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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之相關問題與國際趨勢介紹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宣導說明會. 網域名稱之相關問題與國際趨勢介紹.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 周天 主任 2001年3月23日. 大綱. 網域名稱系統( DNS) 的介紹 網域名稱的管理與 ICANN 的成立 ICANN 所頒佈的 UDRP 美國商標法對於搶註網域名稱的規範. 壹、網域名稱系統( DNS) 的介紹. 網際網路的發展歷史. 1973年 美國國防部開始發展足以連結各種網路的技術 1984年 網際網路地址的數目,首次到達必須建構組織系統的程度 1994年 開始有網域名稱爭議的出現. 為什麼要用 D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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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之相關問題與國際趨勢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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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宣導說明會 網域名稱之相關問題與國際趨勢介紹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 周天 主任 2001年3月23日

  2. 大綱 • 網域名稱系統(DNS)的介紹 • 網域名稱的管理與ICANN的成立 • ICANN所頒佈的UDRP • 美國商標法對於搶註網域名稱的規範

  3. 壹、網域名稱系統(DNS)的介紹

  4. 網際網路的發展歷史 • 1973年 • 美國國防部開始發展足以連結各種網路的技術 • 1984年 • 網際網路地址的數目,首次到達必須建構組織系統的程度 • 1994年 • 開始有網域名稱爭議的出現

  5. 為什麼要用DNS? • 網域名稱管理系統(Domain Name System; DNS) • 連線主機:網際網路協定位址 ( 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 ) IP Address :<123.45.67.89> • 將IP Address轉換為有意義的文字或數字字串的原因: <stlc.iii.org.tw> • 方便記憶 • 方便查詢

  6. 檢索系統的建立 • 層級式的檢索系統 • 1984年,由美國國會底下的資訊科學機構(Information Science Institute)所建構 • 架構: • 根伺服器(root server),或稱為高階網域(top-level domains; TLDS) • 第二階網域(Second-level domains; SLDs)

  7. 檢索系統的建立(續) • 說明:例如<www.acer.com.tw> • 高階網域 • 地理位置識別碼:又稱為國家代碼(country code TLD; ccTLD),如<.jp>、<.uk> • 一般識別碼:又稱屬性型代碼(generic top-level domains; gTLDs),如<.com>、<.org>、<.net> • 第二階網域 • 包含上述高階網域的識別碼,如<yahoo.com> • 也可能出現第三階網域,如<law.berkeley.edu>特定名稱 區域別 特定名稱 屬性別

  8. 貳、網域名稱的管理與ICANN的成立

  9. 網域名稱的管理與NSI • 網域名稱管理的方式 • 網域名稱必須被登錄在與之相對應的網域代碼表內 • 網域名稱管理的沿革 • 1985年:美國國防部首先授權給SRI International • 1992年底: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授權給Network Solutions, Inc. (NSI)

  10. NSI對於網域名稱的管理方式 • 管理範圍 • 限gTLDs為<.com>、<.org>與<.net> • 登記方式 • 「先註冊,先取得」(first come, first served)的原則

  11. NSI對於網域名稱的管理方式(續) • 處理網域名稱爭議的方式 • 1995年:開始允許商標權人挑戰網域名稱的註冊 • 商標權人必須證明網域名稱侵害其商標權 • 1998年:「暫停使用」(on hold)的措施 • 在爭議解決前,商標權人得以向NSI申請,使註冊人暫停使用此一網域名稱

  12. NSI對於網域名稱的管理方式(續) • 註冊人如要避免網域名稱被暫停使用,其必須證明: • 此一網域名稱的註冊,是在申訴人取得商標權之前,或 • 註冊人對於該網域名稱亦享有商標的權利

  13. 對於NSI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方式的批評 • 對於網域名稱註冊人而言 • 即使與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無關,也可能被施以暫停使用 • 使商標權人可以用非常微弱的依據,讓網域名稱被暫停使用

  14. 對於NSI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方式的批評(續) • 對於商標權人而言 • 未將「混淆之虞」(likelihood of confusion)的標準列入 • 無法對不相同、但可能造成混淆的網域名稱主張權利 • 例如微軟(Microsoft) vs. <microsoftsoftware.com>

  15. 1998年美國白皮書的影響 • 美國商務部於1998年6月,提出有關網域名稱政策的聲明,通稱為「白皮書」 • 確立新網域名稱管理系統的四大原則: • 穩定性 • 競爭機制的確立 • 私人、由下而上的協調模式 • 代表性

  16. 1998年美國白皮書的影響(續) • 確認網路社群裡私人契約的重要性 • 有關網域名稱與商標權的爭議方面: •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採用 • 是一種不同於法院訴訟程序的爭議處理程序 • 由公正的第三人(非法院)居中處理紛爭 • 藉由註冊契約將此一紛爭解決機制納入

  17. 1998年美國白皮書的影響(續) • 所要處理的網域名稱爭議類型: • 剽竊網域名稱(Cyberpiracy) • 搶註網域名稱(cybersquatting) • 白皮書的影響 • 確立網路社群中私人契約的重要性,以及由下而上的管理模式 • 對ICANN的成立與UDRP具有重要影響

  18. ICANN的成立與WIPO最終報告書 • ICANN的成立 • 全名:「網路指定名稱與號碼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 • 緣由:回應美國商務部所提出的白皮書 • 接手原先IANA(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分配IP Address的任務 • 負責DNS管理

  19. ICANN的成立與WIPO最終報告書(續) • WIPO最終報告書(Final Report)的提出 • 緣由 • 白皮書建議,由WIPO針對網域名稱所引發的商標權侵害爭議,提供解決方案 • 重要內容 • 限於「惡意註冊網域名稱,或者濫用註冊權利,而有侵害商標權」的情形 • 救濟方式,只限於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註冊

  20. ICANN的成立與WIPO最終報告書(續) • 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 • 建議在開放的gTLDs下,針對如何取得與執行具有排他性的著名商標,建構一管理機制 • ADR的採取 • 針對惡意註冊他人商標,作為網域名稱的行為,採取ADR這種強制性爭議處理程序 • 但基於對國家主權的尊重,因此不宜排除商標或服務標章專用權人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 • ADR對法院判決無拘束力

  21. 參、ICANN所頒佈的「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

  22. UDRP簡介 • 時間 • 自1999年8月26日頒佈 • 特色 • 採納WIPO最終報告的建議 • 特別是在強制性爭議處理程序的採用 • 適用於NSI與其它的註冊管理機構 • 各個ccTLD的註冊管理機構,也必須採用此一機制

  23. UDRP所規定的申訴要件 • 僅限於搶註網域名稱的行為 • 搶註網域名稱:Cybersquatting • 申訴人必須證明註冊人有以下事項存在: • 註冊人的網域名稱,與申訴人所享有的商標或服務標章,係完全相同或近似,而有混淆之虞 • 註冊人就該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 註冊人係惡意註冊與使用該網域名稱

  24. UDRP所規定的申訴要件(續) • 具有權利或正當利益的認定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註冊人在接獲爭議的通知前,已善意地將該網域名稱,使用在產品或服務的提供上 • 註冊人雖未取得商標或服務標章之權利,但該網域名稱已為公眾所週知 • 註冊人係正當、非商業性或合理使用該網域名稱,並無意圖基於獲取商業利益之目的,而誤導消費者或詆毀相關的商標或服務標章

  25. UDRP所規定的申訴要件(續) • 「惡意」註冊與使用網域名稱的認定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以銷售、出租網域名稱予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為註冊的主要目的,且申訴人為商標或服務標章的所有人 • 註冊目的,是為了妨礙商標或服務標章的所有人,將該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在網域名稱上 •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的主要目的,是在妨礙競爭者的商業活動 • 註冊人基於營利的目的,意圖在來源或關係的認定上,造成與申訴人的商標有所混淆,而藉此吸引網路使用者到其網頁或線上位址瀏覽。

  26. UDRP所進行的程序 • 申訴人向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 註冊人於接獲申訴書後20天內提出答辯 • 專家小組依據UDRP於14天內作出決定 • 3天內將決定通知爭議雙方、受理註冊機構與ICANN • ICANN在接獲通知後10天內,如未接獲法院受理訴訟的通知,則將執行決定內容(取消或移轉)

  27. UDRP的檢討 • 可以解決搶註的問題 • 在UDRP上被認定為「惡意」註冊 • 如Dennis Toeppen總計搶註240個著名商標,用以販售圖利 • 避免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所阻礙 • 誤導消費者至非其預期的網站 • 使容易記憶的網域名稱閒置浪費 • 節省爭議處理的時間與成本 • 只需大約45天 • 申訴人之損害與時俱增不容延宕

  28. UDRP的檢討(續) • 費用相對低廉:以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為例

  29. UDRP的檢討(續)

  30. UDRP的檢討(續) • 無法解決以下的案例 • 同樣具有「正當利益」的爭議雙方 • 例如:United Airlines 與United Artists對於<www.united.com> • 網路投機客(Cyber-wildcatter) • 所註冊的DN,並非受保護的商標或服務標章 • 同為轉售或出租的目的,而註冊DN • 例如:人名、地名<Athens-2004.com>、團體名<Republicans.org>

  31. UDRP的檢討(續) • 網域名稱的反向侵奪 (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 • 申請人「惡意濫用」UDRP的程序,企圖剝奪註冊人的網域名稱 • 大公司藉此敲詐勒索一12歲小孩:<pokey.org> • 目前規定在UDRP的實施規則(Rules)裡,作為供專家小組決定之參考 • 第十五(e)點:申訴人係惡意,並且濫用爭議處理程序 • 專家小組得適用UDRP,宣告惡意濫用程序駁回申訴

  32. 肆、美國商標法對於搶註網域名稱的規範

  33. 傳統美國商標法的規範 • 聯邦商標法體系 • 1946年商標法(蘭姆法Lanham Act) • 對於已註冊商標的保護 • 行為人意圖營利,對於已註冊的商標,加以再現、仿造、重製或為顏色上的模仿,並將之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以造成消費者混淆、誤導或詐騙 • 在行銷手段上,對已註冊的商標為非法的使用

  34. 傳統美國商標法的規範(續) • 對於未註冊商標的保護 • 在字串、姓名、標誌、圖案等表徵上,因在商品或服務的使用,而造成混淆、誤導或欺騙 • 對於不公平競爭的行為,賦予權利人提起訴訟的權利 • 對於搶註網域名稱的規範不足 • 當網域名稱沒有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 • 亦未造成消費者混淆誤導

  35. 傳統美國商標法的規範(續) • 1995年聯邦商標淡化法(the 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 • 補充蘭姆法規定 • 對於造成著名商標淡化的行為,得以提起訴訟 • 減輕著名商標辨識與區別商品或服務的能力 • 考量因素:不論是否 • 著名商標所有人與他人的競爭關係 • 因近似而有造成混淆、誤導或詐騙的可能性

  36. 傳統美國商標法的規範(續) • 著名商標權人得申請禁制令及請求損害賠償 • 針對他人之標識或營業名稱(trade name)的商業使用 • 使用行為在商標成為著名商標之後,並且造成著名商標區別力的淡化 • 例外 • 在商業上的比較廣告裡,合理使用著名商標 • 非營利性使用 • 使用於新聞報導或評論

  37. 傳統美國商標法的規範(續) • 對於搶註網域名稱的規範不足 Panavision International vs. Toeppen • 本法限於「商業上使用」(Commercial use in commerce):意圖營利而註冊構成商業上使用 • 「排除使用」亦構成「淡化」:擴張解釋「淡化」的認定 • 無法規範「排除使用」、「意圖營利」的行為 • 因此必須加以增訂,以打擊搶註網域名稱的行為,此即為ACPA制訂的源由

  38. ACPA的制訂 • 簡介 • 背景資料 • 全名:反網域名稱搶註消費者保護法(the 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ACPA) • 1999年11月29日生效 • 受ICANN的UDRP影響 • 鼓勵商標權人藉由訴訟方式解決 • 補充美國商標法規定的不足: 1.排除商標法中「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之要件 2.排除淡化法中「商業上使用」與「淡化」之要件

  39. ACPA的保護對象 • 商標 • 人名 • 必須得以被視為商標加以保護 • 「被視為商標加以保護」的考慮要件 • 藉由出售或移轉予他人,以獲取經濟收入而註冊 • 註冊人係惡意傷害個人名譽,或與個人相關之商譽

  40. ACPA的保護對象(續) • 保護消費者,免於遭受意圖或可能造成混淆、詐騙大眾行為的影響 • 造成個人姓名與註冊人的網域名稱,有所關聯, • 網站與個人之間的關係 • 有關註冊人之商品、服務或營業活動,其來源、出資或同意 • 美國公職人員姓名的保護 • 包括候選人及即將成為候選人的姓名

  41. ACPA的保護要件 • 「惡意」企圖從中獲利(bad faith intent to profit) • 註冊、交易或使用某一網域名稱 • 在網域名稱註冊時 • 此一商標具有識別性(distinctive),且網域名稱與商標相同或近似而有所混淆 • 為一著名商標(famous),且網域名稱與商標相同或近似而有所混淆,或造成商標淡化 • 18 U.S. Sec.706,或36 U.S. Sec.220506所保護的商標、文字或名稱

  42. ACPA的保護要件(續) • 「惡意」(bad faith)的認定 • 在網域名稱裡 • 有無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存在 • 有無的真名或通常足以識別的名稱存在 • 在網域名稱的使用方面 • 有先前使用過該網域名稱,以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務 • 在網域名稱可到達的網頁上,對於商標為個人善意的非營利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43. ACPA的保護要件(續) • 意圖讓消費者從商標所有人的線上位置,轉移到該網域名稱所及的網頁 • 網頁內容可能損害商標所象徵的商譽,不論是為了營利,或者有敗壞、詆毀商標的意圖 • 方式:造成在網頁來源、贊助關係、聯合關係或支持與否的認定上,有所混淆 • 基於營利的目的 • 發出移轉、出售或其他方式的要約 • 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務上,沒有使用DN,或者意圖使用 • 行為人先前從事過類似行為

  44. ACPA的保護要件(續) • 在申請註冊網域名稱時 • 提供重大的、誤導的錯誤訊息 • 意圖不維持聯絡訊息的正確性 • 行為人先前從事過類似行為 • 註冊或收購大量的網域名稱 • 知悉與他人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 對於他人的著名商標造成淡化

  45. ACPA的救濟方式 • 賦予商標權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 特徵:得以提起對物的訴訟(in rem action) • 無法對被告取得對人管轄權時 • 無法找到被告時 • 法院的判決內容 • 命令註冊人放棄、取消該網域名稱 • 移轉該網域名稱予商標權人

  46. ACPA的救濟方式(續) • 對物訴訟的情形 • 限於命註冊人放棄或取消該網域名稱 • 移轉予商標權人 • 對人訴訟的情形 • 禁制令的頒佈:內容包括上述兩種 • 損害賠償 1.actual damages 及 lost profit 2.法定賠償金($1000~100,000)

  47.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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