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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集装箱提单的主要条款. 第 6 章 集装箱提单的主要条款. 一、承运人责任期限 1、集装箱下承运人责任: “ 从收到货物时开始,至交付货物时止 ” 。 如 :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联运提单:采用 “ 前后条款 ” ( before after clause ) , 即承运人对收货前、交货后的货物损害不负责任。 2、责任期限决定因素:交接方式或运输条款。. 3、签发提单地点(装箱、内陆运输) ⑴ “ D OOR ” , 发货人门(工厂或仓库) 表明:发货人,装箱经营人,签署场站收据,安排内 陆运输发货人,凭收据换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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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集装箱提单的主要条款 • 一、承运人责任期限 • 1、集装箱下承运人责任:“从收到货物时开始,至交付货物时止”。 • 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联运提单:采用“前后条款”(before after clause),即承运人对收货前、交货后的货物损害不负责任。 • 2、责任期限决定因素:交接方式或运输条款。
3、签发提单地点(装箱、内陆运输) ⑴ “DOOR” ,发货人门(工厂或仓库) 表明:发货人,装箱经营人,签署场站收据,安排内 陆运输发货人,凭收据换提单 ⑵ “CY”,集装箱码头堆场 接受货物地点(责任划分):以堆场大门为界 表明:发货人,装箱,安排内陆运输 经营人,签署场站收据 发货人,换提单 (3)CFS,集装箱货运站 表明:发货人,安排运输至CFS 货运站,装箱,签署场站收据 发货人,换提单
二、舱面货选择权条款(Deck Cargo Clause) 1、舱面货条款规定(惯例) 承运人有权将集装箱货物装载甲板下或甲板上运输,不必征求货主意见; 2、实践海运业务中(合同) ▲货主为保护自己利益,在订舱时提出装载要求。 如:集装箱不准配装甲板上;集装箱必须载于舱内;集装箱应装载船舶水线下等。 ▲对货主托运指示,一旦接受,应满足要求。 ▲还有必须装于甲板上,如:冷藏集装箱,动物集装箱,可燃易爆危险品。
案例: 从事进出口业务,采用集装箱运输,对于出现货损(从货物包装表面可看到发霉、变黑、板结状况),依据CLEAN B/L向承运人索赔,而对方总以提单注名托运人装货是CY-CY为由,拒绝赔付。 问:⑴是否可依据CLEAN B/L向承运人索赔? ⑵如果是托运人装箱,是否可先向承运人索赔,然后承 运人再向托运人索赔?
三、制约托运人的责任条款 ▲集装箱提单,不再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收据,而仅是接 受集装箱的收据。(整箱运输中) ▲承运人义务,交付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集装箱, 而不是提单所描述货物。 1、发货人装箱、记数或不知条款 ⑴ STC-Said to Contain “据称含有”,即箱内货物 情况我不知 ⑵ SLAC-Shipper’s load and Count “货主装箱、 记数” ⑶SLCAS-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 (4)SWLC-Shipper’s Weight ,load and Count “托运人计重、装箱和记数”
2、铅封完成交货条款 ▲在集装箱整箱货运情况下,卖方装货并加铅封,箱内货 物状况只凭卖方描述。故,如是集装箱提单,不再是承运 人接受货物的收据,也不是裾以交付货物的凭证,而是接 受集装箱的收据。 表明: ①承运人的义务仅是交付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集装箱 即可; ②至于箱内货物与提单不符或丢失,承运人概不负责; 以上两点基本被各国海商法肯定;但这一特点,容易被卖 方利用,进行欺诈。
案例分析1 : • 上海某公司从美国进口一个装载电子产品的40英尺集装箱,美方的托运人在向船公司订舱时,在订舱单上注明“装载舱内”,船公司接受托运。 • 但在实际中集装箱并非装载舱内,而是装载甲板运输。提单上运输条款:CY-CY,并记载SLAC。集装箱运抵上海外高桥集装箱码头,卸船时箱子外表状况良好,铅封也正常,收货人前来提箱时,外表状况良好,铅封正常,但拆箱时发现箱内 • 电子产品部分已受潮。 • 于是,收货人对锈损提出赔偿要求。 • 问:你认为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2 : 上海某公司从国外进口36个集装箱废铜,提单上注 明:CY-CY,SLAC。 该公司从堆场将集装箱拉到拆箱地点,打开箱子发现 箱内装的是黄沙。买方向卖方索赔,却发现卖方不知去向; 买方转而向承运人索赔要求交付提单货物。 问: (1)能获得赔偿吗? (2)应吸取什么样的教训?
四、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1、含义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指承运人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 单位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 2、SDR:Special Drawing Rights “特别提款权” (1)含义,被称为“纸黄金”,后称“特别提款权”, 1969年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它不是真实货 币,使用时先换成其他货币。 (2)计算,“一蓝子”计价单位,目前以美元,欧元、 日元和英镑四种货币综合而成。中国在IMF(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SDR配额为63.692亿,居第8位,美 国居第1位。 3、中国《海商法》第6条规定:货物赔偿限额应以每 件或每其他货运单位666.67个SDR或毛重每公斤 2个SDR计算,以二者较高为准。
案例分析: 据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支线运输协议,从中国天津新港运往香港卸载,再由它轮运往欧洲港口。 该轮于2006年10月31日达到香港,托运人委托香港H公司所属的驳船将该轮所载货集装箱运往集装箱堆场卸载。 2006年10月31日21时,该驳船驳载包括托运人所在内的14个载货集装箱,运往集装箱堆场。但在11月1日早晨准备在集装箱堆场码头卸载时,驳船船主发现该驳船已不再码头泊位,去向不明。 驳船上所载包括托运人的14个集装箱在内的货物全部失踪。于是,双方就赔偿集装箱箱体事宜发生争议(其中,10个集装箱自重(空箱)每个2,150公斤,其余4个自重每个2,320) 问:该如何赔偿(是按每件计算,还是按毛重计算): (1)如托运人提出80,000SDR时,如何赔偿? (2)如托运人提出42,460SDR时,如何赔偿?
五、危险货物运输 集装箱提单条款规定: 1、承运人在接受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 有害性、有毒性等危险货物时,只有在接受由货主为运输 此种货物而提出的书目申请时方能进行。 2、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其性质而装载的危险 性的货物,可在卸货前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将其卸上岸,或 将其销毁,或消除其危害性而不予赔偿。该货物所有人对于 该项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一切损害和费用负责。 3、如承运人了解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船,但在运输中对 船舶和其他货物造成危害可能时,也同样可以在任何地点 将货物卸上岸,或将起销毁,消除危害性而不负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 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代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 A贸易公司向B货代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 货物性质,B公司为此签发了H-B/L给A公司。随后,B货代以托运人身份向船公司办理出运手续。为节省运费,同时因B货代已投保险。故B货代向船公司谎报货物名称,并未告知该货为危险品。于是,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载于船内。 结果,海上运输中,因货物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货物全部灭失,并造成船舶受损,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 问:⑴A贸易公司、B货代、船公司此次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⑵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⑶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