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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促進民間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 (ITS) 建設機制 (2/2). 計畫主持人:陳敦基 教授 研 究單位: 淡江大學運輸管理學系 委託單位:交通部運研所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簡報大綱. 壹、緒論 貳、促參法 ITS 認定相關制度之檢討與修訂 叁、 ITS 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 肆、 ITS 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伍、推動民間參與 ITS 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 陸、中央型 ITS 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柒、地方型 ITS 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捌、民間參與 ITS 建設項目財務報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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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促進民間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ITS)建設機制(2/2)建立促進民間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ITS)建設機制(2/2) 計畫主持人:陳敦基 教授 研究單位:淡江大學運輸管理學系 委託單位:交通部運研所 中華民國95年12月
簡報大綱 壹、緒論 貳、促參法ITS認定相關制度之檢討與修訂 叁、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柒、地方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捌、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財務報酬分析 玖、結論與建議
壹、緒論 研究背景與目的 研究重點與工作項目 研究流程與工作架構
壹、緒論 研究背景與目的 • 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促進民間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建設推動方案」為基礎下,完成ITS認定之審議程序,明定各項參與ITS建設案之各項作業程序。 • 配合政府獎勵民間業者參與ITS建設,本研究訂定中央補助地方辦理民間參與ITS建設審議與補助機制,分析民間參與ITS建設可能形式,訂定補助原則及審議機制。 • 為使民間業者規劃參與ITS建設之過程順利發展,遂規劃政府創造民間參與ITS建設之前置基礎建設項目,以及相關ITS建設之平台計畫。 • 規劃中央及地方各一項民間參與ITS建設之實質推動計畫,規劃前述計畫之商業模式與財務模型。
壹、緒論 研究重點與工作項目
壹、緒論 研究架構
貳、促參法ITS認定相關制度之檢討與修訂 ITS認定審議程序之檢討 ITS認定審議原則之檢討 ITS認定審議內容之檢討 ITS列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投資總額門檻之設定
貳、促參法ITS認定相關制度之檢討與修訂 ITS認定審議程序之檢討 促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智慧型運輸系統,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交通建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因此申請認定文件提送交通部進行ITS基礎建設認定。
貳、促參法ITS認定相關制度之檢討與修訂 認定審議委員會組織章程之檢討 本研究經檢討後,提出以交通部科技顧問室、運輸研究所、郵電司及路政司等機關選派其主管級人員為其當然委員,其指派之單位主管需對ITS認定審議具備相關之專業,並冀能長期專任當然委員。 交通部部內當然委員 科技顧問室、 運輸研究所、 郵電司及路政司 之主管級人員。
計畫案內容與ITS相關建設或產品項目之認定,應以符合ITS綱要計畫所述之服務領域與使用者服務單元為原則。計畫案內容與ITS相關建設或產品項目之認定,應以符合ITS綱要計畫所述之服務領域與使用者服務單元為原則。 計畫案內容必須以ITS相關服務之供應為主體,且應以公共運輸服務之提供為優先,並符合提升運輸效率與服務品質為前提。 ITS相關之投資建設經費計畫案總建設經費之比例至少應達四分之一(含)以上。 計畫案必須有確切之收益來源,並須提出包含有ITS運輸服務之業內收益及其他業外收益估算之財務計畫,其中業內收益則不宜低於計畫總收益四分之一(含)。 貳、促參法ITS認定相關制度之檢討與修訂 ITS認定審議原則之檢討 • 原ITS認定審議原則 刪除此兩審議原則原因如下: 1.ITS計畫案之成本項目多屬共用成本,可為ITS所用及非ITS所用分攤,認定審議難以劃分。 2.收益項無法明確預估,且收益來源不確定,認定審議委員難以進行審議。 新增ITS認定審議原則: ITS建設項目投資總額之合理性,ITS建設計畫需提出合理之投資總額及相關細項,以利認定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貳、促參法ITS認定相關制度之檢討與修訂 ITS認定審議內容之檢討─申請ITS認定文件與規範之檢討 • 修訂之申請認定文件項目內容 • 原申請認定文件涵蓋內容: • 計畫之建設項目及營運事業項目; • 建設(營運)項目投資及財務計畫; • 建設項目所屬ITS服務領域範圍; • 建設項目與ITS相關技術之關聯性; • 營運事業項目與ITS使用者服務單元之關聯性。 2. 建設(營運)項目所屬ITS建設之投資總額 申請認定文件項目內容之檢討 第2項認定內容,建設(營運)項目投資及財務計畫,因其財務計畫涉及其計畫之成本及收益項,經認定審議原則之檢討,刪除其財務計畫認定項目內容。
貳、促參法ITS認定相關制度之檢討與修訂 ITS列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投資總額門檻之設定 • ITS建設項目投資門檻之綜合分析 小結: 本研究提出最低投資門檻額度之建議,針對調查結果中投資門檻總額最低之ITS建置系統,即「撥召式大眾運輸服務系統」,其平均門檻值(標準差)為2.9(3.1)億元,因此,本研究建議建置系統之最低投資門檻總額可訂為3~6億元之水準。
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 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 ITS建設可能經營項目之界定 ITS建設市場條件之界定 ITS建設可能經營項目之市場條件調查與分析
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 ITS建設可能經營項目之界定(2/2) • ITS建設項目評估指標之定義 • ITS建設項目適用公私合作模式之評估,主要是以「營運服務公眾性」、「政府公權力介入性」及「本業收益可預期性」三項評估指標進行評估。 ITS建設項目 評估指標 營運服務 公眾性 政府公權力 介入性 本業收益 可預期性
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 民間參與ITS系統建設之公私合作模式評估準則
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 民間參與ITS建設之可能經營項目
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 ITS建設市場條件之界定 • 市場條件評估程度架構
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叁、ITS建設民間可能參與經營項目及其市場條件分析 ITS建設可能經營項目之市場條件調查分析 市場條件配合ITS建設項目綜合分析 • 市場成熟度較高,包括「交通資訊服務中心」以及「電子收費服務系統」等兩項建置系統,為目前適合民間參與ITS建設計劃之建置系統。 • 市場成熟度普通,包括「複合運具協調整合系統」、「商車電子化管理系統」以及「撥召式大眾運輸服務系統」,以「複合運具協調整合系統」較具民間可參與性。 • 市場成熟度較低,分析結果顯示僅「旅行救援服務系統」位於此分類中,代表目前此系統於市場上尚有進步發展的空間。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智慧型運輸系統(ITS)之基本商業模式 ITS建設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 小結 針對ITS商業模式初步定義: 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ITS)之業者或營運者,於提供價值鏈之服務及資訊過程中,運用ITS相關技術或資源之投入技術條件,創造其服務價值鏈,產生收益來源,並可因此維持系統之持續性運作的模式,稱之為智慧型運輸系統(ITS)之商業模式。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公主辦私協辦之ITS基本商業模式 委辦服務費: 由政府預算依照營運者所提供之勞務價格訂定其費率。 使用服務費: 依照市場供需均衡所決定之價格,業者以其價格做為其服務費率。 使用服務費 委辦服務費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ITS建設主要收益來源類型 • 在公私部門合作模式下,民間參與ITS建設收益來源有委辦服務費及使用服務費兩大類,其兩大類收益來源主要視其ITS建設之成本項及收益項間(使用服務費)之平衡,決定其政府補助民間業者之委辦服務費之比例。本研究依據ITS建設之成本與收益(使用服務費)間之關係,研擬出ITS建設主要收益來源之類型,分述如下: • 類型一:當成本項小於或等於其收益項時,民間業者之主要收益來源僅為使用服務費。 • 類型二:當成本項大於收益項時,民間業者之主要收益來源可包括委辦服務費及使用服務費,兩者所佔之比例可視其民間業者營運狀況,由政府支付委辦服務費給予業者,民間業者亦可由ITS建設所提供之服務,向使用者收取使用服務費。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一)交通資訊服務系統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民間可參與範圍 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二)複合運具協調整合系統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民間可參與範圍 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三)商車電子化管理系統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民間可參與範圍 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四)撥召式大眾運輸服務系統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緊急救援單位 :民間可參與範圍 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五)旅行救援服務系統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民間可參與範圍 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六)電子收費服務系統
肆、ITS建設民間可能經營項目之商業模式分析 小結 • 回顧商業模式文獻得知,所謂商業模式可定義為根據價值鏈所預測之成本及收益結構。而價值鏈所呈現的總體價值,是由各種「價值活動」和「利潤」所構成。故商業模式為可維持一產業持續生存下去之經營方式,即產生獲利。 • 探討民間參與ITS建設,營運者扮演維持此建設永續經營之角色。故需了解其營運者的成本及收益之可能來源。營運者來自於政府單位之收益,主要為委辦服務費;營運者來自於使用ITS建設使用者之收益,主要為使用服務費。另外,營運者為獲取ITS建設之特許條件,包含特許年限及特許經營運等,需支付特許權之權利金給予政府單位。
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 ITS建設項目評估方案之界定 ITS建設項目評估準則之訂定 ITS建設項目評估結果之分析 小結
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 ITS建設項目評估方案之界定
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 ITS建設項目評估準則之訂定(1/2) 本研究之問卷調查擬採層級分析法(AHP)進行市場配合條件適用準則設計及其權重調查,民間參與ITS建置項目之市場配合條件評估準則體系如左所示。
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 ITS建設項目評估準則之訂定(2/2) • ITS建置項目評估準則權重
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 ITS建設項目評估結果之分析(3/3) 「電子收費服務系統」為實際完成之建置項目,因此不納入規劃建置系統項目。 依據特性分析,「交通資訊服務中心」以國道交通資訊為服務對象,涉及多縣市交通管理機構,適合中央主辦;「複合運具協調整合系統」服務範圍基本上係屬特定區域,且運作流程亦可由地方獨立完成作業,故適合由地方建置者。
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伍、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項目優先順序之評估分析 小結 歸納本章研究內容結論如下: 1.依據營運服務公眾性、政府公權力介入性及本業收益可預期性組合出ITS產品組合,且為適用促參法之合作模式,採用「公部門主辦、私部門協辦」,適用此模式之ITS系統建設主要具有中、高程度以上之預期營收,依此準則組合6大類ITS建置系統共17種的建設項目。 2.參照民間參與ITS建置項目之市場配合條件-公共服務性、經濟效益性、財務可行性及技術發展性,綜合產業界、官方及學術的意見計算各系統之得分值,得優先順序依序為「電子收費服務系統」(4.14)、「交通資訊服務中心」(3.54)及「複合運具協調整合系統」(3.53)。 3.依據建置系統所屬特性-系統所屬之轄管機關、服務範圍及行政權責,判定適合中央主辦為「交通資訊服務中心」,適合由地方建置者為「複合運具協調整合系統」【其建置成本遠大於ITS項目之建設成本】。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推動民間參與中央型ITS建設項目實質內涵 商業模式界定 使用者需求分析 本業營運收益分析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推動民間參與中央型ITS建設項目實質內涵 一、民間參與「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建設範圍 • 民間參與「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之系統規劃建置範圍包含國道高速公路路網、一般快速道路及主要省道,於上述建置範圍之道路路段架設資訊可變標誌(Changeable Message Sign,CMS)以發布重要交通資訊,道路路段並架設車輛偵測器(Vehicle Detector,VD)蒐集交通流量資訊;重要道路路口架設閉路電視監視器(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CCTV)蒐集交通流量影像資料並進行監測。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二、民間參與方式決策評估分析 本研究之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適用ROT建置之,其適用原因為: 涉及政府既有設備(即公共服務設施),民間業者租用後可擴建並維運之。 期末報告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三、民間參與建置方式─依資訊處理過程分析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民間參與中央型ITS建設項目商業模式界定 一、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營運商業模式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加值型資訊 基本型資訊 二、資訊價值類別分析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三、旅次階段交通資訊類別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四、資訊交換暨傳輸過程分析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民間參與中央型ITS建設項目之使用者需求分析 一、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使用者需求調查範圍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二、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使用者需求分析1.旅次目的及旅次長度分析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二、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使用者需求分析2.查詢交通資訊頻率及加值型交通資訊使用頻率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二、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使用者需求分析3.旅次段查詢交通資訊之設備使用情況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二、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使用者需求分析4.受訪者查詢基本型/加值型交通資訊旅次階段之分布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二、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使用者需求分析5.受訪者對於會員費率類型接受程度-1 類型一(繳月租費配合較低費率型)─費率方案1(40元月租費6元/次費率)費率方案2(60元月租費5元/次費率) ,費率方案3(80元月租費4元/次費率)。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二、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使用者需求分析5.受訪者對於會員費率類型接受程度-2 類型二(免繳月租費配合較高費率型):費率方案1(免月租費7元/次費率),費率方案2(免月租費8元/次費率)及費率方案3(免月租費9元/次費率) 。
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陸、中央型ITS建設項目民間參與計畫推動之規劃 二、城際型交通資訊服務系統使用者需求分析5.受訪者對於會員費率類型接受程度-3 類型三(繳月租費可抵使用次數型):費率方案1(90元月租費40次/每月), 費率方案2(120元月租費50次/每月),費率方案3(150元月租費60次/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