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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解读.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文件概述. (一)此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修订有以下四项内容: 1. 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 2000 元提高到 3500 元; 2. 调整了适用工薪所得的最低税率和税率级次级距; 3. 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 4. 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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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文件概述 (一)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有以下四项内容: 1.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调整了适用工薪所得的最低税率和税率级次级距; 3.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 4.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的时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两项相应调整,一是将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费用减除标准由按月减除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二是将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1300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两项相应调整,一是将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费用减除标准由按月减除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二是将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1300元。
(三)总局的4个配套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将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由2.5%下调为1.5%,下调了一个百分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和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问题; 4.明确政策宣传口径的文件—国税办发〔2011〕95号,统一了对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策宣传口径(国税办发〔2011〕95号)。
(四)我局下发的文件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通知》(大地税函〔2011〕91号),转发了总局的宣传口径,制定了工作安排时间表。 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2011年个人所得税税额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1〕94号),明确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额调整范围和方法。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文件解读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规定 2011年9月1日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举例说明:我市一纳税人2011年9月5日取得工资入6000元,其中个人负担并缴纳“三险一金”1400元(假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当月该纳税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6000-1400-3500)=11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00×3%=33元
(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与适用税率规定(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与适用税率规定 修改后的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是否能够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即3500元/月)和税率表,应取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时间而非工资、薪金所得的所属期间。
例如,企业在2011年9月16日向某雇员支付了2011年8月份的工资6000元,对于该雇员取得的6000元工资收入,其任职受雇单位在支付其所得时应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即3500元/月)和税率表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并在2011年10月份申报期内进行扣缴申报。考虑到国庆节假期因素,我局10月份征期截止至10月24日。例如,企业在2011年9月16日向某雇员支付了2011年8月份的工资6000元,对于该雇员取得的6000元工资收入,其任职受雇单位在支付其所得时应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即3500元/月)和税率表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并在2011年10月份申报期内进行扣缴申报。考虑到国庆节假期因素,我局10月份征期截止至10月24日。
对新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取得补发工资,如何适用减除费用标准对新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取得补发工资,如何适用减除费用标准 对由于单位资金短缺,或者晋职晋级情形的补发工资,纳税人有两种选择计算税款。一种方法是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回到纳税人工资收入的应发放月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减除费用的适用,按应发放月份适用的减除费用确定。应发放月份为2011年9月1日前的,每月减除2000元,应发放月份为2011年9月1日后的,每月减除3500元。 纳税人也可以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税款,减除费用为3500元。 对不符合单位资金短缺,或者晋职晋级情形的补发工资,一律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税款,减除费用为3500元。
(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修改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的修改主要体现为,一是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二是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三是扩大了税率级距。
(四)特定行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四)特定行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相关政策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 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业。 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对当月执行过远洋运输任务的远洋运输船员,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即总减除费用为4800元。(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对当月执行过远洋运输任务的远洋运输船员,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即总减除费用为4800元。
(五)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规定 附加减除费用,是指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在减除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2011年9月1日以后为3500元/月)基础上,再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修改后的《实施条例》规定,2011年9月1日起,附加减除费用从2800元调整为1300元。
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如下: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5.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六)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六)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规定 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
(七)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减除必要费用规定(七)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减除必要费用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的必要费用,2011年9月1日起,从按月减除2000元调整为按月减除3500元。”
(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修改内容(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修改内容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与工薪所得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平衡问题,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扩大,如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调整为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调整为100000元以上。
(九)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规定(九)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规定 2011年9月1日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不再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核定税额中扣除。
(十)对代开发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新税法政策执行时间规定(十)对代开发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新税法政策执行时间规定 1. 2011年9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为建筑企业代开发票,按照千分之二附征率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2011年9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发票的,以开票金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减除任何费用,再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新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2011年9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为自然人代开发票的,以当月开票金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再减除一个1500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多次开票的应减除一个1500元),再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新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原则上不做汇算清缴,如果纳税人要求年度汇算,应做年度汇算清缴。
(十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十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 一、关于扣缴义务人使用未升级的代扣代缴系统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问题 • 1 .在 2011 年 10 月 13 日 17 点后,扣缴义务人使用未升级的代扣代缴系统进行申报无法成功,反馈信息失败的,各基层局应督促、辅导扣缴义务人对其代扣代缴系统进行升级,并告知扣缴义务人对升级前生成的报表进行清除,重新录入或导入工资薪金申报数据。 • 2 .在 2011 年 10 月 13 日 17 点前,扣缴义务人使用未升级的代扣代缴系统进行纳税申报并成功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1 )扣缴义务人通过未升级的代扣代缴系统申报 2011 年 9 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零的,扣缴义务人对代扣代缴系统进行升级。 ( 2 )扣缴义务人通过未升级的代扣代缴系统申报 2011 年 9 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但是税款已入库。如果多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退(抵)税手续,具体办理时应按差额退(抵);如果少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在 2011 年 10 月征期明细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窗口进行补充申报。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使用未升级的代扣代缴系统录入报表升级后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问题二、关于扣缴义务人使用未升级的代扣代缴系统录入报表升级后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问题 扣缴义务人使用未升级的代扣代缴系统录入报表升级后进行纳税申报并成功的,此种情况 BIMS 系统无法自动进行识别,对此问题的后续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 1 .如果扣缴义务人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成功,税款未入库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网上报税系统中进行个人所得税数据提取,然后通过网上报税系统中的申报撤销或税单删除功能自行作废申报数据,对于非网上报税纳税人,可以到主管机关办理作废申报信息的运维申请,通过数据维护审批流程后,由基层局数据维护岗做撤销申报处理;然后进行整月数据清除;再将扣缴系统进行升级,重新导入 2011 年 9 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数据在 2011 年 10 月征期进行申报。 • 2. 如果扣缴义务人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成功,税款已入库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如果多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退(抵)税手续,具体办理时应按差额退(抵);如果少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在 2011 年 10 月征期明细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窗口进行补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