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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前 221 ~ 206 ). 第一节:立法思想和立法概况 一、秦代的立法思想 1 、缘法而治,法、术、势相结合。 2 、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 3 、诸事皆有法式。 4 、弃礼任法,重刑轻罪。颁布了挟书焚书令,实行 “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 。. 秦始皇统一全国之后的立法活动. 首先,把秦朝的法律推行到六国地区,颁行了统一的度量衡、货币、文字等法令。 其次,改国君为皇帝,规定皇帝之命为 “ 制 ” 、 “ 诏 ” 、 “ 令 ” 。 再次,通过封禅和勒石碑刻等活动进行立法或公布法令。. 古代西方对 “ 中国 ” 称谓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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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前221~206) • 第一节:立法思想和立法概况 • 一、秦代的立法思想 • 1、缘法而治,法、术、势相结合。 • 2、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 • 3、诸事皆有法式。 • 4、弃礼任法,重刑轻罪。颁布了挟书焚书令,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秦始皇统一全国之后的立法活动 • 首先,把秦朝的法律推行到六国地区,颁行了统一的度量衡、货币、文字等法令。 • 其次,改国君为皇帝,规定皇帝之命为“制”、“诏”、“令”。 • 再次,通过封禅和勒石碑刻等活动进行立法或公布法令。
古代西方对“中国”称谓的由来 • 1、最早见于古代印度梵文。公元前四世纪,印度栴陀罗笈多王(King Candragupta)在位时,其臣商那阎在《政论》一书中,载有“支那”(Cina)之名。又印度的法典《摩奴法典》(Laws of Manu)等书,皆载有支那斯(Chinas)之名。 • 2、《圣经·旧约·以塞亚书》称为“西尼姆国”(Sininm),即秦尼之转音。 • 3、公元前的粟特文残卷称古代中国为“秦斯坦”(Synstn) • 4、古罗马著作《厄里特利亚航海行记》有秦国(Thin),都城秦 • 尼(Thinai)。 • 5、古希腊地理学家拖雷美在《地理书》中有秦尼国(Sinac)与赛里斯(Seres)。 • 6、《大秦景教流行中国碑》称为秦那斯坦(Zhinastan)。 • 7、公元十世纪波斯费杜西(Firdusi)在其著作《沙那美》中,称中国为“支那”(china)。
二、云梦秦简 • 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的秦简包括内容: • 1、编年记、2、语书、3、秦律十八种、4、效律、5、秦律杂抄、6、法律答问、7、封诊式、8、为吏之道、9、日书甲种、10、日书乙种。
三、秦代的法律形式 • 秦代的法、律、令的法律体系。 • 1、秦《法经》六篇 • 2、秦律(约有20余种律名) • 3、令、命、制、诏 • 4、程 规章、章程的简称,秦简中有《工人程》的篇目。 • 5、式 秦简中有《封诊式》,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 • 6、课 秦简中有《牛羊课》,检验、考核方面的专门法规。 • 7、法律答问 类似于法律解释。 • 8、廷行事 相当于判例。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 廷行事:有罪当迁,已断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当诣迁所。
第二节:秦代刑事法律 • 一、刑罚体系 • ①、死刑 有具五刑、车裂(俗称五马分尸)、凿颠、抽肋、镬烹。 • ②、肉刑 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刑等,并与劳役刑结合使用。 • ③、劳役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隶妾,司寇。 • ④、耻辱刑 髡 、耐、完(不加肉刑髡剃也。) • ⑤、身份刑 废官 夺爵 • ⑥、财产刑 赀刑、赎刑、没刑 • ⑦、流刑 有罪流放 赦罪流放 无罪流放
二、秦代刑罚的适用原则 •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时效的规定 • 以年龄和身高作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 • 犯罪人未经过判决死亡,一般不再追究死者的责任;犯罪人获得法律赦免,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 2、区分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 3、累犯、犯罪团伙、教唆犯加重处罚 • 4、诬告反坐的原则 诬告他人者,各以所诬陷之罪进行处罚。 • 5、犯罪连坐的原则 秦代的连坐包括亲属连坐、邻里连坐和职务连坐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 •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长,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关于秦代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明代董说的《七国考》引桓谭的《新书》曰:“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岁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另外,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墓竹简中,也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非以身高。如张家山汉简引《具律》云:“吏、民有罪当笞,谒罚金一两以当笞者,许之。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
有无犯罪意识是秦律区分犯罪与否的标准 • 案例一:《法律答问》: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智(知)盗,乙论可(何)也?勿论。 • 案例二: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关于五人以上犯罪的规定 • 《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
3、秦代的主要罪名 • 1、危害专制皇权罪 • 诽谤罪、妖言罪(散步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妄言罪、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等 • 2、妨害社会秩序罪 • 挟书罪、偶语诗书罪、投书罪、诬告罪、诈伪罪等 • 3、破坏经济秩序罪 • 逋事罪(拒绝服徭役)、乏徭罪(报到后逃跑)、匿户罪、盗徙封罪 • 4、人身伤害罪 • 贼杀、贼伤、斗杀、和受质、擅强质 • 5、破坏婚姻婚姻家庭罪 • 不孝罪、弃妻不书罪、去夫亡罪、娶人亡妻罪等 • 6、其他犯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官吏失职渎职罪、侵犯官私财产罪等
第三节:秦代的民事法律 • 一、秦代的所有权制度 • 使黔首自实田,保护国有和私有土地。 • 《法律答问》记载:“百姓有责,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廷行事:强质人者论,鼠(予)者不论;和受质者,鼠(予)者□论。” • 《司空律》规定:“有责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
二、秦代的婚姻法律 • 1、婚姻登记备案。主要的罪名有去夫亡、娶人亡妻、弃妻不书 • 2、丈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否则处以耐刑。 • 3、允许妻子告发丈夫的一般性犯罪,“夫有罪,妻先告”,不被籍为官府奴婢,其陪嫁物品也不被没收。 • 4、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夫为寄貑,杀之无罪”。
《云梦秦简》关于保护妇女的规定 • 《法律答问》规定:“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支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
三、秦代的家庭法律制度 • 1、维护父权,严惩不孝的行为。《封诊式·告子》记载:“某里士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谒杀,敢告’。” • 2、禁止父母随意杀害或伤害子女,否则将被处以城旦舂刑;擅杀养子,则判处弃市的刑罚。
四、秦代的经济法律 •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的法律 • 《田律》规定,春二月至七月,严禁砍伐山林、堵塞河道,捕捉幼鸟,毒杀鱼鳖,设置网罟陷阱捕捉鸟兽。 • 2、对农业生产的督课管理 • 《田律》规定,不论耕种与否,按占田面积征收赋税,地方官员随时报告农作物生长情况,一户不得同时征调两人以上服徭役。 • 3、对畜牧业管理的考核 • 征收饲草,每顷三石,禾秆二石;对牛羊的饲养进行考核评比。 • 4、官营手工业管理的规定 • 《工人程》、《均工律》规定了劳动定额及奖惩标准。 • 5、对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 • 《关市律》、《工律》、《效律》严格规范了市场秩序。 • 6、对货币的规定 市场流通的货币有:铜钱、黄金、布帛
《牛羊课》 • 牛大牝十,其六毋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子,赀啬夫、佐各一盾。
《厩苑律》的规定 •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胪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酒束脯,为皂吏者除一更(指一次更役),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围度),笞主者寸十。又里课之,最,赐田典日旬;殿,笞卅。
关于手工工匠劳动量的规定 • 《工人程》规定:“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而当夏之二日。” • 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 • 《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
《效律》 • 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
《效律 》中的会计法规 • 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其贾,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复责其出也。人户、牛马一以上为大误。误自重也,减罪一等。
《金布律》关于货币的规定 •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禁,皆有罪。
第四节:秦代的行政法律 • 一、皇帝制度的确立 • 皇帝至高无上;皇权专擅垄断;建立一整套皇帝的礼仪制度。 • 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 • 中央三公列卿制: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宗正、廷尉等。 • 地方施行郡县制:郡守、郡丞、郡尉等。县令、县丞、县尉等。乡有三老、啬夫、游徼。 • 三、颁布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 • 制定了严格的官吏选拔、考核和监察制度。 • 严禁任用废官;“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云梦秦简•为吏之道》关于官吏的考核办法 • 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 • 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 • 吏有五失:一曰夸以迣(制),二曰贵以大(泰),三曰擅裚(济)割,四曰犯上弗智(知),五曰贱士而贵货贝。
第五节:秦代的司法制度 • 一、秦代的司法机关体系 • 皇帝拥有最高的审判权,有时亲自审理案件。丞相、御史大夫等有时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 廷尉是中央常设的司法机构。其职责有二: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审理全国各郡上报的疑难案件。 • 地方实行郡、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县下设乡、亭,其啬夫掌管民间辞讼,游徼掌缉捕盗贼和巡查禁奸等事务。
二、秦代的诉讼与审判制度 • 告诉可分为两种形式:其一各级官府对犯罪者提起控告;其二,自诉,辞者辞廷,则属于自诉类案件。 • 非公室告:《法律答问》记载:“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 • 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司法机关必须受理。
调查取证和判决 • 秦代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或勘验,须作出“爰书”,需要查封财产的,可强制“封守”。 • 秦代的司法鉴定技术已经非常发达,如“经死”、“出子”、“穴盗”等案件。 • 秦代把审讯的效果分为三类:不用拷问而查出案情真相的,称为上;使用拷讯逼问口供的称为下;屈打成招不得实情的为败。 • 秦律严禁司法官员徇私枉法的行为,有量刑不当的“失刑”罪,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不直罪”,有罪不判而使罪犯逍遥法外的“纵囚罪”。 • 对司法机关判决不服,允许请求乞鞫,即再审。