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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国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办结了一大批减刑、假释案件,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稳定监管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此规定是司法部在总结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办案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协调和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而制定的部门规章。. 二、体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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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一、立法背景 • 近年来,国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办结了一大批减刑、假释案件,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稳定监管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此规定是司法部在总结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办案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协调和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而制定的部门规章。
二、体例结构 • 本规定共四章21条。第一章总则,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原则、管辖等等做了总则性规定。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具体规定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第三章是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第四章附则规定了解释权与生效时间等事项。
三、内容特点 •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现分章予以说明: •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提请减刑、假释的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定了提请减刑、假释的工作制度,即集体评议制、首长负责制(第2条);规定了提请减刑、假释的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了提请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人数(第5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提请减刑、假释的评议、评审、审核、决定程序(第6条)。
第二章共9条是本规定的主体,详细地 规定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从程序 性的规定来看,提请减刑、假释的流程,首 先是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 监区的集体评议,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 意,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 查;
其次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 审查后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评审;接着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 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 内公示;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以后,将拟 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 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最后,监狱长 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法提 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章是针对第4条被判处死缓罪犯的减 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需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所做的有 关程序规定。
第四章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司法 部直属监狱遵照此规定的规定等。
四、本规定的特点: • 1.规定操作性很强,是对刑罚执行实际工作的总结。 • 2.规定体现了对减刑、假释程序从严掌握的精神;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将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和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分为两类程序处理。
3.规定体现了民主与公正、公开、公平 原则,是依法治监在提请减刑、假释程序 方面的体现。 4.规定突出规定了评议制度与公示制度。
五、补充说明 1.本命令可与以下法律的相关部分及有关 法规构成减刑、假释规范体系:刑法总则之 刑罚及其具体运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 一部法令,它不得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监狱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注意这一点。
2.分析本命令可以得出:减刑、假释的发动 机构是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 的监区,不是囚犯的申请启动了整个程序, 所以,减刑、假释权力是属于行政机关的, 罪犯的减刑、假释权利有赖于监狱积极正确 履行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