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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

第六章 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 教学内容: 种子行政管理,种子行政执法管理,种子使用者的权益及保护,种子质量纠纷处理,种子生产与经营许可,种子包装与标签管理,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规定。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种子行政管理的主体,种子行政执法机构与内容,种子违法行为的几种具体处罚,种子使用者的权利,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相关规定,种子包装与标签管理的规定。 重点: 种子行政管理的主体,种子行政执法机构与内容,种子违法行为的几种具体处罚,种子使用者的权利,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相关规定,种子包装与标签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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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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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六章 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 • 教学内容:种子行政管理,种子行政执法管理,种子使用者的权益及保护,种子质量纠纷处理,种子生产与经营许可,种子包装与标签管理,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规定。 •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种子行政管理的主体,种子行政执法机构与内容,种子违法行为的几种具体处罚,种子使用者的权利,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相关规定,种子包装与标签管理的规定。 • 重点:种子行政管理的主体,种子行政执法机构与内容,种子违法行为的几种具体处罚,种子使用者的权利,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相关规定,种子包装与标签管理的规定。 • 难点: 种子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掌握及其在种子产业中实际应用。

  2. 第一节 种子行政管理 • 一、种子行政管理的内容 行政管理 计划管理 生产管理 经营管理 质量管理 价格管理

  3. 第一节 种子行政管理 • 二、种子行政管理的特征 • 1、行政管理活动的主导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 • 2、管理活动的依据是国家法规、规章、政策和法令。 • 3、实现管理的手段多种多样。 • 4、管理过程要通过行政机关不断地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来实现。

  4. 三、种子行政管理法的制定 • 种子行政管理法可由三个层次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属国家行政法规的由国务院颁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 • ——属于行业部门行政法规、规章的由农业部、林业局或相关部委联合发布,如国家农业部颁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等。 • ——地方性的种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各省(直辖市)农业(林)局(厅)等行政部门制定,如《××省(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省(市)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办法》等。

  5. 四、种子行政管理法规的效力 • 1、在时间上的效力; • 2、地域范围内的效力(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国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 ); • 3、具有法人资格者的效力。 • 五、种子行政管理的主体 • 1、种子主管部门 • ——《种子法》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6.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林、牧)厅(局)、各市、县的农业(林、牧)局是机关法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林、牧)厅(局)、各市、县的农业(林、牧)局是机关法人。 • 各级农业厅(局)设置的种子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是各级农业部门内设的执行机构,不是机关法人。 •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质量检验机构的职权,属法规授权,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7. 2、其它种子管理机关 • 涉及种子管理工作的机关很多。在《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构、交通部门等在种子活动的管理中,都有其一定的职权范围。此外如税务、物价、财政、审计、粮食、邮电等部门都对种子的管理有一定的职权范围。

  8. 3、种子管理人员 • 种子管理人员分为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和兼职种子管理人员2类。 • 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即出示《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 • 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 • 种子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和 •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 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 • 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

  9. 第二节 种子行政执法管理 • 一、种子行政执法机构 •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在种子行业多数省份的农业部门委托省种子管理站行使行政执法。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种子管理站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0. 二、种子行政执法的内容 • 1、行政确认 • ——主要是对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的确认,对种子质量的认定,对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所具备的法定条件的认可等。 • 2、行政许可 • ——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经营许可、种子准调运许可 • 3、设置义务 • ——指获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人应主动接受行政管理,如必须向主管机关上报经营计划、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经营检查、质量检查,必须对消费者负责等;如没有按时承担这些义务将构成违法行为。

  11. 4、剥夺权利 • 种子违法行为的制裁,有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三种。 • 《种子法》第六十条规定: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经营)产种子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规定: • 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5、强制执行

  13. 三、种子行政执法的原则 • 1、合法性原则 • 2、合理性原则 • 3、行政效率原则 • 4、一事不再罚原则

  14. 四、种子行政执法的管辖 • 1、职能管辖 • ——种子管理机关主管范围:是与种子的选育、生产、经营、贮备等活动有关的事宜,如检查种质资源管理、新品种审定管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种子质量及其他管理上的违法行为、种子收购及调运的违法行为等等。 • 2、级别管辖

  15. 3、地域管辖 • (1)属地主义 • ——是按从事种子活动的行为实施地域来确定,即在一定的行政区域中从事的种子活动,就归该地域中的种子主管机关处理 。 • (2)属人主义 • ——是按行为人的登记注册地域来实施管理,对其所属的域内域外的行为,都由注册地的主管机关来管理处理。

  16. 4、指定管辖 •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 5、移送管辖

  17. 五、种子行政检查 • 种子管理的行政检查,可分为平时检查和突击检查、一般检查和专案检查。 • (一)违法案件的专案检查 • 1、违法案件的来源 • (1)正常行政管理中发现的; • (2)当事人交待的; • (3)检举揭发的; • (4)其它行政机关移交的; • (5)一般检查监督中查获的。

  18. 2、违法案件检查的职权 • 1、被检查的对象 包括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推广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本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人和外来销售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人。 • 2、检查的范围 包括生产经营的场所、仓库,在运输、销售中的种子,在田间生长的农作物,检查有关的票据、证件。 • 3、检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种子行政检查中,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而经营种子的或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的,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检验员有权扣押种子。实施扣押措施时,应当履行一定的内部审批手续,并对物主出示扣押凭证。

  19. 六、种子违法案件查处的程序 • (一)简易程序 • 主要针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所造成的后果轻微,违法事实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并有法定依据的情形,可以给予当场处罚。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种类限于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20. (二)一般程序 • 1、立案登记 • 2、调查取证 • 3、送达和回执 • 4、听取陈述和辩解 • 5、审批和决定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21. 七、种子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 (一)种子违法行为认定 • 1、认定种子违法行为由4个要件构成: • (1)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 • (2)客体必须是我国种子管理法规明文规定而被违法行为所触犯侵害的社会关系; • (3)必须有种子法规明文规定的,客观上又是违法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法规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不为犯罪和不为违法; • (4)主观方面必须有过错,即违法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故意和过失。

  22. (二)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理 • 1、共同违法情况的处理 • ——根据共同违法行为人在违法活动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主观过错程度不一样,可分为主要责任人和一般责任人。 • ——在共同违法当中,每个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且负有连带责任。 • 2、数责并罚的处理 • (1)相加法 • (2)吸收法 • (3)限制加重法

  23. 3、责任转移和消灭 • (1)责任转移 • (2)责任消灭 • 八、种子行政处罚的种类 • 1、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拘留和劳动教养。 • 2、行为罚(也称能力罚) ——主要有停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扣留或吊销种子许可证等。 • 3、财产罚——主要有罚款、没收和责令赔偿。 • 4、申诫罚——通常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

  24. 九、种子违法行为的几种具体处罚 • (一)根据《种子法》的处罚 • (二)根据《产品质量法》的处罚 • (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处罚 • (四)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处罚 • (五)根据《刑法》的处罚

  25. (六)在适用处罚时应注意的事项 • 1、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对于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为“可以”处罚的,为执行机构选择适用;没有“可以”规定的,为必须适用。对于法律条文规定为“可并处罚款”的,实施罚款时必须与前项处罚同时并用,不能单独适用。但为选择并用方式规定为“并处以罚款”的为必须并用方式,不能不用,也不能单独适用。 • 2、在处理农作物种子违法事件上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6. 十、种子行政处罚的执行 • 对种子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通知本人,应要求被罚人在15日内自觉履行。 • 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管理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 第三节种子使用者的权益及保护 • 一、种子使用者的权益构成 1、质量保障权-种子使用者最根本的权益 (1)假种子 ①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②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28. (2)劣质种子 •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29. 2、悉知知识情况权 • 3、自主购种权 • 4、依法获得经济赔偿权 • 5、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的市场交易权

  30. 二、种子使用者权益的保护 • 为了保护种子使用者的权益,种子法作了如下规定: • 1、许可制度 •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 3、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 4、质量标准及经济索赔制度

  31. 第四节 种子质量纠纷处理 • 一、种子质量纠纷概述 • 种子质量纠纷是指农作物种子在使用过程中因种子质量、栽培管理或气候原因,导致生长发育异常,种子使用者与种子经营者当事双方对造成异常事故的原因及损失程度存在分歧、引发的争议。 • 种子质量纠纷的调节和处理属农业行政执法范畴,依据种子法,解决种子质量纠纷有四种途径:协商解决、民事调解、合同仲裁、民事诉讼。

  32. 二、种子质量纠纷处理 • 在执法实践中,种子质量纠纷处理过程一般分基本事实确认和纠纷调解处理二个阶段。 • (一)基本事实确认 • 1、投诉受理 应注意以下几点: • (1)查验有效凭证 (2)倾听事实表达 • 2、现场技术勘查 • ——勘查中应注意品种形态特征的典型性、一致性;植株生长发育状况;病、虫、药、肥伤害情况,以及相邻农户、田块同一品种的表现情况。 • 3、判定事故原因及专家鉴定 • ——按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执行。

  33. 纠纷调解 立案调查 追究刑事责任 (二)纠纷调解处理 三、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一)现场鉴定及其组织形式 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一般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保、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五年以上。

  34. (二)现场鉴定的程序 申请 受理 现场鉴定 鉴定结论 鉴定书

  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 ①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 ②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 ③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 ④该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 • ⑤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 ⑥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3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现场鉴定: ①申请人不到场的 ②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③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

  37. 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①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 ②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 ③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 ④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 ⑤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 ⑥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 ⑦鉴定地块地力水平等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

  38. 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 ②鉴定的目的、要求; ③有关的调查材料; ④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 ⑤鉴定结论; ⑥鉴定组成员名单; ⑦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9. (三)关于鉴定无效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鉴定无效: • ①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②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 • ③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 • 现场鉴定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

  40. (四)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五)现场鉴定的回避制度 (六)关于现场鉴定的处罚

  41. 第五节 种子生产与经营许可 • 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1年2月26日发布施行。 •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主要农作物常规品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42. (一)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3. (一)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 2.有种子晒场500㎡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 4.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44. (二)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2.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 8.生产品种介绍; •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45. (三)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申请 审核 审批 变更与重新申请

  46.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47.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 •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48.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一)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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