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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解 读.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0.11. 内 容. 《 公告 》 制定依据. 《 公告 》 具体内容解读. 《 公告 》 涉及的法律责任. 一、 《 公告 》 制定依据. 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2006]187 号,粤地税发 [2007]24 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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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解 读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0.11
内 容 《公告》制定依据 《公告》具体内容解读 《公告》涉及的法律责任
一、《公告》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粤地税发[2007]24号转发)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粤地税发[2010]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粤地税发[2010]105号) 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核定率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粤地税发[2007]24号转发) 自行清算与重点清算相结合 历史问题的处理原则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二、《公告》具体内容解读 第一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对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据实清算,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形,核定征收率按照土地性质划分为:工业用地核定征收率为5%;非工业用地核定征收率为5.5%。
(二)对单位或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据实清算,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形,核定征收率按照房产性质划分为:转让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5.5%。(二)对单位或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据实清算,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形,核定征收率按照房产性质划分为:转让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5.5%。
第二条,对2007年2月1日前满足应进行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审核。对不能据实清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项目,按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第三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清远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清地税发〔2010〕102号)第三条同时停止执行。
核定征收流程图示 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申报,递交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第一步骤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核定征收条件。 第二步骤 出具《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出具《通知书》或据实清算。 第三步骤
三、《公告》涉及法律责任 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 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节选)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节选)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