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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主講人 : 楊美嬌. 大 綱. 一、前言 二、規範對象 三、請託關說定義 四、不適用之行為 五、受理登錄單位 六、請託關說 Q&A 七、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前 言. 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 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 ,使各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爰訂定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 規範對象. 請託關說定義. 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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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主講人:楊美嬌
大 綱 • 一、前言 • 二、規範對象 • 三、請託關說定義 • 四、不適用之行為 • 五、受理登錄單位 • 六、請託關說Q&A • 七、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前 言 • 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使各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爰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 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不適用之行為 基於法律優越原則,各該法令已訂有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以兼顧興利及行政效率。
受理登錄單位 遇有請託關說事件 • 被請託關說者應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 未設置政風機構,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人員。 首長延不指定,由上級機關指定。。 有關「指定」之用語,係參照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訂定。
獎勵規定 請託關說登錄資料 廉政署或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篩選分析 查獲貪瀆不法案件 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懲處規定 未登錄者 隱匿不報者 政務人員
獎懲訂定機關 人事行政總處 法務部 獎懲處理原則 定之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Q&A1:請託與關說有無區別? 答 • 請託係指由本人提出請求,關說係委由他人提出請求,然實務上不易區別,且相關法規並未作不同程序之處理。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6條: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 本要點界定更為明確,指由本人或委由他人對第二點規範之對象(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規、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Q&A2:請託關說與遊說有何不同? 答 • 遊說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 遊說法規範的事項僅限於對法令、政策或議案之意見(不包括具體個案處分),例如「為促成OO條例修正」;其適用對象於被遊說者亦僅限於政務人員。請託關說則是人民希望影響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針對個案處分),如人事任免、申請個案准駁等;被請託關說之對象包括機關本身或相關業務之人員及其主管。
Q&A3:請託關說與陳情有何不同? 答 • 陳情之對象為主管機關,請託關說之對象包括機關本身或相關業務之人員及其主管。 • 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陳情則是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向主管機關陳述其意見(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Q&A4:請託關說與請願有何不同? 答 • 請願法第2條: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請願法第3條: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第4條: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第5條: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並載明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基資及受理請願機關等資料。 • 是請願的受理對象係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而非個人,請願事項包括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請願者權益之維護。與請託關說以個人為對象,非依既定程序所為之行為明顯不同。
Q&A5:請託關說與行政程序法禁止程序外接觸之關係?Q&A5:請託關說與行政程序法禁止程序外接觸之關係? 答 • 行政程序法第47條略以: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第1項)。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第2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第3項)。所稱「對其他當事人公開」,係指其他當事人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而言,並非行政機關負有主動通知之義務。 • 請託關說行為通常以書面、口頭交換意見,通常不會向其他當事人公開。 • 並非所有的程序外接觸都構成請託關說行為,仍須針對具體事務,而有發生不當影響之虞的接觸,方構成請託關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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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著有績效或違反規定,得在下列獎懲額度範圍,核予獎懲。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著有績效或違反規定,得在下列獎懲額度範圍,核予獎懲。
各主管機關應將請託關說與查察奬懲案件統計資料按季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送人事處彙整,俾報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主管機關應將請託關說與查察奬懲案件統計資料按季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送人事處彙整,俾報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