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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工作会.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考核管理要求. 内容. 农村生态示范建设现状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生态村考核要求 创建和申报材料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加强农村生态示范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农村生态示范建设现状.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是生态示范系列创建的 基础细胞工程 ,重点是要解决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 建设生态省(区)、生态市、生态县的细胞工程. 生态省. 生态市. 80 %. 生态县. 生态乡镇. 生态村.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是系列生态示范创建 的细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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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工作会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考核管理要求
内容 • 农村生态示范建设现状 •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生态村考核要求 • 创建和申报材料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 加强农村生态示范建设的几点建议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是生态示范系列创建的基础细胞工程,重点是要解决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是生态示范系列创建的基础细胞工程,重点是要解决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 建设生态省(区)、生态市、生态县的细胞工程 生态省 生态市 80% 生态县 生态乡镇 生态村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是系列生态示范创建 的细胞工程 提升农村生态文明水平、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发展重要措施
村镇生态示范建设现状 总体进展顺利,发展势头良好 • 创建活动的系统性不断加强 • 创建活动日益受到各级政府重视 • 创建工作机制日趋完善 • 命名数量逐年增加
自2000年开展这项工作以来全国已有1559个乡镇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238个行政村达到国家级生态村建设标准,树立了一批乡镇和行政村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自2000年开展这项工作以来全国已有1559个乡镇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238个行政村达到国家级生态村建设标准,树立了一批乡镇和行政村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 目前,我区已有22个市、县(区)获全国生态示范区命名;2个镇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1个行政村达到国家级生态村建设标准;13个乡镇、20个行政村获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命名。 村镇生态示范建设现状
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促进了乡镇经济发展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通过开展创建工作,乡镇产业结构得到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经济增长的效益和质量明显提高。一些地方做到了“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增加了农民收入,促使使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化,让农民得到了实惠。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促进了乡镇经济发展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通过开展创建工作,乡镇产业结构得到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经济增长的效益和质量明显提高。一些地方做到了“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增加了农民收入,促使使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化,让农民得到了实惠。 村镇生态示范建设工作成效
美化了村容镇貌,改善了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在完成创建工作的农村,道路硬化,村庄绿化,庭院净化,村容村貌明显好转,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美化了村容镇貌,改善了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在完成创建工作的农村,道路硬化,村庄绿化,庭院净化,村容村貌明显好转,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村镇生态示范建设工作成效
增强了环境意识,普及了环保知识,提升了乡镇生态文明水平。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引发了农村思想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管理方式开始发生一些变革,基本杜绝了污水乱泼、垃圾乱倒、柴草乱堆的现象,形成了全社会关心农村环境、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发展经济、保护环境、善待自然、关注健康”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增强了环境意识,普及了环保知识,提升了乡镇生态文明水平。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引发了农村思想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管理方式开始发生一些变革,基本杜绝了污水乱泼、垃圾乱倒、柴草乱堆的现象,形成了全社会关心农村环境、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发展经济、保护环境、善待自然、关注健康”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 村镇生态示范建设工作成效
全国在创建的数量和质量上,东中西部不平衡,区域分布差异较大(西藏、青海没有/主要集中在江苏、浙江、山东和北京等东部地区)。全国在创建的数量和质量上,东中西部不平衡,区域分布差异较大(西藏、青海没有/主要集中在江苏、浙江、山东和北京等东部地区)。 我区与全国情况相似,生态乡镇和生态村获命名的集中在南宁、桂林、崇左。 村镇生态示范建设工作存在问题
对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缺乏系统安排。 有的只是环保部门在推,政府支持和其他部门参与不够。 有的虽然政府和部门积极性很高,但群众的参与程度不够。 个别的在创建中还没有真正综合协调,统筹各领域的发展,为创建而创建,工作不扎实。 村镇生态示范建设工作存在问题
二、自治区级生态乡镇 生态村考核要求
国家级生态乡镇、生态村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生态村 市级生态乡镇、生态村 村镇生态示范创建考核管理要求
国家级生态村镇审核程序 各省申报,审查,公示 国家专家技术复核 实地抽查(督查中心) 不合格 省级环保厅局核实 合格 情况待核 生态司核定 环保部部务会审议 向社会公告
国家级生态村镇考核的原则要求 • 《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16号)规定:“从2012年起,凡申报环境保护部考评的,均须先达到省级生态县(市)和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标准1年以上方可申报。” • 《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环发[2010]75号)规定: 2012年1月1日起,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需达到省级建设标准1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实施2个以上。 向环保部提出复核申请的截止时间是每年6月30日。
适用范围:行政村。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要求 • 申报程序 • 申报材料 • 审查复核 • 指标说明
申报自治区级生态村须由村委会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乡政府和县环保局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自治区级生态村须由村委会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乡政府和县环保局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市)人民政府同意; 经市(地)环境保护局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复核申请;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复核合格后,向社会公告。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自治区级生态村申报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技术总结包括自治区级生态村申报表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必要的监测、检测报告、认证报告等。 自治区级生态村申报材料
对申报自治区级生态村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行政村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行政村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考核报告。对申报自治区级生态村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行政村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行政村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考核报告。 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行政村提出是否达到国家级生态村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国家级生态村建设指标的行政村在市级主要媒体及区环保厅官网上公示7天,公示有疑问的需进行复查。 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行政村,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专家组考核意见、公示情况及复查情况。申请材料纸质2份、电子文件1份。 材料审查-市环境保护局
自治区环保厅收到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复核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各市申报的行政村按原则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并提出核查意见。若发现抽查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行政村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市环境保护局本次所有申报村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市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级生态村复核申请。自治区环保厅收到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复核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各市申报的行政村按原则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并提出核查意见。若发现抽查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行政村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市环境保护局本次所有申报村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市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级生态村复核申请。 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将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材料复核-自治区环保厅
自治区环保厅对达到自治区级生态村建设指标的行政村实行动态管理,公告后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生态村称号。市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保厅对达到自治区级生态村建设指标的行政村实行动态管理,公告后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生态村称号。市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市环境保护局的自治区级生态村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问题依然存在的,暂停受理该市自治区级生态村复核申请。 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完善本市自治区级生态村申报、审核、考核、公示、复查、工作总结等制度。市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完善本市自治区级生态村申报、审核、考核、公示、复查、工作总结等制度。 市环境保护局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上报本省本年度自治区级生态村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 自治区级生态村应加强村庄生态保护、村容村貌整治、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发展生态型产业,违反生态村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自治区环保厅将取消其自治区级生态村称号。 监督管理
1、制定了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1、制定了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要求-基本条件 • 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并有年度实施工作计划或方案; • 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 • 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 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 • 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 • 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1、制定了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1、制定了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要求-基本条件 生态村建设规划编制 • 要有村庄建设规划作为基础,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 • 要有生态保护和建设内容,维护生态平衡; • 要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改善和维护居住环境和村容村貌,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 要有发展生态经济的内容,努力不断提高农民收入; • 要有生态文化建设的内容,培养提高村民生态文明意识; • 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创建工作成效持久深入。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需证明材料) ; 村内没有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 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需证明材料)。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要求-基本条件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无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 布局合理,工业企业相对集中,实现园区管理; 主要企业实行了清洁生产。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要求-基本条件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家喻户晓; 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内容经常更新; 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反映保护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现场察看、走访、问卷调查)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要求-基本条件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 提供统计证明材料。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 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计算公式: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村域内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全村总户数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 卫生厕所普及率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 600户以上应建公厕。
4.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及无害化处理率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 有固定的收集桶、箱、池; • 定期清运并送乡(镇)或县(区)垃圾处理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或根据村庄条件选择适当地点、采取了一定防护措施,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 ; • 有卫生责任制度,有专人负责全村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扫、河道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 •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得到及时清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全村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5.生活污水处理率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 生活污水处理率=(一、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地、收集利用及土(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村内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 根据污水排入水体功能,确定不同要求。
6. 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 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率=村域内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达标排放量/村域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总量×100%,取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达标率的平均数;有关解释参照环境保护部的统计口径 。
7.清洁能源普及率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 指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清洁能源普及率=村域内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 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污染物产生量很少的能源,包括电能、沼气、秸秆燃气、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秸秆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清洁油等化石能源。
8.农膜回收率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 农膜回收率=回收薄膜量/使用薄膜量×100%。 • 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 。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包括合理还田、作为生物质能源、其它方式的综合利用等,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废弃等。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产生总量×100% • 查阅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综合利用设施并走访群众。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 指通过沼气、堆肥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的量占畜禽粪便产生量的百分比 。 •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量/产生总量×100% • 无规模化养殖的不考核。
11.绿化覆盖率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 以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但水面面积较大的地区在计算绿地覆盖率时水面面积可不统计在总面积之内。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 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面积之和占行政村农业总面积的百分比。 • 有生物、物理防治农业病虫害的措施; • 主要农产品农药检出率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 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或有经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或有机农产品。单纯的工业村、林业村、旅游村和其它没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村不考核此部分。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 考核近三年农田农药化肥施用情况。 • 农业、农资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指考核近三年的情况。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自治区级生态村考核指标 • 对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户数不低于全村居民户数的五分之一。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 村民环境状况满意率=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问卷发放总数×100%。 。
申报程序 申报材料 审查复核 指标说明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考核要求
申报自治区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申报自治区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经市(地)环境保护局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复核申请;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复核合格后,向社会公告。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技术总结包括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必要的监测、检测报告、认证报告等。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材料
对申报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考核报告。对申报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考核报告。 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市级主要媒体及区环保厅官网上公示,公示有疑问的需进行复查。 对公示通过的乡镇,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专家组考核意见、公示情况及复查情况。 材料审查-市环境保护局
自治区环保厅收到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复核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各市申报的乡镇按原则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抽查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市环境保护局本次所有申报乡镇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市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自治区环保厅收到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复核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各市申报的乡镇按原则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抽查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市环境保护局本次所有申报乡镇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市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 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符合条件的乡镇,将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材料复核-自治区环保厅
自治区环保厅对达到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公告后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乡镇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称号。市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保厅对达到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公告后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乡镇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称号。市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市环境保护局的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问题依然存在的,暂停受理该市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 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完善本市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审核、考核、公示、复查、总结等制度。市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完善本市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申报、审核、考核、公示、复查、总结等制度。 市环境保护局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上报本省上一年度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 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但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取消其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称号。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