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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释义. 提纲. 个人所得 税法的演进历程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个人所得税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时点一: 80 年 9 月 10 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个人所得税法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点二: 86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发布了 《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 ,自 86 年度起施行。 时点三: 86 年 9 月 25 日,国务院发布了 《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 ,自 8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至此,形成了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的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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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 个人所得税法的演进历程 •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个人所得税计算 •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一: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时点二: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自86年度起施行。 • 时点三: 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87年1月1日起施行。 • 至此,形成了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的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四:第一次修法 • 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三法合一”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五:第二次修法 • 99 年 8 月30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增加一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自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六:第三次修法 • 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自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第三次修法的具体内容 • 法修改了两条(第六条、第八条)共三项内容。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第三次修法的具体内容 • 条例修改了四条,增加了两条共六项内容。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第三次修法的具体内容 • 条例修改了四条,增加了两条共六项内容。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条例修改了四条,增加了两条共六项内容。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七:第四次修订(不涉及修法) • 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储蓄存款利息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自07年8月15日起施行。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八:第五次修订(第四次修法) • 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自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第五次修法的具体内容 • 法修改了第六条共一项内容。 • 条例修改了六条,共四项内容。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第五次修法的具体内容 • 法修改了第六条共一项内容。 • 条例修改了六条,共四项内容。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九:第六次修订(不涉及修法) • 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时点十:第七次修订(第六次修法) •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法修改了第三条共三项内容,第六条共一项内容,第九条共四项内容。 • 新税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原表)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新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 • 条例修改了三条,共三项内容。
提纲 • 个人所得税法的演进历程 •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个人所得税计算 •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对应实施条例1-7条。税收管辖权、纳税人规定。 • 条例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居民纳税人 • 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 条例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居民纳税人的标准及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是指符合本国税法规定的居民纳税人标准,因其居民身份而对该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人。 无限纳税义务:是指居民纳税义务人对其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所得都应当在该国纳税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依据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条例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关于在华无居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98号文件规定: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连续5年中的每1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按条例第7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从新计算5年期限。 .个人在境内是否居住满5年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示例: 约翰先生1994年1月20日来长春工作,一直居住到2000年3月20日,之后回国,并于2001年1月1日再次来长春工作,一直居住到2004年5月30日,之后回国。 问:从1994年度到2004年度约翰先生各以什么身份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年纳税年度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分析: (1)1994年度,约翰先生1月20日才来中国,没有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因此1994年度属于非居民纳税人。 (2)1994年到1999年由于全年都在中国居住,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但其居住时间尚没有超过连续五年,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因此可享受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仅对中国机构或个人负担的来自境外的所得纳税。 (3)2000年度,由于3月20日回国,居住不满一年,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由于居住时间不到90天,可享受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即国外机构负担的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4)2001年到2003年度,约翰先生居住的时间均满一年,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但是由于约翰先生2000年居住不满一年没有构成居民纳税义务人,因此五年时间要重新计算,2001年度到2003年度仍可享受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仅对中国机构或个人 负担的来自境外的所得纳税。 (5)2004年度,约翰先生于5月30日回国,居住不满一年,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但其居住时间超过90天,因此不能享受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即国外机构负担的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 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对应实施条例8-10条。对应税所得范围明确细化。 • 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动,及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取得的报酬。 •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与所得人之间存在相对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此种关系。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条例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 自1994年开始,我国一直采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形式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税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4]060号)明确1994年、1995年免税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6]12号)明确1996年免税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明确1997年后继续暂免征税。 • 只限于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不包括在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各项所得适用税率规定 • 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加成征税 • 条例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加成征税(一次收入畸高) 20,000元-50,000元 加征五成 即税率30% 50,000元以上 加征十成 即税率40% 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费用扣除标准:4000元以下,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减除20%。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其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 • 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对应实施条例12-15条。 • 免税奖金项目:包括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七个方面。 • 发放奖金主体: • 1、省级人民政府; • 2、国务院部委; •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 4、以及外国组织; • 5、国际组织。 • 个人因在各行业做出突出贡献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国税函[1998]293号)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条例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 实际执行中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为准。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条例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政府特殊津贴 • 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教授等研究人员,履行一定程序,按月以放的津贴,每人每月200元。 • 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 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资深院士获得的津贴,每人每月200元;资深院士每人每年度10000元。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条例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 人人有份的福利费不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保险赔款 投资分红型保险收益不免税。 • 退休工资、离休工资 再任职或返聘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 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 • 条例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 • 乡、镇以上政府或者经县以上政府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类似组织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奖品。 •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奖金。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股票(A股、B股)转让所得。 • 个人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 • 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而留任的享受政府特贴的专家、学者,在缓办离、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 个人购买福采、体采,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