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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教学重点: 1.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 抵押权的概念与内容; 3. 质押权的概念与内容; 4. 留置权的概念、内容、适用范围;.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意义:.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一定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定的、以在债务上得不到履行时支配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清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一)从属性 (二)不可分性 (三)物上代位性. 第一节 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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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教学重点: 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抵押权的概念与内容; 3.质押权的概念与内容; 4.留置权的概念、内容、适用范围;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意义: •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一定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定的、以在债务上得不到履行时支配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清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 (一)从属性 • (二)不可分性 • (三)物上代位性
第一节 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 1、概念: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纲担保的一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依法就该财产的变现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2、特征: • 1)物权 • 2)担保物权 • 3)以抵押财产的变价而优先受偿 • 4)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 案例:抵押权的从属性
二、抵押权的设定 • 1、设定方式 • 2、抵押当事人 • 3、抵押物 • 1) 可以抵押的财产 •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 可以抵押的财产 •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 第一,土地使用权。 • 第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 第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第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 第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抵押的效力 • (一)抵押权对所担保债权的效力 • 即受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主债权所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二)抵押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 即抵押权效力及于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抵押权、抵押物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附合物以及抵押权的代替物。
(三)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 1.设定其他抵押权 • 2.设定用益权 • 3.抵押物所有权的转让 • 4.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
(四)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 1.抵押权保全权 • 2.抵押权的处分权 • 3.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权的登记 • 1、登记的效力 • 2、登记机关 • 案例:房屋抵押权的登记制度
五、抵押权的实现 • 1、条件 • 1)必须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 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 3)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 • 2、方式 • 3、流质契约之禁止与绝卖约定之效力
六、最高额抵押 • 1、概念: • 2、特征 • 1)以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 2)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 • 3)抵押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 4)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 5)须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 • 3、适用
五、抵押权的消灭 • (一)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 • (二)因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 (三)其他原因,如抵押权的抛弃、抵押物的灭失
第二节 质押权 • 一、概念: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实现,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其占有的特定物上享有的,在债务人届期不清偿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又称质押权。
二、特征 • 1)标的物为动产 • 2)必须转移占有 • 3)一般动产和其他权利出质并不需要登记, • 4)质权人可直接对质物行使占有权,收取质物所生 的孳息。 • 三、适用 • 案例:存款单未经权利人授权质押无效
第三节 留置权 • 一、概念 •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到期不期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在法定或约定宽限期经过后可以就该动产的变现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 留置权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点:(1)产生的法定性,即属于法定担保物权;(2)客体一般限于动产;(3)适用范围受法律限制;(4)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5)有催告即宽限期的过程。
二、特征 • 1)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 2)是一种担保物权。 • 3)可以发生两次效力。 • 4)具有不可分性。 • 5)具有从属性。
三、适用 • (一)积极要件: •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 2.债权清偿期已届满而债务人未为清偿 3.债权的产生与该动产有牵连性 • (二)消极要件 • 1.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备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2.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3.合同未有排除留置权的约定4.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 案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四、留置权的效力 • (一)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 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 (二)留置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 (1)留置占有动产 • (2)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以充抵债权的权利 • (3)必要费用的求偿权 • (4)变价处分权、优先受偿权
2.留置权人的义务 • (1)妥善保管义务 •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留置物义务 • (3)留置权消灭后的返还义务
五、留置权的消灭 •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 (二)因留置权实现而消灭 • (三)因留置物灭失而消灭 • (四)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 (五)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因占有的丧失。
思考题: • 1.简述如何确定可用作抵押物的财产的范围。 • 2.简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 3.简述质押的特点与种类。 • 4.简述留置权的特征和成立条件。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