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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大陸地區公司相關法制

拾、大陸地區公司相關法制. (壹)、公司法 (貳)、合夥企業與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參)、外商投資企業法. (壹)、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二、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財務、會計、公司債 五、公司的變更、合併與分立 六、公司的破產、解散與清算 七、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八、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一、公司法概述. 1993/12/29 發布; 1994/7/1 施行 1、依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 , 由股東投資而設立的企業法人。. 2、公司的法律特徵. (1) 法人性:公司依法設立、擁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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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大陸地區公司相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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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拾、大陸地區公司相關法制 • (壹)、公司法 • (貳)、合夥企業與 •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 (參)、外商投資企業法

  2. (壹)、公司法 • 一、公司法概述 • 二、有限責任公司 • 三、股份有限公司 • 四、公司財務、會計、公司債 • 五、公司的變更、合併與分立 • 六、公司的破產、解散與清算 • 七、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 八、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3. 一、公司法概述 • 1993/12/29發布;1994/7/1施行 • 1、依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 • 由股東投資而設立的企業法人。

  4. 2、公司的法律特徵 • (1) 法人性:公司依法設立、擁有財產、 • 組織體、獨立承擔責任。 • (2) 社團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2~50人,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5人以上。 • (3) 營利性: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具連續性 • 與固定性,所得盈餘配給股東。

  5. 3、公司的分類: •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4、公司名稱: • 地域特點+商標(號)名稱 • +行業+公司型式。

  6. 二、有限責任公司 • 1、有限責任 • 2、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徵 • 3、國有獨資公司 (特殊有限責任公司)

  7. 1、有限責任 • 股東已出資額為限, •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8. 2、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徵 • (1) 股東人數有最高額限制: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2~50人 • (公司法第20條)。

  9. (2) 股東對外轉讓出資受到嚴格限制: • 轉移出資需經全體股東半數同意, •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 • 若不購買則視為同意; •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 • 權(公司法第20條)。

  10. (3) 設立條件: • 股東法定人數、 • 法定最低資本額、 • 制定公司章程、 • 公司名稱與組織機構、 • 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與必要生產條件。

  11. (4) 法定最低資本額: • 以生產批發為主的公司為50萬元、 • 商品批發為50萬元、 • 商業零售為30萬元、 • 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為10萬元。

  12. 出資方式: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技術專利、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技術專利、土地使用權。 • 需核實估價。工業產權、非技術專利作價金額不超過註冊資本20% • (高技術成果另有特別規定)。

  13. (5) 組織機構: • 股東會(國有獨資公司除外)、 • 董事會(規模小公司設執行董事1名)、 • 監事會。

  14. 3、國有獨資公司 • 國有獨資公司 (特殊有限責任公司) • (1)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 • 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的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2) 國有獨資公司主要考慮到關係國民經濟命 • 脈、國計民生的特殊產品何特定行業,必 • 須由國家控制,以保證國民經濟平穩發展。

  15. (3) 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依公司法制定或 • 董事會制訂,報經授權機構核准。 • (4)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 授權董事會執行部份股東會職權, • 但重大事項仍由授權機構決定。

  16. (5)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9人, • 經理人由董事會任免; • 監事會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構、 • 部門委派人員組成, • 並有公司職工代表參加。

  17. 三、股份有限公司 • 1、股份有限公司: • 資本分為均等股份, • 責任有限同有限責任公司。

  18. 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徵 • (1)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為5人以上, • 但國有企業改制發起人得低於5人, • 採募集設立方式。 • (2) 典型的資合公司, • 信用基礎為公司資本。 • (3) 資本分為均等股份。

  19. 3、組織機構: • 股東大會、 • 董事會、 • 經理、 • 監事會。

  20. 4、上市公司 • (1)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資本額5,000萬 • 元;開業三年以上、連續三年盈利。 • (2) 股權分散:持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 • 東1,000人以上,公開股份25%以上 • (資本額四億元以上,公開為股份為 • 15%以上)。 • (3) 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財務會計無虛 • 假報導,其他國務院規定事項。

  21. 四、公司財務、會計、公司債 • 1、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 資產負債表、 • 損益表、 • 財務狀況變動表、 • 財務情況說明書、 • 利潤分配表。

  22. 2、公司稅後利潤的分配: • 法定公積金(10%)、 • 任意公積金、 • 法定公益金(5%~10%用於職工福利)、 • 剩餘利潤分配。

  23. 3、公司財務、會計的其他禁止規定: • (1)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 •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 (2) 不得將公司的資產以任何個人名義 • 開立帳戶存儲。

  24. 4、公司發行公司債的條件 • (1) 股份有限公司淨資產3,000萬元以上, • 有限責任公司淨資產6,000萬元以上。 • (2) 累積公司債總額不超過淨資產的40%, • 最近三年的平均利潤足以支付債券利息。 • (3) 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 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水平, • 與其他國務院規定事項。

  25. 五、公司的變更、合併與分立 • 1、公司的變更: • 公司設立登記事項的改變。 • 2、公司的合併:依公司法規定,訂立 • 合併協議,不經清算程序、直接結合。 • 3、公司的分立:依法簽訂分立協議, • 不經清算程序、分成兩個公司。

  26. 六、公司的破產、解散與清算 • 1、公司的破產: • 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 2、公司的解散

  27. 3、公司的清算: • 清理財產 •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 →處理或清算業務 • →清繳稅款 • →清理債權債務 • →處理剩餘財產→參與民事訴訟。

  28. 七、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 1、外國公司: • 依大陸地區公司法規定: • 在境外依外國公司法登記的公司, • 而不論其資金來源國籍。

  29. 2、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 (1)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獲得審批, • 辦理註冊與核准。 • (2)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由外國公司 • 在大陸地區設立並從事經營活動。

  30. (3)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稱, • 應標明外國國籍與責任形式。 • (4)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銷: • 解散、破產、撤銷、違法等。

  31. 3、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清算: • 依公司法清算程序清償債務, • 未清償債務前, • 不得將其分支機構財產移至境外。

  32. 八、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 (罰款多為1~10萬元,請注意刑責的部分) • 1、公司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 2、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 3、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的 • 法律責任 • 4、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機構 •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33. 1、公司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 (1) 違反公司登記規定 • (2) 違反依法開業和變更登記規定 • (3) 違反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與清算 • (4) 違反發行股票與公司債規定 • (5) 違反財務、會計規定 • (6) 外國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34. 2、發起人、股東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 (1) 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 • (2) 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 • (3) 發起人違反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規定

  35. 3、董事、監事、經理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 (1) 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 • 賂、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財產 • (2) 董事、經理挪用資金 • 或將資金借貸他人 • (3) 董事、經理違法提供擔保 • (4) 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

  36. 4、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機構 •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 (1)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 (2) 提供重大遺漏報告

  37. 5、清算組與清算組成員 •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 (1) 隱瞞重要事實、或重大遺漏報告 • (2) 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 • 侵占公司財產

  38. 6、有關機關或直接責任人員 •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39. (貳)、合伙夥企業與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 一、合夥企業法 • (1997/2通過,1997/8/1施行) • 二、個人獨資企業法 • (1999/8/30通過)

  40. 一、合夥企業法 • 1、合夥企業 • 2、合夥企業的設立 • 3、合夥企業的財產 • 4、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 • 5、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 • 6、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的關係 • 7、合夥企業的入夥與退夥 •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41. 1、合夥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法人資格) • (1) 合夥企業基於合夥人間的信任而建立 • 起來的具有人合性質的企業。 • (2) 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 • 享收益、共擔風險,對合夥企業債務 •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組織。

  42. (3) 適用合夥企業法的合夥組織: • 依行政管理規劃規定 • 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登記管理的合夥組織。

  43. 2、合夥企業的設立 • 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 • 有書面合夥協議、 • 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 有合夥企業名稱, • 有營業場所和從事經營的必要條件。

  44. 3、合夥企業的財產 • (1) 合夥企業的合夥財產 • 具共有財產性質, • 所有合夥出資、以合夥名義 • 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45. (2) 合夥人出資轉讓: • 轉讓於其他人需經合夥人同意,合夥人間轉讓應通知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權。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否則該出質行為無效、或做退夥處理,若因而造成其他合夥人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6. 4、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 • (1) 合夥事務的執行形式: • 共同執行、委託執行。 • (2) 合夥人在合夥事務中的權利: • 平等的執行權、 • 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 合夥人監督執行權、 • 異議權與撤銷委託執行事務權。

  47. (3) 合夥人在合夥事務中的義務: • 報告事務執行企業經營財務狀況、 • 競業禁止、 • 不得與合夥企業交易、 • 不得從事損害企業利益活動。 • (4) 外聘經營管理人員, • 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48. 5、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 • (1) 損益分配的原則與形式, • 由全體合夥人協議或 • 按照合夥協議約定處理。 • (2)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 • 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由部分合夥人 • 承擔全部責任。

  49. 6、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的關係 • (1)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 (2) 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步驟: • 合夥企業全部財產 • →合夥人按協議分攤虧損比例分攤。

  50. (3) 合夥人按協議分攤虧損比例, • 對債權人並無約束力;每一合夥人 • 均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 (4) 合夥企業的債務與合夥人的債務 • 係屬兩個不同的債務關係。 • (勿以三角債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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