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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仿真实验. 韩 常 青 周 翔 刘 嵘. 保税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外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进出口通关制度是一项适用于因贸易或生产加工需要而临时进口货物的海关制度。货物在进口时缓办纳税手续,进口后按规定储存或加工,在直接复出口或重新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后,经核销解除海关监管。. 保税的基本形式 保税储存 保税储存是指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于指定场所并暂缓缴纳 进口税的一种保税形式 。根据我国海关规定,货物可以以寄售、 维修、免税销售、转口、结转加工等为目的临时进口,存放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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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仿真实验 韩 常 青 周 翔 刘 嵘
保税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外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进出口通关制度是一项适用于因贸易或生产加工需要而临时进口货物的海关制度。货物在进口时缓办纳税手续,进口后按规定储存或加工,在直接复出口或重新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后,经核销解除海关监管。
保税的基本形式 • 保税储存 • 保税储存是指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于指定场所并暂缓缴纳 • 进口税的一种保税形式 。根据我国海关规定,货物可以以寄售、 • 维修、免税销售、转口、结转加工等为目的临时进口,存放于经 • 海关注册登记的保税仓库,再根据经营需要将货物提离仓库,实 • 际用于上述目的。如果在储存期内无法实现上述经营目的,货物 • 将复运出境或经办理进口手续后转为内销。
2.保税加工 保税加工是指拟用于制造、加工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暂缓缴纳进口税,作为原料、半成品临时进口,经加工后复运出口的一种保税形式
保税进出口通关制度的管理特征 1.暂时进出口时暂缓办理纳税手续 2.原则上暂时免受进出口国家管制 3.进出境通关现场放行后,货物尚未结关 4.在货物的最终去向确定时,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 5.核销后结案
保税进出口货物通关的程序: (1)加工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保税储存货物免办) (2)申报进口 (3)按最终去向申报出口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4)结案报核
企业分类管理的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在评定时可以优先考虑。(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检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经海关统计,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暂不包括以深加工结转形式出口的金额);(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本条所称“连续二年”,系指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前两年。企业在两年前发生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情事但至提交申请之日仍未结案的,不具备申请适用A类管理的资格。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本项所称的“违规”,以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的处罚(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的除外)且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为准;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的千分之一的,可不作为评定为C类管理企业的依据;(二)对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可比照违规行为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三)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拖欠海关税款”系指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起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正常进出口应缴税款,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补交的税款;该项同样适用超过三个月仍未交付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私货等值价款;(四)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对企业所作稽查报告的结论为依据;
五)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所指情形为藏匿、损毁或不能提供有关单证,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六)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即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合同到期后经海关催核,在规定的企业报核期限内,不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七)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八)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此项系指以收取代理费方式,让委托企业(或货主)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或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中付汇、收汇、报关等手续;(九)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五)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所指情形为藏匿、损毁或不能提供有关单证,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六)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即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合同到期后经海关催核,在规定的企业报核期限内,不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七)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八)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此项系指以收取代理费方式,让委托企业(或货主)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或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中付汇、收汇、报关等手续;(九)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 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多次走私应累计),走私以海关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为准,此项所称“二年内”系指海关审核企业管理类别之日前两年;(二) 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三)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四) 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 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六) 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七) 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八) 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以成立新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逃避海关分类管理和监管,海关掌握确凿证据的,对其成立的新企业或变更名称后的企业实施D类管理。 未纳入A、C、D类管理的企业,一律适用B类管理,企业第一次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时按B类管理。
“保证金台账”,就是指银行根据海关核准的加工贸易备案加工贸易备案进口料件金额建立的台账记录。 保证金台账的分类运作: 1 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2 保证金台账的“空转”是指加工企业为开展加工贸易在指定的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但并不向银行交付保证金的台账运作方式。 3 保证金台账的"实转"是指企业在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后,将保证金存于海关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指定账户,企业在加工产品出口并办理核销手续后,银行退还保证金及其相当活期存款的利息的台账运作方式。
保税加工的税收分类征管 : 1)全额保税: 2)定额保税 3)按出口加工增值征税(比照保税加工管理) 4)先征后退
保税集团的性质: 保税集团是专门为开展加工贸易中的进料加工业务提供服务的一种保税经营方式,全称“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经营权的企业牵头,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联合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工序连续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这一基本的企业性质决定了保税集团的成员企业应是生产同一最终产品的加工生产企业,并应建立在同一城市内,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作为集团牵头企业。牵头企业代表保税集团向海关负责,集团内其他各成员企业应承担有关连带责任 对保税集团在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用于生产出口成品的料件,海关予以全额保税。对料件和半成品在不同成员企业、不同工序的结转加工,海关实行全过程的监控。
保税仓库制度,是一项专事储存进口货物的保税形式。即指经海关核准,进口货物(尚未确定最终去向或待复出口)可以暂缓缴纳进口各税存入专门仓库,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口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或用作保税加工。但在货物存储期间必须保持货物的原状,除允许在海关监管下进行一些以储存和运输为目的的简单处理外,不得进行任何枷工。 保税仓库储存货物的范围: (1)加工贸易(加工装配、进料加工)所需的备用料件。 (2)国际转运货物。包括外商寄存、暂存货物、转口贸易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燃料和零配件、免税店待销的免税品等。 (3)经海关批准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口储存待销的货物。包括寄售方式进口的维修零配件、免税外汇商品、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所需的待销商品等。 一般进口货物及转口的烟、酒不能存入保税仓库。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方能设立。保税区与境内的其他地区(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简称区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并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及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方能设立。保税区与境内的其他地区(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简称区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并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及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保税区进出货物的海关监管特征: (1)封闭式管理: (2)境内外进出,简化手续 (3)区内外进出,视同进出口
SHIPPING ADVICE FAX:: INVOICE NO: TELEX: L/C NO: TEL: S/C NO: Dear Sirs: We hereby inform you that the goods under and above mentioned credit have been shipped. The details of the shipment are stated below: Shipping marks: commodity: number of packages: total G.W. : Ocean Vessel: date of departure: B/L No: Port of loading: Dest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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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海关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加盖“验讫章”,并对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进行“已用”核注,结关后应出口单位申请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同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的核注情况和报关单电子底账等数据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在外汇的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可以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所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一次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分次出具。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预收货款和尾款的,银行需填写尾款所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含预收货款”,待出口单位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对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提供核销单号)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一)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二)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三)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五)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 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六)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之所以未被国际社会或贸易组织确认为贸易保护措施而加以限制,是因为: (一)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公平竞争,而绝大部分国家对出口贸易是鼓励的,因此,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有助于提高货物的竞争力。 (二)依据税法理论,间接税是转嫁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收;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 (三)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权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过程中的增值税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列举的消费税征收的一种税
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核销的货物。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四)出口收汇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