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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 林大森 博士 / 建築師 0910-455229 morly.a0319@msa.hinet.net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理事長 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 理事長 國立聯合大學 / 逢甲大學 助理教授. 目錄. 一、緣起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導論 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重點解說 四、公寓大廈管理與室內裝修管理之認識 五、公寓大廈常見之室內裝修現象 六、室內裝修違法或不當之現象 七、有關室內裝修等相關法令之參考網址. 緣起. 緣起. 室內設計 室內裝修. 材料不當 工程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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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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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 林大森博士 / 建築師 0910-455229 morly.a0319@msa.hinet.net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理事長 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 理事長 國立聯合大學 / 逢甲大學 助理教授

  2. 目錄 一、緣起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導論 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重點解說 四、公寓大廈管理與室內裝修管理之認識 五、公寓大廈常見之室內裝修現象 六、室內裝修違法或不當之現象 七、有關室內裝修等相關法令之參考網址

  3. 緣起

  4. 緣起 室內設計 室內裝修 材料不當 工程不當 社會經濟成長 國民所得增加 80年北市天龍三溫暖火災 81年北縣中和市自強保齡球館大火 82年北市論情西餐廳火災 83年北市巨星鑽KTV大火 84年台中衛爾康餐廳大火

  5. 相關法令沿革 • 建築管理法令:建築法。 • 室內裝修行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建築法:民國27年12月26日公布後。47條 • 民國60年第三次修正→全文50條增訂為105條,建築管理制度的基礎。 • 民國84年第六次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室內裝修行為納入建築物使用管理範疇。

  6. 84年6月28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頒) • 84年8月2日 →建築法 (增修) (77-2) • 85年5月29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新頒) • 85年9月25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新頒) • 92年6月→建築法第九次修正時,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4款增訂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之規定

  7.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法規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 母法→建築法第77條之2 • 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 • 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 • 申請登記許可程序 • 業務範圍及責任

  8.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及定義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9.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室內裝修從業者 • 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10.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導論

  11. 室內裝修重點規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一項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 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 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12. 室內裝修重點規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二~四項 •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 前3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13. 室內裝修重點規定建築法第95條之1:罰則 • 違反第77條之2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14. 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77條之2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77條之2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 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

  15. 室內裝修定義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 •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地坪施工」非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中所稱之「室內裝修」。

  16. 室內裝修之審查規定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9條: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17.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

  18. 室內裝修審核之圖說文件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第一項: • 申請書。 •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 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19. 室內裝修圖說。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第二項: • 前項第三款所稱現況圖為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位置之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20. 室內裝修圖說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1條: • 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 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 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21. 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 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22. 建築物內部裝修限制 建築技術規則第88條: •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依建築技術規則第88條規定,區分為「耐燃一級」、「耐燃二級」及「耐燃三級」,依建築物類別、組別、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居室或該使用部分、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等不同而有不同。

  23. 室內裝修法定專業用語定義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建築法第5條 : • 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惟實務上為便於細分,內政部特於64.8.20.以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訂頒「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表1-1-1)據為認定。 • 分甲(都市計畫區)乙(非都市計畫區)兩類細分。

  24. 總樓地板面積在300㎡以上之理髮(容)場所。 • 建築物供作證券交易場所使用。 • 指定供托兒所用途使用之建築物。 • 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 • 網路資訊服務場所營業面積150㎡以上。 • 樓高6層以上的集合住宅(都市計畫區),其中任何一樓層室內裝修,均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25. 建築物 建築法第4條 : • 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據此,若於空地上搭建「活動車棚」,其構造倘未「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之事實,即難謂構成前揭規定的構造物。

  26. 雜項工作物 建築法第7條 : • 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27. 主要構造 建築法第8條 : • 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分間牆非屬主要構造。 • 室內裝修時,不能任意更動或破壞主要構造,以免影響整幢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如有需要局部變更主要構造時,應委由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由專業技師做結構安全檢討,且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更動,尚須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後,(或取得具有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始得為之。

  28. 建築物設備 建築法第10條 : • 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29. 防火避難設施 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章: • 設置之目的,無非是為了確保人員在火災發生時,可以自居室內部經由「出入口」、「走廊」、「直通樓梯(含安全梯、特別安全梯)」順利通達避難層逃離災害現場,或逃至「屋頂避難平台」待援,同時設置「緊急進口」或「緊急用昇降機」提供消防人員由屋外進入屋內實施救助。

  30. 消防安全設備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7條: • 警報設備 • 滅火設備 • 避難逃生設備 •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 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31. 防火區劃 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章第四節 : • 面積區劃: • 特定空間用途區劃: • 層(戶)間區劃: • 垂直區劃: • 貫穿部區劃:

  32. 室內裝修須注意之法令解釋違規使用場所室內裝修應否申請許可室內裝修須注意之法令解釋違規使用場所室內裝修應否申請許可 • 內政部91.10.30營署建管字第0910081000號函示: • 「對所轄違規使用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均應受理」之意旨,援此建築物「公共安全」與「違規使用」分開處理之原則,基於公共安全與室內裝修並重立場,室內裝修仍應依實際用途申請審查許可。 • 違規使用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當另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理。

  33. 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 針孔偷拍行為。 • 現行條文字義上消極規範吾人在從事室內裝修時,倘該場所內設有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不得因室內裝修造成妨礙或破壞情事。 • 朝向「建築物室內裝修不得設置侵犯民眾隱私權之設備」加以詮釋,執行面才具可操作性 。

  34. 何謂「室內裝修業」 • 「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需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 「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需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 「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需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35.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其名稱並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36. 內部裝修材料若不受限制是否得免申請室內裝修審查內部裝修材料若不受限制是否得免申請室內裝修審查 • 內政部營建署92.01.16.營署建管字第0920000529號函示: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規定,其樓地板面積每100㎡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防火門窗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100㎡以下者,其內部裝修得不受限制。係規範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限制,與是否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無涉。

  37. 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管理內容,除審核室內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外,尚需查核是否妨礙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縱其裝修材料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得不受限制,仍應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

  38. 何種「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何種「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 內政部營建署90.09.03營署建管字第927970號函: • 有關固定通信業者利用建築物既有電信室內設置集線室,如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仍應依法申請審查許可。 • 內政部營建署92.03.21營署建管字第0922904339號函: • 「網路資訊服務場所」無論面積規模大小,均應辦理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39.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重點解說

  40.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及定義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41. 室內裝修行為 • 建築法所謂「天花板」應指固著於屋內橫樑或平頂下方,用以防塵、隔熱、隔音或裝飾的面板而言。天花板之施作既屬室內裝修管理範疇,其裝修材料自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88條規定,惟實務上基於美觀考量,天花板周圍常有施作「押條」情形,建築技術規則特別明定押條之材料得不受限制。

  42. 固著於建築物室內牆體之牆面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惟居室內部高度1.2公尺以下之窗台或牆面,其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至於安全梯、特別安全梯等類似垂直區劃之空間,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內部牆面之裝修材料均應全面採用不燃材料。固著於建築物室內牆體之牆面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惟居室內部高度1.2公尺以下之窗台或牆面,其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至於安全梯、特別安全梯等類似垂直區劃之空間,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內部牆面之裝修材料均應全面採用不燃材料。

  43. 「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係指具分間牆功能且通達天花板,用以分隔內部空間之櫥櫃。若櫥櫃後方有分間牆,或雖擺置櫥櫃,但其內部空間未完整分隔者,仍應視為家具,非屬室內裝修管理範疇。

  44. 分間牆係指「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是分間牆之認定,應以固定於地板並通達於天花板以上且與門窗共同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面為準。倘涉及分間牆位置或構造之變更、增加或減少,均屬室內裝修行為。

  45. 室內裝修之審查機構、事項、人員、程序等重點解說室內裝修之審查機構、事項、人員、程序等重點解說 •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審查機構」係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審查機構須擬定「作業事項」,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核備後,始得執行當地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與竣工查驗業務。

  46.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為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惟應先參加內政部主辦之審查人員講習合格,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始得擔任。但於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2年以上並領有建築師證書者,得免參加講習。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為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惟應先參加內政部主辦之審查人員講習合格,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始得擔任。但於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2年以上並領有建築師證書者,得免參加講習。

  47.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48.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規定,為簡政便民,住宅及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室內裝修,裝修圖說經審查人員查核簽章後即可施工,工程完竣後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後簽證負責,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即可檢具相關文件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充分賦予審查人員權責,並大幅簡化室內裝修申辦程序。

  49. 室內裝修從業者及其執業範圍等重點解說 • 建築物之設計為開業建築師法定業務之一,而建築物室內裝修係屬為建築物設計行為之一部分,開業建築師依法得逕行辦理,並具本辦法所稱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資格,免另向本部申請登記。故開業建築師依法即具有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資格,已具備建築物構造、防災、避難、設備、法令…等層面上之專業素養,足以執行室內裝修設計業務之能力。

  50.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3種,營造業毋庸另置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營造業」應僅限於目前設有專任工程人員之「綜合營造業」,其從事室內裝修施工之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當責由專任工程人員負責。至於「專業營造業」雖設有專任工程人員,惟室內裝修施工並未列為登記營業事項,而「土木包工業」非屬室內裝修從業者之範圍。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3種,營造業毋庸另置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營造業」應僅限於目前設有專任工程人員之「綜合營造業」,其從事室內裝修施工之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當責由專任工程人員負責。至於「專業營造業」雖設有專任工程人員,惟室內裝修施工並未列為登記營業事項,而「土木包工業」非屬室內裝修從業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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