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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业务规则与制度. 目录. 一、规则体系及制度创新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三、交易、结算、信息发布制度 四、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五、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业务规则体系介绍. 章 程.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章程 》.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 交易规则. 《 交易细则 》 、 《 结算细则 》 、 《 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 》 、 《 会员管理办法 》 、 《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 、 《 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 、 《 信息管理办法 》 、 《 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应急交易厅使用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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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规则体系及制度创新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三、交易、结算、信息发布制度 四、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五、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业务规则体系介绍 章 程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章程》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 《交易细则》、《结算细则》、 《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实施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应急交易厅使用指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业务系统技术指引》 业务指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协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席位使用协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协议》、《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协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信息经营许可协议》 市场协议
金融期货制度创新 • 金融期货制度创新 风险隔离制度 分级结算制度 结算联保制度 - 4 -
风险隔离制度 市场风险隔离 中金所 证券交易所 经纪机构隔离 期货公司 证券公司 IB业务 金融期货 经纪业务 证券现货 经纪业务 投资者账户隔离 (期货账户) 市 场 投 资 者 (现货账户)
分级结算制度 交 易 所 交易结算会员 全面结算会员 特别结算会员 交易会员 交易会员 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
结算联保制度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结算担保金制度,即当个别结算会员出现违约时,在动用完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之后,可要求其他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要按比例共同承担该会员的履约责任 其余结算会员承担(按比例) 违约结算会员承担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介绍 • 概述 • 具体标准 • 具体操作要求 • 监管安排 - 8 -
概述 •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 重要意义: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 与股指期货产品特点相适应的重要监管制度安排。 • 平稳推出股指期货的重要保障。
具体标准 • 自然人投资者具体标准 • 一般法人投资者具体标准 • 特殊法人投资者具体标准
自然人投资者具体标准 • 资金门槛要求: • 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 基础知识要求: • 客户须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期货公司不得为评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 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要求: • 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10笔以上商品期货成交记录。 - 11 -
自然人投资者具体标准(续) •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 综合评估: • 通过期货公司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诚信状况和相关投资经历等方面的的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期货公司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 12 -
一般法人投资者具体标准 •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 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 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 • 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通过相关测试; • 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10笔以上商品期货成交记录; •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 13 -
特殊法人投资者具体标准 • 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过监管机构或主管机构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 • 期货公司只能为获得监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 14 -
具体操作要求 • 资金操作要求 • 知识测试操作要求 • 交易经历操作要求 • 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 法人投资者特殊操作要求 • 材料保存要求 • 证券IB营业部落实适当性制度操作要求
资金操作要求 期货公司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时,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 16 - - 16 -
知识测试操作要求 参加人包括:自然人投资者本人 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等应当参与测试。 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负责测试的开户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市场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不得为评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新测试试卷,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应当使用更换后的试题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 17 - - 17 -
交易经历操作要求 以仿真交易经历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从会员服务系统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是否满足申请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日终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 以商品期货交易经历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查看投资者提供的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且确认投资者具有至少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 18 - - 18 -
综合评估操作要求——一般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 综合评估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 期货公司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期货公司模板&证券公司模板)。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期货公司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没有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投资者不得分。 - 19 - - 19 -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 - 20 -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 - 21 -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 - 22 -
综合评估操作要求——基本情况评估 •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后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验证投资者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 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 - 23 - - 23 -
综合评估操作要求——投资经历评估 •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控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 • 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 投资者应当提供近期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 24 - - 24 -
综合评估操作要求——财务状况评估(一般规定)综合评估操作要求——财务状况评估(一般规定) • 期货公司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 • 投资者同时提供本人金融类资产、年收入材料作为财务状况证明的,期货公司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评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 • 投资者所提供金融类资产证明的开具日期距申请开户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 - 25 - - 25 -
综合评估操作要求——财务状况评估(金融类资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财务状况评估(金融类资产) •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 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款证明。 • 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 • 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 - 26 - - 26 -
综合评估操作要求——财务状况评估(金融类资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财务状况评估(金融类资产) • 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 • 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 对于符合金融资产特征的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应当在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其具体类型和证明材料要求。 - 27 - - 27 -
综合评估操作要求——财务状况评估(年收入)综合评估操作要求——财务状况评估(年收入) • 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 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 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 • 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 - 28 - - 28 -
综合评估操作要求——诚信状况评估 • 投资者可提供近两个月内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诚信状况证明。期货公司根据信用报告中相关信用记录综合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 •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记录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应当不予为其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 29 - - 29 -
法人投资者特殊操作要求 一般法人: 期货公司应当查看其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是否满足100万元的要求。 期货公司查看其提供加盖公章的股指期货相关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证明文件是否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 特殊法人: 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供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 - 30 - - 30 -
材料保存要求 • 期货公司应当将投资者依据本指引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对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 31 - - 31 -
证券公司IB营业部落实适当性制度操作要求 •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对介绍业务做出了具体规定。 • 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期货公司在介绍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指引规定,切实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介绍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 32 -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联合制定IB业务实施办法 •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按照《试行办法》及指引等相关要求联合制定介绍业务实施办法,向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 联合办法中涉及客户服务等方面需要公示的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公示工作。 - 33 -
联合办法的具体内容要求 • 联合办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客户开户管理 ——风险控制方案 ——合规管理 ——信息技术管理 ——投诉处理 ——投资者教育 ——专职介绍业务人员培训方案等内容 - 34 -
IB业务专职人员配备总体要求 •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按要求配备专职介绍业务人员。 • 专职介绍业务人员是指专门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 - 35 -
IB业务专职人员具体要求 • 证券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专职业务人员,证券公司营业部至少有2名专职业务人员。 • 专职业务人员发生变更时,证券公司应及时公示,在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所涉具体业务事项书面告知期货公司。 - 36 -
IB业务专职人员具体要求(续) • 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应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 • 证券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情况对专职业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建立系统、有效的持续培训机制,实行统一管理。 •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成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管理和业务对接。 •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建立期货投资者教育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与培训,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 37 -
监管安排——职责划分 • 中国证监会及其各证监局、中金所、保证金监控中心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发挥监管协作机制优势。 • 证监局、中金所分别从日常监管和自律管理的角度,加大监管力度及责任追究,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执行标准和尺度的一致性。 • 中金所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对制度关键指标进行核查验证,确保关键指标的执行到位。 • 期货业协会加强风险揭示,强化行业自律,切实增强会员公司制度执行的自觉性。 - 38 -
监管安排——处罚措施 •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各证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行政处罚。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 39 -
监管安排——处罚措施 •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 40 -
三、交易、结算及信息发布制度 • 沪深300指数与股指期货合约介绍 • 客户开户制度 • 交易、结算制度 • 交易时间、交易指令 •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原则 •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 交割制度 • 信息发布制度 • 行情种类与盘后数据 • 行情发布及获取方式 - 41 -
沪深300指数作为股指期货标的 • 沪深300指数,于2005年4月8日正式发布,是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的第一只跨市场指数。2005年9月中证指数公司成立后,沪深300指数移交中证指数公司进行管理运行。 • 沪深300指数是目前国内证券市场跟踪资产最多、使用广泛度最高的指数。 - 42 -
沪深300指数抗操纵性 沪深300前十大权重股 上证综指前十大权重股 数据来源:万德资讯 数据来源:中证指数公司
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价值与国内商品期货品种比较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价值与国内商品期货品种比较 说明:数据来源各交易所网站,选取2009年11月25日数据。 一手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相当于铜的4倍、天胶的11倍、豆粕的34倍、小麦的57倍、玉米的67倍。
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 • 合约标的:沪深300指数 • 合约乘数:每点300元 • 报价单位:指数点 • 最小变动价位:0.2点 • 合约月份: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 交易时间:9:15-11:30;13:00-15:15 •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9:15-11:30;13:00-15:00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10% •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12% • 最后交易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法定假日顺延) • 交割日期:同最后交易日 • 交割方式:现金交割 • 交易代码:IF - 45 -
开户制度——交易编码和客户号 • 客户申请中金所交易编码时,应当符合统一开户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且按照交易所开户业务规则办理开户手续。 • 交易编码是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 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000100001535,则会员号为0001,客户号为00001535。 - 46 -
交易编码(一般客户) 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会员号(4位) 期货公司 + 客户号(8位) 交易编码(12位) - 47 -
交易编码——特殊法人 •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开立客户编码。 • 申请条件:必须获得监管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批准。 • 审批流程:会员对特殊法人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特殊法人机构及其托管人共同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交易编码。 会员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必须确保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48 -
交易编码(特殊法人) 组织机构代码 产品代码 + 会员号(4位) 期货公司 客户号(8位) + 交易编码 - 49 -
交易时间 - 50 - - 50 -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