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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 胡静 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 主要内容. 版权基本知识 作品 版权的内容 版权的限制 侵权. 版权基本知识. P187. 版权(在我国称著作权)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广义的版权:作者的权利 + 传播者的权利(邻接权) 狭义的版权:作者的权利. 版权基本知识. P187. 版权的分类 经济权利(财产权) 精神权利(人身权). 版权基本知识. 版权的特征(传统知识产权的特征) 无形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可复制性. 版权的内容 – 经济权利. P188. 1. 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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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 胡静 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
主要内容 • 版权基本知识 • 作品 • 版权的内容 • 版权的限制 • 侵权
版权基本知识 P187 • 版权(在我国称著作权) •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 广义的版权:作者的权利+传播者的权利(邻接权) • 狭义的版权:作者的权利
版权基本知识 P187 • 版权的分类 • 经济权利(财产权) • 精神权利(人身权)
版权基本知识 • 版权的特征(传统知识产权的特征) • 无形性 • 专有性 • 地域性 • 时间性 • 可复制性
版权的内容 – 经济权利 P188 • 1. 复制权 • 复制权是版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版权的内容 – 经济权利 P189 • 2. 出版权
版权的内容 – 经济权利 P189 • 3. 发行权
版权的内容 – 经济权利 P190 • 4. 演绎权 翻译权 改编权 注释权 汇编权 制片权
版权的内容 – 经济权利 P190 • 5. 传播权 播放权 表演权 展览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版权的内容 – 经济权利 P192 • 6. 追续权
版权的内容 – 经济权利 P192 • 7. 质押权
版权的内容 – 精神权利 P192 • 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 • 保持作品完整权 • 收回权
版权的内容 – 邻接权 P192 • 版权的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 出版者权 • 表演者权 • 录制者权 • 广播组织权
版权法 - 我国的著作权法 P198 • 1990.9.7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2001.10.27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 2010.2.26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
案例:甲出版社发行了一张MP3音乐光盘《同一首歌MP3——100首》,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70位会员的54首音乐作品,但是却没有向这些作者支付使用费。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甲出版社发行了一张MP3音乐光盘《同一首歌MP3——100首》,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70位会员的54首音乐作品,但是却没有向这些作者支付使用费。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原告是否能就MP3音乐光盘主张著作权侵权?被告“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主张能否对抗著作权侵权?作品与载体有何关系?问:原告是否能就MP3音乐光盘主张著作权侵权?被告“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主张能否对抗著作权侵权?作品与载体有何关系?
答: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作品与载体的关系,即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权利(即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财产权的区分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著作权的无形性。也就是说,作品可以不依赖有形介质而存在:在不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作品可以从一个载体上被分离出来并依附在另外一个载体上。故作品具有独立性,本身就是交易目的。答: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作品与载体的关系,即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权利(即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财产权的区分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著作权的无形性。也就是说,作品可以不依赖有形介质而存在:在不改变其性质的情况下,作品可以从一个载体上被分离出来并依附在另外一个载体上。故作品具有独立性,本身就是交易目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视、无线电、网络技术的发明,不断为作品带来新型的再现形式。作品的再现形式不影响作者著作权的享有,不能以载体的变化来抗辩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MP3是新型物质载体,但被告以载体的变化作为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视、无线电、网络技术的发明,不断为作品带来新型的再现形式。作品的再现形式不影响作者著作权的享有,不能以载体的变化来抗辩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MP3是新型物质载体,但被告以载体的变化作为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版权保护的客体 P200 • 作品 • 具有独创性的思想的表达 • 独创性思想 + 表达 • 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 单纯的思想,不予保护 • 单纯的表现形式,不予保护
作品案例1:5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房间内,后乙将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作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能保护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不构成作品。作品案例1:5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朴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房间内,后乙将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作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能保护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不构成作品。
答:5岁顽童甲的水彩画构成作品。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就其独创性而言,是其独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且反映了顽童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认定构成作品。虽然甲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年龄很小,画风较为简单、幼稚,但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质量一定很高或很有水平,只要是独立创作即可。答:5岁顽童甲的水彩画构成作品。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就其独创性而言,是其独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且反映了顽童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并具有可复制性,因此认定构成作品。虽然甲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年龄很小,画风较为简单、幼稚,但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质量一定很高或很有水平,只要是独立创作即可。
2: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匪夷所思。2: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匪夷所思。
答:张大千的临摹画不构成作品。精确临摹的成果无法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等方式表现的,精确临摹是对原作品线条、色彩的复制,追求的是与原作一模一样,从而以假乱真,这样的创作没有独创性。虽然这样的复制需要高程度的技巧和判断。答:张大千的临摹画不构成作品。精确临摹的成果无法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以线条、色彩等方式表现的,精确临摹是对原作品线条、色彩的复制,追求的是与原作一模一样,从而以假乱真,这样的创作没有独创性。虽然这样的复制需要高程度的技巧和判断。
3: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去做演讲,记者甲用速记准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所有演讲内容,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演讲稿刊登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犯了自己就该演讲稿所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3: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去做演讲,记者甲用速记准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所有演讲内容,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演讲稿刊登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犯了自己就该演讲稿所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答: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不构成作品。因为其是对演讲者内容的完全或者几乎相同的复制,其结果并没有产生与原演讲者内容有可以客观识别的、非细微的差别,因此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作品。答: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不构成作品。因为其是对演讲者内容的完全或者几乎相同的复制,其结果并没有产生与原演讲者内容有可以客观识别的、非细微的差别,因此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作品。
4:甲将朱自清的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许可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在自己的英语文摘报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不构成作品。4:甲将朱自清的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许可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在自己的英语文摘报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不构成作品。
答:英文版《背影》构成作品。英文版《背影》是在中文版《背影》的基础上创作的,并非中文版《背影》一对一翻译的结果。作者在英文译文的单词选择、组词以及文章语句排列上,翻译者无不以自己英文水平为基础,投入了大量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带给作者是与原作不同的艺术感受,完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答:英文版《背影》构成作品。英文版《背影》是在中文版《背影》的基础上创作的,并非中文版《背影》一对一翻译的结果。作者在英文译文的单词选择、组词以及文章语句排列上,翻译者无不以自己英文水平为基础,投入了大量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带给作者是与原作不同的艺术感受,完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5: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认为丙侵犯了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5: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认为丙侵犯了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答:盲文版《背影》不构成作品。从中文到盲文,两个语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这儿的景色很美”转换成盲文,只对应一种盲文结果。因此,两种语言的转换之间是不包含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答:盲文版《背影》不构成作品。从中文到盲文,两个语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这儿的景色很美”转换成盲文,只对应一种盲文结果。因此,两种语言的转换之间是不包含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
版权保护的客体 P200 • 作品的分类 • 根据作品的版权归属分类: • 职务作品 (雇主:雇佣作品 work-for-hire) • 非职务作品 (作者) • 委托作品 (协议) • 合作作品 (共有)
版权保护的客体 P202 •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 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一)文字作品; • (二)口述作品; •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四)美术、建筑作品; • (五)摄影作品; • ……
版权保护的客体 P202 •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 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 •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八)计算机软件;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版权保护的客体 P202 • 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 •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时事新闻;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已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 • 非国民作品
版权保护的客体 P203 • 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保护的客体 • 出版者权 → 版式设计 (盗版问题) • 表演者权 → 表演行为 • 录制者权 → 录音录像制品 • 广播组织权→广播、电视节目
版权的权利归属 P205 • 1. 作者 •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版权的权利归属 P205 • 1. 作者 •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作者。
版权的权利归属 P206 • 2. 单位作品 •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版权的权利归属 P206 • 3. 职务作品 •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版权的权利归属 P208 • 4. 委托作品 •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版权的权利归属 P209 • 5. 合作作品 •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版权的权利归属 P209 • 6. 汇编作品 •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案例:A电话公司出版了包含其服务所覆盖区域的电话号码簿。以字母顺序列有电话用户的姓名、所有城市名称及电话号码。后B公司欲出版全国电话号码簿,其他公司均愿合作,只有A公司不同意合作。B公司无奈之下聘请工作人员剔除自己不需要的电话号码后,对余下4935个号码进行核实,并增加了用户所在街道信息。但是B公司的电话号码簿中仍有1309个电话与A电话簿中的一致,其中还有4个是A公司为试探抄袭有意设置的虚构号码。故A公司诉B公司侵犯其电话簿的著作权。汇编作品案例:A电话公司出版了包含其服务所覆盖区域的电话号码簿。以字母顺序列有电话用户的姓名、所有城市名称及电话号码。后B公司欲出版全国电话号码簿,其他公司均愿合作,只有A公司不同意合作。B公司无奈之下聘请工作人员剔除自己不需要的电话号码后,对余下4935个号码进行核实,并增加了用户所在街道信息。但是B公司的电话号码簿中仍有1309个电话与A电话簿中的一致,其中还有4个是A公司为试探抄袭有意设置的虚构号码。故A公司诉B公司侵犯其电话簿的著作权。 • 问:B公司有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答:A电话公司的号码不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作品要求是对已存事实、资料或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作者对这些资料进行了选择、调整或组织;作者特点的选择、调整或组织工作使得作品产生原创性。A电话公司的白页上的电话号码的挑选、调整和编排不能满足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因为,就其内容挑选,只是每位申请人的最基本信息,不存在创新性;就其编排方面,只是按字母顺序排列了用户,该排列方式是一种古老的方法,也不具有任何创新性。所以B公司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答:A电话公司的号码不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作品要求是对已存事实、资料或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作者对这些资料进行了选择、调整或组织;作者特点的选择、调整或组织工作使得作品产生原创性。A电话公司的白页上的电话号码的挑选、调整和编排不能满足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因为,就其内容挑选,只是每位申请人的最基本信息,不存在创新性;就其编排方面,只是按字母顺序排列了用户,该排列方式是一种古老的方法,也不具有任何创新性。所以B公司没有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版权的权利归属 P210 • 7. 演绎作品 •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版权的权利归属 P210 • 8. 影视作品 •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版权的权利归属 P211 • 9.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版权的保护期 P213 • 1. 保护期的起算 • 作品完成 • 2. 精神权利的保护期 •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3. 经济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版权的保护期 P213 • 1. 保护期的起算 • 作品完成 • 2. 精神权利的保护期 •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3. 经济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版权的保护期 • 保护期的计算: •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第七条 • ⒈本公约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内。 • ⒌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和以上第二、三、四款所规定的期限从其死亡或上述各款提及事件发生之时开始,但这种期限应从死亡或所述事件发生之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