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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造執照委託協助行政審查易疏失之項目說明. 簡報單位: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廖彩龍 股長.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一、審查表 二、申請書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四、共同壁協議書 五、併辦拆除執照應注意事項 六、地基調查報告 七 、現況照片 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九 、 建 築線 十、地籍套繪圖 十一、都市計畫特別規定 十二、禁限建規定 十三、畸零地檢討 十四、畸零地武功祕笈. 簡 報 目 錄. 一、審查表 (一)協審紀錄表 0505.xls (二)建造執照行政審查項目審查紀錄表 .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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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造執照委託協助行政審查易疏失之項目說明臺北市建造執照委託協助行政審查易疏失之項目說明 簡報單位: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廖彩龍 股長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一、審查表 二、申請書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四、共同壁協議書 五、併辦拆除執照應注意事項 六、地基調查報告 七、現況照片 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九、建築線 十、地籍套繪圖 十一、都市計畫特別規定 十二、禁限建規定 十三、畸零地檢討 十四、畸零地武功祕笈 簡 報 目 錄
一、審查表 (一)協審紀錄表0505.xls (二)建造執照行政審查項目審查紀錄表.xls (三)驗收表單 審查表
二、申請書 (依審查表規定僅就「有或無」查核,惟仍請順便協助設計建築師檢視)。 (一)用途: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 組別 名稱填寫,類組請勿填寫組別定義。 (二)高度:不同高度者填寫平均高度,但加 註(..公尺~ .. 公尺) 申請書
(三)注意事項附表 1.都審、都更、環評、容積移轉、水保、樹保、古蹟或歷史建築及捷運、地下鐵等審查核定函。 2.畸零地准予單獨建築函。 3.廢巷、改道核准內容(併建照辦理或委員會核准之案件) 4.巷道或排水溝維持或改道。 5.道路擬自行開闢。 6.溫泉住宅(依台北溫泉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一次會議會議結論,本處要求北投地區建照申請案若申請溫泉住宅於建照及樣品審查時,要求起造人房屋銷售時要將溫泉供應方式、種別、泉別、數量等資訊充分揭露)。 申請書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應為「全部」謄本(三個月有效) (二)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數字大寫,起造人名義需填全。 (三)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父母均應簽章,父母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1086、1089)。 (四)地上權設定:如起造人非地上權人,則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均須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遭禁止處分假扣押登記者,不得核發建照,但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為禁止處份者,僅為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對於土地為建築使用並無禁止規定為申請建照時建管機關應通知稅捐機關,以便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依法聲請假扣押等保全稅收之措施。 (六)土地未辦妥繼承之前得檢附繼承系統表後由,繼承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擬拆除之建物則不可。 (七)土地租賃契約得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須註明得供建築使用者)。 (八)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辦理者須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執行要點之規定。
共同壁協議書 四、共同壁協議書
併辦拆除執照應注意事項 五、併辦拆除執照應注意事宜 (一)擬拆除建物權利證明文件:無產權登記檢附切結書並須檢附房屋稅單或水電單等證明文件(或切結無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產權登記者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謄本(全部謄本及三個月有效),測量成果圖及拆除同意書。 (三)抵押權設定由總行出具拆除同意書,或由總行出具委託書委託分行出具拆除同意書。 (四)拆除平面圖與八八年地形圖比對,查明是否有先行拆除之行為。
併辦拆除執照應注意事項 (五)本局拆除執照審查原則:(符合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者得免辦拆除執照,亦得免先行拆屋罰款) (六)已領拆除執照者:查明地號,有無特殊管制事項,是否已拆除?是否逾期作廢?
併辦拆除執照應注意事項 (七)連棟式建築物部分拆除注意事項 1.建物部分拆除剩餘部分結構安全檢討(含安全支撐及補強計畫) 2.是否符合公寓大管理條例變更立面之規定 3.地下室是否有分間牆區隔或產權登記 4.地界線間有無符合規定之分隔牆區隔 5.使用執照核准之公用設備是否在申請基地內? 6.相關法規檢討是否符合規定(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構造安全)
地基調查報告 六、地基調查報告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五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上開規定中「鄰地」範圍並無規定,應由專業人員依個案現場實際狀況加以判斷。
現況照片 七、現況照片 (一)包含基地鳥瞰照片,四周鄰房及道路 (未完全開闢者需放置箱尺標示尺寸) 現況照片。 (二)現有巷、排水溝測量時應用箱尺測量並 進行現況拍照(含箱尺)。 (三)基地內如有樹木,應將其樹種、樹冠、 樹高、樹胸圍進行現地量測拍照,並標 示於現況實測圖上。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八、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 明書 (一)複丈成果圖:地界線每一界樁點均需複丈, 如因建物未拆除等因致無法複丈者於放樣勘 驗前補複丈。 (二)規約內容加註未全:都審核准內容(請要求 與都審報告所檢附之規約相同)、地面層設 停車空間、停獎。
(三)技師簽證表 (四)地質鑽探報告之地質構造分析宜由大地工程技師或應用地質技師簽證負責,但在前述技師執業人數不足之情況下,在平原地區之五十公尺深度範圍內之淺層鑽探得由土木技師簽證負責。 (五)土木技師得設計簽證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下之結構設計(七十六年十月二日前有從事三十六公尺以上高度建築物結構設計經驗證明者不在此限). (六)中央空調之認定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七)現況實測圖:範圍須擴大至檢討畸零地所需之範圍,並標示地號及各地號之地藉線,註明有無保護樹木,基地內現有建物應與拆除平面圖相符。 (八)出入通路及消防救災動線:現況實測圖標示道路開闢情形、一樓平面圖標示擬開闢計畫道路範圍、加註及圖例務必清楚。 (九)拆除平面圖需摽示門牌、地號,共同壁或各自壁(結構是否獨立)。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十)水土保持審查核准案件應將水土保持相關設施圖說附卷。 (十一)都審案件需附之立面、燈光及鋪面等彩色圖說。 (十二)水土保持審查、環評、都更、都審等案件應請設計建築師出具說明書說明檢附申請建照之圖說與上開審查之核准內容相符。
建築線 九、建築線指示圖 (一)八個月有效。 (二)應包含各申請地號。 (三)使用分區界線需標明(請標示地籍線即使用分區界線)。
建築線 (四)請核對截角長度是否與地籍圖相符: 建築線截角較短者先會土地開發總隊查明,如屬截角分割線則無畸零地存在。如建築線截角較短者,表示基地內有道路用地應扣除(重劃區者免)。 (五)核對道路寬度與都市計畫寬度是否相符 (六)查明都市計畫說明書有無特殊規定(都更地區加會都更處) (七)基地臨接現有巷者應由地籍套繪圖判斷有無認定建築線在案。
建築線 (八)認定建築線: 1.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 2.早期已有建照面向現有巷道發照者: 3.會勘單位:建管處、新工處、規劃科、建築管理 科
地籍套繪圖 十、查核地籍套繪圖: (一)有無重複使用或畸零地?(僅供參考仍需調案 查核) (二)現有巷有無認定建築線? (三)有無列管事項?有列管文號者一定要查明。 (四)執照逾期作廢加會施工科(工程進度,是否逾 期作廢?有無特殊或糾紛管制事項)。 (五)套繪圖有加註公私有地合併證明書文號者一定 有基地內公共排水溝或現有巷道等存在,應注 意查核
禁限建規定 十一、禁限建規定: (一)飛航限高:請將設計人之計算結果與民航局網 站資料及本處科圖繪製之資料比對,避免錯誤。 (二)台北機場各限制面高成基準:1水平面:5.49公 尺,西側跑道端:3.82公尺,東側跑道端: 4.14公尺,轉接面:3.98公尺。 (三)總統府及總統寓所附近需申請都市設計審議(98.8.10府都設字第09803449500號公布),已掛號之案件仍請先加會設都市設計科及國安局(忠孝西路、中山南路、信義路、杭州南路、愛國東路、寧波東西街、和平西路、中華路所圍地區)。(已廢止,申請案件個案會國安局) (四)其他軍事限建
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特別規定 十二、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特別規定: 需注意北投九十七年都市計畫說明書需都審 地區(個案會設計科查明是否需都審)
十二、畸零地檢討 畸零地檢討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第十七條 住宅區內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小於左表規定: 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已符合平均寬深度者,得不受最小寬深度之限制。
●A+B+C≦1/2*(全部基地面積) ●D+E≧F ●ad為基地平均寬度 畸零地檢討 a d A D F C E B c b A G d’ a’ I H C B c’ b’
畸零地檢討 ●基地鄰地非屬畸零地,申請地近年來擅自分割畸零地造成鄰地將來建築合併之困擾,處理原則如 下: 一、鄰地為公有地者,要求申請地將分割出之畸零地合併使用使得核發建照。 二、鄰地為私有地者,仍勸導要求申請地將分割出之畸零地合併使用,惟如將分割出之畸零地列為自願保留地並加註爾後合併不成願收回當空地使用亦可。 三、擅自分割土地造成不規則基地之情形
●不同使用分區之合併原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五條:建築基地跨越 二個以上使用分時,空地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配置不予限制但應保留之空地面積應依照各使用分區使用規定分別計算。 前項使用分區不包括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其他使用分區及特定專用區。 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使用分區並得視狀況劃定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 ●內政部文號 00698427︰關於中央銀行擬將「機關用地」與「第三種住宅區」合併申請建築乙案, 獲致結論如次:查「機關用地」係屬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 不屬都市計畫法第32條所稱之使用分區, 自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5條第二項之限制,本案中央銀行擬將第三種住宅區與機關用地合併申請建築,原則同意。 畸零地檢討
畸零地檢討 ●不同使用分區之合併原則: ●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建照如涉及鄰地使用分區之畸零地仍應簽報核定是否准予單獨建築。 ●交通用地如涉及設定地上權地主仍可依原使用分區辦理者(都市計畫說明書有規定),檢討畸零地規定時仍應將其視為原他使用分區檢討(不可視為公共設施用地)
畸零地武功祕技 (一)「已建築完成」之認定 係指現況為加強磚造或鋼筋混凝土三層樓以上建築物,或領有使用執照之二層樓以上建築物,或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領有建造執照之二層樓以上建築物。 (二)「未領建照之建築物樓層」之認定 須注意現場建物未領建照之判斷方式:以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一條第七款第一目:樓梯間、昇降機間等屋頂突出物,在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十八公尺,得建築十八平方公尺。 (三)「建築基地使用範圍」之認定 以已領有使用執照者以使用執照所載之範圍為準,未領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物坐落之地號為準(但如該筆地號面積很大而有類似鄰房侵占地者,可提出個案討論)。
畸零地武功祕技 ●現況實測圖: 應將鄰房樓層數及構造標示清楚,依規定繪圖範圍應涵蓋自地界起算二十公尺之範圍,但如該範圍無法明確標示未建築之鄰地依法可單獨建築時,應要求擴大現況實測圖之範圍,直至可明確判斷全部相鄰未建築之鄰地,均非屬畸零地為止。
畸零地武功祕技 ●未建築鄰地之地籍分割線及地號,應核對地政單位所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如所申請之地籍圖謄本範圍,無法核判未建築之鄰地是否非屬畸鄰地時,應請再補請地籍圖謄本,擴大其地籍圖範圍。
畸零地武功祕技 ●資訊室之地籍套繪圖僅可作為查詢相關建造執照號碼之依據,切勿作為核發建照之依據,各執照之使用範圍應全部調閱縮影圖查核。
畸零地武功祕技 ●管轄權由外縣市移撥至台北市之六鄉鎮,建築執照部分未套繪完成, 如士林北投地區鄰地地籍尚稱整齊,且有二層建物,均可能領有 使用執照, 應特別注意。
畸零地武功祕技 ●鄰地建築物有套繪建照號碼﹙北投士林等地區可能無套繪﹚,但未臨接建築線請查明有無認定建築線或有留設私設通路,尤其基地內有現有巷道者更應查清。
畸零地武功祕技 地籍截角線 道路截角線 ●道路截角小於地籍圖截角造成畸零地之情形甚多,每案均應詳細核對,目前本府已同意地籍已分割出截角線者,准以地籍截角線為道路截角線,如無法判斷是地籍線是否為截角線,則會地政單位確認。 依台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逕為分割跨局規定,地籍已有截角且截角大於現行標準者,不再辦理結繳分割,故先會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查明
畸零地武功祕技 ●鄰地如已有建築物,且於法定空地分割辦法頒布前已地籍分割,其地籍分割線未按共同壁、私設通路或防火巷等分割,並形成有零碎土地之地號,大部份均有畸零地問題,應詳細查核。
畸零地武功祕技 ●鄰地如為領有使用執照,且於法定空地分割辦法頒布前已辦妥地籍分割者,查核現有地籍尺寸是否與使用執照標示尺寸差距過大,如差距過大,應請地政處(開發總隊)查詢是否為重測前後造成之誤差,或當時即未依使用執照圖辦理分割,如未按圖辦理分割則有產生畸零地或重複使用之問題。
畸零地武功祕技 ●雖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決議准單獨建築之案件,仍需查核是否所有之畸零地均已列入申請合併地範圍,如有疏漏,仍應重新調處(申請調處時之圖說由申請人負責,其圖說內容可能有誤,致影響調處範圍)。
畸零地武功祕技 ●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決議准單獨建築之案件,如申請基地範圍與原申請畸零地調處之申請地不一時,應再審慎檢討有無造成新畸零地,(核准函內有加註:惟土地標的物《含鄰地》或法令有所變更者,仍按申請時之法令辦理)。
畸零地武功祕技 ●符合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六條各款之情形者,仍需設計人分析無礙鄰地建築時,始得簽報本局核准單獨建築。
畸零地武功祕技 ●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決議准單獨建築函件,自發文日起算八個月內有效(有效期限內掛號申請建照即可),逾期者應重新辦理調處。
畸零地武功祕技 ●公共設施用地並無基地規模之限制,故無畸零地問題,亦無規定需一次開發完成,但對於尚未徵收之土地配合於建照注意事項備考欄加註:「為求用地之完整,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仍請儘速取得」;惟私立學校用地因民國八十年都市計畫說明書特別載明畸零地應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辦理,故建照申請案如有畸零地未合併,仍應請依程序調處,有特殊情形者可加會發展局簽見。
畸零地武功祕技 ●基地曾經辦妥公私有畸零地合併證明者,應已由本局(第八科)審核可單獨建築在案,故申請建照時,如無其他特殊原因,可再依合併證明書之範圍簽報本局核准單獨建築。
畸零地調處委員會附帶決議 【8403(161)】 爾後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公決之案件,其決議函因逾期無效,申請重新再調處之畸零地合併使用案。如基地條件(含週遭鄰地現況)及相關權利人之意見,皆與原決議時之情形相同者。於召開調處會議時,可由主持之調處委員逕准按原決議辦理,另再提委員會追認。 【8404(162)】 爾後有關原領有使用執照之二樓以上建築物擬辦理垂直增建者,可免要求合併基地鄰接之唯一畸零地,准予單獨申請垂直增建。
報告完畢 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