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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培训. 出口退税基本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 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一种税收制度。它是国际贸易中通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出口退(免)税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用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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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基本概念 • 出口货物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 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一种税收制度。它是国际贸易中通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出口退(免)税计算方法 •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用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 。 12个月审核期: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可按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但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特别说明: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出口退(免)税计算方法 • 外贸企业:“免、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部分按现行退税率退税 。 两年审核期:自申报退税之日起两年内,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两年后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 • 消费税:对生产企业出口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按进项发票退税。
生产企业会计核算 • 1、购进用于出口原材料时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 2、自营出口产品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 3、实现收入同时结转不予抵扣税额。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生产企业会计核算 4、根据当月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按通知单中的“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记账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批准的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 值税:批准的免抵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会计核算 1、购进用于出口的货物 借:商品采购 经营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单独设帐页反映) 贷: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2、货物出口时 借:应收外汇帐款 货: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3、实现销售收入同时核算出口退税 借:应收出口退税 (进货金额*退税率)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进货金额*征退税率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进货金额*征税率)
运保佣会计核算 • 运保佣: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当期用于支付国外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可冲减当期外销销售收入,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或贷方用红字记帐) 贷:银行存款 • 生产企业还需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按冲减销售收入*征退税率之差红字记帐)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 • 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 外销发票:记帐和退税统一用税务局监制的《苏州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方法 • 免税申报:每月10日前在绿色通道向主管征税分局进行出口货物免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一并完成,每月必报并提交相关纸质报表给征税分局)。 涉及报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方法 • 退税申报:每月14日前向退税机关进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销发票、报关单、核销单三单齐全时报)。 涉及报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 《未提供外汇收汇核销单明细表》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前次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方法 • 免税销售收入及进项发票申报:每月10日前在绿色通道中进行申报。进项发票在“增值税抵扣明细表”中选择“外贸退税”进“待抵扣税金”;外销销售收入在“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反映。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方法 • 退税申报:三单齐全后随时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 涉及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未提供外汇收汇核销单明细表》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前次申报)
出口退税申报时间规定 • 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在货物出口后90日内(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必须进行退税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在报关出口90日内进行“免抵退”税退税申报,但如果到期之日在当月的“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截止期限之后的,可在次月“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内申报。 • 2008年新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在报关出口90日内进行退税申报,但如果到期之日在当月征税申报截止期限之后的,可在次月征税申报期内申报。
出口退税申报时间规定 • 退税申报分流制度:每月15、17、19、21日不接受退税申报、单证办理、疑点处理等退税事宜。 • 企业货物出口后,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到期日前进行退税申报的,应在9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详细说明需延期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方可延期退税申报,但最长延期3个月。
出口退税申报时间规定 • 核销单申报时间:新办企业在出口日期90天内收齐其他退税凭证,但未取得已核销的外汇收汇核销单,也可以进行退税申报。申报方法:在出口明细备注栏中输入“Z,缺核销单”,且申报时填报《未提供外汇收汇核销单明细表》列明本次退税申报中未报送外汇收汇核销单的明细情况。 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日期210天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已核销的外汇收汇核销单。
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 • 出口企业拿到纸质报关单后,应及时登录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 确认并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 • 提交前应仔细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与纸质报关单是否一致, 核对完全一致后方可提交。
进料加工贸易 •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 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 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来料加工贸易 • 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 根据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向征税机关免征其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 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 进项转出:用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金不予抵扣。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 • 自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场站收据);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形: • 1、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 • 2、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 3、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 • 4、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是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 5、其他贸易方式(代码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 • 6、有出口业务发生,但免税和退税均未申报并且已经逾期的 • 7、出口业务已经进行免税申报,但未进行退税申报或者超过规定期限进行退税申报的 • 8、外贸企业出口报关单纸质凭证或者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货物数量大于实际退税数量的部分 • 9、虽然已经进行退税申报,但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收汇核销单的 • 10、因审核未通过等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补征税的出口业务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 • 11、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税收核销的免税业务 • 12、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业务 • 13、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出口业务的 • 1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 15、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务
咨询电话 • 擎天服务电话:55876857 • 出口退税大厅:56958021(综合组) 56958023(生产组) 56958022(外贸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