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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撰寫之技巧. 報告人 ︰ 主任秘書 廖年欣 98 年 1 月 21 日. 大綱. 一、公文書撰寫之 主要依據 二、公文程式的類別與格式 三、公文程式的其他公文 四、簽稿性質與擬辦方式 五、法律統一用字 六、本校各單位之公文書撰寫式例 七、 Q & A. 一、 公文書撰寫之 主要依據. 公文程式條例 文書處理手冊 印信條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統一用字與統一用語 數字使用原則. 公文的意義. 公文程式條例第 1 條規定: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 … 。」. 公文的必備條件. 1. 實質條件 :須為處理公務所製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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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撰寫之技巧 報告人︰主任秘書 廖年欣 98年1月21日
大綱 一、公文書撰寫之主要依據 二、公文程式的類別與格式 三、公文程式的其他公文 四、簽稿性質與擬辦方式 五、法律統一用字 六、本校各單位之公文書撰寫式例 七、Q & A
一、公文書撰寫之主要依據 • 公文程式條例 • 文書處理手冊 • 印信條例 • 中央法規標準法 • 統一用字與統一用語 • 數字使用原則
公文的意義 • 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規定: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
公文的必備條件 • 1.實質條件:須為處理公務所製作的文書, 才能稱之為「公文」。 • 2. 形式條件:處理公務所製作的文書,必須 具備「公文程式條例」所規定 的程序與格式。
二、公文程式的類別與格式 公文類別 「令」、「呈」、「咨」、「函」、 「公告」與「其他」六種。
公文程式的類別 令 • 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 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 使用。
公文程式的類別 令 • 令屬於上級對下級指示的公文。 • 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 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 • 1.令文可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前,如: (1) 訂定「○○○施行細則」。 (2) 修正「○○○辦法」第○條條文。 (3) 廢止「○○○辦法」。 • 2.多種法律之制定或廢止,同時公布時,可併入 同一令文處理;法規命令之發布,亦同。 • 3.公、發布應以刊登政府公報方式為之,並於機關 電子公布欄公布;必要時,以公文分行各機關。
發布人事命令 • 1.人事命令分:任免、遷調、獎懲。 • 2. 人事命令格式由人事主管機關訂定, 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
令之發布 • 1. 經立法院制定之法律,由總統以「令」公布之。 ( 法、律、條例、通則 ) • 2.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之法規命令 由行政機關以 「令」發布之。(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 或準則) • 3.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 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規範 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由行政機關以「函」檢發之。 (要點、注意事項、須知、基準、作業程序、方案、 章程、範本、補充,規定等。)
令 • 無論制 ( 訂 ) 定或廢止法規、人事派免、獎懲所發布之命令,統稱為「令」。 • 不因種類之不同而改稱「人事派免令」、「獎勵令」、「懲罰令」等。更不宜變更為「人事派免通知書」、「獎懲通知書」。
公文程式的類別 呈 「呈」有呈送、奉上之意,屬上行文。 • 簽呈 • 呈請 核示 • 陳請 核示
呈的寫作要領 • 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 依照上行文的精神寫作,第三段 「辦法」,隨呈文的內容,改用「建議」 或「請求」。
公文程式的類別 咨 • 平行公文之一,僅限於總統與立法、 監察兩院往返公文時用之。(現況) • 文書處理手冊則為 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公文往復時 使用。
咨的寫作要領 • 「咨」屬平行文,無約束力,其性質區 分為徵求、答覆、洽請、移送四種。 • 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 依照平行文的精神並活用公文的三段式寫作要領。
公文程式的類別 函 • 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 交辦、批復時。 (2)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 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 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及答復時。
查核 督導 • 查核 • 查勘 • 查辦 • 督導
鑒核 鑑察 • 鑒核 • 鑑核 • 鑒別 • 鑒賞 • 鑑諒
致理技術學院 函 (稿) 主旨:檢陳本校「○○計畫」乙式 2 份,如附件, 請 鑒核。 說明:依據 鈞部民國 97 年 8 月 18日○字第○號 函辦理。
公文程式的類別 公告 • 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 公告周知;公告週知 • 周年慶;週年慶 • 公佈;公布 公佈欄;公布欄 • 宣布;宣佈
週 知 • 週 知 • 週 末 • 週 刊 • 週期表 • 周 期 • 周 年 • 周 到 • 周 濟 • 周 天
布與佈 • 布 告 • 布告欄 • 布 局 • 布 景 • 布 置 • 布與佈
公文程式的類別 公告 • 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如需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
公告的寫作要領 • 一、一律使用通俗、簡淺易懂之文字製作。 • 二、加註標點符號。 • 三、內容應簡明扼要,來文日期、文號及會商研議 過程等,不必層層套用敘述。 • 四、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 項」( 或說明 ) 三 段,段名上不冠數 字,可用「主旨」一段完成的,不必勉 強湊成二段或三段。
公告的寫作要領 五、公告分段要領 (一)「主旨」扼要敘述,使人一目了然公告的目的和 要求,「主旨」的文字緊接著冒號之下書寫, 大都以公告……」開頭。 (二)「依據」應將公告事件之原由敘明,引據有關 法規及條文名稱或機關來函,非必要不敘來文 日期、字號。 有 2 項以上「依據」者,每項 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另列空格書寫。
公告的寫作要領 五、公告分段要領 (三)「公告事項」( 或說明 ) 是公告的主要內容,須分項 條列,使層次分明。倘公告事項只就「主旨」補充說明 事實經過或理由時,改用「說明」。如另有附件、附表、 簡章、簡則等文件時,只須提到參閱「某某文件」,公 告事項內不必重複敘述。 (四) 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得用表格處理,免用 三段式。
公告的其他注意事項 一、登報公告,可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目的, 免署機關首長職稱、姓名,免蓋印。 二、公告除登載於機關電子公布欄者外,張貼於 公布欄時,須蓋用印信,用印位置在首頁中間 偏右上方空白處。 三、公告不必標示:受文者、機關地址、傳真、 速別、密等、正本等項。
公告的其他注意事項 四、公告之署名一律蓋職銜簽字章。 五、公告本身不可以直接用電子交換傳送。因公告 和令係屬同一格式,均無正本、受文者欄位之 設計。 六、應比照「令」另以公文 檢送各機關。
(1) 書函 (2) 開會通知單 (3) 公務電話紀錄 (4) 手令或手諭 (5) 簽 (6) 報告 (7) 箋函或便箋 (8) 聘書 (9) 證明書 (10) 證書或執照 (11)契約書 (12)提案 (13)紀錄 (14)節略 (15)說帖 (16)定型化表單 三、公文程式的其他公文
書 函 • 凡機關或單位間,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 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 • 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 • 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 機關 ( 學校 ) 可以發「函」或「書函」,單位則只能發「書函」。
查核 督導 • 查核 • 查勘 • 查辦 • 督導
公文屬通報性質與不須正式行文之處理原則 • 上述各類公文屬發文通報週知性質者,以登載機關電子公布欄為原則。 • 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會商、聯繫、洽詢、通知、傳閱、表報、資料蒐集等,得以電子郵遞方式處理。
( 機關全銜 ) ( 文別 ) ( 會銜公文機關排序:主辦機關、會辦機關 ) 地址:( 會銜公文列主辦機關,令、公告不須此項 ) 聯絡方式:( 會銜公文列主辦機關,令、公告不須此項 ) ( 郵遞區號 ) ( 電子發文不須此項 ) ( 地址 ) ( 電子發文不須此項 ) 受文者:( 令、公告不須此項 )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會銜公文機關排序:主辦機關、會辦機關 ) 速別:( 令、公告不須此項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令、公告不須此項 ) 附件:(令不須此項) ( 本文 ) ( 令:不分段 公告:主旨、依據、公告事項三段式 函、書函等: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 ) 正本:( 令、公告不須此項 ) 副本:( 含附件者註明:含附件或含○○附件 ) ( 蓋章戳 ) 【會銜公文:按機關排序蓋用機關首長簽字章3公分 令:蓋用機關印信、機關首長簽字章 公告:蓋用機關印信、機關首長簽字章 上行文: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 平、下行文:蓋機關首長簽字章 書函、一般事務性之通知等:蓋機關 ( 單位 ) 條戳】 說明: 一、本格式以A4 70磅以上模造紙或再生紙製作。 二、依據「公文程式條例」,如以電子方式徵,得不蓋用印信。 三、一般公文蓋用印信之位置,以在首頁中間偏右上方空白處用印為原則,簽署使用之章戳位置則於全文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