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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第一讲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第二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由于苏格拉底经常指出别人的无知,招致了一些心胸狭隘的人的嫉妒和怨恨。 公元前399年,雅典城邦判处了苏格拉底死刑,罪名是“不敬神”和“蛊惑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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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第一讲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第二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由于苏格拉底经常指出别人的无知,招致了一些心胸狭隘的人的嫉妒和怨恨。 公元前399年,雅典城邦判处了苏格拉底死刑,罪名是“不敬神”和“蛊惑青年”。
执行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朋友们劝他逃走,他们买通了狱卒,为他制定了周密的逃走计划。令人吃惊的是,苏格拉底拒绝逃走。他说 “逃监是毁坏国家和法律的行为,如果法庭的判决不生效力、被人随意废弃,那么国家还能存在吗?……如果我含冤而死,这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由于恶人的蓄意……”就这样,70岁的苏格拉底喝下了毒酒,平静地离开了人间。
第一讲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就是要了解法律的概念与历史发展,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深刻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机制。重点是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法律? 2、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3、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4、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机制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法、法律的词义(语源考释) 灋 • 左部在中国文字中代表“水”,象征法的公平; • 右上部代表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能辨曲直、断疑案的神兽; • 右下部表示凡被该神兽的独角顶触的当事人均应败诉。
廌(獬豸) 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獬豸一向被视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它怒目圆睁,能够辨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处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者不寒而栗。自古以来被认为是驱害辟邪的吉祥瑞物。
律,均布也。 • 律者,所以范天下不一者而归一,故曰均布也。(均布:音乐中调律的工具,表征法律有规范人行为的功能。) 《说文解字》
西方的法 正义女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一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女神持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产生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只有在私有制、阶级和个国家产生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由国家制定并赋予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产生。不同的社会形态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我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
不同的社会形态产生了不同的法律 奴隶制法律
三、法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1789年法国大革命初期, 制宪会议通过《人权宣言》和《一七九一年宪法》
(2)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宪法性文件 ——共同纲领 十月革命胜利,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3、根据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则,这种规则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它的内容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3、根据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则,这种规则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它的内容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
(1)生产关系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内容。 a、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 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私有制,强调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例如作为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b、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以在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举这个例子仅仅是为了说明生产关系会影响法律的性质和内容。不是说社会主义就不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其实,我国宪法第13条同时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生产力的水平制约法律发展的水平 例如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就不可能制定出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在大工业时代之前,也不可能制定出保护环境的法律。 松花江污染事件
综上所述,法律可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综上所述,法律可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 的本质 1、从法律体现的意志看, 我国法律体现的是工人阶 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 志,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 统一。
2、从法的实质内容看,我国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从法的实质内容看,我国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2)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律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比如我国合同法的制定积极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的制定就受到了英国、美国和香港的证券法律的很大影响。
(3)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改革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如《立法法》的制定;制定法律过程中公开征求专家学者及公众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向社会公开了《合同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从而使立法内容更能反映公众意见,更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3)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改革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如《立法法》的制定;制定法律过程中公开征求专家学者及公众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向社会公开了《合同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从而使立法内容更能反映公众意见,更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法的本质在社会中运行的表现。 从法本身看,法具有规范主体行为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从法调整的目的和对社会生活影响的后果来看,法具有社会调整作用,即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指法在宏观方面对社会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的 作 用 指引作用 预测作用 规范作用 评价作用 强制作用 教育作用 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社会作用 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社会秩序 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
(一)法律制定 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在我国,不同的机关有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的叫法也不同。 1、立法的机关和权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5)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 (6)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以上的法律法规的效力依次降低,下一级的法规不得违反上一级的法规的规定。 (7)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在本区域内生效。
全 国 人 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 特别行政区立委及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四总部、各大军区、各军兵种 立法体制
立法流程 提出法律议案 公布法律 审议法律议案 通过法律
(二)法律执行 1、含义 一般而言,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权力机关即人大)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也称为行政执法。在我国,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像产品质量、卫生安全、交通安全等领域都主要涉及行政执法。
2、行政执法的主体 (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 (2)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主要有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城建、农业、水利、交通、海关、金融、计量、统计、审计、劳动、人事、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计划生育等部门。 (3)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如《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检查监督。
(三)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
(四)法律遵守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起履行职责与义务的活动。《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二讲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什 么 是 法 律 体 系 ?
一、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形成标志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形成过程与重大意义 基本形成、形成 基本形成:2002年~2007 ~2010年,以科学发展观为战略指导思想,以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基本形成经进一步完善到形成 初步形成 起步 初步形成:1992年~2002年,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进行了全新的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奠基 起步阶段:1978年~1992年,邓小平理论把法制建设在整个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意义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高度,促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起步。 奠基阶段:1949年~ 1978年,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1、宪法是统帅 2、法律是主干 3、行政法规是重要组成部分 4、地方性法规是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