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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014.03.03. 做人民满意的保险公司. 电话销售专线: 400-1234567 全国服务热线: 95518 电子商务网站: www.e-picc.com.cn. 目 录. 一、背景介绍. 2006 年 11 月 30 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 《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 并定于 2007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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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014.03.03 做人民满意的保险公司 电话销售专线:400-1234567 全国服务热线:95518 电子商务网站:www.e-picc.com.cn
一、背景介绍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并定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这就标志着我省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颁布的条例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并由省财政统一出资为学校投保责任保险,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一、背景介绍 2007年7月,受江苏省教育厅的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项目第一次进行公开招标,全省共有9家保险公司参与投标。 经过两轮的角逐,最终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3家公司成为该项目的共保体,其中:人保财险公司成为首席承保人,全权处理全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保险事宜,保险期自2007年9月日至2009年8月31日止。
一、背景介绍 2008年7月下旬,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制度,为在校大学生统一买单投保;同时将全省幼儿园在园幼儿全部纳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范围。 《决定》出台之后,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进行了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研究制订了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全省范围内176.74万在校大学生、193.22万名在园幼儿,全部由省财政统一买单投保, 背景简介
一、背景介绍 2010年初,受江苏省教育厅再次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江苏省辖区内所有学校的校方责任险项目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最终仍然是人保财险公司成为首席承保人。保险期自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止。(正式将幼儿园和大专院校纳入保险范围)
一、背景介绍 2013年保险合同到期,全省经过第三次招标,最终人保财险公司再次成为首席承保人,现在的共保主体为:人保财险、紫金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四家公司共同承担该项目的责任风险。
二、保险方案介绍 总 体 项目名称为: 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为: 江苏省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保险期限为: 201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8月31日24时止
二、保险方案介绍 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事故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保险方案介绍 被保险人 的学生范围: (1)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系指在各类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班及未独立的民办二级学院、其他机构)、科研机构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 (2)中、小学生。中、小学生系指在国家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小学及小学教学点、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一贯制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内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级中等基础教育、特殊教育、挽救教育的学生。 (3)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系指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部分高等学校等其他机构)内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学生。 (4)在园幼儿。在园幼儿系指在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班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各类幼儿。
保险责任 一、主险责任: 第三条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 条款列明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险责任 条款列明的责任: (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保险责任 条款列明的责任: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十四)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一、主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保险责任 一、主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 二、扩展责任: 1、错误和遗漏扩展条款 2、违反条件条款 3、不可注销条款 4、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5、扩展海外活动条款 6、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7、扩展承保校际交流学生或实习生条款 8、恶劣天气扩展条款 9、抢救优先原则条款(可免查勘) 10、异地索赔处理条款 11、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扩展条款 12、学生责任第三方扩展条款 13、被保险人雇员因公人身伤亡赔偿条款 14、扩展学生见义勇为人身伤亡赔偿条款 15、扩展外省交流生条款 16、异地借读学生责任条款 17、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18、自然灾害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三、特别约定: 1、公共保额使用特别约定 2、抢救费担保使用约定 3、小额赔款及事故免检特别约定 4、 应急预付赔款特别约定 5、保费调整特别约定 6、伤亡标准计算特别约定 7、新增学生自动纳入保险特别约定 8、无责赔款特别约定 9、关于保密的特别约定 10、关于主条款、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
免责条款 1、被保险人及其学生的故意行为 2、不可抗力因素 3、除因与学生伤害事故关联的有关衣物、学习用品以外的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赔偿限额 1、基本限额: (1)人身伤害每人累计赔偿限额: 58万; 其中:意外医疗每人累计赔偿限额: 5万元; 个人财产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4千元; 个人财产学校累计赔偿限额: 1.2万元; (2)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 1000万元;
赔偿限额 2、公共保障: 人身伤害或意外医疗每人累计赔偿限额: 400万元; 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 备注:人身伤害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罹患疾病引起的人身伤亡。 意外医疗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罹患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支出。
免赔额 免 赔 额 :人身意外:无 意外医疗:免赔额50元
三、责任认定介绍 保险事故归责原则说明 (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下儿童)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适用“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校(园)方若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推定校(园)方应当承担责任。 (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规定。能举证证明校方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的,校(园)方则应承担责任。
三、责任认定介绍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人员的人身侵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若校(园)方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校(园)方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校(园)方没有过错,已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三、责任认定介绍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以下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三、责任认定介绍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三、责任认定介绍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三、责任认定介绍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习单位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学校以外活动的组织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学生提供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公司及服务团队介绍 • 人保总公司 • 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非寿险公司 • 2013年在世界500强企业排名中跃升至第256位 • 2013年保费规模突破2230亿元 • 连续6年获得国际著名咨询企业穆迪公司最高信用评级A1级 • 2013年人保集团等4家公司成为中央直管的副部级金融机构
四、公司及服务团队介绍 • 人保江苏省分公司 • 近5年承担社会风险总额超过40万亿,占行业40%以上 • 总赔款支出340亿 • 缴纳税费近85亿 • 2010年成为中国保险行业率先突破100亿保费规模的省级财产险分公司 • 2013年,保费规模达到197亿
四、公司及服务团队介绍 2013年江苏省财产保险主要市场份额
四、公司及服务团队介绍 在责任保险方面:江苏人保财险公司一直致力于促进社会安定,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努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业务,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教职员工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监护人责任保险、校车责任保险等领域承担了巨额风险保障。
四、公司及服务团队介绍 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目的是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发挥保险公司专业的风险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职能,为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教育机构提供一份安全保障。自2007年开办以来,江苏人保公司携共保体,在省教育厅安保维稳处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机构网络和专业技术优势,认真履行招标中的服务承诺,建立专业化服务团队,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倾力服务这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惠民工程。
四、公司及服务团队介绍 近三年来,投入1600多万资金,分别在江苏电视台教育频道开办了每周一期的《校园安全报告》专栏,编制了《江苏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警示系列片》,印制、赠送了《江苏省中小学校校方责任险工作指南》、《江苏学生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案例汇编》以及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安全教育读本,协助举办了两届大学生安全知识竞赛。同时,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地市还举办各类知识培训、业务交流和咨询活动数十场次,促进了全省学生安全教育的普及和学校安全管理能力的提升。
四、公司及服务团队介绍 省分公司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省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责任保险事业部、理赔管理部、财务部、客户服务管理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与省教育厅安全保卫维稳处直接进行联系和沟通,并负责指导下级公司工作。 市、县、乡(镇)三级服务机构 成立由各市分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各市区、县乡(镇)公司经理担任副组长的现场服务小组,为各市区、县乡(镇)教育部门提供对口服务。
各地市三级服务团队结构图 区支公司分管经理 市分公司财产险部经理 区、县支公司项目小组 市分公司项目小组 乡(镇)营销服务部责任人 一级服务团队 市分公司分管总经理任组长 二级服务团队 三级服务团队 市分公司理赔部经理 县支公司分管经理
职 责 分 工 制订保险服务指南,建立服务规范 省公司 指导各公司保险服务工作,对项目整体情况进行定期分析 组织培训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方案 对客户投诉和重大赔案进行指导、决策 服务团队 组织实施省公司制订的决策和措施 市公司 组织当地教育局和学校的培训 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现场查勘理赔 向各县(区)教育机构提供对口承保理赔服务 县、乡公司 及时了解教育部门需求,进行经常性客户回访服务
结束语 我们的目的 和谐校园 快乐成长 家长放心 校长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