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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产品质量申诉办法有关条款的理解. 第二条 属于 《 产品质量法 》 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 技术监督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二、职业打假相关活动的特点. 1 、行为主体的个体性 2 、行为目的的经济性 3 、行为内容的无实质性 4 、行为形式的专业化 5 、行为群体化趋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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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 第七条 技术监督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1、行为主体的个体性 2、行为目的的经济性 3、行为内容的无实质性 4、行为形式的专业化 5、行为群体化趋势明显
一、任立春于2012年3月13日向A质监局举报其在超市所购鱿鱼丝产品标识违法,3月15日A质监局签收,至6月4日提起行政复议时未收到任何处理答复,遂提起行政复议。一、任立春于2012年3月13日向A质监局举报其在超市所购鱿鱼丝产品标识违法,3月15日A质监局签收,至6月4日提起行政复议时未收到任何处理答复,遂提起行政复议。 • 案件审查发现:A质监局于3月15日收到该申诉信,16日办公室按公文流转程序报分管局长,17日分管局长签批稽查支队办理,3月20日支队负责人签批张某办理,3月25日,张某对超市进行执法检查,4月26日申诉人又通过12365对该事件进行申诉举报, 4月27日对被申诉举报人进行调查,5月30日张某将调查情况反馈“12365”,6月6日回复任立春。
二、姬汉旭申诉举报某酒业公司的皇室酒违法添加药材,冒用QS证书号,产品不具备宣传治疗功效及保健功能。B质监局收到申诉举报信后作出如下回复,因涉案产品为保健品,涉及质监与食药部门监管职能交叉,现已请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该案的管辖权予以指定。待明确后,相关部门将会依法处理。姬汉旭认为B质监局存在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二、姬汉旭申诉举报某酒业公司的皇室酒违法添加药材,冒用QS证书号,产品不具备宣传治疗功效及保健功能。B质监局收到申诉举报信后作出如下回复,因涉案产品为保健品,涉及质监与食药部门监管职能交叉,现已请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该案的管辖权予以指定。待明确后,相关部门将会依法处理。姬汉旭认为B质监局存在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
背景材料 在收到姬汉旭申诉举报前,B质监局先后收到刘XX、彭XX等人关于被申诉人同产品同问题的申诉举报。在处理刘XX的申诉举报时,由于申诉举报产品中添加了中药材,并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市药监局处理。后刘XX以市药监局、市质监局不作为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审查后认为:需要对《关于明确当前“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监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进行审查,明确质量技术监督局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职责,对该复议案予以中止。同时,要求甲市质监局就管辖权向市食安委请示。至提交答复书时,甲市质监局尚未收到回复。鉴于申请人的申诉举报,与刘XX申诉举报为同一公司同一产品相同问题,B质监局作出了如上回复。
三、仇猛于2012年12月2日向C质监局申诉举报C市酱醋厂生产的白醋标识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12月6日,C质监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诉举报信,当日签批被申诉举报单位所在地城区分局办理。城区分局调查发现,被申诉举报单位已搬迁至甲县。12月14日,城区分局将调查情况上报A质监局,并电话反馈申请人。12月17日,C质监局又将该申诉举报批转甲县质监局办理。甲县质监局调查发现,C市酱醋厂因城市发展需要已予2011年6月拆迁并注销,甲县味业公司买断其业务。执法人员在对甲县味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未发现申诉举报产品,也没了发现申诉举报产品的产品标签包装物。12月21日,甲县质监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过EMS书面回复申请人,12月22日送达申请人。三、仇猛于2012年12月2日向C质监局申诉举报C市酱醋厂生产的白醋标识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12月6日,C质监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诉举报信,当日签批被申诉举报单位所在地城区分局办理。城区分局调查发现,被申诉举报单位已搬迁至甲县。12月14日,城区分局将调查情况上报A质监局,并电话反馈申请人。12月17日,C质监局又将该申诉举报批转甲县质监局办理。甲县质监局调查发现,C市酱醋厂因城市发展需要已予2011年6月拆迁并注销,甲县味业公司买断其业务。执法人员在对甲县味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未发现申诉举报产品,也没了发现申诉举报产品的产品标签包装物。12月21日,甲县质监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过EMS书面回复申请人,12月22日送达申请人。
四、2012年9月10日,伍宇向D质监局申诉举报其所购乙公司生产的开心果标识标注违反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处理并奖励举报人。9月29日,收到D质监局作出的《产品申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告知其举报事项已受理,但需提供购物发票原件以进行调解。此后三个多月申诉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处理答复,遂于2013年1月4日提起行政复议。四、2012年9月10日,伍宇向D质监局申诉举报其所购乙公司生产的开心果标识标注违反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处理并奖励举报人。9月29日,收到D质监局作出的《产品申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告知其举报事项已受理,但需提供购物发票原件以进行调解。此后三个多月申诉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处理答复,遂于2013年1月4日提起行政复议。
D质监局作出如下答复:一、我局依法处理举报事项。2012年9月18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诉举报函,于当日向申请人寄送《产品申诉举报受理告知书》。9月19日,执法人员对被申诉举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2013年1月6日,我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产品质量举报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情况。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未超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期限。D质监局作出如下答复:一、我局依法处理举报事项。2012年9月18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诉举报函,于当日向申请人寄送《产品申诉举报受理告知书》。9月19日,执法人员对被申诉举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2013年1月6日,我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产品质量举报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情况。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未超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二、我局积极促成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的规定,申请人在没有因被申诉人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应向销售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诉要求赔偿。但我局为了和谐解决消费者与生产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试图对申请人与生产企业进行调解。因申请人申诉时只提供了购物发票的复印件和二、我局积极促成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的规定,申请人在没有因被申诉人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应向销售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诉要求赔偿。但我局为了和谐解决消费者与生产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试图对申请人与生产企业进行调解。因申请人申诉时只提供了购物发票的复印件和
包装袋原件,不符合《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证据的要求,也不符合该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的申诉处理原则,我局发送申请人的《产品申诉举报受理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供购货发票原件以便维护其合法权益。但至提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一直未提供补证材料,致使我局不能依法启动申诉调解程序。申请人的权益未得到法律维护,完全是由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申请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包装袋原件,不符合《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证据的要求,也不符合该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的申诉处理原则,我局发送申请人的《产品申诉举报受理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供购货发票原件以便维护其合法权益。但至提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一直未提供补证材料,致使我局不能依法启动申诉调解程序。申请人的权益未得到法律维护,完全是由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申请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黄文刚申诉举报向E质监局申诉举报辖区内某企业生产的红薯片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要求查处并奖励举报人。E质监局收到后向黄文刚发出两份文书,一份告知受理其举报事项,另一份要求其发票原件和外装物原件。后经调查发现,被申诉举报单位未生产过产品,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电话并非该单位的,于是又向黄文则发送产品举报处理告知书,告知上述情况并建议向工商反映。黄文刚不服E质监局要求提供原件的作法,提起行政复议。黄文刚申诉举报向E质监局申诉举报辖区内某企业生产的红薯片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要求查处并奖励举报人。E质监局收到后向黄文刚发出两份文书,一份告知受理其举报事项,另一份要求其发票原件和外装物原件。后经调查发现,被申诉举报单位未生产过产品,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电话并非该单位的,于是又向黄文则发送产品举报处理告知书,告知上述情况并建议向工商反映。黄文刚不服E质监局要求提供原件的作法,提起行政复议。
五、某申诉人向F质监局举报某糕点企业生产的蛋糕,在食品添加剂项后标注“SP蛋糕油”,标注不符合有关规定。F质监局以给其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回复:1、GB26687-2011《食品安全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仅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进行规定,而未规定通用名称,因而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2、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1)是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成品标签标注方式的规定,因此某糕点生产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3、该糕点生产蛋糕标识标注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规定的命名原则标注复配食品添加剂名称的相关问题,我局已责令其改正。
七、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因产品标识被反复申诉举报。 2012年省局共收到某质监行政复议申诉12份,其中有7起是关于该公司的申诉举报,从6月一至12月历时半年。
三、关于有效处理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的向点体会三、关于有效处理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的向点体会
1、对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要保持一 定敏感性,并予以重视。 2、建立、完善质量申诉举报处理制度, 明确流程、接口与职责。 3、依法定职权开展工作,不缺位,不越 位。 4、严格按照法程序和时效办理。
5、精通业务,准确有效处理。 6、关注细节 7、通过申诉举报,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