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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及證據調查程序 法庭活動如何準備、進行 以論斷是非. 參考案例 — 開庭?. 馬英九特別費案 四月三日首度開庭 眾所矚目的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今(十三)日表示,合議庭決定四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召開第一次準備程序庭,並全程採合議制。 【07.03.13 中時電子報 】. 參考案例 — 準備程序. 八項證據效力 檢辯各說各話 新竹地院昨天針對聯電和艦背信案續行準備程序,讓檢、辯雙方各自就起訴證據表述意見,共有九項證據有爭議,除其中一項檢方在二次準備程序庭已撤回外,將交由合議庭評議裁定是否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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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及證據調查程序 法庭活動如何準備、進行 以論斷是非
參考案例—開庭? • 馬英九特別費案 四月三日首度開庭 • 眾所矚目的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今(十三)日表示,合議庭決定四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召開第一次準備程序庭,並全程採合議制。 【07.03.13中時電子報】
參考案例—準備程序 • 八項證據效力 檢辯各說各話 • 新竹地院昨天針對聯電和艦背信案續行準備程序,讓檢、辯雙方各自就起訴證據表述意見,共有九項證據有爭議,除其中一項檢方在二次準備程序庭已撤回外,將交由合議庭評議裁定是否有證據能力。 • 現今刑事訴訟實施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新制,刑案審理一改過去開庭就由被告在法官面前開始答辯的審理方式,而是先由檢審辯三方先進行準備程序,在法庭上先整理出爭點,並決定將傳喚哪些證人與證據調查方式,接著再對爭點進行審理、辯論進而宣判。 (0919自由)
參考案例— 準備庭沒完沒了 • 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八天內,密集開了兩次庭,觀察這兩次庭訊,是歷來少見審檢辯三方都很強勢的司法訴訟案。 • 從第一次庭審理,辯護律師團以「違憲說」當法庭攻防主軸;一周後二度開庭,縱使合議庭裁定起訴合憲,律師團還是力主違憲,民進黨和律師團的策略,說穿了就是要拖延國務費案的速審速結。 • 因為司法院針對重大矚目案件訂有「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規定法官收案後,要在七日內訂定第一次準備程序庭的開庭時間;第一次開庭日,不得超過收案後二十一日;準備程序庭結束後,則須在七日內,訂出第一次審判期日。準備程序庭,主要在處理調查證據的範圍、順序及詰問證人、鑑定的次序,整理關係證據能力的前提爭點等事項。2006.12.24 中國時報
準備審判「期日」 • 意義:考量審判期日程序進行之順利、迅速,法院與訴訟關係人共同進行之準備活動(273) 。 • 「期日」:著眼本程序亦適用猶豫時間(273Ⅲ) • 比較:審判準備期日VS.(廣義)審判之預備 原則上被告不在場不得審判(281),故應通知被告在場(271、272)。並且,基於「證據裁判主義」(154Ⅱ),應為相關證據保全處分(274-278)。 因此,總則中強制處分「原」可適用。 強制處分之區別:偵查—羈押期間短、物證保全時辯護人不能在場。
審判準備「期日」之目的 • 案件的審判要能夠密集、順暢地進行,在開始審判之前,自應有相當的準備,所以要有「準備程序」。①在這個程序中,如果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法院可以考慮用「簡式審判程序」或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使案件快速的終結。②另外,因為調查證據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什麼證據要調查,要傳喚何人作證,或做什麼鑑定,或請求向其他機關調取書證,都要在這時候提出來,讓法院有所瞭解,如果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才能預留時間、妥善安排,使日後的「審判程序」順利、有次序,以節省時間,發揮審判效能。 [http://www.judicial.gov.tw/刑事廳,2005/12/21更新]
簡式審判程序 • 意義: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273之1) • 目的:「明案速判」、「疑案慎斷」
簡式程序的效果 •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273-2條)
簡式審判程序之體系 • 審判 通常程序(271) 簡式程序 (273之1) 簡易程序(449) 協商程序(455之2)
審判期日 • 期日的始點:朗讀案由 • 訴訟法效果:例如,聲請法官迴避之限制 • 「審判期日準備」之區別: 審判準備:重「是否轉換程序② 」 、 「爭點整理③」 「證據能力有無判斷④」、「證據調查次序的規劃⑥」(273Ⅰ各款) 審判準備:筆錄作需「到庭之人」簽名蓋章273Ⅳ
審判期日程序Ⅰ • 起始程序(285、起) 朗讀案由(285) 、人別訊問( 286前 )、起訴狀意旨(286後)、緘默權等告知( 287 )、罪狀認否(我國在準備程序中273,日本在此階段行之,似較妥當。) • 舊條文(287):「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現修改後段,以符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
審判期日程序Ⅱ • 證據調查程序(288Ⅰ、承) 陳述要旨(287起訴狀一本主義之要求下)、證據請求‧裁定‧調查(288‧163之2 ‧ 288之2,164以下)、 自白證據調查(161之3) 、訊問被告(288Ⅲ) • 辯論程序(289、轉) 辯論(289Ⅰ Ⅱ )、論告求刑(289Ⅲ)、 最後陳述( 290 ) • 宣告判決( 311、合)
「求刑」時點 • 法令依據(相左的要求) • 「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刑訴法第二八九條第三項) •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01Ⅱ: 「起訴書除應記載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項外並應為適當求刑之表示,‥ 」
「求刑」的意義 • 檢調偵辦台開內線交易案,檢方昨天再度提訊總統女婿趙建銘、游世一、蘇德建等三名在押被告,進行起訴之前的大對質。據了解,趙建銘仍對遭指控的罪名概不承認。檢方訊後將趙建銘三人還押看守所。 由於趙建銘依然堅持沒有涉案,檢方不排除從重具體求處重刑。 • 由於承辦台開案的檢察官,過去也偵辦過勁永股市禿鷹案,根據北檢偵辦勁永案的例子,若被告坦白犯行,並願意繳回內線交易的不法所得,起訴時多可獲檢方減刑,但若堅不吐實、飾詞狡辯,檢方則具體求處重刑。 2006.07.01 中時
現行「求刑」之評析Ⅰ • 現代化刑事訴訟的條文規範,對於檢察官於起訴書應記載事項,均有明確嚴謹的法理論據。參照我國刑訴法條文,並無檢察官提起公訴應「同時」求刑的規定。相對地,法律規範的要求乃審判辯論程序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刑訴法第二八九條第三項)。亦即,求刑並非於起訴階段,由檢察官單方專斷宣示。求刑於訴訟中的排序,應經法官證據調查、當事人論證,再由當事雙方表達量刑意見。我國現行司法實務,檢察官起訴夾帶求刑的「慣例」,不免予人虛張聲勢之感。
現行「求刑」之評析Ⅱ • 訴訟制度上檢察官求刑的機制設計,主要考量法律適用、刑罰制裁,理應趨於統一、合理。因為,相對法院獨立審判立場,基於檢察一體的內控協調,可以整合均衡犯罪的處遇。再者,罪名若未能成立,求刑顯然不具意義。所以,我國定罪率若未能相對提升,現行檢察官起訴並予求刑,僅似檢察官自我陶醉,而無關法律規範意旨。並且,台開案事涉重大、眾所矚目,更增添正反意見者政治解讀的空間。 • 另外,據報導承辦台開案的檢察官,過去亦偵辦勁永股市禿鷹案。而且,依目前實務求刑現況,若被告坦白犯行,起訴時多可獲減刑,但若堅不吐實或飾詞狡辯,檢方則會請求重罰,更凸顯起訴「遽以」求刑之不當。06.07.18自由
證據調查程序 法庭審理過程當事人如何攻防
審判期日程序 • 起始程序(285、起) • 起訴狀朗讀(285) 、人別訊問( 286 )、 緘默權等告知( 287 )、罪狀認否(我國在準備程序中273之1,日本在此階段行之,似較妥當。) • 證據調查程序(288Ⅰ、承) • 陳述要旨( 287)、證據請求‧實施(163 、164以下)、自白證據調查(161之3 ) 、訊問被告(288Ⅲ) • 辯論程序(289、轉) • 辯論(289Ⅰ Ⅱ )、論告求刑(289Ⅲ)、 最後陳述( 290 ) • 宣告判決( 311、合)
審判期日之證據調查 • 1、陳述起訴要旨( 287) • 被告亦得舉出有力事實即證明方法(161之1) • 2、證據調查(288Ⅰ) • 證據請求‧准駁裁定(163—161之2—163之2) • 3、證據調查之實施(164以下) • 物證、書證、文書證據(準文書)、證人 • 4、辯論證據之機會(288之1、2、3) • 5、自白證據調查(161之3)、訊問被告(288Ⅲ)
陳述起訴要旨 • 意義 檢察官於證據調查程序前,需明確指出藉由證據證明之事實。 • 目的 檢察官明確指出相關犯罪事實,可便於法院訴訟指揮,並有利被告於防禦作準備。 • 應用 因此,為促進訴訟之進行,亦容被告提出有利事實(161之1)
證據調查請求 • 意義 原則上由當事人請求,另於必要時「例外」由法院依職權調查。(163)職權調查僅具補充性、輔佐性。 • 目的: 強化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性格;並確保法院中立、超然立場(91年163修法理由)
明示調查證據之意旨 • 意義:請求調查證據時,應具體指出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此關連性,即所謂「舉證意旨」)(163之1Ⅰ①)。 • 目的:用作法院判斷准否進行「證據調查」之參考(163之2②),以及避免造成相對當事人之突襲。 • 應用:法院事實認定是否受舉證意旨之影響。如:原提出作「妨害性自主」證據,轉作認定「通姦罪」之證據?(立委與助理)
「證人」 • 證人:第三人對於法院(或檢察官?)供述自己曾經體驗過的事實。該供述內容即屬證言。 • 證言種類:自己經歷的事實、依自己經驗所推測之事實(160)、依特別知識所獲知之事實(210:鑑定證人)等 • 證人限制:原則上任何人均有為證人義務(176之1)。例外,法官(17⑥)、檢察官、辯護人、被告(被告、證人不兩立、緘默權、訊問被告制)
證人詢問 • 技術: 為取得期待證言內容之詢問次序或方法 • 事項: 藉由證言取得證言的事項,包括該當構成要件、違法阻卻事由之事實,以及支持此類主要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間接事實」(情況證據),或「補強」、「彈劾」證據證明力支各項事實。
證人義務 • 到場義務 • 經傳喚者無正當理由不當場,罰鍰或拘提(178) • 具結義務 • 無正當由拒絕具結,罰緩。 (193) • 證言義務 • 無正當由拒絕證言,罰緩。 (193) • 真實義務 • 須為證言,偽證罪(刑168)
證人權利 • 證言拒絕權 • 自己負罪拒絕證言:本人(181)、身份關係(180) • 公務機密:179 • 業務關係:182 理由:肯認業務上處理他人機密者得拒絕之,以維護社會上對於利用相關事業之信賴。 • 費用請求權(194) • 196之1的誤謬
實務案例 • 國務費案 府禁官員出庭 陳唐山:要罰要抓隨便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院今日上午九時卅分第五次開庭審理。除總統夫人吳淑珍再度請假外,合議庭以證人身分傳喚總統府祕書長陳唐山等五位出庭作證的府方官員,也以事涉國家機密,專屬總統「國家機密特權」、公務員職務上應保密的理由,表示全部不會到庭作證。中時 07.01.19
案例評析—公信 在說理不在裁罰 • 日昨,國務機要費案開庭,傳訊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等五名官員作證。惟因相關人等以事涉「國家機密」請假未到,而遭法院認定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裁罰每人新台幣三萬罰鍰。然而,地方法院對於傳訊證人的相關裁定思維,似乎再次暴露第一線法官,過於執著強制、處罰以追求訴訟目的之迷思。 • 先前,台北地院審理股市禿鷹案,對於記者在法庭上拒絕透露新聞消息來源,曾同樣處以三萬元之罰鍰。雖然‥有關因「業務秘密」而得拒絕證言之權利主體,並未明文包括「新聞媒體」的職業類別。可是,最高法院仍參酌日、美等先進國家之訴訟法理,撤銷原先事實審法院的罰鍰裁定,將案件退回高院要求重新審酌:「記者在公開法庭透露消息來源,是否會對採訪造成重大損害」。
續上 • 換言之,最高法院於本項駁回裁定,‥明白宣示:追訴處罰並非刑事程序的唯一目的,司法審判並不能無限上綱。亦即,維護憲法「公平審判」的機制價值,法院審判探求「事實真相」雖屬必要前提,但是,該案中保障言論出版自由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媒體記者「報導、採訪」(新聞)自由不可或缺。因此,基於尊重多元價值、架構開放的社會,司法審判應對於特定業務類別之「業務秘密」,仍應作適度之讓步,不能獨善其身、唯我獨尊。 • 民主法治、多元開放的社會,司法公信理應植基說理論述,而非迫以強制處罰。‥法律既明確要求「國家機密」的維護應重於「訴訟真實」的追求‥(林裕順07.01.22自由時報)
證人之證據調查 • 流程(鑑定人、通譯大致上同,197 、211) 證人之人別訊問(185) 告知偽證(187) 要求具結(188) 證人詰問、交互詰問(188、166等)
交互詰問 • 意義: 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等,由當事人依序藉由先前證言詰問證人,以追求突顯事實之謂。(166Ⅱ) • 目的(內在邏輯) : 主詰問:指出待證事項及相關事項,及證言證明力(166之1) 反詰問:有關主詰問中之事項,及檢驗其證明力(166之2) 覆主詰問:反詰問中之事項。(166之4) 覆反(彈劾)詰問: 權利,審判長不得任意剝奪(166之5)
誘導詰問 • 依據:161之1之「增訂理由」 • 意義: 「問話中含有答話」之詰問方式,亦即詰問者,對供述者暗示其所希望之述內容。 • 禁止的理由 依照實務經驗而言,當事人「友性證人」,可能迎合主詰問者之意思,而作非真實之供述。
其他證據資料之調查 • 物證:164Ⅰ • 文書證據:164Ⅱ • 筆錄書證:165 • 準文書: 165之1 • 被告訊問:288Ⅲ
證明力之辯論 • 依據: 288之1、2、3 • 目的: 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訴訟構造下,為使當事人能積極參與法官心證形成,使法官對於證據的評價更為客觀,固有相關保障辯論證據證明力之規定。 • 有關證據調查之異議 依據:288之3 目的:同條增訂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