上、年齡未滿55歲者
彈性退休的附帶規範-精簡加發 ★ • 發給對象(§8Ⅰ) 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 。 • 加發標準(§8Ⅰ) • 自願退休或資遣者→得最高一次加發7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 屆齡退休者→自原屆齡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每提前1個月(十足計算)退休者,加發1個月俸給總額之慰助金。 • 俸給總額慰助金→按退休、資遣當月所支之「本(年功)俸」、「技術加給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 ※加發之慰助金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自行計算發給。
彈性退休的附帶規範-精簡加發(續) ★ • 再任公職繳回慰助金(§8Ⅱ) • 期限:退休或資遣生效日起7個月內。 • 標準: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 程序:由再任機關收繳餘額,繳回原服務(改隸或上 級)機關 。 • 再任範圍: • 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 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詳細界定請參考宣導手冊P34、P35)
三、退休種類及其應具備的條件 ◎問題與討論-由機關發動的命令退休 常鬧適先生今年43歲,擔任公務人員已滿 13年,平常與同仁常常吵架,工作情緒極 差;日前更於上班期間歐打洽公民眾致 傷。如果您是該該機關的人事同仁,請問 您該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