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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商品交易常見缺失. 目錄. 衍生性商品交易申報常見缺失 衍生性商品交易公告申報應注意事項 衍生性商品交易公告申報欄位定義說明. 資訊申報常見缺失. 未適當區分交易目的或避險目的 契約金額有誤:未以契約總額報衍生性商品合約部位,而僅填報權利、義務互抵後之淨額或組合式選擇權之淨暴險部位 未分別申報所收取或支付之權利金金額 未按月揭露「公平價值」之評價金額. 資訊申報常見缺失. 公告申報時,誤將組合式外匯選擇權合約列於「遠期契約」項下,或將不具財務避險效果之賣出選擇權列於「避險目的」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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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衍生性商品交易申報常見缺失 • 衍生性商品交易公告申報應注意事項 • 衍生性商品交易公告申報欄位定義說明
資訊申報常見缺失 • 未適當區分交易目的或避險目的 • 契約金額有誤:未以契約總額報衍生性商品合約部位,而僅填報權利、義務互抵後之淨額或組合式選擇權之淨暴險部位 • 未分別申報所收取或支付之權利金金額 • 未按月揭露「公平價值」之評價金額
資訊申報常見缺失 • 公告申報時,誤將組合式外匯選擇權合約列於「遠期契約」項下,或將不具財務避險效果之賣出選擇權列於「避險目的」項下 • 未完整公告未沖銷契約之合約金額、公平價值評估淨損益及已沖銷契約之合約金額、認列損益金額
資訊申報常見缺失 • 未代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未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應按月執行「設定免申報」作業)
公告申報應注意事項 • 除「銀行業及票券業」外,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服務事業及一般行業,應依「非銀行業適用」格式進行申報。除公開發行公司應按月申報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外,海外子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註1)有應公告申報情事者,應由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公告申報應注意事項 (註1)子公司係以sii申報系統中取得或處分資產申報作業之「母子公司基本資料」為資料來源。請自行檢查是否已完整申報各該子公司之基本資料(應以合併財報之合併個體為準,可自行新增子公司家數,如欲刪除請傳真證明文件後通知本中心所屬承辦管區辦理)。
公告申報應注意事項 • 若各公司未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於申報網站按月執行「設定免申報」作業(申報路徑:http://sii.tse.com.tw中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每月10日前公告資訊適用申報資料上傳設定免申報申報年度/月份勾選「免申報」之公司別
期貨 選擇權 遠期契約 交換 其他 賣出 買入 買權 賣權 買權 賣權 已付保證金 已收(付)權利金 未沖銷契約 契約總金額 公平價值評估淨損益 已沖銷契約 契約總金額 認列損益金額 備註
公告申報欄位定義 • 以避險為目的:所謂避險係指財務避險,財務避險避險會計 • 「以交易為目的」係指非以規避風險為目的、無避險策略、未指定被避險項目、財務會計準則規定或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函釋不宜指定為避險工具等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註2)。所稱「避險」係指指定一個或多個避險工具,以其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之變動抵銷被避險項目全部或部分之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公告申報欄位定義 註2.1: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4.1.18 (94)基秘字第032號函釋,「發行選擇權合約」無法有效減低損益之風險,除用以抵銷購入選擇權之損益者外,原則上不應被指定為避險工具。 註2.2: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5.2.10 (95)基秘字第046號函釋,「組 合式選擇權」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非屬淨發行選擇權,而為淨買進選擇權或零成本選擇權: (1)未收取淨權利金 (2)各組成選擇權之標的相同 (3)各組成選擇權之到期日相同 (4)各組成發行選擇權名目數量未超過各組成買進選擇權名目數 (5)各組成選擇權名目數量及執行價格於該選擇權存續期間維持不變
公告申報欄位定義 • 係申報截至填報上月底止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非僅公告單一月份承作衍生性商品之交易資訊。申報內容包括所有新臺幣、外幣計價之各類衍生性金融商品,外幣計價者應以月底結帳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仟元後填報(得以簽約時歷史匯率或約定匯率進行換算,惟前後期應一致採用)
公告申報欄位定義 • 申報係以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契約屬性為分類標準,分為期貨、選擇權(含個別及組合式)、遠期契約、交換及其他五類。若屬組合式金融商品,應分辨其所隱含契約之各類屬性,分別填報於所屬之契約類別欄位。若契約之各類屬性無法明確區分者,則填報於契約主要屬性類別欄位
公告申報欄位定義 • 「已付保證金」:係指截至上月底止未沖銷契約之原始、維持、追繳保證金,於合約結清後即除列填報 • 「已收(付)權利金」:係指截至上月底止,未沖銷選擇權合約於簽約當時所收(付)之權利金金額。俟合約到期結清、到期未履約、執行、觸價失效、提前解約、出售等具除列金融資產或負債之事實時,始除列申報
公告申報欄位定義 • 「未沖銷契約總金額」:係指截至上月底止未沖銷之契約名目本金餘額合計數 (一)「名目本金」(Notional amounts)係指衍生性金融商 品之面額、契約金額或用以計算交易雙方未來應收付 條件所依據之金額。衍生性商品契約有槓桿倍數 (Multiplier component)者,應填報實質名目本金(即 契約名目本金餘額乘以倍數) (二)不論係以交易為目的或以避險為目的,均應以契約總 額填報,不得僅填報其權利/義務互抵後之淨額或合 約之淨暴險部位
公告申報欄位定義 (三)倘契約名目本金隨時間逐期遞減者,應填報截至上月底 止之剩餘名目本金金額。若合約涉及多重結算交割比 價條件且具槓桿特性者,契約總金額不宜僅填報單期 金額,應判斷合約期間內對現金流量及損益之最大暴 險金額。 (四)考量市場實務,無名目本金者(如:油料合約係以桶數 為計算標準,僅有名目數量,尚無本金或其他類似金 額),得以合約帳面價值(即公平價值)為其契約總 金額之申報依據
公告申報欄位定義 • 「公平價值評估淨損益」:係指截至上月底止之未沖銷契約,於本年度所認列之未實現評價損益金額,即各月份之期末未沖銷契約公平價值扣除期初(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未沖銷契約公平價值之差異金額(利益以正值填報、損失以負值填報) (一)所稱「公平價值」,係指雙方在正常情況下願意據以達 成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交換或結清之金額,亦即該契約 在現時市場價格下之重置成本(未考慮Netting Agreement) ,應以所能取得最接近當月底之市價評估為準 (二)若契約有市場價格時,則以市場價格為衡量公平價值之基礎。 若無市場價格,可參考類似商品之市場價格或其他衡量方法 (如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值),以最合理之估計方法衡量其 公平價值
公告申報欄位定義 • 「已沖銷契約總金額」:係指本年度累計至上月底已沖銷契約(含到期結清、到期未履約、執行、觸價失效、提前解約、出售等具除列金融資產或負債者)之契約總金額,跨年度應重新累計公告之
公告申報欄位定義 • 「已沖銷契約認列損益金額」:係指本年度累計至上月底已沖銷契約所認列之已實現損益金額,(利益以正值填報、損失以負值填報) (一)衍生性商品契約金額隨時間逐期遞減者(如:具多重結算比價交割 條件),其各期比價交割之標的資產價值變動淨損益數,應填報於 「已沖銷契約認列損益金額」項下 (二)交換(SWAP)合約因無本金之實際移轉,若約定於長天期合約期間 內定期(如每季或每半年)進行結算並重訂價,交換合約之名目本 金將俟到期結清時始轉列於「已沖銷契約總金額」項下,惟建議應 將各期結算交換所產生之應收(付)標的資產價值變動(如利率、匯 率)淨損益數,填報於「已沖銷契約認列損益金額」項下,以達充 分揭露原則並符實際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