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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经过买卖双方磋商,依法成立后,双方都应做到“重合同,守信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办理付款和接货等一系列手续。在我国进口贸易中,进口合同多数是以 FOB 价格条件成交和信用证方式付款的,其履行程序主要包括:申领进口许可证、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办理投保手续、审单付款、报关提货、报验索赔等环节。. 第一节 申领进口许可证. 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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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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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2. 进口合同经过买卖双方磋商,依法成立后,双方都应做到“重合同,守信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办理付款和接货等一系列手续。在我国进口贸易中,进口合同多数是以FOB价格条件成交和信用证方式付款的,其履行程序主要包括:申领进口许可证、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办理投保手续、审单付款、报关提货、报验索赔等环节。进口合同经过买卖双方磋商,依法成立后,双方都应做到“重合同,守信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办理付款和接货等一系列手续。在我国进口贸易中,进口合同多数是以FOB价格条件成交和信用证方式付款的,其履行程序主要包括:申领进口许可证、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办理投保手续、审单付款、报关提货、报验索赔等环节。

  3. 第一节 申领进口许可证 • 一、申请 • 由进口单位或需要进口产品单位向发放许可证机关提出申请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进口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值、进口国别或地区、贸易方式、对外成交单位、报关口岸等项目。同时,还要附有关的证件和资料,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进口合同等。 • 二、审核、填表 • 发证机关收到上述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和材料后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申请表”,并在表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 三、发证 •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表后,经审核无误,在安排订购市场和选择交易对象3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一般是一式四联,将第一、二联交给申请人,凭此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和向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如果进口单位在办理进口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进口许可证的内容做一些变更,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换证,并收回原许可证。

  5. 进口商 开证行 第二节 开立信用证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一般程序 说明: ① 一般是填写开证申请表,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和自己的要求,在表格选择适当的项目,或填写特殊的要求。 ② 主要是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进口配额或进口许可证、合同等。 ③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以及对开证人资信进行审核。开证行若审核所有资料无误,则可予以安排开证。 ④一般而言,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批准的授信额度内申请开证,则不需要交纳开证保证金;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授信额度、或开证金额超过授信额度,则开证将要求进口企业先一部分开证保证金、或以自身及第三方资产做抵押担保。 ①交开证申请书 ②提交有关的文件和证明 ③审核与开证 ④交纳开证保证金

  6. 二、修改信用证 • 信用证开出后,如果发现内容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或其他原因,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原开证申请人要向开证银行提交修改申请书。开证银行经审查后,若同意修改,则根据要求修改,并通知相关单位。 • 《UCP600》中的相关规定: • 《UCP600》第十条c款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日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 《UCP600》第十条e款规定,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

  7. 第三节 运输与投保 • 按FOB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货物采用海运的方式进行运输,应由进口方负责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并办理投保工作。 • 一、运输 • 进口企业在接到出口方的已备货通知后,即可与船运公司或船代机构办理货物运输工作。一般是填写租船订舱的联系单,连同进口合同副本交给船运机构。进口企业办理好租船订舱手续后,要把船名、航次及航期及时通知出口方,以便他们办理货物装船。进口企业为了防止船货脱节的情况,还要注意了解和跟踪出口方备货和装船情况。

  8. 二、投保 • 货物装船后,出口方应及时向进口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进口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等到项工作。我国对进口货物运输投保一般采取逐笔投保和预约投保两种形式。

  9. l. 逐笔投保 • 逐笔投保是指对各笔进口业务分别办理保险手续。进口企业在接到出口方的发货通知后,填写“运输险投保单”,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签署同意后,进口方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然后,保险公司出具一份正式的保险单给进口方。进口次数少的企业一般采用这种逐笔投保的方式。

  10. 2.预约投保 • 有些外贸企业进口次数多,为了简化进口投保手续,这些外贸企业和保险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Open Policy)。在合同中,规定了投保险别、保险费率、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及赔偿的支付方法等。以后,外贸公司接到外商的装运通知后,只要填制进口货物通知送保险公司(该通知上面列明合同号、起运口岸、船名、起运日期、航线、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经保险公司审核签章,就办妥了投保手续。这样,这份装货通知就代替了保险单。

  11. 第四节 审单和付款 • 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进行审核,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如果发现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同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果有的话)或其他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则必须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的5个银行工作日以内,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该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发出,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在通知发出后,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并有权要求返还偿付的款项及利息。如果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未能按照上述行事,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

  12. 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早于交单日期。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早于交单日期。 • 如果开证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在向外付款前也要交进口企业复审。按照我国的习惯,如果进口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开证行即按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的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因此,进口企业对单据的审核也必须认真对待,决不能有疏忽之处。

  13. 第五节 报关和纳税 • 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他的代理人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法律行为。进口报关必须由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有权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员须海关培训和考核认可。办理报关的程序是:

  14. 一、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 申报时,要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另外,还要交验有关的单证,如进口许可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提单或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免税或免验货物的证明、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进口合同、产地证明及其他文件。 •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向海关申报的时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超过14天的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日征收进口货物CIF价格的0.05%的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提交变卖。

  15. 二、查验 • 海关接受申报后,对进口货物进行检查,以核对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据文件上所列是否一致。查验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即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仓库、场地进行。查验时,进口方应派人到场并负责开拆包装。在特殊情况下,由报关人申请,经海关同意,也可由海关派员到进口方的仓库、场地查验。

  16. 三、纳税 • 进口方在收到海关的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方应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书的次日起7天内(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法追缴并按滞纳天数征收应缴款额的0.1%的滞纳金。 • 进口关税的计算方法是:首先,确定计算税额的价格,即完税价格;然后,按进口货物适应的进口税税率计算出税额。我国计算进口关税是以货物到达我国口岸的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17. 四、放行 • 放行又称“结关”,是进口货物在办完海关申报、查验和纳税后,由海关在报关单和货运单据上签字和加盖“验讫”章,进口企业或其代理人持海关签字并盖有放行章的货物提单提取进口货物。未经海关放行的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货物提走。但是,对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海关放行不等于“结关”,海关还要对货物进行后续监管,直到以后办完海关手续。但在此之前,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

  18. 第六节 商品检验 • 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是进口方的权利,一般在买卖合同都对货物的检验做出明确的规定。进口商品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合同的规定,进口方就应接受物,否则,进口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损害赔偿。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不仅是为了让进口方行使合同规定其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对部分进口商品必须进行检验的法律规定。凡是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的所有进出口商品,不论买卖合同是否规定要进行商品检验,这些商品的进出口都必须接受国家商检机构的检验。

  19. 报检的程序一般是: • 一、申报 • 对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的进口商品都应进行商检。报检时,由于货物还没有报关,不能提货。所以,进口企业只能填好报检单,列出所要检验的项目,连同合同副本及一些必要的单证和进口报关单一起交给商检机构。由商检机构审核无误后,在进口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检”印章。申请人凭此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则凭商检机构的“已接受报检”印章接受报关与放行。

  20. 二、检验 • 由商检机构对进口货物进行抽样,然后按法定或合同规定所要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 • 三、出证 • 商品检验合格后,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如果检验不合格,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证书。

  21. 第七节 进口索赔 • 进口索赔是指货物自出口方到进口方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天灾或其他各种原因,使进口方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货物有其他损害,进口方依责任归属,向有关方面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的损失。

  22. 一、索赔对象的确定 • 1.由卖方赔偿 • 一般情况下,由于卖方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况: • (1)货物的品质、规格等不符合合同规定: • (2)交货数量不足,重量短少; • (3)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旧顶新; • (4)包装不良或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货物残损; • (5)凭样品成交的商品,所交商品与样品不符; • (6)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交货或不交货。 • 进口方应视出口方的违约情况和因违约造成损失的大小,提出要对方履行合同或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提出损害赔偿条件。

  23. 2. 承运人赔偿 • 有时索赔的起因在于承运人的疏忽或过失,有下列几种情况: • (1)因短卸或误卸造成货物短少; • (2)托运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 • (3)托运货物由于承运人配载不当、积载不良或装卸作业粗疏造成货物损毁; • (4)船舶不适合航行条件,设备不良造成所装货物损毁。 • 发生上述情况时,进口方应毫不迟延地将损害事实用书面通知承运人,让承运人了解货物灭失或残损、短缺的状况,以便确定其赔偿责任。

  24. 3. 保险公司赔偿 • 凡属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残损、遗失,而承运人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只要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之内的,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5. 二、进口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 1.索赔依据 • 索赔时提交索赔清单和有关货运单据,如发票、提单(副本)、装箱单。在向卖方索赔时,应提交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运人索赔时,应提交理货报告和货差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除上述各项证明外,还应附加保险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26. 2.索赔期限 • 向卖方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之内提出,如商检工作确有困难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可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或在合同规定索赔有效期内向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按《公约》规定,2年是在合同未明确索赔期限情况下,最长的、不得超过的索赔期限。

  27. 3.双方责任 • 买方在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持货物原状并妥善保管。按国际惯例,如买方不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按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按保险公司的要求,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不予理赔。

  28.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准备货源、落实信用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保险、装船、制单结汇以及索赔理赔等环节。履行出口合同可归纳为:货、证、船、款四个基本环节,它们是出口合同履行的必要程序。采用CIF合同和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的出口贸易业务程序图,如图所示。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准备货源、落实信用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保险、装船、制单结汇以及索赔理赔等环节。履行出口合同可归纳为:货、证、船、款四个基本环节,它们是出口合同履行的必要程序。采用CIF合同和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的出口贸易业务程序图,如图所示。

  29. 第一节 备货和落实信用证 • 一、备货 • 备货的基本要求 • 货物的品质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和法律的要求。 • 交货数量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 货物包装应与合同和法律的要求一致。 •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 对备货审核的要点 • 外销员要跟踪货物的生产,及时了解货物的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 工厂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把产品送到有关部门检验,以保证产品的品质、规格符合合同的规定。 • 把包装唛头告诉工厂,以便工厂及时印刷包装唛头。 • 为了避免混乱,产品入库时要做好标识。

  30. 二、落实信用证 • 落实信用证一般包括催开信用证、审核信用证和修改信用证三项内容。 • 1.催证 •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开证最迟日期,而对方还没有开出信用证,则买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出口方要电告进口方,并催促对方尽快开出信用证。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开证时间,按照惯例的解释,应在装运前的一个“合理时间”内。

  31. 2.审证 • 审核要点: • 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资信 • 信用证是否可撤销或是否生效 • 信用证金额和货币是否与合同一致 • 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 • 信用证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和到期地点 • 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

  32. 第二节 报验和申报出口 • 一、报验 • 报验是指出口方向商品检验机构申报检验。商品检验机构经过抽样检查或化 验合格后,向出口方颁发合格的检验证书。 • 报验的程序: • 1.申请 • 出口企业填写《出口商品检验申请书》,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报验手续。随附单据包括: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其他供通关用的凭证; 对外贸易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有关函电、信用证等; 凭样品成交的,要提交样品。 • 2.检验 • 3. 出证 • 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对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33. 二、申领出口许可证 • 商品出口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的三种情况: • 根据双边、多边协定的规定,我国限制出口的商品 • 考虑到国际市场的容量,为了防止盲目出口而予以管制的商品 • 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而需要控制出口的商品

  34. 1 2 3 申请 审核、填表 发证 申领出口许可证的程序: 由出口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领报告。同时还要 附有关的证件和材料,如合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并通过后,由申请人按规定的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在表上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

  35. 三、报验商品的审核要点 • 1.报验商品必须符合酌条件 • (1)生产加工完毕的商配,外包装符合合同要求; • (2)销售合同已签订,凭信用证结算的,已收到信用证; • (3)已印刷好唛头标志(合同、信用证规定的中性包装除外) • (4)货物堆放整齐、批次分清,便于商检人员抽验和检查。 • 2.不实行紧急放行措施对供应方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准收购,不准出口。

  36. 第三节 托运、投保和报关 • 一、托运 • 托运是指出口企业委托运输机构(如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或其他有权受理对外 货运业务的单位)向承运单位或其代理办理货物的运输业务。 • 办理出口货物对外运输的基本程序: 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 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装货单 提货装船,获取大副收据 外运机构代出口企业支付运费,用大副收据换取提单 发装运通知

  37. 二、投保 • 出口企业在确定船期、船名后,应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以取得保险单。办理投保手续的程序是: • 1.投保申请 • 由出口企业填制运输险投保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保险公司签署后交出口企业作为接受承保的凭证;一份由保险公司留存,作为制作、签发保险单的依据。 • 2.缴纳保险费,获取保险单 • 出口企业收到由保险公司签署的投保单后,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然后获取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

  38. 三、报关 • 货物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查验放行后,货物方可装运出口。办理报关手续的一般步骤: • 1.申报 • 2.查验 • 3.缴纳出口税 • 4.出口放行

  39. 四、对托运、投保和报关的审核要点 • 1. 审核海运提单的抬头和背书,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审核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签发地点、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要求,是否需要背书和签名要求。 • 2. 审核保险单内容是否与合同或信用证条款一致,保险单出单日期不得晚于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 • 3. 审核出口报关的工作日期,是否做出提前安排,出口报关的申请资料是否完善、准确,申报手续是否按海关规定办妥,出口放行日期必须在办理托运手续的程序之前。

  40. 第四节 交单、结汇、核销和退税 • 一、交单 • 交单要求: • 单据齐全 • 内容正确 • 按时交单 • 二、结汇 • 结汇是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把制作好的所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送交银行,银行对这些单据审核无误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在我国出口业务中,结汇还包括银行将外汇货款按当日人民币市场价结算成人民币支付给出口企业。

  41. 对于采用议付信用证结汇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对于采用议付信用证结汇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 1.收妥结汇 • 2. 定期结汇 • 3.买单结汇 • 三、核销 •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收汇管理,保证国家的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指定外汇管理等部门对出口企业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我国的核销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海关、银行等部门的配合下具体实施。

  42.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程序: 申领核销单 1 报关审核 2 银行出具核销专用联 3 外汇管理部门核销 4

  43. 四、退税 •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降低出口产品成本、增强出口竞争力、鼓励出口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措施。即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殖税和消费税,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 “免、抵、退”税: •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钠税额。 •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44. 我国办理出口退税的基本程序: 上报 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国税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按照税收退税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批复 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接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退税通知后,签发《税收收入退回书》给出口退税的企业,并把退税款划到企业银行账户。 申请 出口单位填写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单证,送当地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稽查签章,然后报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45. 五、结汇、核销和退税的审核工作要点 • 1.对结汇单证的审核 • 认真检查单证制作是否有错误,出口单证制作时要求“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 2.对核销的审核 • 主要是检查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内容与实际业务是否一致,“出口收汇核销单”与“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发票号是否二致,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水单和出口发票所涉内容与信用证内容是否一致。 • 3.对退税的审核 • 主要核对由商品供应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专用缴款书”,内容是否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同时,对申报出口的退税和凭证,包括出口发票、海关报关及出口核销单进行核对。

  46. 第五节 出口结汇的主要单据 • 结汇单据的要求: • 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 1、汇票 • 缮制汇票的要点: • (1)汇票编号、时间和地点。 • (2)汇票金额和付款期限。 • (3)受款人(Payee又称汇票抬头)。 • (4)出票人签章。

  47. 采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和托收结算方式下汇票缮制的区别:采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和托收结算方式下汇票缮制的区别: 差别 项目 汇票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结算 方式 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应与发票金额一致;有规定时,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若信用证未加说明,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跟单信用证 议付行 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一致。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方式结算,则两张汇票金额各按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 托收行或出口方 托收 买方

  48. 2、发票(Invoice) • 发票分为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和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等多种。 • 缮制商业发票应注意的问题: • 1)必须表明由信用证中指定的受益人出具; • 2)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 • 3)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据和包装必须与信用证各项要求完全相同,其它单据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相抵触; • 4)商业发票的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49. 3、提单(Bill of Lading) • 缮制海运提单应注意的问题: • (1)银行只接受已装船提单; • (2)提单的抬头是收货人; • (3)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以是包括全部航程的转船提单; • (4)海运提单中货物的描述只要与信用证的货物描述不相抵触,可使用货物的统称; • (5)海运提单的运费项目,在CFR、CIF、CPT、CIP条件下,应注明“运费已付”,而在FOB、FCA条件下,应注明“运费到付”。

  50. 4、保险单 • 缮制保险单应注意的问题: ◆ 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 书,便于办理保险单的转让; ◆ 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 银行将拒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 管的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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